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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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2015年静安区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化和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坚持专业技术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原则,充分落实学校依法用人自主权,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机制;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求,形成创新进取、奋发向上的氛围,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根据市人保局、市教委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静安区中小学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任的范围和对象
1、本区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学院等从事基础教育的在编在岗教师。
2、外省市或本市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人员,现在本区中小学教师岗位上任教满一年,应按中、小(幼)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参加转岗聘任。
3、本科毕业后直接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任教满三年、且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近、班主任年限满二年以上、年度考核有一个“优秀”、经单位考核合格,所在学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方可进行聘任。
4、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半年,经单位考核合格,所在学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方可进行聘任
二、聘任的条件
1、任职资历:
聘任任职资历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
聘任中学一级教师,其中学二级教师任职年限不少于四年;聘任小(幼)高级教师职务,其小(幼)一级教师任职年限不少于五年;非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务的对象须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2、任职学历:
高中阶段(包括职业高中)任教的教师,应当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初中阶段任教的教师应当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其中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幼)阶段任教的教师应当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其中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班主任年限:
中小学教师一般应担任三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
4、考核等第要求:
任中学二级或小(幼)一级教师职务期间学年度考核均需合格,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者方可聘任中学一级或小(幼)高级教师职务;破格聘任者必须在任职期间有两次优秀。
5、根据“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申请聘任中级教师职务,必须完成“十一五”及“十二五”期间规定的学分,由学校出具证明,教育学院师干训中心认定。
6、根据《教师法》的规定,被聘任者须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7、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实施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意见》规定,被聘任者须持合格的《普通话上岗证书》。
8、根据本区师资建设发展规划,申请聘任中级职务教师(含实验等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外语、计算机水平测试,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须达到合格水平。
外语水平测试:
非外语专业教师须参加由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外语等级考试”的C级考试或上海市的职称外语考试;非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现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须参加外语A级考试(含不同语种)。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方能聘任教师和实验等系列中级职务。
计算机水平测试按照沪人[2008]26号文件精神,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及应用能力考试,须通过2个模块的考试;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及应用能力考试,须通过3个模块的考试;或参加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计算机能力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聘任教师和实验等系列中级职务。
9、申请聘任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幼)高级教师,在任中学二级和小(幼)一级职务期间,至少有两节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公开课,申请评议时附《课堂教学评价汇总表》和公开课教案。
10、申请聘任中、小(幼)教师中级职务的人员,应提供任现职务期间,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水平的文章2—3篇,其中一篇应经过区中级职务教科研成果鉴定的。
如鉴定等级为D级的,原则上不予申请聘任。
11、破格聘任
不具备规定任职资历条件的对象(资历只能破一年),如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或教育科研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除符合上述第2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培养优良班风和学生德育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班级或团、队组织获得区(含区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2)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区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观摩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市教育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观摩竞赛等第奖。
(3)承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本人的研究成果获得区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市级等第奖。
(4)教育教学业绩显著,在中学二级、小(幼)一级任职期间获得区级及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园丁奖、区青年教育明星等荣誉称号。
三、关于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
本区中、小(幼)及其他教育单位(含社区教育)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按上海市原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区不同学校的实际,中级职务聘任已超过规定结构比例的,可将中、高级职务比例合并使用,但不得超过两者相加后的最高限额。
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应在批准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照学科实际承担的任务,科学合理地设置各学科教师中级职务岗位(含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程序
1、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本单位中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公布空缺岗位和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2、申请人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供能反映本人教育教学能力及研究水平和教育教学成果的有关材料,在学校规定的场所内展示,展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申请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师德表现和基本任职条件等);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加盖公章。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师德修养、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师德修养、工作业绩进行评议,确定等第,等第为A(优秀)、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四等;评定等第应有一定比例,原则上评定A等人员为20%、B等人员为60%、C与D等人员为20%;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确定评议结果。
根据上海市人保局和市教委关于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岗位缺额推荐人选参加职称评审的规定,在申请聘任人员中,学校聘任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按本校岗位缺额进行推荐。
确定推荐对象后,需对每位推荐人选写出推荐意见。
5、学校委托区学科评议组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评议。
6、区学科评议组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评议,以听课、面试答辩为主,根据需要可增加笔试;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确定评议结果,对所有被评议者在本学科内进行排序。
7、区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根据学校中级职务岗位缺额情况结合学校聘任委员会和区学科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给各委托学校。
8、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区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审核结果,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正式确定聘任人选,再报区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者,由校长聘任其教师职务,签署聘书,聘任年限一般为1—3年。
五、关于考核和聘任的要求
1、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聘任教师职务。
学年考核不称职的教师,不能续聘相应的教师职务,必须低聘或解聘。
在“十一五”、“十二五”教师职务培训中,未达到规定学分者,不能续聘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区学科组评议的三项内容中,评价结果出现一个“D”或二个“C”则不予聘任;聘任应按评价结果择优聘任。
3、2009年起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区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当年有效。
4、鼓励优秀骨干教师流动,因编制所在学校无中级教师岗位缺额,可到其他有教师中级职务岗位缺额的学校应聘,其他学校按程序进行推荐,参加评议和聘任。
5、支教教师的政策
(1)到新疆等西部地区或上海郊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担任初级教师职务中学满三年、小学(幼儿园)满四年者,可聘任中级教师职务。
(2)到新疆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支教期间在当地撰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应视作在区级刊物发表。
(3)到新疆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其外语和计算机成绩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4)到新疆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设公开示范课等,可视其具体开展工作的情况,折合成相应学分记入其“十二五”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中(具体折合相应学分由教师进修学院师干训中心办理和认可)。
六、申诉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1、中小学教师有权对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结果提出申诉或投诉。
区教育局教师职务评聘监督小组负责受理本区中小学教师提出的有关教师职务聘任的申诉、投诉。
申诉、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签署真实姓名,涉及检举内容时,受理一方应对投诉者姓名保密。
2、教师在应聘教师职务过程中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谎报或剽窃教育教学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其评议结果无效,视其情节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解除其教师职务。
3、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区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成员、区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教师职务评议或聘任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将其调整出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区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区学科评议组,情节特别严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区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区学科评议组,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违反评议和聘任程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1、本《意见》由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今后上级主管部门若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015学年静安区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务结构比例
学校
类别
教师职务数
高、中级职务比例
高级
中级
教师进修学院
班级数×教师编制标准×1.1+(兼任教师职务的党政领导数)
40-50
40-45
寄宿制高中
市重点高中
30-40
45-50
区重点高中
25-35
50-55
示范实验高中
25-35
50-60
一般高中
20-30
50-60
初级中学
15-20
50-60
活动中心
15-20
50-60
重点职校
25-35
50-55
业余中学
15-20
50-60
小学
10-15
50-60
幼儿园
10-15
50-60
2015年静安区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一、9月28日布置教师中级职务聘任工作;
二、9月28日—10月8日各校组织学习文件,布置聘任工作要求,公布空缺岗位、聘任条件以及申请聘任的教师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10月9日-16日各校递交预测表、课程表及大活动表;申请聘任的教师向学校聘任委员会提交材料;
四、10月16日—22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材料在校内指定场所展示五个工作日;核实申请教师提交的材料,并对申请教师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对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做出具体的评议等第,完成排序和推荐。
五、10月23日学校按规定将申请人员的材料集中交区教育局职改办(新丰路558号802室);
六、10月23日—11月10日区教育局职改办整理并汇总材料;
七、11月10日—12月15日召开区学科评议组会议、区学科评议组听课、笔试、面试答辩、评议;
八、12月中、下旬区教师职务审核委员会审核;
九、2016年3月各校按岗位管理要求聘任,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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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静安区 教师 中级 职务 聘任 工作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