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票上市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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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票上市规则
新股票上市规则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解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第一章总那么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节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与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相比,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的要紧变化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纳入本规那么的适用对象。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股票的一个要紧衍生品种,其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与股票有专门多共通之处。
鉴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那么»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股票上市规那么»有所重复,本次修订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那么»的专门规定并入新股票上市规那么各有关章节〔第五章第一节、第六章、第十一章第六节、第十二章等〕,同时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那么»。
二、准确界定上市协议与«股票上市规那么»的关系。
考虑到二者在适用范畴、调整对象和效力层次上的不同,为便于依照市场进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权益义务,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股票上市规那么关于上市协议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等规定,仅保留了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的要求。
三、依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将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纳入交易所的监管对象。
另外,深交所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还规定,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差不多原那么和一样规定
为突出信息披露差不多原那么和一样规定的重要性,本次修订将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四章前移至第二章,收入原散见于其它各章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充实了该章内容。
与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相比,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的要紧变化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入公平披露的概念〔第2.2条〕。
所谓公平披露,简单地说确实是向市场各方同时披露重大信息,进而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
按信息披露对象的范畴来划分,信息披露方式能够分为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公平披露和面向特定市场人士的选择性披露。
禁止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信息旨在防止侵犯投资者平等猎取信息的权益,以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平、公布原那么得到贯彻。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客观存在的相关违规现象,本次修订提出了公平披露的要求。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第8.2.8、2.11、11.5.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公平披露原那么的精神。
二、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治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第2.6条〕。
因经理层或控股子公司未及时通报相关情形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制定并严格执行上述制度便于公司分解和落实责任,减少运作风险。
该要求对分支机构较多、信息点较为分散的公司尤为重要,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
三、规范信息披露用语和内容的表述〔第2.9条〕。
实践中个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纷杂,滥用专业术语,搞文字和数字游戏来掩盖问题的实质,从而阻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针对上述情形,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应当通俗易明白、简明扼要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形。
另外,为爱护信息披露的严肃性,公告中应当幸免使用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四、增加暂缓披露的规定并进一步规范豁免披露的情形〔第2.14、2.15条〕。
针对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专门情形,增加了暂缓披露的相关规定。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属于临时性商业隐秘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形;2、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公司在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相关信息尚未泄漏;2、所有内幕人士出具保密的书面承诺;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专门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批准,暂缓披露的缘故差不多排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最长2个月〕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
关于豁免披露问题,本次修订缩小了其适用情形。
只有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本所认可的其它信息,同时披露后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才属于豁免披露的范畴。
除豁免披露外,上市公司还能够申请豁免履行有关程序〔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
五、明确股东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协助义务〔第2.17〕。
上市公司股东和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协助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具体表达在:
1、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已发生和拟发生的重大事件〔例如:
实际操纵人的变化、持股变动情形、有关重组设想,等等〕;2、在刊登公告前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3、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形的问询;4、做好其它配合工作。
六、增加临时公告上网披露的要求〔第2.11条〕。
为拓宽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使得投资者能及时阅读到公司公告,配合例行停牌制度的改革,本次修订增加了临时公告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要求。
七、将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四章中关于重大事项分时期披露的要求和关于股东及公司承诺事项的披露要求分别移至第七章和第十一章第一节。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解读〔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本节在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二章第二节和第三章第五节部分内容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与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相比,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的要紧变化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高级治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事项〔第3.1.1条〕。
因高管人员的不作为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通过要求高管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的规定,一方面便于规范上述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另一方面也可据此对违规〔违反承诺〕高管人员施以惩戒。
高管人员〔含兼任董事的高管人员〕应当在2005年1月31日之前完成«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
高级治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上市公司认定的其它人员。
二、增加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声明及承诺的事项,对报送时刻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第3.1.1-3.1.4条〕。
本次修订在〝声明〞部分增加了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是否受到过交易所的惩戒等内容;在〝承诺〞部分增加了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等内容。
监事还应当承诺将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所做出的承诺;高管人员还应当承诺将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经营和财务等方面显现的重大事项。
首次公布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上市前完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新任人士应当在相关任命或者聘任决议通过后一个月内完成«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报送工作;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最新资料的报送工作。
差不多按照原股票上市规那么附件内容报送«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能够不再签署和报送本次修订的«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但在换届连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署和报送本次修订的«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三、增加董事诚信勤奋义务的具体内容〔第3.1.5条〕。
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诚信勤奋义务的内容多属原那么性规定,部分上市公司反映该等规定缺乏操作性,期望能细化董事诚信勤奋义务的内容,给具体工作提供指引。
董事诚信勤奋义务的内涵是多方面的,囿于«股票上市规那么»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本次修订着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1、董事原那么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同时对审议事项发说明确的意见〔可进一步参见第8.1.4条的规定〕。
2、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依照诚信勤奋义务的要求,应当托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
实践中,有个别董事甚至在未阅读董事会会议材料、不清晰拟审议事项的情形下,就〝全权托付〞其它董事依照被托付董事自己的意志代为表决。
这种〝全权托付〞专门难讲是一种审慎的做法。
为此,我们建议:
1〕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拟审议事项形成书面意见,由受托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代为宣读;2〕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就拟审议事项对受托董事做出明确的投票指示〔赞成、反对或者有条件的赞成、反对等〕,而不是随意授权受托董事自行决定如何投票;3〕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尽量不托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4〕独立董事尽量不托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关于必须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事项,不得托付非独立董事代为发表意见;5〕董事所同意的托付尽量以两名为限。
3、董事应当对公司经营治理情形予以合理的、连续的关注,不知情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充分理由。
交易所对违规董事的惩戒将表达这一精神。
四、增设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制度〔第3.1.8、3.1.9条〕。
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4]59号文〕,交易所将承担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相应做出了有关程序性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
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标准,仍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交易所提出异议后,公司能够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1〕请提名人物色新的候选人,并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第8.2.3、8.2.4条等有关规定,修改提案,必要时延期召开股东大会;2〕依照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第8.2.5条等有关规定,取消有关提案。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本节在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五章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从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制造便利条件是本次修订的指导思想之一。
与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相比,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的要紧变化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秘书权力和权益方面的规定〔第3.2.4、3.2.14、3.2.10条〕。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增加了如下相关内容:
1、上市公司应当为董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秘有权要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对其工作予以配合与支持;2、董秘为工作需要,有权出席公司的各种会议并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和其它文件;3、公司应当为董秘参加交易所的业务培训提供保证;4、董秘在履职时受到不当阻碍、严峻阻止或者被公司不当解聘时,能够直截了当向交易所报告。
二、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第3.2.5、3.2.7、3.2.11条〕。
新增的要求要紧表达在:
1、其本人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交易所公布声讨,或者被交易所通报批判三次以上的人士不得担任董秘;2、董秘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将其解聘;3、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董秘时,应当提早五个交易日将候选人材料报送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进行预审;4、现任董秘尚未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三、进一步强调董事会秘书的高管资格和相关职责〔第3.2.2、3.2.13、3.2.1、3.2.3、3.2.8条〕。
依照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到:
1、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董秘应当对公司〔而不仅仅是董事会〕负责;2、董秘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管人员代行其职责,并由董事长在指定人员到任之前代行董秘职责;3、董秘应当扮演好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的角色;4、在董事会坚持通过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发表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向交易所报告;5、对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董秘应当承担合理的责任。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解读〔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第四章保荐机构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二章第三节基础上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以下简称«保荐方法»〕,保荐制度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落实了保荐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程序性规定,要紧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担任其证券上市举荐人。
«保荐方法»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应承担发行人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和上市举荐工作。
今后,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市举荐人应该是同一家机构,而在原制度下,部分公司曾经显现主承销商和上市举荐人分离的情形。
二、对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连续督导工作做出程序性规定〔第4.2、4.6、4.7、4.8条〕。
保荐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确实是要求举荐企业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必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连续督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以往上市举荐人有较大区别。
连续督导不管关于保荐机构依旧上市公司而言,差不多上一项全新的工作。
现时期,还需要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共同探究连续督导工作的有效途径。
保荐机构和上市公司要做好连续督导工作,要紧应关注如下几点:
1、签署一份内容全面的保荐协议是做好连续督导工作的前提。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第4.2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申请复原上市期间和连续督导期间的权益和义务。
保荐机构在举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时,应提交保荐协议。
保荐协议要紧应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同时应对部分法规或规那么未做强制性规定的方面进行约定,如信息披露批阅方式、通报信息的方式等。
在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显现纠纷时,保荐协议将是分清责任的重要依据。
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批阅是连续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第4.7条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本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它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批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批阅中发觉的问题,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批阅工作可采取事前批阅和事后批阅两种方式。
例如,从提高批阅信息披露文件的效率动身,能够约定对定期报告采纳事后批阅,而对临时报告采纳事前批阅。
批阅方式一经保荐协议确定,保荐机构应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同时也要在协议规定的框架内与保荐机构做好沟通。
3、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保荐机构履行连续督导职责相辅相成。
只有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均切实履行了各自的职责,信息披露工作和连续督导工作才能做好。
«保荐方法»第49条规定了保荐机构在保荐工作中的权益,包括要求发行人按照方法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等;第50条规定发行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等时,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按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批阅,保荐机构发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纠正,进行补充披露或更正披露,并向本所报告。
4、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连续督导工作。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第4.8条规定,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而保荐机构承担的那么是连续督导的责任,保荐机构的连续督导工作不能替代、免除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在督促和指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一旦发觉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或其它不当行为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上市公司拒不纠正的,保荐机构应依照«保荐方法»第52条、股票上市规那么第4.9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报告。
假如上市公司存在不配合保荐工作等情形,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方法»第71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对存在这些情形的上市公司采取包括〝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专门提示〔即股票交易专门处理‘ST’〕〞、〝两年至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等在内的监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向本所报告及发表公布声明的制度〔第4.9、4.11、4.13条〕。
«保荐方法»规定保荐机构可按照证监会和本所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发表公布声明。
股票上市规那么第4.9条规定,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布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保荐机构的公布声明进行事前的形式审核,将便于本所实施停牌等操作。
四、将复原上市纳入保荐制度〔第4.1、4.2条〕。
原股票上市规那么要求暂行上市公司复原上市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券商进行举荐,本次修订进行了改进,即要求暂停上市公司申请复原上市由保荐机构举荐,且要求复原上市保荐机构对其举荐的复原上市公司进行连续督导。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规定,复原上市保荐机构需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复原上市举荐和连续督导的工作,连续督导期为股票复原上市当年剩余时刻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有关复原上市规那么的修订和讲解将在后续相关部分进行。
六、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内幕交易禁止制度〔第4.14条〕。
股票上市规那么规定,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七、对保荐协议和上市举荐文件进行了规定和修订。
股票上市规那么第4.4规定,保荐机构举荐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股票复原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举荐书、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差不多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保荐机构向保荐代表人出具的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授权书,以及与上市举荐工作有关的其它文件。
八、上市公司关于保荐工作的信息披露要求〔第4.11、4.12条〕。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规定,上市公司在保荐机构更换具体负责其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新聘保荐机构后应按规定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此外,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还针对保荐机构关于其它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和向本所报告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六章对违反股票上市规那么规定的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设定了惩戒制度。
新股票上市规那么解读〔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三章基础上修订而成,具体内容变化不大,但分节进行了较大的合并调整,由原先的六节减少为三节,要紧是对原上市规那么第三章第三至第六节进行了合并调整,同时纳入了原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那么的相关内容。
以下将对新股票上市规那么的要紧变化分节展开表达。
第一节首次公布发行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本节除保留首次公布发行股票上市的内容之外,增加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内容,理顺了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那么的关系。
1、5.1.3条对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需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如下调整。
第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方法»的相关要求,要求发行人向本所提供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举荐书和保荐协议,由保荐机构承担上市举荐的职责;其次,要求发行人除提交发行后至上市前新增财务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期间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以保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连续性和充分性;最后,关于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布发行的股票上市的情形,要求提交公司章程、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资料,同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和大股东承诺函应在上市前提交。
2、5.1.4条新增要求个人董事也应当保证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强调董事的个人责任。
3、5.1.5条除要求发行人的大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外,还新增要求其承诺不托付他人治理其持有的股份。
该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上市前后在股权操纵关系和经营治理方面的稳固性。
4、5.1.6条要紧对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公告上市公告书的时刻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表述,股票公告时点为〝上市五日之前〞,可转债公告时点那么为〝上市五个交易日之前〞。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上市
本节名称改为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上市,着重于规范差不多上市的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进行再融资活动中的新股发行以及新增股份上市的情形。
1、5.2.1条增加要求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新股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新股发行、上市的估量时刻安排,新股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或者增发招股说明书。
2、5.2.4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申请新股的可流通股部分上市时,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3、5.2.5条对上市公司提出新股可流通部分上市申请时需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规范,其中,新增了要求保荐机构出具上市举荐书和保荐协议、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材料的要求。
第三节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上市
本节内容差不多上是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三章第四节至第六节内容的合并,统称为〝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其中取消了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三章第四节中关于公司职工股上市的内容。
取消缘故在于,依照«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97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已不承诺发行公司职工股,已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也都已上市完毕。
原上市规那么第三章第三节关于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上市的内容那么作为临时公告调整至新规那么的第十一章第四节。
第六章定期报告
本章在原股票上市规那么第六章基础上修订而成,要紧是纳入原定期报告工作通知中相对固定的内容。
第一,新规那么确立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中的均衡披露原那么,建立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的制度,并要求上市公司在显现业绩提早泄露情形下,及时进行业绩初步披露。
其次,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就相关处理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后,明确了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专门披露要求。
1、6.1条明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为会计年度终止之日起的四个月内〔即次年的4月30日之前〕,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限为上半年终止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即当年的8月31日之前〕。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季度报告分别为第一季度报告〔当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和第三季度报告〔当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
上市公司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6.2条明确本所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采纳均衡披露的原那么,在每次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外部网上市公司专区向本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刻。
关于逾期未进行预约的公司,本所将依照情形指定其披露日期。
本所将于预约完成后在本所网站公布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安排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3、6.3条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修订的定期报告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同时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应在本所网站上披露详细的定期报告全文,在指定报刊上通过表格化的形式对定期报告进行摘要性披露。
4、6.4条要求上市公司在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需要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变动或估量显现亏损的情形进行预告。
关于上年同期比较基数较小的〔一样情形下,半年度每股收益0.03元、前三季度每股收益0.04元、年度每股收益0.05元之内〕,上市公司能够向本所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此类情形下,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建议在业绩预告中同时披露上年同期的净利润数据。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过上年同期净利润数据的上市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业绩预告的,建议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上年同期的净利润数据。
5、6.5条汇总了其它法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其中年度报告必须通过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一样不需要进行审计,但有专门事项〔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的除外。
6、6.6条明确了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应向交易所提交的备查文件。
在提交方式上,目前能够采取〝专人报送〞和〝非专人报送〞的方式,〝专人报送〞指上市公司指派专人〔一样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参与定期报告制作的相关人员〕来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材料的方式,〝非专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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