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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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
●何广文
[摘要]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促进了农村自发金融创新。
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社,就是这种创新的典型案例。
基于一定社区或村组的、限于成员间不断借贷的资金互助,不同于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以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形式存在的互助会,是一种重复博弈。
在满足成员的小额贷款需求方面的绩效显著,并有财务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但是,它资金实力有限,并在股权设置等方面需要完善,最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其更加规范化发展。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快速推进,逐渐构建起了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轴心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
但是,农业银行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多样化严重不足,根本不直接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事实上,真正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型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的机构仅剩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主力军”。
但是,农村信用社发展本身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不良贷款过多、资金实力不足、劳动生产率低下等等,其结果是,在中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普遍面临着正规金融渠道融资难的问题,有较多的实证研究结论均表明了这一点(何广文,1999;农业部农研中心课题组,2003;郭晓鸣,2005)。
在巨大的资金需求面前,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给民间自主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催生了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
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informalfinance),是一种“非市场制度”(nonmarketinstitutions)安排(Besley,1995),它常常随着市场的缺失而出现,主要发生在现有的各种正规金融机构的功能范围之外的、不受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天使融资市场、民间自由借贷、企业社会集资、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
在所有民间金融形式中,以成员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形式,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并在发展中国家较为常见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它存在于全世界五大洲80多个国家和地区(Bouman,1995)。
互助组织通过资金在团体内的动员和流转,为居民提供了一个低成本融资渠道,并促进居民的消费和投资。
在较多发展中国家,正规金融部门发展滞后,居民缺乏低成本和高效率储蓄和贷款的渠道,以资金互助形式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部门的不足。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互助组织等非正规组织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担保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并能够充分利用本地知识(localknowledge),这也是互助组织之所以具有顽强生命力之原因(Biggart,2000)。
中国民间的资金互助,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且形式多样,并在当今中国南方的浙江、福建、台湾等省的若干地区依然存在,并在局部地区表现活跃,在当地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Besley和Levenson,1996;Tsai,2000;Tsai,2002;刘民权等,2003b;俞建拖等,2005)。
2004年7月,在中国吉林梨树县闫家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资金互助组织,即与农村经济合作社共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
并且,这种组织出现以后,不断被复制和推广,在吉林、河南、山东、安徽等地相继出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资金互助组织已经不少,如2004年7月成立的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4年10月成立的兰考陈寨资金互助小组、2004年12月成立的兰考南马庄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1月成立的兰考贺村资金互助小组、2005年3月成立的兰考胡寨资金互助小组、2006年3月28日成立的安徽明光潘村镇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3月成立的山东陵县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5月2日成立的梨树县兴开城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5日成立的梨树县夏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006年8月27日成立的河南濮阳贷款互助合作社等等。
在已经出现的这些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中,有些已经取得法人资格,或者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在工商部门注册,成为正式组织。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以下简称《意见》)后,于2007年1月22日进一步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在2007年2月4日印发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银监办发〔2007〕51号),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界定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确定首先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
同时在2007年2月中旬批准了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和青海乐都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新的规范筹建。
3月9日,按照新规则正式注册的吉林梨树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式开业。
这是中国政府促进农村自发金融创新的产物——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正规化、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昭示了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中国正规化发展的前景,也预示着在中国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标志着一类崭新的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农村地区正式诞生,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在着力解决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由此,也可以观察到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的演进逻辑: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民间内生自发金融创新,产生资金互助组织,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政府承认、加以总结和规范、以法律或规章等方式固定下来,并加以推广,资金互助合作进而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正规的合作金融制度在中国产生。
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与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度产生路径的“嵌入式”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完全不同的。
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前者是从需求出发的,后者往往是从供给角度出发的,因而后者往往出现与需求脱节的问题,这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
农村信用社合作性的异化,动因就在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本身存在的缺陷,制度供给不足。
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存在的制度基础是什么?
它能得以迅速复制的制度优势在哪里?
它与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信用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的区别何在?
它有什么样的运作机制?
其创新意义何在?
农户是否有资金互助合作意愿?
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的收益及绩效何在?
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发展中存在哪些问题?
等等,均是值得深入思考的。
本文试图以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农村自发创新而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为样本,结合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某些问题给予部分解析。
二、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作特征
在中国各地不断被复制和推广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其组织的基本形式和原理大同小异,即基于一定社区(村)、一定经济区域的全部或部分村民和小企业,按照一定规则出资,组成仅限于成员间不断借贷的信贷基金,满足成员的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图1)。
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要求,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而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出资规则是成员自己讨论制定的。
很明显,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世界范围内以轮转储蓄信贷协会(RoSCA)形式普遍存在的互助会的功能类似,都是通过集体合作来缓解资源约束的渠道(Bouman,1995),但又不同于RoSCA.RoSCA通常由若干数量的成员组成,每个成员按规定在互助会存续期间每隔一定的时间捐出一笔资金(或一定数量的实物),从而汇集成一笔数额较大的基金,并在各期将这笔基金轮流交给各个成员使用。
一般的,每个互助会成员最多只能得到一次基金,在所有的成员都得到该基金后,该互助会就宣告解散(俞建拖等,2005)。
农户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个以自主组织形式存在的可持续发展的民间金融机构。
因此,它与RoSCA的最大区别在于,不是基于一次性博弈(onetimegame),而是试图建立一种重复博弈(repeatedgame)的机制。
它利用合作社成员零散资金或暂时让渡的生产资金,通过余缺调剂解决成员生产、生活中的临时性资金短缺,或是满足成员发展个体工商业务的资金需求。
在运作机制上,各地自发创新的资金互助社有一定差异,但也有一些明显的共同特征:
1.股金设置上实行多样化,有利于合作社多渠道融资。
一般设有四种股金:
资格股、投资股、流动股和国家社会公共股。
并且,农民身份社员和非农民身份社员入股要求有差异。
按照《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资格股,农民股每户社员200元,非农民股500元。
并且,资格股,3年后可申请退股;投资股,2年后可申请退股;流动股,按约期支付。
为壮大资金互助组织,吸引更多居民加入互助,股金在决算后按照银行利息积数方法计算分红,流动股实行惠顾返还。
流动股低于1个月的不计股息,3个月股利0.9%,6个月1.5%,9个月1.8%,12个月2.1%.每股金额为1元,单户投资股不得高于总股本的的5%.
国家社会公共股接受国家和社会对合作社扶持资金,股金产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合作社维持费用和公共积累或用于合作社社员借款贴息。
公共股不参与管理,实行国家和社会监督。
这种股金设置办法,虽然不是绝对符合经典的合作制原则的要求,但与国际上普遍存在的现代合作金融制度变迁的趋势是一致的。
打破了经典合作社股金不分红的做法,在社员资格股以外设置其他股金(参考何广文,2001)。
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对社员股金的设置是: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实际上是参照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的股权设置办法界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股金设置的制度安排,与民间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的股金设置思路是不一致的,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从这一点上看,真正按照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界定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包含有异化成非合作金融组织的可能。
民间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组织的股金设置办法,更有利于保障组织本身的合作性。
2.有利于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障资金流动性的的借款额度设定。
农民社员在其股金额度内借款,实行信用借款;超过股金额度借款,需要3-5户社员联保,且每户社员借款最高额可达其股金总额的6倍。
比如一个社员的股金为1000元,他最多可以借款6000元。
单户借款最高不能超过资金互助合作社总股金的10%,最高十户借款总额不能超过总股金的50%,三个月以内借款不得低于总股本额的30%,有利于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防止支付危机的发生。
本社开展自营业务(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购销业务),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50%.
3.资金只能在社员内部有偿使用,非社员可以有限制性借贷,且实行差别利率。
大多规定,10日之内的临时性资金需求免息,充分体现互助精神。
超过10天,按一个月利率计算。
利率确定原则是根据当地的民间借贷及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情况,半年内借款低于农村信用社利率,九月左右借款利率略高于农村信用社,一年期借款与市场利率持平(表1)。
一方面,鼓励社员需要较长期限借款时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另一面可以防止社员从互助合作社借款去搞民间借贷。
非农户成员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股金的80%.
4.建立了一种随农户资金需求扩大而自动充实资本的机制。
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每户社员借款最高额可达其股金总额的6倍,由此即确立了社员股金与贷款最高限额之间的比例为1:
6.如果农户资金需求提高,则需要增加入股资金。
由此,建立起了资本金随农户需求增长而自动增长的机制。
三、资金互助合作的业务绩效与制度绩效
1.资金互助不仅使农户获得了资金服务,满足了零星、小额的资金需求,填补了农村正规金融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农户有了负债意识、正确的金融意识,培育了农村信用文化,改善了农村金融生态。
据对河南兰考县贺村、南马庄、胡寨资金互助协会和吉林梨树百信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考察发现(表2),其平均贷款规模占当地县域GDP的比重均较低,符合国际上小额贷款机构普遍具有的小额贷款的典型特征,有利于覆盖和满足更多成员的资金需求。
从借款用途而言,既有生产性借款,还有生活性借款、投资性借款。
具体用途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发展养殖业(猪、鸡、鹅)、学费、种植食用菌、购置农用车和收割机、经营小百货、家具加工、建房甚至红白喜事等,出现较突出的多样化特征。
2.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基础上的自发创新成果,互助组织内成员间彼此了解,信息对称,具有相互信任的原始制度基础,通过建立资金互助组织,就在共同的价值认同感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定的信任共同体,形成以信任为载体的社会资本,并通过合作理念的教育和培训,使得信任共同体更加巩固。
同时,为了防止信任共同体中个别成员的滥用信任资本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还自动启动了一定的惩罚机制,一是借款不还需要支付较高的利息成本,二是会受到来自邻里间的社会压力(peerpressure)。
因此,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转过程中,不良资产一般均较低(表2)。
由于其组织运转成本较低,因此,即使在互助资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表2),也可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期间,南马庄资金互助协会,就实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91个成员共分得红利1295.67元。
3.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活动。
农村资金短缺问题突出,农民向正规金融部门贷款难,民间融资活跃。
为引导民间借贷,中国人民银行安徽明光市支行,对该市潘村镇农民自发组织的“亲友资金互助会”进行辅导,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日常互助程序。
在农户自愿认缴互助金的基础上,成立了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对农村普遍存在的“抬会”、私人借贷等民间融资不规范行为是一种示范。
农户有了交易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对民间不规范的金融交易行为是一种排挤。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出现,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转为地上,将为民间融资行为提供可行的组织化通道。
4.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供给的多样化和多元化。
资金互助合作社,是一种内生性的、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是“弱势群体”在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需求情况下的一种需求诱致性的自发制度创新,是一种“自救行为”,因而最贴近需求、最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
它的产生,一方面也表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仍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农村是有土壤的,是从实证角度对“中国没有一种合作制机构真正成功过”(谢平,2001)的历史的改写;第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自发产生,本身也表明了农村金融组织应该是多元化的。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对现有农村信贷市场的必要补充,是在商业信贷市场之外的一种“微型融资”的途径。
第四,还实现了农业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实现农业产业资本和农村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第五,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和来自成员内部的储蓄积累,也使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促进农村资金留在农村的最好载体。
5.可以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载体。
安徽明光兴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包括:
开展资金互助,服务入社社员及本村农民;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立合作机制,特定情况下以合作社出面为社员转贷贷款,或为社员贷款进行担保等。
同时规定,合作社不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只以其社员交纳的互助保证金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同时,尽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最贴近需求,克服了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不良资产严重等问题,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实力有限。
这样,就可以建立一种“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户”的信贷机制(图2),农村信用社或者直接将资金通过资金互助合作社贷给农户,或者贷给资金互助合作社,再由资金互助合作社转贷给农户,或者由资金互助合作社将筹集起来的资金入股农村信用社,再以入股资金对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发挥杠杆效应,获得多倍的资金供给。
后者也被概称为“股权信贷模式”,发端于吉林梨树。
资金互助组织根植于社区和村庄,因此,比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更了解农户,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
农村信用社通过资金互助组织放贷,实际上是利用了这种信息优势。
资金互助组织在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客户的过程,也变成一个信用筛选过程(peerselection),那些不讲信用或者信用度较低的农户,自然得不到推荐。
逐渐地,资金互助组织还可以由此演化成一个维持信用状况的载体,加入资金互助组织的农户,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信用共同体。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将民间资本转化成农村金融资本,实现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同时,还通过“股权信贷”方式改变了传统的“农村信用社—农户”的信贷模式,形成“农村信用社—资金互助社—成员”的新模式,一方面降低了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贷款运行成本,另一方面以联保的方式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克服了单户农户申贷能力不足、获得贷款难的问题,扩大了农户资金融通渠道。
6.与以前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有本质的区别,两者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不同。
农村合作基金会最初是“管好用活集体资金”的产物,而资金互助合作社完全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的产物;资金互助合作社完全独立于政府运作,而基金会受政府的干预较强。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是基于成员之间的资金动员与资金流转,只有那些符合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要求、并经过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才能够吸收其成员存款,即使不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得不清算,也不会危害公众利益。
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却变相吸收存款。
因此,资金互助合作社,不会走原来农村合作基金的老路。
7.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壮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信用社构成竞争,竞争会让农村信用社感到生存与发展的压力,有利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服务机制、完善组织结构和强化风险控制等。
8.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大多数均是在社区经济合作组织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资金互助合作与产业合作共生,形成了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
日本的合作金融与生产合作、销售合作就是结合在一起,日本综合性农协的成功,为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综合性合作组织的成功提供了成功的可能性的注释和成功的案例。
四、完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运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1.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和运作中的培训需求突出。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广泛发展,表明农户有合作需求,并且也愿意合作,合作的基础是存在的。
但是,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健全的合作意识、健全的合作理念和金融意识的存在,以及对合作原则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较多资金互助组织的管理者,在合作决策中均表现出一定决策理性的有限性,因而出现决策行为的不规范性,例如金融风险意识较差、贷款发放与回收行为不规范、逾期贷款处理方法不适当、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不规范等。
2.在股金退出上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可能影响农户、非农户和微小企业成为社员的积极性。
从部分农村自发产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股金界定上可以明显的发现,资格股,三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投资股二年之后方可申请退股。
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提出,“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
”在社员退出上设置了一定的障碍,规定了要在一定时期后才能退股。
与合作原则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要求是有差距的。
而在真正的合作制下,退出不应该是有条件的。
3.股东权利设定上的不平等性。
农民社员200元就获得社员资格,且农民社员每增加400元就可以增加一个投票权,而非农民社员要500元才能获得社员资格,且非农民社员要每增加1000元才可以增加一个投票权(表3)。
不利于调动非农民(城市居民)入社,也不利于合作社广泛筹集资金,可能有碍于资金实力的扩张。
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也界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实际上,对持大股的激励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4.非农民社员和社会组织借款数不得超过其自有股金总额的80%,不利于互助社更多地吸收社会股金。
5.注意不要把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办成福利机构、公益机构;公益事业、福利事业,资金互助社要参与。
提高互助社成员、所在社区居民的福利水平,改善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是互助社义不容辞的职责,但互助社本身不是福利机构。
6.应更好地发挥资金互助与生产合作相结合的优势,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特别是促进传统种植业结构的调整。
在农村各种合作关系的构建中,生产合作与资金互助一般是并存的。
但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不一定完全是资金互助的成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也不一定完全是专业生产合作的成员(图3)。
这种社区合作组织的交叉性和社区成员的选择性参与,正好体现了合作的自愿原则。
但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在所有合作关系中,只有那些加入了经济合作社,同时又是资金互助组织的成员和生产合作的成员的农户,才能够享受到最大的合作收益。
即只有当“农户”=“资金互助成员”=“生产合作成员”=“经济合作社成员”时,农户合作收益才能实现最优化。
例如,一个缺乏生产资金,但是已经成为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并同时加入了资金互助与专业生产合作的中低收入农户,就可以利用资金互助小额信贷,在生产性专业协会的指导下引进高产优质的新品种,利用新技术,迅速发展生产,不仅给农户带来收入增长的机遇,带来传统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也将大大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
由此,不仅可以实现对农户进一步参与合作的激励,也可以在合作社的参与下,使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特色逐渐显现出来,向一村一品、专业化、规模化迈进。
依靠资金互助小组,贺村合作社社员王宏伟和其他几个社员借款1000元启动资金,办起了豆腐坊,每天每人平均收入20元左右。
2006年春节前,贺村合作社出资2万元(向资金互助小组贷款),四名社员出资3万余元开办了小型饲料加工厂,形成了饲料加工、养殖的纵向一体化,大大降低了合作社社员的养殖成本。
7.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府部门、村支两委的支持。
世界各国合作金融部门发展的历史经验也表明,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
在中国,社会各方面对合作社的作用已经有了较清楚的认识,但是,在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由于长期没有一部关于资金互助合作的法律、法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一直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
因此,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必要的、及时地。
但是,根据银监会的《意见》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
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个典型的社区银行,是建立在成员基础上的、为成员服务的互助合作组织,不管是村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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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资金 互助 合作 机制 及其 绩效 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