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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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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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
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的条款共涉及13点,其中新增两点,有11点是对原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为:
一、第三条(八)的修订
原规定: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房居住时,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修订为:
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夫妻双方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修订说明:
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2010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精神,对昆明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标准作出调整。
在实际中,很多中低收入“夹心层”,例如外来务工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因为达不到低保家庭的标准而不能享受到租房提取。
修订后的条款,增加了用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支取条件,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租房问题。
二、第四条
(一)的修订
原规定: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修订为: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须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1、由配偶代为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者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修订说明:
为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资金的提取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作了相应的调整和细化,把提取的资金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并确定了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三、第四条(五)的修订
原规定:
房屋装修、购买车库(车位)、杂物间等,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修订为:
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昆明行政辖区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铁路、石油等行业的职工,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修订说明: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对非自住住房,特别是投资性质及融资性质的购房行为不予支持,修订后的条款,对非自住住房作了细化,结合职工工作的流动性,明确了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四、新增第四条(七),原来第四条(七)及以后的条款顺沿
第四条(七)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还贷协议》或者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冲还贷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提取。
新增说明:
公积金中心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后,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办理委托扣款还贷手续,系统自动每月从职工公积金账上扣款,直接冲减贷款本息,新增了此条款。
五、第五条
(一)1的修订
原规定: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经济适用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同时购有多套住房的,由本人确定其中一套的相关资料作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
购房一年内的提取时限以契税发票上的时间为计算依据。
修订为: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新房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
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依据
购买二手房提取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为依据。
修订说明:
本着为民利民的原则,本条对提取的一年时限作了修订。
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购新房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时间与登记备案时间有一定间隔,修订购商品房提取的一年起始时间为登记备案时间。
购二手房的,因为房屋交易过程中,房屋产权将缴纳契税的程序作了变更,并规定在未领取产权证之前可以申请撤件并退税,为符合管理实际,公积金中心以昆公[2008]197号文件作规范试行,经过试行,现纳入《细则》修订。
按住建部现规范统一的名称,修订后的条款将“经济适用房”规范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住房公积金对非自住住房,特别是投资性质及融资性质的购房行为不予支持,修订后的条款调整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六、第五条
(一)2
(1)的修订
原规定:
购房后,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如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需提供的资料:
①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参照第五条第一款第1点执行;②按还贷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修订为:
购房后,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自购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如果首次提取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第五条
(一)1执行。
按还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并加盖银行公章。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不需要提供还款计划表。
)
修订说明:
本条对参照的条款作了精简规范。
本条与第五条
(一)1的修订相匹配,对购房一年的起始时间作修订。
本条对“贷款余额表”调整为“还款计划表”,并由原来的“当月”改为“当年”,放宽了还款计划表的有效时间,更适合实际操作,减少了客户往返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的次数。
修订后的条款简化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及收取资料,删除了序号①、②。
七、第五条
(一)2
(2)的修订
原规定:
职工提前归还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提取金额在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的前提下,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款额。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月还款余额表并加盖公章;
修订为:
职工申请提前偿还或者已经提前偿还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其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
申请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款额;已经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
(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
)
职工已经提前偿还银行商业贷款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并加盖银行公章。
修订说明:
公积金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后,极大地方便了职工,为避免职工账户上有钱不能提前偿还贷款的矛盾,修订后的条款,补充了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方法,简化了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及收取的资料。
八、第五条
(二)的修订
原规定: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施工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开工批准意见书》等资料。
翻建、扩建自住住房的,须持有《土地使用证》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文件方可办理提取。
修订为: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批准建造两年内提出申请。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使用证》或者《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者《准建证》、《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未纳入国家规划管理范围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文件)、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本条对提取时限作了修订,由“施工之日一年内”修订为“批准建造两年内”。
为符合管理实际,本条对提取资料作相应调整。
因部分县区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有《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者《准建证》,部分县区的乡村自建房及翻建自有住房,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有《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细则》实施以来,职工自建房及翻建房的,都没有《开工批准意见书》。
修订后的条款,增加了施工合同(协议)及购买建材的发票,对提取的金额作了规定。
取消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开工批准意见书》等不符合管理实际的证明资料。
九、第五条(三)的修订
原规定:
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盖住房的,先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参加集资建房人的名单等材料备案。
职工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集资款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交纳集资款的数额,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修订为:
职工单位建盖保障性住房的,先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批准建设的批文、购房职工名单等资料备案。
购房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建房协议以及购建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的交纳金额,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修订说明:
按住建部规范统一的名称,修订后的条款将“经济适用房”规范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需要有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修订后的条款,单位的备案资料中增加了“批准建设的批文”,明确参加保障性住房的人员范围,同时把单位备案资料与职工提取资料分别作了相应明确。
十、第五条(六)的修订
原规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租房居住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年收入25%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为依据),除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外,还需提供低保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按年度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房租总额或租房到期年度内的应付房租总额。
修订为:
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夫妻双方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交工资基数为准)、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租金完税凭证(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租房发票)、房屋管辖地公安管理部门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公式为:
1、租房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
月租金×实际租用月
2、租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
(月租金÷租用面积)×60×实际租用月
修订说明:
根据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的规定,修订后的条款,住房公积金按60平方米的面积支持职工租住自住住房,并提供相应的合法租住住房的证明资料。
十一、第五条(十一)第三段的修订
原规定:
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个人自愿终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申请(需单位签署意见)、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
修订为:
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需提供的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修订说明:
根据管理实际,修订后的条款,取消了“职工个人自愿终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申请(需单位签署意见)”。
十二、新增第七条,原来第七条及以后的条款顺沿
第七条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给予支持。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用规定或者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人员可持执法证件(二人以上),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法院的证明、对当事人(被执行人)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件、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办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手续。
被执行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执行法院的指定账户。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责任的,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司法执行的事项,由公积金中心法规部门受理,各业务部门配合办理。
新增说明:
为规范司法执行住房公积金,增加了此条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司法执行应原则上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9号文件明确:
“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司法部门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有明确裁(决)定的,应给予支持执行。
十三、第七条的修订
原规定: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变化,需要对住房公积金作转移处理的:
(一)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分中心、管理部,且在同一银行做内部转移的,在各归集窗口领取转移申请表,填好后加盖单位公章,持调动文件和转移申请表在各归集窗口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跨分中心、管理部或者跨银行、跨省、市转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转移证明、调动文件、转入单位缴存信息等相关资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提取窗口办理;
(三)单位职工整体或者部分转移的,持单位证明、单位人员调动文件或者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报经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理。
修订为: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变化,需要对住房公积金作转移处理的: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转移的,到缴存银行领取或者网站(网址:
)下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填好后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以及调动文件或者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到职工原单位的缴存银行归集业务窗口办理。
(二)转移到昆明市行政辖区外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转移证明、调令、转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入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窗口办理。
修订说明:
自2010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后,原来在市内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转移业务的,由提取业务窗口办理改为在银行的归集业务窗口办理。
为保证资金能安全、准确地转到职工的新账户,修订后的条款,增加了转到外地需提供转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入证明。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Ο一Ο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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