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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五MicrosoftWord文档
五、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重要防护装备,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使用人单位以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更好地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相关知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安全监管,确保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总局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重煤机·太矿集团公司工业园区所属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环节的控制和要求。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保管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国家生产许可证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在采购、定做劳动防护用品前必须将计划报安技部门审批〔计划内容包括:
拟发放工种、护品类别、数量等〕
第七条:
各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具备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还拥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证书和属地安监部门的备案证书《经营资格证》,近期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并将以上证件进行妥善保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五、防护鞋类:
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六、防坠落护具类:
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第八条:
各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资格证”的商店进行采购,定做时必须到取得许可证﹝特种防护用品﹞或认可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厂家定做,以保证护品的安全性能与质量。
第九条:
各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工会和安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入库。
第十条:
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设专人保管,并应建立详细的台帐。
库房应通风良好,要防潮、防虫,对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上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发放与使用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必备护具,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禁止未按要求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者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对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发放领用台账。
第十五条: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为现金发给个人。
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使用单位不得以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对特殊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必须配备防冲击护眼具,不允许将纱布口罩当做防尘口罩配备给劳动者。
第十九条: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不管是工人还是干部,原则是进入相应的工作环境或具体的工作岗位就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一定时间后,必须按时更换。
更换期限按太重煤机·太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报废。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二)、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三)、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有关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失效、超过使用期限或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使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国家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反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是在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商店采购、定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视为“三无”产品,安技部门将其没收、销毁。
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并处1000~5000元罚款,单位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而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和安技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2008年发布的《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试行)规定》和《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目录
序号
工种
页数
序号
工种
页数
序号
工种
页数
1
下料工
21
保管工
41
车间干部
2
锻工
22
资料工
42
科室干部
3
工业化学分析工
23
描图工
43
外配检验
4
铆工
24
汽车驾驶员
44
气割
5
气焊工
25
金相试验工
45
数控切割
6
电焊工
26
计量工
46
司索工
7
各种机床工
27
无损探伤工
47
护卫队
8
齿轮工、研磨工、深孔镗
28
材料检查工
9
刃磨工
29
铸件检查工
10
划线工
30
锻件检查工
11
热处理工
31
机械检查工
12
钳工
32
热处理检查工
13
装配钳工
33
内外线电工
14
工具钳工
34
仪表修理工
15
修理钳工
35
电器试验维修工
16
天车司机
36
司磅工
17
值班电工
37
杂工
18
维修电工
38
通讯员
19
搬运工
39
广播员
20
油漆工
40
打字员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种
工
月
限
期
用
使
名
品
布工作服
布工作帽
工作鞋
布纱手套
绝缘手套
绝缘鞋
防护眼镜
防尘毒口罩
安全帽
安全带
护耳器
皮工作鞋
防寒服
胶手套
雨衣
套
顶
套
副
副
双
副
个
顶
副
副
双
套
副
1
下料工
zr18
fz18
1
备
18
2
工业化学分析工
18
1
1
3
铆工
18
fz12
2
发
发
发
24
4
气焊工
zr18
fz
发
18
发
发
5
电焊工
zr18
fz12
1
18
hj18
发
发
24
6
各种机床工
18
24
cj18
7
齿轮工、研磨工、深孔镗
18
24
发
8
刃磨工
24
24
1
9
划线工
24
24
1
10
热处理工
zr18
zr24
1
发
11
钳工
18
fz24
1
发
12
装配钳工
18
fz24
1
发
13
工具钳工
24
fz24
1
发
14
修理钳工
20
fz24
1
发
15
天车司机
24
2
Jy24
发
16
值班电工
24
1
Jy24
17
维修电工
24
1
jy12
发
18
搬运工
18
Fz24
2
1
19
油漆工
18
18
2
18
1
20
保管工
24
1
21
资料工
30
1
22
汽车驾驶员
24
1
23
金相试验工
18
1
1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使用品
期名
限
工月
种
工作服
工作帽
工作鞋
防护手套
防寒服
绝缘鞋
防护眼镜
防毒护具
安全帽
安全带
护听器
皮工作鞋
防寒服
胶手套
雨衣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24
计量工
36
1
25
无损探伤工
24
24
1
26
检查工
27
1
27
热处理检查工
27
Fz18
1
28
内外线电工
24
1
jy12
发
发
29
仪表修理工
24
1
30
电器试验维修工
24
1
jy12
31
司磅工
24
32
杂工
24
33
通讯员
30
34
广播员
30
35
打字员
30
36
车间干部
24
37
科室干部
30
38
数控切割
zr18
Fz12
1
18
39
护卫工
30
40
司索工
18
Fz18
1
18
注:
ce---防刺穿cj---防冲击fg---防割jy----绝缘sj----耐酸碱
ff---防辐射fh---防寒fs----防水zr----阻燃耐高温
fy---防异物fz---防砸(1~~5级)hj----焊接护目ny---耐油
hw--防红外jb---防静电jf-----胶面防砸zw--防紫外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实行“集中控制,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管理机制,即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3、组织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统一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
4、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做好职工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相应的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或督促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时,应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定。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2、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立项、论证、申报、实施等工作。
3、确保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有关标准。
4、协助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积极配合完成监测工作。
5、组织做好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岗前和在岗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其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6、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职业性健康体检,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作业环境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应配合地方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集团公司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负责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应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进行综合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做到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第十三条各生产单位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6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安全)等现场管理优化活动,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防护用品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修、检测、维护。
四、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
并于每年11月底前,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应根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和下达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职业性健康体检,应按照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分类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均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九条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集团公司各单位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对于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共同会同医疗单位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专门机构确诊。
五、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一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时,必须经用人单位同意,持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在两个月内另行安排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工作期限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三条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各级领导审批后应给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凡已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医疗费用一律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给予100~1000元处罚,并责令有关单位停产整顿。
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8、不按规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性检查者;
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基础上,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包括:
除尘设施、通风设施、降噪设施和净化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是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提供指导、协调、服务。
2、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
4、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档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应督促各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采购、维修、管理等工作,确保其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三、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向具备国家和地方政府生产经营资质证书的单位购买,合格证、技术资料等必须齐全完备。
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凡属产生有毒、有害、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配备防尘防毒设施。
做到与作业主体或设备同时预算、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装、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者,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知操作规程和相关知识。
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必须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且取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做好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工作。
第十条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知识,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等工作。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需停用时,必须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并做好定检记录。
第十三条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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