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文档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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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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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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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文档
2、篇章2: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文档
篇章1:
美国期货交易所合约文档
交易所(nymex)纽约港2号取暖油期货合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42,000美制加仑
每加仑0.0001美元
每加仑2美分(每张合约840美元)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不对交割月份之前一个月份规定波动限价
从当前月份起算的15个连续月份。
上午9:
50-下午3:
10(纽约时间)
2号取暖油,具体规格与交易所联系。
纽约商业交易所纽约港2号取暖油期权合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一个nymex取暖油期货合约单位
每加仑0.0001美元
间隔价为每加仑2美分,所有敲定价格只能为偶数,例如,0.4800美元、0.5000美元等,任何时间内,每一交易月份的相关期货合约看跌期权和看涨期权至少要有7个敲定价格水平,居中的敲定价格要最接近上一交易日相关期货合约的收盘价。
敲定价格的高低界限视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而调整。
上午9:
50-下午3:
10(纽约时间)
相关取暖油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一个月的第二个星期五。
同轻质低硫原油期权合约。
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小麦期货合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每蒲式耳1/4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每蒲式耳不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25美分(每张合约1,250美元)
3、5、7、9、12
上午9:
30-下午1:
15(堪萨斯市时间)
2号硬红冬麦;1号和3号麦依照交易所规定质量差价交割。
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cbt)小麦期权合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一个kcbt之5000蒲式耳硬红冬小麦期货合约单位
每蒲式耳1/8美分(每张合约6.25美元)
与交易所联以获取最新信息
3、5、7、9、12
同相关小麦期货合约
距相关期货合约第一通知日至少5个工作日之前的星期五下午1:
00(堪萨斯市时间)
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10:
00(堪萨斯市时间)
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春小麦期货合约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5,000蒲式耳(允许1,000蒲式耳零批)
每蒲式耳1/8美分
每蒲式耳20美分(每张合约1,000美元)
3、5、7、9、12
上午9:
30-下午1:
15(明尼阿波利斯时间)
2号北方春麦,蛋白质含量为13.50或更高,溢价和差价由交易所确定。
篇章2: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1.01 商品名称:
轻柴油(gasoil)
定义:
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
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
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
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
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
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
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交货方式:
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
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
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
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
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
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
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
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
00前报交易所。
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
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
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
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
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
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
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
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
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
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
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
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
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
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
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
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 商品名称:
汽油(gasoline)
定义:
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
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
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
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
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
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XX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
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
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交货方式:
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fob铁路装车
d.管道输送
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
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
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
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
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
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
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
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
00前报交易所。
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
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
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
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
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
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
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
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
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
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
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
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
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
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
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
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
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
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 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马达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四乙基铅含量g/kg不大于
10馏出温度,℃不高于
50馏出温度,℃不高于
90馏出温度,℃不高于
残留量及损失 不大于
饱和蒸汽压kpa
(1)
从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从3日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
腐蚀(铜片50℃3hr)
酸度mgkon/100ml不大于
注:
(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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