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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秧歌竞赛规则
健身秧歌竞赛规则(试行)(2003年版)
第一章目的和作用
第一条目的和作用
1.本规则是为了保证在全国健身秧歌比赛中评分统一、客观;另一方面为教练员在编排动作和比赛前的准备提供指导性的文件。
2.裁判员要公正、准确.一丝不苟地遵守、执行本规则。
3.本规则在各省、市、地区健身秧歌比赛中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
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若干行政人员组成。
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
根据比赛需要设仲裁委员会,执行原国家体委(1982)体研字8号关于仲裁委员会的条例。
其主要职责是:
按规则处理各项抗议申诉,同时对比赛中发生的问题,提交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裁判组是由:
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人.裁判员6人,司线员2人。
辅助裁判人员:
记录长1人,检录长1人,检录员1—2人,宣告员1人,放音员1人。
第五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裁判人员必须熟知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在比赛中表现出良好的教育和体育道德水平,积极参加裁判业务学习,至少在比赛前半小时到达比赛场地,服装整齐统一。
1.裁判长
(1)对整个竞赛的裁判工作全面负责。
组织领导裁判组的工作,保证规则的执行。
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悉规程和规则,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2)讲解和解决规则中不详尽或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无权修改规程和规则。
(3)发现裁判员在评分中有明显不合理现象,有权进行调整。
(4)在比赛进行中,对教练员、运动员有不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资格的权力。
(5)发出比赛开始信号。
(6)裁判员的评分超过有效分值时,裁判长有权调整评分,基本分为调整评分的依据。
基本令是由四个中间分的平均分与裁判长的评分相加被2除,所得的商为调整后的分值。
(7)审核并宣布大会比赛成绩。
(8)做好竞赛工作的总结。
2.副裁判长
(1)协助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2)负责场地、宣告、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各项工作。
(3)兼任计时工作,负责执行的出界、时间和其它错误的扣分,这些从平均分中扣除。
(4)检查记录员的成绩登记工作,出示和宣布最后得分。
3.裁判员
(1)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决定,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组赛前业务学习,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严格按竞赛规则进行公正、准确、独立地评分,并做好详细纪录。
(3)按规则要求,进行公开示分。
(4)比赛进行期间不得与教练员和运动员交谈有关裁判事宜。
(5)裁判员必须遵守上述规定,如果违背将被免除裁判员资格。
(6)比赛结束后,对自己的裁判工作做一个书面的总结上交裁判委员会。
4.辅助人员
(1)司线员在比赛时。
当运动员出界时,用红旗指出运动员出界的情况,并把出界情况及时记录在司线员专用记录表格上。
每队赛毕,立即将记录表格交裁判长查核。
(2)宣告员在副裁判长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出场参赛队,宣读裁判员评分成绩和最后得分;介绍竞赛规程、规则以及健身秧歌比赛的有关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3)放音员按要求为参赛队播放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音乐。
5.记录长
(1)协助裁判长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准备好比赛时需要的竞赛表格(如出场顺序抽签表、比赛成绩记录表)和裁判组需要的用具。
(2)比赛中记录裁判的评分并计算平均分和最后得分。
(3)统计好比赛出场顺序和成绩单发放单位与数量,并按时发放。
(4)负责记录裁判长宣布的最后得分,并根据成绩排出名次和划分等级。
(5)负责对成绩册的设计工作,根据大会要求编好成绩册。
6.检录长
(1)负责检录的全部工作,对检录员进行培训,确保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2)组织指导检录员对参赛队的人员、服饰、器械、人数等进行检查,召集参赛队做好比赛入场、领奖入场的准备。
(3)对不符合规定的服饰、器械.通知参赛队自行更改、如下
服从,有权不准其上场比赛。
(4)组织好运动员领奖工作
第六条对裁判人员的要求
1.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员必须经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
导中心举办的健身秧歌技术培训班和裁判员培训班的培训,并取
得优良成绩者。
2.裁判员必须研究健身秧歌的技术特点.钻研健身秧歌的竞赛规则,经常参加健身秧歌活动实践,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3.比赛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教育和体育道德水平。
4.准时参加裁判指导会和比赛过程中的有关会议。
5.比赛前按要求的时间到达比赛场地,认真做好赛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着装。
6.在比赛过程中不要离开自己的座位,不与教练员、运动员及其他裁判员交谈。
7.裁判员如有不遵守有关要求或在评分中有意偏袒或贬低某个队,要给予惩罚,由裁判长发出口头警告,严重的可以取消裁判资格。
第三章运动员与教练员的行为守则
第七条运动员行为守则
1.了解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2.遵守大会的一切规定,服从大会的指挥。
3.提前20分钟做好赛前准备,按大会规定时间到检录处检录。
4.裁判长发出比赛信号时,队长要向裁判长举手示意。
5.如运动员不遵守大会规定,劝告无效,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八条教练员行为守则
1.熟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遵守大会的一切规定。
2.为了保证比赛迅速、有序地进行,按大会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带领本队的运动员到检录处检录、参赛。
3.教练员在比赛时不能与运动员说话或指挥,否则按违反规定,每次扣0.3分。
4.不得向裁判员询问有关评分问题。
第四章通则
第九条上场参赛队员的数量
上场参赛队员12名,每缺少一名队员,扣0.3分;
第十条运动员年龄
1.青年组:
40岁以下
2.中年组:
40岁至55岁以下
3.老年组:
55岁至70岁以下
第十一条比赛形式
1.健身秧歌比赛设规定套路比赛和自选套路比赛。
2.参加自选套路比赛的队必须参加规定套路比赛,不得单独参加自选套路的比赛。
第十二条音乐
健身秧歌的音乐伴奏不仅是烘托气氛、激励队员情绪,还是现场指挥、转换节奏的重要部分。
音乐风格提倡继承发扬民族特色,具有健康色彩,有利于健身秧歌的练习。
音乐的节奏和速率应根据不同的年龄、不同的动作进行不同的选择。
1.规定套路音乐由主办单位统一制作。
2.自选套路音乐由参赛队按健身秧歌的音乐要求自备比赛音乐,并将音乐录制在高质量空白盒式录音磁带“A”面的开头。
3.在自选套路比赛前参赛队必须将盒式录音磁带正确地标明参赛单位和比赛出场序号交到放音员处,每个参赛队要有备用音乐录音带。
4.成套动作音乐允许有一个八拍的音乐前奏,在成套动作结束时音乐应同时停止。
5.所有比赛套路的音乐,均有大会统一播放。
第十三条比赛时间与场地
1.比赛时间
(1)自选套路动作比赛的时间为4分45秒至5分15秒。
(2)以运动员做动作为计时开始,运动员完成套路动作后计时
结束。
(3)计时以副裁判长的计时表为准。
(4)时间超过或不足都要扣令:
①时间超过或不足在10秒以内扣0.1分。
②时间超过或不足在10秒以上扣0.2分。
2.比赛场地
(1)健身秧歌的比赛场地为14×14平方米。
(2)场地周围有5厘米的标记带,标记带要颜色鲜明,标记带是场地的一部分。
(3)运动员的脚(或身体)的任何一部分踩(或接触)在白线外,则按出界处理(身体任何部分不接触地面的动作不算出界)。
(4)每出界一人次扣0.1分。
第十四条运动员的服装
1.运动员须穿适合运动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服装或运动服(长裤)、运动鞋或舞蹈鞋。
着装整洁、美观、大方、不允许带有响声的饰物。
2.运动员要穿统一的、同颜色的服装,至少男、女运动员各自的服装要统一。
如果服装不统一,则要扣0.2分。
3.运动员身上的装饰物掉下则要扣分。
第十五条弃权
1.运动员须在赛前15分钟参加检录,三次检录不到作弃权论。
2.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比赛的人员,则作弃权论。
3.弃权的参赛队所有成绩全部取消。
第十六条比赛顺序的确定
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比赛出场顺序,在竞赛委员会的监督下,根据竞赛规程指定的抽签方法,赛前由各参赛队派代表参加抽签,根据抽签确定比赛的出场顺序。
第五章评分
第十七条一般原则
1.所有的套路动作从10分打起。
以0.05分的形式对错误进行扣分。
2.在5名裁判的评分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中间3个分的平均分(精确到小数后三位,三位后面数去掉)为有效分,平均分减去由副裁判长扣的分为最后得分。
3.3个中间分的最大差距不超过下列范围为有效分,超过下列范围为无效分,有效分值范围为:
平均分在9.50分—9.5分以上不超过0.2分;
平均分在9.45分—9.0分不超过0.3分;
平均分在8.95分—8.5分不超过0.4分;
平均分在8.45分—8.0分不超过0.5分;
平均分在8.0分以下不超过0.6分;
第十八条重做
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比赛都不能重做,如果不是由于参赛队的责任,而中断或停止比赛,才有可能重做。
重做必须由参赛队提出申请,由裁判长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对套路动作错误的扣分
1.对套路动作的技术、姿势等错误划分为三个等级。
(1)轻微错误:
扣至0.1分
轻微错误错是指在动作、技术、姿势以及秧歌的动律和动作的整剂程度与正确的要求有微小的偏差;
(2)显著错误:
扣至0.2分
显著错误错是指在动作、技术、姿势以及秧歌的动律和动作的整齐程度与正确的要求有明显的偏差;
(3)严重错误:
扣0.3—0.4分
严重错误是指在动作、技术、姿势以及秧歌的动律和动作的整齐程度与正确的要求有较严重的偏差;
出现严重的偏差时,则扣0.4分。
第二十条规定套路的评分
规定套路的评分是以每一节动作为单位进行评分。
1.评分的因素:
(1)根据规定套路动作的方向、路线、顺序的正确程度5分;
(2)根据健身秧歌的动作技术、姿势和动律4分;
(3)根据运动员在完成动作过程中的整齐程度0.5分;
(4)动作与音乐的吻合情况0.5分;
2.规定套路动作评分
根据每一节动作的错误程度扣至0.4分;
第二十一条自选套路的评分
1.自选套路编排原则
健身秧歌以传统秧歌的动律为基础,结合体育健身的特点,进行科学健身的一种锻炼方法。
因此,健身秧歌的编排应选择传统秧歌中健康的、适用于体育锻炼的基本步伐,并考虑到人体运动的基本规律进行创编,使健身秧歌套路既有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作用,又有观赏价值。
不允许出现舞台化、情节化的编排;健身秧歌采用徒手或单手或双手持手绢、绸巾(带)、扇子等轻器械。
健身秧歌的动作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健身性、观赏性、娱乐性原则;
(2)民族性、群众性、安全性原则;
(3)全面发展身体的原则;
(4)符合年龄特点的原则。
2.自选套路编排的基本要求
(1)基本步法、手臂动作及动作组合:
①动作设计必须包括:
前进后退步、横扭步、十字步、三进一停步、跳扭步、蹲步等六种基本步法,或这些基本步法的变化,每一种步法至少连续或交替完成二个八拍。
如果一个动作包含两种基本步法时,也只能承认其中的一种基本步法,不能重复使用。
②手臂动作要体现多样性。
③动作中应使身体的各部位(擘、躯干、脚)协调配合。
④同一动作组合应考虑动作对称和不同的方向(向前、向后、向侧及对角)。
⑤成套动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其他项目特征动作(如芭蕾、民间舞、健美操等等),不允许出现轻器械的技巧动作和抛接动作。
(2)自选套路至少有六种队形图案的变化,队形变化应是自然、迅速、流畅、清晰、美观、充分利用场地,并在每一个队形图案中至少完成四个八拍的动作;
(3)成套动作必须有规定的场地内从静止姿势开始,以静止姿势结束,整套动作要充分利用场地;
(4)成套动作的设计必须符合健身秧歌的特点和体运动的基本规律,即:
动作由慢到快、动动量由小到大,能全面锻炼身体,最后必须有整理动作;
(5)成套动作中不允许出现违例动作(除了脚外,身体其他部位触地动作)和托举动作。
(6)选择的动作组合中,应该快慢相结合,并每一个运动员都应该完成,在完成过程中,可以依次或分批做动作,即可同步进行,也可不同步进行,如采用上下、左右、前后或依次的形式来完成,为了考虑观赏效果,在同一时间男女动作不同不能超过二个八拍,允许在不同时间重复出现一次;
(7)腿或臂的静止姿势不能超过四拍,允许在不同时间中重复出现一次;
(8)整套动作的编排应考虑除了集体能够练习外,个人也同样可以进行练习。
3.自选套路的评分
按下列三个因素进行编排5分
完成情况4分
总印象1分
自选套路总分为10分
(1)编排评分:
①每缺少一类秧歌步法扣0.3分;
②每缺少一种队形图案扣0.2分;
③不是从静止开始或静止结束的各扣0.2分;
④没有做同一动作,超过二个八拍或重复超过一次
每次扣0.2分;
⑤不符合健身秧歌的特点和人体运动的基本规律
扣至0.4分;
⑥腿或臂的静止姿势超过四拍扣至0.2分;
⑦腿或的静止或姿势重复超过一次每超过一次扣0.1分;
⑧手持的道具出现技巧动作或抛接动作每人次扣0.3分;
⑨动作与音乐配合不吻合每次扣至0.5分;
⑩出现违例动作和托举动作每次扣0.5分;
(2)完成情况评分
①按错误技术等级扣至0.4分;
②手持轻器械掉下每次0.1分;
③身上的装饰物掉下每人次扣0.1分;
(3)总印象评分:
①成套动作的熟练性不够扣至0.3分;
②成套动作一致性不够扣至0.3分;
③表现力不够扣至0.4分;
4.裁判长的扣分:
裁判长的扣分是从平均分中扣除
(1)服装不统一扣0.2分;
(2)教练员在比赛时与参赛队员说话或指挥扣0.3分;
(3)缺少上场参赛队员每名扣0.3分;
(4)缺少男性或女性队员每名扣0.2分;
(5)时间超过与不足扣至0.2分;
(6)运动员出界扣0.1分;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附:
步法与队形的基本要求:
一、步法动作的基本要求:
1.前进后退步:
前进四步一后退四步;或后退四步一前进四步;前进步与后退步之间允许有四拍的交替动作。
2.横扭步:
向左或右横扫四步,可以交叉或并步,但必须左右都有。
3.三进一停步:
前进三步,第四步重心后移;
4.十字步:
左腿右前方一步,右腿左前方一步,左腿后撤一步,右腿并左腿,或十字步的变化。
5.跳扭步:
前进(原地)三步一踏跳一次,或前进(原地)二步一踏跳二次,或踏跳二次一前进(原地)二步;
6.蹲步:
在半蹲状态下前进、或后退、或原地蹲步四次。
二、队形的基本要求:
变换队形后,在这一队形内必须完成四个八拍的动作,可以在原地做,也可以在行进间做。
在行进间做时,在四个八拍内不允许出现队形变化,但此队形放大或缩小或旋转或交换是允许的。
否则此队形不成立,例如:
四路纵队,交叉后变成二路纵队是不允许的,如果交叉后仍然是四路纵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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