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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8号
大政发〔2009〕28号
大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
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
四项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属有关单位:
《大街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大街镇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大街镇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大街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大街镇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川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大街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各村、社区及镇属相关部门依职权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大街镇各村、社区和镇属部门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听证事项
第五条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变更或者修改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相关的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镇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投资项目;
(五)制定或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土地矿产管理、城镇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八)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章听证组织
第六条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大街镇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服从其规定。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行政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包括:
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人民监督员;
(七)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
(一)、
(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
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听证结果
第十六条听证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八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
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决策机关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决策机关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听证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的;
(七)决策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村、社区及镇属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大街镇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大街镇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意见》及《大街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大街镇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大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村、社区及镇属各部门。
第三条各村、社区及镇属各部门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各村、社区及镇属各部门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重要事项的决策方案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六条各村、社区及镇属各部门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公示方式
第七条根据大街镇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大街镇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系统,各村、社区黑板、宣传栏等;
(二)办公区、档案室、公共图书室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八条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一)各村、社区拟公示的重要事项,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镇属各部门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部门研究报镇政府备案后组织公示。
(二)拟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单位和镇属各部门,具体负责重要事项公示。
有2个部门以上提出的拟共同实施的重要事项,由综合办按程序负责组织公示。
1.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的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日期;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5.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
(四)公示时间:
公示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公示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的单位和部门对重要事项公示内容不能确定是否为保密的,应当提交镇政府保密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章反馈与答复
第十条组织公示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
需要进一步征询意见的,公示主管部门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等集中收集。
第十一条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示单位和部门要将重要的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及采纳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镇纪检部门和督查部门。
公告方式参照第七条进行。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公示单位和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镇综合办负责全镇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
镇督查组负责对本镇开展的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和镇属各部门重要事项公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工作落实。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四条宣传干事负责制定推行重要事项公示的宣传方案,配合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重要事项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镇纪检部门负责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重要事项公示义务的举报和投诉。
对推进贯彻不力或者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各村、社区及镇属各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村和本部门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并报镇政府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公示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镇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大街镇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大街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大街镇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全镇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落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结合大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村、社区及镇属部门。
第三条各村、社区及镇属部门是重点工作通报的责任主体。
各村、社区和镇属部门主要领导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重点工作通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入隐私除外。
第二章通报内容
第六条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村、社区及镇属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镇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通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通报方式
第七条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政府网站、政务信息查询系统等;
(二)镇政府发布的公告: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承担重点工作的镇属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活动。
第四章通报程序
第九条各村、社区承担重点工作的责任部门是重点工作的通报机关:
(一)镇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镇政府会议同意后,由镇综合办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二)镇属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通报,并报镇纪委、镇综合办备案;
(三)各村、社区及镇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综合办备案。
第十条重点工作通报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一条通报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开展重点工作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五章通报时间
第十二条重点工作通报按季度进行,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通报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
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镇综合办负责全镇重点工作通报的协调推进工作。
镇督查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本级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宣传干事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配合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六条镇纪检部门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考核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各村、社区及镇属部门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工作通报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镇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大街镇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阳光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及《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大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政务信息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合法掌握、产生、采集和整合,并由特定载体所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推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目的:
通过建立健全各种政务信息查询平台,丰富完善各种查询手段,科学规范各类查询程序,及时高效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务信息的多样化需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四条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应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公众、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是提供政务信息查询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各项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
负责做好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健全、信息资源整合、查询渠道搭建和查询系统技术保障工作。
同时会同政府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查询监督管理、考核评议等工作。
第二章查询内容
第六条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政府部门提供公众查询的政务信息范围以《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川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中印发的《江川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江川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的具体范围为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和查询。
第九条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条政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提供查询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查询方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1.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务信查询网站以及部门网站查询;
2.拨打县“96128”政务查询热线进行电话查询;
3.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查询;
4.通过各级政府部门设置的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现场查询;
5.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和场所查询;
6.通过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7.按《条例》规定属依申请公开范畴的政务信息,可向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查询申请;
8.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查询。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大街镇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并规范使用《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文书》,确保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程序规范。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以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蓝本,编制《政务信息查询目录》,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确可供公众公开查询的政务信息范围、信息查询流程、信息提供部门职责等。
第十四条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不断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整合力度。
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独立更新、集中开发利用的原则建设我镇政务信息网络查询体系,逐步整合“数字乡村”大街网络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信访部门应当认真解答群众信函和来访群众查询的问题,认真收集整理群众信访和来访时提出的查询问题,并及时转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解答,并督促其认真办理。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并制定政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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