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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担保法律制度
【考点8】定金(P226)(★★★)(2014年简答题)
5.定金罚则的适用(2011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
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1年)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答案】C
【解析】
(1)因不可抗力(泥石流)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丙)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例题2·单选题】陈某向王某购买货物,价款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作为定金。
交货期限届满后,因为第三方供货迟延,致使王某只向陈某支付了一半的货物,陈某因此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王某不同意。
下列关于是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表述中,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是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B.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
C.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D.适用定金罚则,因为王某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承担定金责任
【答案】D
【解析】
(1)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考点9】担保合同的效力(P212)(★)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3.主合同解除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考点10】反担保(P212)(★)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第三单元 买卖合同
【考点1】交付的法律效力(P235)(2014年单选题)(★)
1.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所有权
(1)不动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
(2)动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13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彩电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
甲支付全部价款后,彩电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
乙于2月4日交付了1000台彩电,甲于3月5日支付了100万元,5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
下列关于彩电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2014年)
A.2月4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B.3月5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C.3月5日5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D.5月6日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
【答案】D
【解析】既然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当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后(5月6日),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考点2】风险的承担(P236)(2010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
(2010年)
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选项B: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选项C: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选项D: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有( )。
(2013年)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
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
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选项B: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既然货物已经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选项D:
出卖人(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债权人)承担。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甲公司于5月6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由于甲公司疏忽,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遭雷击起火,该批货物全部被烧毁。
下列关于该批货物损失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的是( )。
(2017年)
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
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
【答案】B
【解析】因买受人(甲公司)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考点3】标的物的检验(P237)(★★★)
1.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014年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做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
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付剩余货款。
收到货物两年后,甲公司才开始使用该设备,却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
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义务的表达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 )。
(2014年)
A.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B.虽未在法定期间提出质量异议,但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
C.因设备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D
【解析】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检验标准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考点4】买卖合同的解除(P235)(2011年单选题)(★★★)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
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
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1年)
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
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
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
【答案】D
【解析】
(1)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F、G、X、Y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买受人只能针对“E机器及其维修工具”解除合同,不能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2)标的物的从物(F机器的维修工具)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F机器)。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008年判断题)
【例题·判断题】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日前付清。
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
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 )(2008年)
【答案】√
【考点5】所有权保留条款(P240)(★)
1.取回标的物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
(2)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标的物的回赎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标的物的另行出卖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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