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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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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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流程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须知
*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审核—审核合格后当场办理
*办理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上午8:
30至11:
30(驻银行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开始时间为上午9:
00)
下午13:
30至16:
00(夏季14:
30至16:
00)
*注意事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办理的,可委托配偶或其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配偶办理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制式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职工在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资料如下:
一、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
2.全款购房发票或合法的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5.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二、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合法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2.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4.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三、全款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2.交易部门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及复印件;
3.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6.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四、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成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及复印件;
2.建房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及复印件;
3.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6.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五、全款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买卖契约及复印件;
2.收款发票或合法收据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5.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六、拆迁安置中职工购买超出置换面积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及复印件;
2.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监制章的收据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5.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款满365天且满足12次还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间隔至少365天且期间足额还款至少12期),凭如下资料提取: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4.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八、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还款满365天且满足12次还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间隔至少365天且期间足额还款至少12期),凭如下资料提取:
1.商业贷款合同及复印件;
2.偿还商业贷款的还款明细(在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
3.首次提取需提供房产部门鉴证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及复印件;
6.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九、退休、退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退职证及复印件或退休、退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2.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十、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3.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十一、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
2.确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死亡职工公积金卡及密码。
△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下可免于公证并提供如下资料:
1.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其它家庭成员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声明;
3.本人承担处理矛盾纠纷全责的声明;
4.死亡职工公积金卡及密码。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十三、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
2.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十四、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士兵证(军官证)及所在部队的服役证明及复印件;
2.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所在院校的学习证明及复印件;
3.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十五、集中封存两年以上未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职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
2.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十六、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2.养老保险转出我市或在外地缴交的凭证及复印件;
3.外市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5.提取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须知
*办理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业务。
上午8:
30至11:
30(驻银行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开始时间为上午9:
00)
下午13:
30至17:
00(夏季14:
30至17:
00)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相关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设立
㈠企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资料:
1.《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管理部和单位各留存一份);
2.单位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8.《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汇缴明细表》。
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资料:
1.《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管理部和单位各留存一份);
2.单位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3.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8.《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汇缴明细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资料:
1.每月缴存无变化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付款票据(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等);
2.有人员增减变动、启封、调整基数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还需再提供《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开户缴存登记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隶属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信息变更业务所需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专管员到工作单位所隶属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办理调整缴存比例业务所需资料:
1.单位调整缴存比例的申请说明;
2.《唐山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五、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降低缓缴业务所需资料:
1.《唐山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唐山市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3.单位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本年度及上年末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地方税务专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载完税证》、《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隶属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所需资料:
1.《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工作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须知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分中心、管理部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贷款业务。
上午8:
30至11:
30(驻银行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开始时间为上午9:
00)
下午13:
30至17:
00(夏季14:
30至17:
00)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方在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在经中心认可的其他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方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4.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手续合法、产权清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二手房),并且不在拆迁公告、司法冻结或封存和危房范围之内,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5.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已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经过房产交易部门鉴证;
7.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8.同意用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或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9.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1.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共同还款人正在偿还公积金贷款;
2.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在封存、待转、待兑状态的;
3.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未经批准缴存比例低于单位、个人各5%的,月缴存额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额的;
4.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三个月的;
5.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工资基数低于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6.父母与子女之间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
7.借款人与共有人不是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
8.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信用情况不符合中心规定的;
9.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
三、职工办理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首付不动产专用发票;
4.个人信用报告;
5.住房公积金卡;
6.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四、职工办理存量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资料:
1.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房地产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
3.评估报告;
4.过户后的产权证、土地证;
5.首付款凭证;
6.个人信用报告;
7.住房公积金卡;
8.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40万。
1.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首付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二手房,超过20年的存量房(二手房)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职工购房为第二套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利率上浮10%。
六、住房公积金还贷额度的确定:
1.月还贷额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0%;额度要为借款人留出足够的生活费用,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的生活费不得低于:
单身职工500元、夫妻双方1000元;
2.对工资基数明显超出行业工资标准或认为有疑义的,还要提供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明细);
3.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⑴另一方为军人的提供收入证明,一并核定收入;
⑵另一方未缴存公积金的,如有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明细),核实后,可冲抵该供养人口的生活费用,如无工作单位,扣除生活费;
⑶另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的,一并核定收入;
⑷另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处在封存、待转、待兑状态的,不核定收入,但可冲抵该供养人口的生活费用。
七、共同还款
单身职工,如果其父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做为共同还款人。
在贷款还清前,共同还款人不能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九、婚姻状况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婚姻状况与签订购房合同时不符的,按如下方法办理:
1.签订购房合同时单身,申请贷款时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不得作为共有人,要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并留存双方材料,配偶信用状况可不用考虑;
2.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婚,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离婚或丧偶的,要将共有人在购房合同中撤消,并经房产交易部门重新鉴证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婚内约定
婚内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办理住房公积贷款的,按如下方法办理:
婚内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和放弃产权的声明,并留存双方材料,双方信用状况均需审核。
十一、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借款人还贷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必须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偿还。
(下午办理此项业务需在16:
00点前提出申请)
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原件;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二)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我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全款购买超出置换面积住房的;
(四)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七)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一)在我市务工的外地(非我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提交要件及证明材料
(一)基本要件
职工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须提交: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专用卡。
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卡的,应同时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三家银行之一的银行卡。
(二)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职工在我市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合法的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2、职工在我市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合法收款收据及复印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集资建房单位持建房审批文件及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名单,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一次性备案后,职工凭与单位签定的购房协议、合法收款收据及复印件办理。
3、职工在我市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部门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及复印件。
4、职工在我市全款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买卖契约、收款发票或合法收据及复印件。
5、职工在我市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建房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农村户籍户口本及复印件。
6、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第二次及以后以同一套住房手续提取时,提供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
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使用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每次提取需提供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及复印件、公积金借款合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明细表。
7、在我市房屋拆迁安置中职工购买超出置换面积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监制章的收款收据及复印件。
8、职工退休、退职的,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退职证(或退休、退职审批表)及复印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要件的,提供相应证明。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取,监护人还应提交监护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其它家庭成员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声明、本人承担处理矛盾纠纷全责的声明,可免于公证,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11、职工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士兵证(军官证)与所在部队的服役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入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所在院校的学习证明、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2、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及复印件(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
13、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职工原工作单位提供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4、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后,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失业证及复印件。
15、在我市务工的外地(非我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养老保险转出我市或外地缴交的凭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三、提取额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以下规定额度:
(一)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总额。
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为出具合法收款收据日期之前本人账户余额,且提取金额不超出集资建房的费用总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可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房屋所有权证》为换证的,以初始发证日期为准),且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总额。
(三)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过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总额。
(四)拆迁安置购买超出置换部分面积的,可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出的费用。
(五)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为:
还清贷款本息前提取的,可提取当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额度不超过当次提取日至上次提取日期间(第一次提取期间为还款初始日至第一次提取日)的还款本息总额。
还清贷款本息后一次性提取的,可提取还清贷款本息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额度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如在还贷期间使用其他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上次提取日后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
(六)因退休、退职、死亡、参军、入学、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提取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提取时如并存两套购房手续,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提取住房公积金。
全款购房的为一次性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需在第一次还款扣款之日起满一年(365天)且足额还款12期后办理,之后每次提取日期与上次提取日期间隔至少365天。
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成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二)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上的户口本及复印件。
办理提取业务原则上为本人办理,如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配偶或其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配偶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上的户口本及复印件,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式委托书,并加盖委托人单位公章;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代为办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购房(全款或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人仅限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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