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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汇编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
附件1: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2
附件2: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13
附件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14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6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9
附件1: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评分表···········································22
附件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分表···································23
附件3:
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25
附件4:
安全检查记录·······································································26
附件5: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27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28
附件1:
安全会议记录·······································································30
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32
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5
附件1: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45
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7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一般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四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项目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门头沟公路分局《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项目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经过相关的培训、教育、考核并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并及时报监理单位备案。
监理单位应审查其从业资格。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频率不得降低。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例会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
第六章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因素,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并进行风险程度评估,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其可行性。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第七章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八章事故报告和处置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道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要求,及时做好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逐级报告和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九章安全生产奖惩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等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
对自管项目,是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指挥部或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哈肇公路道路建设工程。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和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等要求。
第九条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条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第十一条指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管理任务,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组织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对项目中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
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七条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可参见附件1、附件2)。
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对
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演练,同时配备必要的、完好的应急救护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道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应编制安全监理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安全监理记录。
第二十四条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五条按照《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从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对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500~2000元的罚款:
(一)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未取得相应证书的。
(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三)未制订监理计划或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的。
(四)未向施工人员发放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相应安全防护用品的。
(五)未制定技术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未按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七)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或预案针对性不强的。
(八)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门头沟公路分局与施工单位每年将签定一次《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格式见附件3)。
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项目经理部每年也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年月日星期
教育培训名称主持人
地点记录人
教育培训对象参加人数
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参加人员签名:
附件2: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年月日星期
单项工程
名称
安全交底
负责人
职务
施工内容和技术要求
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接受交底单位或工班负责人签名:
参加交底人员签名:
注:
交底记录一式二份,交底方和接受交底方各执一份
附件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建设指挥部与(项目名称)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全称)签订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施工单位在从事道路建设工程,必须满足“五杜绝”的要求,即:
1、杜绝安全生产死亡、重伤事故。
2、杜绝中毒(食物中毒、施工中毒)事故。
3、杜绝火灾事故。
4、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5、杜绝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每个环节、岗位和每个人。
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一次,认真考评和总结工作经验。
2、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坚决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
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所属施工现场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4、施工单位应严格实行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施工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确保本单位“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施工单位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主持,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书面记录。
6、施工单位应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健全机制,修改、完善本单位范围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险情应急处理能力。
7、施工单位应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费落实情况,全面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水平。
8、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头沟公路分局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并立即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门头沟公路分局《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给予奖罚。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有效,执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建设指挥部(盖章)
(施工单位全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管理,增强施工单位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整体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预算。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职工每季度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施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
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
安排上岗作业。
第四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的重点、方法及程序;
(三)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经常性安全教育;
(二)节假日和敏感时期前后安全培训;
(三)特殊季节、气候专项安全培训;
(四)三级安全教育;
(五)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
(六)特种作业安全培训;
(七)调换工种安全培训。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实行安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对每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时间、地点和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应经过相关单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操作时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查。
资格证书复审期间须持证书复印件上岗。
第十条对未按照本规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与加强动态管理的有机结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对所管项目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
依法监督检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
每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所监理施工现场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检查内容见可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检查制度。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坚决制止、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危害工程建设安全的行为。
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所属施工现场检查覆盖面达到100%。
检查内容可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坚持自查与各种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生产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施要求。
第六条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可根据检查目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职工安全意识;
(二)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三)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四)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
(五)事故隐患;
(六)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七)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八)事故处理情况;
(九)其他安全相关检查指标。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形式有:
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性检查。
第八条检查结果应经检查人、被检查人双方签名确认,妥善保存好检查记录(格式可参见附件4)。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记录在案。
第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对查出的隐患问题,检查单位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格式可参见附件5),施工单位应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施工单位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整改计划,按期完成。
整改完成后,应在1日内将整改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查。
监理单位应在2日内将整改结果及复查意见报项目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虽已整改但整改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对拒绝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清退出场等处罚,并记入北京市路政局建设市场企业信誉档案。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做好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安全生产检查资料包括:
(一)各种检查原始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
(三)《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安全生产检查通报;
(五)安全生产检查总结。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评分表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检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被检查单位:
年月日
检查项目规定分扣分标准扣分实得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扣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扣10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
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扣4~6分
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10分
安全生产组织及责任制10分
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扣10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扣10分
未进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的扣8分
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扣8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罚规定的扣5分
目标管理10分
考核奖罚规定执行不好的扣5分
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扣10分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扣4~6分
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不到位,扣5分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扣10分
施工组织设计10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安全验算的,扣8分
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针对性不强或未落实的,扣5~8分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扣10分
工程安全交底10交底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扣4~6分
交底未履行签名手续,扣2~4分
无安全检查制度,扣8分
安全检查无纪录及复查纪录,扣5分
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安全检查10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分
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分
“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及取证,每人扣5分
新进工人未进行三级教育,扣10分
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分
无具体安全教育记录及安全会议记录,扣6~8分
安全教育及持证上岗10分
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分
保证项目小计70分
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分
班前安全活动10分
班前活动无纪录,扣2分
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10分
未持操作证上岗的,每人次扣3分
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分
工伤事故处理10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10分
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分
一般项目
小计30
检查项目合计100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注:
1、每项最多扣分不得大于该项规定分;2、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50分的为不合格;3、检查评分的算
术平均值90分(含)以上为很好,80分~90分(不含)为好,70分~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70分(不含)为差,60分(不
含)以下为很差。
-23-
附件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分表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评分表
工程名称:
标段:
被检查单位: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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