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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直管部和专业分公司及各项目部。
第二章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公司在建项目、班组、员工三个层次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四条直管部(分公司)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初要签署《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就本直管部(分公司)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预防等方面向全体员工和公司作出公开承诺。
承诺书内容通过公司网站、报刊和宣传栏等方式公布,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公司每年一月召开基层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会议,各直管项目部(分公司)负责人要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预防等方面要求对全体员工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各工程项目部要在项目开工时签署《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制作成承诺书公示牌,在工地入口醒目处张挂,接受项目员工、业主、监理、监管部门以及社会等的监督。
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班组负责人在进场前应签订《班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制作成承诺书公示牌,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接受项目部和员工的监督。
第八条项目部管理人员入场前、新进场操作人员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后、转岗操作人员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承诺人必须做到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
未签订承诺书者不得进入施工生产现场。
第九条项目、班组和员工的安全承诺书范本由单位统一制作。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制定评价办法,安全环境管理部对安全生产承诺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奖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部室、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班组四级实行责任考核制度,以规范和落实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施工生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每年初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各直管部(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就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指标、考核方法等进行明确。
第十三条公司直管新开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负责人确定后,由公司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就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指标、考核方法等进行约定,为安全生产的实施提供保证。
若生产过程中项目经理发生变更,应重新签订《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四条各直管部新开工项目,直管部(分公司)经理应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应包括直管部(分公司)就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指标、考核方法等内容,为安全生产的实施提供保证。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必须与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法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指标、考核方法以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为安全生产的实施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法人必须与各班组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指标、考核方法以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为安全生产的实施提供保证。
所签订的责任书必须交项目部备案。
第十七条各班组长必须与班组所有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考核方法以及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奖罚办法,为安全生产的实施提供保证。
所签订的责任书必须交项目部备案。
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及集团的要求,并根据公司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二十条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施工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施工的路桥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作为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应当配置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班组要设置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协管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各项目部应当定期对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协管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及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年年初针对集团公司下达的产值目标任务,编制安全生产资金预算,年末进行决算。
安全生产资金提取不得低于施工总产值的2%。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资金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资金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负总责。
在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时,必须将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计划单列,安全环境管理部进行审核,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安全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门依据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和审计部门负责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主责部门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分包单位不得签订经济合同。
资格预审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外省入滇企业许可或者备案;
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对业主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也应按第二十六条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禁止进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区域,并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条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在与分包单位法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甲乙双方涉及安全生产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签订经济合同和协议书时,分包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人委托资格的人员签署,委托书应随合同一起备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由中国有色十四冶设备租赁建安公司统一提供,并由租赁公司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未经批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购置、租赁的大中型机械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参与机械设备检查验收,有权终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进场作业。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协同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的厂家,确定合格供方,每年由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应包括实物检测。
各施工现场必须在公司确定的合格供方中采购安全防护用品,并对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检,严禁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必须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针对工程特点和工种安全作业特点。
安全交底应以班组为单位,交底人必须督促接受交底人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施工现场安全员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见证并签字。
主责工长负责跟踪管理安全交底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章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行分层负责考核,公司以普遍检查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直管部(分公司)以普遍检查与督促整改相结合,项目部以日常检查与风险监控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检查方式:
1、公司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环境管理部每月对昆明地区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其它省内项目工程每季度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省外和国内外项目每半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的频次要求。
每季度组织生产、安全、技术等专业部门进行一层检查,检查方案由公司安全总监审批,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部备案,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2、各直管部(分公司)每月组织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并负责对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提出的整改要求意见进行监督落实。
并将整改情况至多一周内回复给安全环境管理部。
3、项目工程日常安全检查。
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每半月进行一次打分评价;每天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回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安全员、施工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对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并对危险源进行监控等。
4、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由相关专业安全、技术和专业作业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专业检查组进行的检查,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对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机械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等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专业检查。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检查要始终以隐患排查为核心,以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为重点,以有效控制伤亡事故为目的。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必须限期整改,重大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三十八条每季度初,公司组织检查考核小组,通过检查施工现场、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内业资料等方式,对上季度直管部(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管理绩效考核,做出考核评价。
各季度考核情况,将作为年终公司对直管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直管部(分公司)进行的安全检查评价考核和项目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必须对照检查标准要求,评比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进行排名,对优良单位予以表彰,对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每年年初召开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总结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兑现上一年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状奖罚,签订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别于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
通报和分析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下一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及时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基层单位。
第四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安全生产施工例会制度。
每周召集分包单位通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明确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注意事项。
每次例会后必须向分包单位印发会议纪要(签到表、照片等内容)。
第九章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专职安全员定期业务轮训制度。
每季度公司组织不少于2天的专职安全员脱产业务轮训,专职安全员每年接受企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公司对专职安全员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考试。
安全环境管理部应建立专职安全员培训档案。
由安全环境管理部制定培训需求,人力资源管理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个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要对以上人员组织一次安全考试。
人力资源管理部应建立以上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使用的劳务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劳务公司派遣到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项目部要建立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的档案,为每一个劳务人员制作三级教育培训合格标识牌,操作工人必须挂牌上岗,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查验。
第四十七条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要创造条件开展针对劳务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1、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夜校”,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2、每半月至少组织现场操作班组集中观看一次安全教育录像。
3、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宣传栏,安全宣传栏内容应采用让一线操作工人易于接受的方式,定期表彰遵章守纪的班组和个人,通报违章违规的典型事例。
安全宣传栏内容应至少每周进行更换。
第四十八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进入总承包施工现场必须挂牌上岗。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派驻现场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逐一核查其职业资格证书,分包单位特殊工种人员发生变动的,必须向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提前报告,并登记造册。
第十章危险源控制和应急管理
第四十九条新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危险源辨识,依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并填写工程危险源控制表(包括危险源等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预计施工时间、责任人等内容),报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和技术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根据公司施工生产的实际状况,将危险源分为三级。
对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分级规定(以下简称《办法》),一级危险源为《办法》所界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级危险源为《办法》所界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三级危险源为:
1、高度不足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塔吊、汽车(履带)吊、外用电梯、井架、龙门架等。
3、其他机械设备施工。
装载机、挖掘机、混凝土泵(车)
4、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拆除。
5、其它影响到周边建(构)筑物安全的工程。
第五十一条一级危险源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二条二级危险源必须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三条三级危险源必须由项目部编制专项安全方案,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中外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应制定专项安全方案,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
项目相关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四条项目部应建立危险源公示和告知制度,要在施工现场或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进行公示或警示,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造成事故的后果、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使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常识,做到相互监督,自觉遵章守纪。
第五十五条一、二级危险源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至少提前48小时报告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技术中心和生产管理部,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技术中心和生产管理部应安排人员到现场重点监督。
一、二级危险源施工过程中,项目安全员应全程旁站监督;三级危险源施工过程中,项目安全员应实施重点实时监控。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同时各直管部(分公司)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由直管部(分公司)生产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联合签署发布。
公司预案至少每三年要修订一次。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
项目部至少应每月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桌面演练,工程施工期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实战演练。
第十一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三报”原则向公司报送事故相关信息,即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事故,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事故初步原因分析,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报事故调查结论、事故损失统计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和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负责人报告。
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集团安全生产部,并在24小时内报送文字信息快报。
第六十条对以下情况,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报送文字信息快报。
安全生产部同时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1、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
或伤亡人数虽不能立即确定,但可能导致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2、在城市区域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架等)以及基坑、外架和模架支撑坍塌事故,容易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关注的事故。
3、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发生的生产死亡事故。
第六十一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由公司进行责任追究,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由集团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在属地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内部的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
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应先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复同意后,由公司按程序印发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事故发生后25个工作日内,事故单位必须将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报公司(包括:
政府和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召开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警示教育会的会议纪要和声像资料,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验证报告等)。
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再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送。
第六十四条对一般生产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经济处罚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相关办法及公司与直管部(分公司)和项目部签订的责任状执行。
第六十五条发生生产死亡事故,公司对直管部(分公司)的处罚严格按公司与各直管部(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项目部发生较大或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经理立即免职,且五年内不得在公司范围内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并按照相关处罚给予经济及政治处分。
第十二章工作督办
第六十七条公司通过日常检查监管、定期考核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现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重大管理工作缺陷,书面下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进督办指令书,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整改完成情况和效果评价。
整改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最长可延期15日,直管部(分公司)相关领导督促在规定延期时限内必须落实整改工作。
第六十八条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每季度对督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不认真落实公司督办工作要求的单位,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公司主要领导。
第六十九条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司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1、直管部(分公司)、项目部在12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督办工作要求,被公司通报批评后仍未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3、因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被政府管理部门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
第七十条安全约谈前,由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人姓名、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约谈后,由公司形成书面约谈会议纪要印发各单位,被约谈单位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
第七十一条有以下情形者之一,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1、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含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同时还要执行公司其它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文件,规定内容有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行业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进行修订,与本办法发生抵触的,执行修订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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