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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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规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规程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XX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条件:
1、符合XX县城市规划布局和要求;
2、符合国土政策法规要求;
3、符合发改、房管、文化宗教、防洪、水土保持、航空、国安、卫星观察、气象等方面政策法规要求;
4、具备数字地形资料等技术条件
五、基本规程:
(一受理(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1、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退回申请材料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二审查(业务股室进行实质性审查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勘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勘验情况和现场勘验意见。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3、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其听证的具体程序及时限安排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决定(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政务中心窗口制作证书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规程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XX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取得该项目建设的选址意见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基本规程:
(一受理(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1、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退回申请材料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二审查(业务股室进行实质性审查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勘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勘验情况和现场勘验意见。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3、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其听证的具体程序及时限安排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决定(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政务中心窗口制作证书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XX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川价费[2001]157号,房屋建筑面积35元/m2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办理条件:
1、已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已取得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仅限需初设审查的项目;
3、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该项目通过本行政机关施工图备案审查
五、基本规程:
(一受理(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1、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退回申请材料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二审查(业务股室进行实质性审查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勘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勘验情况和现场勘验意见。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3、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其听证的具体程序及时限安排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决定(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政务中心窗口制作证书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XX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二、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八条;
2、《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条件: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行为,在工程开工前,相关资料及施工现场应符合要求。
五、基本规程:
(一受理(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1、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退回申请材料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
(二审查(业务股室进行实质性审查
1、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2、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勘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勘验情况和现场勘验意见。
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3、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相关业务股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相关业务股室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其听证的具体程序及时限安排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决定(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政务中心窗口制作证书
1、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工作规程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XX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条件:
1、该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和省、市投资的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仅限需初步设计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或涉及该项目的规划管理文件的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五、基本规程:
(一受理(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
1、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退回申请材料的理由。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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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 城乡规划 建设局 工作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