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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精华笔记
税法总论
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作用:
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税目、计税依据);3.税率;4.纳税期限。
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5个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法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地方法规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现行税法构成:
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
(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
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
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法定免税项目7项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20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优惠方式
优惠项目
免征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即征即退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即征即退50%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2)对宣传文化事业实行政治税优惠的规定(2009-1-1至2010-12-31):
①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
共产党、各机关、军事部门、新华社、专为儿童、少数民族地区报纸、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印刷及列名的新疆印刷企业印刷业务。
②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增值税;新疆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4)融资租赁
批准状况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缴纳税种
所属项目
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营业税
金融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增值税
销售货物
(5)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15)见课本36-37页,略。
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
货物:
月销售额2000-5000;劳务:
月销售额1500-3000;按次纳税:
每次(日)150-200。
放弃免税权:
书面声明,备案;不得选择项目免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认定,可开具专用发票;3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免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基本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的大小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会计核算水平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资格认定权限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
低税率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农业初级产品(含姜黄、干姜,不含麦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能力等级3)
小规模纳税人
减按2%征收率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
4%征收率减半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4%征收率计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税
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若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征增值税,则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销售额)
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含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掌握)
销售方式
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④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旧换新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3.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按以上规则)。
【押金属含税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不涉及消费税】成本利润率在考试不给定的情况下一般使用10%
组价公式二: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的扣除项(进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2运输费用,进项税额=运费金额*扣除率7%
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运输费用: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
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采用“先征后退”办法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
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但给予退免税(4类)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只免不退(3类):
①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③外贸企业购进免税货物出口。
3.下列出口货物,只免不退(5类):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②避孕药品、用具、古旧图书;③计划内出口的卷烟;④军品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⑤其他,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膜、饮料等。
4.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不免不退(3类):
①计划外出口的原油;②援外出口货物;③国家禁止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5.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
(1)外购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外购配套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符合之一:
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本企业加工或组接出口后能与本企业自产品组成成套产品的)
(3)集团成员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集团企业;集团及成员均实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成员的证明材料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产品的视同自产条件(同时符合:
与本企业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使用本企业生产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生产企业财会制度;主要原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掌握)
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价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价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退税后仍有剩余,可以留抵下期抵扣
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
退税额不足,只能退免抵退税额
“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对其收购货物,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出口退税。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执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
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规定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能力等级1)
1.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视同内销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的政策归纳为三条:
(1)新企业新出口,首笔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不按月退税,但内外销销售金额较大且外销比例高的企业,从严审批其按月退税;
(2)老企业新出口,经核实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按月退免税;
(3)年销售200万到500万的小型出口企业不按月退税。
纳税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能力等级2)
(一)基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期限(熟悉,能力等级2)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消费税
消费税原理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④零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
相对单一:
除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外,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及铂金首饰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
其他在进口、生产环节(出厂环节、移送环节)交消费税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单一:
从价定率
多样:
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
与价格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税收归属
进口增值税属中央;其他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中央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税目14项
子目
复习注意事项
烟
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掌握卷烟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的复合计税方法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只有卷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
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10%
5.酒精5%
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的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化妆品
30%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与金、银、铂金、钻相关的首饰和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
其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鞭炮焰火
15%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润滑油
6.航空煤油
7.燃料油
生物柴油,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以及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都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汽车轮胎
3%
含机动车与农用机械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小汽车
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高档手表
20%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万元以上的手表
游艇
10%
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又称卫生筷子。
关键词:
木制;一次性
实木地板
5%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烟
1.卷烟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
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56%加0.003元/支,0.6元/条(200支),150元/箱(5万支)
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
36%加0.003元/支,0.6元/条(200支),150元/箱(5万支)
商业批发【只有卷烟,环节内不征,不能抵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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