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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接入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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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十三、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业务手册(XX0827)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
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运算机等装臵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效劳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效劳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
二、审批事项
事项:
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
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律依据
?
行政许可法?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复议法?
,?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
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文化部关于贯彻?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条例?
的通知(文市发?
XX?
46号)、文化部?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方法?
(文市发?
XX?
31号)、?
关于增强执法监督完善治理政策增进互联网上网效劳行业健康有序进展的通知?
(文
市发?
XX?
41号)、?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良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
XX?
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的地址性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等。
四、实施机关
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
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效劳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效劳。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应当同意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被撤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的,自被撤消?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要紧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址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
(2)依照文市发?
XX?
41号文件要求,确信为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域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农村地域依法取得消防平安手续的合法用房能够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居处、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运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安治理制度、平安技术方法;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运算机等装臵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平安治理人员、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需实施经营治理技术方法;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审批程序
(一)准入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时期:
1.筹建时期
(1)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以下筹备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前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衡宇证明文件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衡宇证明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
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预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事前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刻、方式;
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形;
C.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依照以下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很多于2人;
B.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腕对现场进行测量、勘探,并做好记录;
D.填写?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勘查情形记录表(筹建)。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形。
③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臵;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址、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臵进行公示(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范例、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表见附录)。
(5)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篇二:
文化办事流程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
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
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条例》。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事项,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经文化部核准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吧总量和所在地布局计划,新增指标应当用于网吧连锁直营门店的布点(XX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撤消《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的,自被撤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要紧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址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
(三)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居处、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运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运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安治理制度、平安技术方法;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
人、平安治理人员、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需实施经营治理技术方法;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
1.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回答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回答。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楚;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设立(筹建时期)
(1)同意XXXXXX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
(2)许诺书;
(3)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经营治理人员、平安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的衡宇证明文件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衡宇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运算机和摄录像设备散布图。
2.设立(最终审核时期)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平安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平安数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平安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治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度、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运算机和摄录像设备散布图。
3.变更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部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4)新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运算机经营治理系统利用情形自查表;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注:
依照《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关切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XX]9号)规定,现行政策为:
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记录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的标准和条件从头受理申请(XX年实施试点的城市除外)。
4.变更单位名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3)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运算机经营治理系统利用情形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变更地址
(1)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变更初审申请表;
(2)许诺书;
篇三:
关于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许可
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许可告知单
(XX年8月版本)
一、办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局
二、受理机构、地址、时刻、
长宁区行政效劳中心
长宁区长宁路1436号
周一到周五:
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
22253016
三、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活动的企业。
四、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治理条例》
《关于贯彻的通知》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方法》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WH/T16-XX)的通知》
《关于实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上网效劳行业治理政策大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
五、审批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居处、组织机构和章程;
2.网吧营业场所的实际利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是完整的一间。
营业场地应当进行必要的装璜,包括铺设地砖、粉刷墙面、安装足够的通风、冷暖设备和灯光照明设备;
3.网吧不得开设在中学、小学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4.营业场所结构平安、合理,层高不低于2.7米,应当设置2个(含)以上平安出口;
5.平均每台运算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条件;
7.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安治理制度、平安技术方法和场内巡查制度;
8.有固定的公网网络地址;
9.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平安治理人员、经营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10.必需配置专用设备,由专人为上网消费者提供合法的信息下载等效劳;
11.必需实施经营治理技术方法;
12.必需安装摄录像设备,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不低于黑白250线;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时期
1.申请书;
2.《许诺书》;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前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5.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经营治理人员、平安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衡宇证明文件或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衡宇证明文件);
8.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运算机和摄录像设备散布图。
(二)最终审核时期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利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
2.公安信息网络平安捍卫部门出具的《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平安合格证》;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运算机经营治理系统利用情形自查表》;
4.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度、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注: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以供查对。
)
七、办理方式
(一)申请筹建时期:
1.提早效劳:
提早效劳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效劳,是给申请人设立场所的参考,该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为幸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建议申请人进行提早效劳。
2.勘探与公示:
申请人提交筹建时期申请材料,区文化局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地址进行初步情形勘测,对拟设立的经营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时刻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3.审查与决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二)最终审核时期:
1.收件:
申请人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如公安机关的信息网络平安和消防平安审核等),安装“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运算机经营治理系统”,材料齐全,向长宁区行政效劳中心文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与审查:
区文化局接到申请材料后,依照审批内容予以审查,对场所进行现场勘探,测量场地实际面积,进行治理系统监测,查验是不是与所申报内容一致。
3.发证: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单位,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2.申请筹建时期:
20个工作日(公示时刻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3.最终审核时期:
法按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许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变更、补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
1.工商治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
3.《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运算机经营治理系统利用情形自查表》;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经营地址:
依照申请设立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申请书;
2.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全部股东签字)或上级部门批准书;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变更(筹建)初审申请表》;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材料;
6.《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运算机经营治理系统利用情形自查表》;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声明原件(是指刊有《遗失声明》的报纸,该报应为区级以上报纸,遗失声明应刊登已满1个月,提交完整报纸一张);
3.原许可证未遗失的部份或损毁残留部份。
注:
变更前发觉许可证遗失的,先行办理补证手续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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