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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展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安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展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安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安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展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1检查方法
4.3.2检查内容出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蹄冠、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外表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病症的疑心感染口蹄疫。
出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病症的疑心感染猪瘟。
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病症的疑心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出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病症的疑心感染炭疽。
4.4实验室检测4.4.1对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展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展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展实验室检测。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监视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视机构须监视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展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展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安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展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展免疫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展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
4.3.2检查内容4.4实验室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监视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3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视机构须监视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展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牛、羊、鹿、骆驼。
2.2检疫对象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展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安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展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安康标准。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是否处于封锁区等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上。
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及畜禽标识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展检查。
主要检查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展检查。
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情况。
4.3.2检查主要内容;水疱破裂后形成浅表的、边缘整齐的红包糜烂;蹄冠、蹄叉、蹄踵部皮肤发生水疱破溃后形成烂斑严重者化脓、坏死可造成蹄壳脱落;有时乳房上也出现水疱破溃后形成烂;公畜常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有时可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病症的,疑似布鲁氏菌病。
疑似结核病。
疑似炭疽。
疑似小反刍兽疫。
,疑似绵羊痘和山羊痘。
疑似传染性胸膜肺炎。
4.4实验室检测4.4.1对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展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展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斑等病症的,疑似口蹄疫。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展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可扩大抽检数量必要时进展实验室检测。
5.2.2经检疫发现反刍动物患有一般性疫病不宜调运的应告知对其进展诊疗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
5.2.3经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疑心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监视指导饲养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送指定的实验室进展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的监视下由饲养场或货主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的规定进展生物平安处理。
5.3起运前动物卫生监视机构须监视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展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记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须监视饲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检疫申报记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猫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安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展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3临床检查
4.4实验室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制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疑心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监视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展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应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7.1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展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安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展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3临床检查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病症。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病症。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枯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病症。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病症。
4.4实验室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制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疑心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监视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展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展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兔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安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展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3临床检查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病症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病症。
4.4实验室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制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疑心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监视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平安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展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应当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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