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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
看得见的正义读书笔记
【篇一:
看见读书笔记】
《看见》读书笔记
初二八班40号王婕仪
柴静与《看见》
1976年出生在山西的柴静,大学毕业后执意留在湖南做主持人,因为喜欢这个行业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生命往来”。
2000年,柴静接到央视新闻评论部陈虻的电话。
不久后,在央视梅地亚酒店一层。
陈虻第一次见柴静,翘着腿问:
“你感兴趣新闻的什么啊?
”“新闻背后的人。
”柴静也翘着腿。
柴静在新书的序言里说,这句话,把她推到今天。
这本书,就是《看见》。
封面是柴静采访中的照片,几位满脸皱纹的老农笑着围坐在一起,一个小朋友也毫不怯场地在大家面前玩耍。
要知道,在农村能让老人和小孩如此放松地出现在摄像机前,那绝不是容易的事情。
翻过来是柴静的简介,寥寥几句写完了她的工作简历,不像许多名人出书,会在简介一栏写满各类获奖信息或头衔。
《看见》是柴静对采访过的印象深刻的人和事的记录,也是对自己几年来的变化的记录。
书中,一章就是一个专题,一章里记录着关于这个专题的故事与采访。
书中记录了中国社会十年里给柴静留下深刻印象的事件:
非典、小学生服毒、汶川地震、药家鑫事件、北京奥运瞬间?
?
事件中还结合了柴静一路采访的经历、思考、自我反省,告诉我们,柴静何以为柴静。
我们看见的是形形色色的人生
“人们还能笑的时候,是不容易被打败的。
”
我也终于明白,为什么人们说“爱笑的人运气不会差。
”今年,四川雅安地震,灾区现场一位受伤的小女孩却一直在微笑,用笑鼓舞着身边的人。
她说:
我没事,我不哭,我很坚强。
为什么记者说她一笑便是整个沧海?
因为她的笑,便证明她还活着,还有喜怒哀乐。
她用最天真的方式坚强。
我想起电影《泰坦尼克号》中,泰坦尼克号撞上冰山,一点一点,沉没。
可船上不只有慌忙的脚步声,乐师们还在镇定地演奏乐曲《地狱中的奥菲欧》。
我曾敬佩他们,我觉得他们在临终前还尽职工作,保留乐手的优雅与从容。
现在我才懂得,那一份从容是不可及的。
他
们不是不怕死,不是不想逃生,只是,这从容,让他们不容易被打败。
灾难面前,人人都脆弱,却又比谁都坚强。
“生与死,苦难和苍老,都蕴含在每一个人体内,总有一天我们会与之遭逢。
我们终将浑然难分,像水溶于水中。
”
这一章节叙述了一个“吸毒的女人,被捕后送去强制戒毒。
戒毒所把她卖了,卖去卖淫”;一个叫谢洪武的人,因有人看到他捡了一张“反动传单”而被关押26年;一对同性恋者。
文中记叙过这样一段话:
有人半开玩笑半挤兑,说:
“你们这么拍黄赌毒,再下去的话就该拍同性恋了。
”可见,在大家的潜意识中,卖淫、同性恋都被认为是恶的、肮脏的、是要被谴责、唾弃和否定的。
然而,我们看到的都只是他们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表象而已,我们看不到他们曾经经历过什么,更看不到他们内心挣扎的痛苦。
这三件事情,更体现了社会上对个体生命的忽视。
造成“忽视”的原因,就是我们顺着习惯思维,给人贴标签。
“这些人好,这些人坏。
”所以,我们总是“知道”某些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却不再去“感受”其中地位低下的人对生命的呢喃。
柴静说,采访是生命间的来往。
人与人的交往又何尝不是呢。
你经历的我也许能幸免,也许不能。
但是我们能去理解。
这种理解不是刻意的,而是真正认识到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相似的,认识到我们终将浑然难分。
“真实自有万钧之力。
”
2008年的汶川地震,忙坏了各路记者,人员刚被救出,麦克风就递过去了,幼稚的问题张口就来:
你被救出来高兴不?
你觉得自己幸运吗?
饭菜好吃不好吃?
或者一遍遍的大喊:
中国雄起!
汶川雄起!
大灾有大爱,我们与灾区人民永远心连心?
?
铿锵有力,一遍又一遍,于是,高亢的、正义的声音逐渐演变为一种鼓噪,让人心烦而厌倦。
柴静从美国赶回来,不拍这些,摄像机跟随几户普通的受灾户,向观众展示他们的表情、对话、下地干活甚至吃饭与休息。
这几户人家,是灾民中最最普通的,但灾民失去亲人的痛苦、重建家园的艰辛、对未来生活的迷茫与向往就真实的凸显出来了。
为什么?
因为真实自有万钧之力。
最近票房过亿的电影《小时代》,被美国《大西洋》月刊网站文章称,《小时代》思想之低俗以及缺乏自知之明十分惊人,但这似乎是现代中国城市社会全面物质化的产品。
这部电影迎合的是男性对女性渴望的幻想。
而我认为,低俗与否得搁在一旁,缺乏真实倒是真的。
影片中的华丽与夸张不是不被允许,但应该以真实为前提。
《霸王别姬》是华丽的,里面的任何一个场面却真实,电影的力量也在于真实的市井人性。
柴静在被采访时说:
“我们的追求也是一样的,就是真实自有万钧之力,你必须要呈现真相。
”真实,不仅是记者所追求的,也是观
众,就是我们所追求的。
真实的东西更容易吸引我们,不是吗?
不要在生活中寻找你要的东西而要努力感受生活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新闻记者理当对世界充满质疑,但之所以不懈追问,也是因为相信世间总有一套标准,总有一个真相。
因为这种追求、好奇,很多人才选择上路。
《看见》写新闻,写故事,写别人,也写自己。
但在抒写和形形色色的人的相遇时,柴静也不断在完善自己,试图回到原初的自己,关心新闻背后的人的自己。
其实,《看见》写了那么多的人和事,不管它是柴静成长的白皮书,还是国家十年变迁的记录,它终究是写给读者,始终是在让读者去看见,看见真相,看见生活,看见国家。
不仅看见,也要感受。
陈虻告诉柴静:
不要因为走得太远,以至于忘记自己为什么出发。
这句话还有下半句——不要在生活中寻找你要的东西,而要努力感受生活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篇二:
《程序正义论》读书笔记】
《程序正义论》读书笔记
最近粗读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对其“程序正义之用”一章体会颇深。
特以文本解读方式对心得进行摘录整理,以下是部分所得。
一、法律与强制
文本:
?
法律规范只有在制定这些规范的程序被认为是合法的而得到广泛承认时,才能始终具有强制的有效性。
?
来源:
《程序正义论》第9章,270页。
一旦谈到法律的强制性,就牵扯到法律的基本内涵。
法律是否等于强制一直是19世纪以来法理学(?
)范畴内争论不休的话题。
如果一名强壮男子遇到落水儿童见死不救,人们会说:
这个人太没道德了;而如果这名汉子恶意将小童推落水中致其死亡,人们则会说:
此人犯法了。
因此,道德和法律指涉的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范畴。
18世纪大哲学家康德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
此意味着道德只具有说服力,而法律则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换言之,道德总是劝戒人,法律则是为了示人以颜色。
相应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与“刑”也总是牵扯在一起,因此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刻板印象就往往只是“法律就是外在惩罚或强制”。
到了近现代代,一大批实体法的出现,将整个社会纳入法制体系,也更加强了人们头脑中对于“法律就是强制”这一观念的刻板印象。
但是,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人们却仍然发出现许多与“法律=强”相悖的现象。
比如,在一起遗产诉讼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兄弟,二人因为对遗产分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而对簿公堂,原告胜诉。
但在法院向遗嘱执行人发布执行命令时,原告觉得因为遗产而和自己的兄弟打官司实在不应该,于是放弃了继承遗产的要求。
这时问题出现了:
法院能否“强制”原告接受遗产?
如果能,原告放弃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并没有违反任何关于此判决的操作原则;如果不能,有关义务的规定是法律,有关权利的规定也是法律,为何在此案例中却出现了顾此失彼的失衡状态?
法律的强制性在这里亦显现出其内涵丰富多样的色彩。
其实,法律义务的执行离不开法院,尤其是在某些不自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出现时,法院就要强制他们执行。
并且,法院的“强制”本身又是一种法律义务。
但是,法律的本质绝不在于它有强制性。
例如,强盗的命令就不能成为法律——而其之所以不能成为法律的理由,就在于法律的执行还有程序。
程序法就是对这种法律的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法律。
强盗虽然也有自己的“帮规”,但没有一种特定的成文的条文去监督它的执行,因此强盗混迹的地方只能被称作“江湖”,而不能被称为“法庭”。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强制性只是法律的特质之一,可如果将这种特质无限制夸大而不用程序加以框定,恐怕“法令”和“强盗的命令”之含义就难分伯仲了。
因此,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程序之重要,正如法律条文本身是重要的一样。
程序法的诞生,及其对现代法律社会的里程碑式意义,都是无法令人忽视的。
法律规范只有在制定这
①些规范的程序被认为是合法的而得到广泛承认时,才能始终具有强制的有效性。
只因法律
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
其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动施行。
在一个民主社会,法律不是强制的。
以维护实体法威权、匡扶正义为主旨的程序法亦然。
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或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节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才是法律的最高境界。
①徐亚文:
《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二、程序正义
文本:
?
在理想的程序保障下,民主政治既不会轻易陷于‘恣意’,也不至于投向‘僵死’。
?
来源:
《程序正义论》第9章,282页
就法律的社会意义而言,它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蛋糕”的功能。
实体法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而程序法正是对法律的“内部化”过程加以监督的规范。
程序法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更多地表现为强制处理社会有关法律事务的实践规则,人们更关注某种违法事项出现后,如何根据法律标准去度量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补偿。
这种重要作用却容易因为实体法将“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赋以最实用的法律手段而被忽视。
其实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强制性的警示、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模式功能的程序法是更需要重视的一种法律。
实际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已经在人心中形成一种激励机制,督促人们对各种层次的社会矛盾进行法律诉求,寻求法律认同。
作为处理有关事务规则的法律(程序法),在一个社会里它是天天都在被使用的。
每天都有一些人和一些事受到法律规则的度量得评判,但无论法律实践涉及的面再宽泛,那些受到法律规则度量和评判的人,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只能是“少数派”(minority)。
一个能够实现正常运行的社会是不可能有50%以上的人整天忙于做“鸡鸣狗盗之雄”的。
这样一来,作为度量和评判规则的程序法的使用程度(频率和力度)当然就是有限的。
也正因为此,人们往往容易忽视程序法的重要性。
作为激励机制的程序法,是对法律执行过程的一种整体监测。
作为实体法施行的普遍规则,它对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具体的内在力量。
它被使用的过程也是完全融合在人的日常行为之中的。
它具有一种理想意义上的无限性道德力量,且这种力量正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执行体现出来的。
究其原因,在于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需要一种富有激励性的程序法律来中和实体法律带给我们的压迫感觉。
因此,程序法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进行法制化管理的心理学意义也是非同小可的。
哈佛学者亨廷顿曾说过,“西方文明的本质是大宪章(magnacarta)而不是大麦克(“巨
①无霸”magnamac)。
”一语道破西方现代化历程中法律所扮演角色对于民主社会的发展之天
机。
如果说民主社会是一杆被正义之神握在手中的秤,那么法律就是秤上的标尺,而程序法则是制定划分标尺刻度的标准。
在理想的程序保障下,民主政治既不会轻易陷于?
恣意?
,也不至于投向?
僵死?
。
由此,西方人引以为自豪的自由、民主、公正、独立等理念得以在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体现,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三权分立也勾画出更为完美稳定的三角形。
三、法律与效率
文本:
?
从法理学的视角看,法律对效率确实具有很大的正面推促作用。
它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解决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增强预期确定等途径提高效率。
?
来源:
《程序正义论》第9章,286页
“效率”(efficiency)作为一个流行词汇,在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谈到任何事情都会与效率扯上关系。
法律需要公正,法律也需要效率。
中国学者张维迎教授在其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中,讨论了法律在分配功能之外的别一种功能,即“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
”②他认为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分配标准只能位于效率原则之下。
如此一来,法律又被纳入经济学视野,在中国当代社会形成多种存在方式,但只为一个目的:
提高效率,确保公平。
①
法律怎样保证效率呢?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法律激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选择保有和增加社会财富的行为。
由此,“法律经济学”又与边沁①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者“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相吻合。
举例来说,“损坏东西要赔偿”这个普通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法律事项。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损坏东西”的事项发生后,在事实清楚、信息完整的情况下,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完成赔偿。
比如,一个人不小心当着熟人的面打破了对方的一只杯子,而后与该熟人协商,赔偿一只即可;如果事实相对复杂,信息也不完整,比如开车人在深夜无人的街头撞坏了他人的车,当事双方就要诉诸相关部门来处理,通过证据的收集,弄清楚事实真相,扩大信息来源,最后由法律处理部门判定损坏者的赔偿责任。
不论是协商解决还是法律部门的介入,“损坏东西要赔偿”首先给我们的直接感受就是它维护了一种社会公平。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这种保护公平的处理,在经济价值或社会财富总量减少的情况下(有东西被损坏了),引起了经济价值或社会财富在不同人之间配置的变化,损坏者自己承担了损坏的责任和成本。
因此,经济学认定如此的处理,是一种财富分配的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分配功能。
然而,“损坏东西”事项发生后,有法律部门介入与没有法律部门介入,事项的性质就不一样了。
在没有法律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当事双方仅仅依靠“损坏东西要赔”的法律规则,自觉、自动、自愿地解决了赔偿问题,也就没有出现法律的强制性问题。
然而,法律规则本身并不一定需要法律处理的实践,就可以实现法律处理实践才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且一定是成本很低、效率很高的处理,比如打碎杯子的两个熟人之间只要一句“对不起”就相安无事了。
相反,一旦法律部门介入,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法律实施的程序过程,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换言之,也就是成本大大提高了。
这样看来,程序法的实施是为了保障后一种情形下的执行效率,以期通过对法律程序的规范,保障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将这种处理个体间“打破水杯要赔偿”小概率事件的手法推而广之,就是对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了。
此时,法律程序实施时的作用也就更加显而易见。
如徐亚文所言,?
法律对效率确实具有很大的正面推促作用。
它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解决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增强预期确定等途径提高效率。
?
(p286)
四、合法化
文本:
?
正义需要实现,但正义要以一种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来源:
《程序正义论》第11章,350页。
正义是法哲学的核心命题,“正义的许多原则——各得其所,黄金规则,绝对命令,公平原则,宽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认为超越了一切历史经验。
”?
如果离开了正义的理念驱使,程序要么遽然终结,成为法律和制度的悲哀,要么悄然变质,沦为乖张和暴戾的工具,最终都会失去自身独有的品性。
?
(p282)②
程序法所体现的正义是具有象征意义的。
象征意义,笔者看来意即“隐喻”(metaphor)。
亚里士多德说,“隐喻,是指以他物之名名此物。
”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的隐含意义在于,它在有人参与的法律制度的施行过程中提供了一种可资参考的行为准则,并将对正义的理解及其威权的维护渗透进法律程序的过程中,使人们对法律在强制性表象下的激励本质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
而这种认识,又将人们制定各种法律(包括监视实体法的程序法)的初衷体现得最明显:
维护正义,实现公平。
哪怕是在奥古斯丁时期,人类对法律威权与高尚正义的追崇与膜拜这样的“最初梦想”也从不曾改变。
在关于合法化的讨论过程中,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对于权力结构的合理化,我们①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
提出“最大幸福原则”(thegreatesthappinessofthegreatestnumber)。
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义务论或道德科学》等。
②徐亚文:
《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①惟一的希望就寄望在对于透过对话而发展思想的有利条件上。
”据此,权力的合法化过程不
是一个形而上的思考过程,而更是一个怎样将想法付诸实践、以行动来验证真理的过程。
人类需要怎样的反省?
以什么样的手段来保障这样的反省以实现对自身的救赎?
法律为此提供了最直接的验证文本。
而程序法的最大价值就在于给出法律文本以一个实行框架,正如法律为自由套上了一个有限度的枷锁一样。
人类追求正义的活动范围与维系公平的主导力量不以“权力的想象”为基础,而以“程序法律的实施”为标尺,正是“法大于权”的充分证明。
徐亚文在书中也说,“法治社会对权力的控制就是依法驾驭、支配权力?
?
控制的法律依据既可以是实体法,也可以是程序法。
”(p300)②这样,程序法对正义合法化的隐喻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在看得见效果的范围内,程序法实施过程中的可控因素亦显得更加明确。
作者:
姜山①
【篇三:
为权力而斗争耶林读书笔记】
《为权力而斗争》读书报告
本书的中心是:
法的生命是斗争,法律与具体权利是一致的,个人或者国民都有为权利而斗争的义务。
文章结构:
第一部分:
法的起源
一、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是斗争。
二、法需要不断的努力,也需要全体国民前仆后继的努力。
三、法的两个侧面的关系
1.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斗争
2.某一时代的主旋律是和平
3.和平是斗争的产物
四、我国学说的懒惰之罪。
关注法的伦理性超过实践性。
五、引入法的主观和客观概念,以及本书所考察的对象。
1.客观上法是国家适用的法原则的总体、生活的法秩序。
2.主观上法是对抽象规则加以具体化而形成的个人具体权利。
3.本文主要考察的是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六、作者关于法的形成的观点
1.从看得见的法的发展历史来考察:
法的发展历史表现为探索、角逐、斗争
(1)交易与学问的力量不足以促使法的新生,只有立法发能肩此重任。
(2)立法常常会对既存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招致利益群体的猛烈反抗。
(3)立法的过程伴随着斗争,决定胜败的是对抗势力的力量关系。
(4)新法的出台要经历漫长的斗争,经常表现为利益的斗争,法理念的冲突
(5)法是食吾子的撒旦,只有靠摈弃自己的过去方的再生。
2.从尚无考证的史前时代来考察:
(1)原始时代有野蛮、残酷,非人道、诡谲的特点
(2)原始时代要获得法比后代付出更多的努力。
七、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法的形成的学说的缺陷
1.萨维尼学说
(1)认为法的形成如同语言,在无意识中,自然而然形成,无角逐无。
(2)缺陷:
忽略了法在发展的方式上截然不同于语言、艺术;教导人们在法的发生过程中无所事事。
2.普夫达学说——习惯法理论
(1)缺陷:
忽略了法理念依靠行动才形成自身。
八、斗争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合起来,国民拥护并主张法的激情程度取决于为获得法所付出的劳苦和努力的量。
第二章斗争是法的生命
一、把视线投向为具体权利而斗争。
1.具体利益是有相互冲突的本性,所以权利会面临被侵害的危险。
2.当权利被侵害时,往往会有反抗斗争。
3.在法的不同领域,这种反抗斗争的形式都有所不同。
二、对于采取诉讼形式为私权进行的合法斗争的斗争实质容易被法律工作者或者外行人所误解。
1.斗争对象的利益相对而言微不足道。
2.斗争采取的诉讼形式具有机械的性格
三、如何正确的理解“采取诉讼形式为私权进行合法斗争”的斗争实质。
1.当私权被侵害是人们必须衡量其利益和损失,再做出是否斗争的决定。
2.所以显示生活中人们在诉讼时都会计算成本,不计成本去打官司是让人觉得反常的。
3.但是确实出现了如此反常的现象,对此现象如何解释?
4.答案是目的补偿了手段。
(1)以两国国民间的土地纷争为例,不计代价的战争是为了其获得其名誉和独立。
(2)类比之,不计代价的诉讼是为了其人格本身和法感情。
(3)此时在私权的斗争中,斗争的对象从单独利益问题转变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
四、在面对不法时,主张权利是必要的。
1.“法赋予人们主张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选择权”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2.主张权利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3.主张权利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
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
一、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
1.人的生存条件由两方面构成:
肉体生存条件和精神生存条件
2.人自我保护的表现:
主张肉体生存条件和主张精神生存条件
3.放弃精神生存条件等于自杀
二、主张精神生存条件需要通过主张权利来实现
1.法的各个部分包含着独自的肉体的或精神的生存条件。
2.法条在抽象意义上保护的生存条件是不可避免的会被他人侵害的。
比如对法所规定的所有权的侵害,是对法定权利的侵害,进而否认所有权者人格的根本生存条件。
3.当法所保护的生存条件被侵害,主张权利就成为保护生存条件的必要途径。
三、并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具有侵害他人精神生存条件的特征。
1.民事中的善意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不是对所有权理念的否定。
2.但有时猜疑心会使人们不去区分不法行为的善意和恶意特点。
3.罗马法发展出了区分主观不法和客观不法,以及基于故意过失的不法和无过失的不法,使得人们可以更好的判断哪些不法时没有侵害他人精神生存条件。
四、但对于那些可以确定的、恶意的侵犯精神生存条件的行为,我们要坚决的主张权利,否则就是放弃了正义本身。
五、对于质疑“民众对所有权、对人格的精神上的生存条件所知几何”的回应。
1.民众确实知道甚少。
2.但民众对于因故意不法行为和恣意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是一样的。
3.精神上的痛苦程度、类别都是有区分的,即不同阶级、职业的人遭受精神上的侵犯所表现出的法感情是不一样的。
(1)农民看重自己的土地所有权
(2)军人看重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
(3)商人看重自己的信誉权
4.因此,不同阶级、阶级的人通过保护他们所看重的权利而保护了他们自己的精神生存条件。
六、为什么人们会不为标的物的价值刺激,宁图安逸,而放弃主张权利。
1.胆小怕事的处世观。
2.这种处世观会导致全军覆灭的结果。
3.个人放弃权利时,法就遭到了破坏。
4.国家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如果也抱有胆小怕事的处世观,那么将出现无法无天的后果,这样的结局会危害到每一个人的权利。
七、我们应该排斥这一胆小怕事的处世观,懒惰的道德,把主张权利看做是对自己的义务。
第四章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一、法律只有经过实施才获得生命。
1.主观意义上的法和客观意义上的法的关系是具体权利和法规的关系。
2.具体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
3.一次都未经过实践规范不能称为真正的法规。
二、公法的实施依靠官吏的忠诚,私法的实施依靠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动机,即取决于利益和法感情。
三、如果法感情麻木,又缺乏对利益的关系,权利将很少会被主张,法律将是一纸空文。
四、对被遭攻击的具体权利的保护不仅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权利人对社会的义务,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
1.以敌前逃跑的例子为佐证,私法领域中与不法的斗争是一项共同的事业,是需要万人齐心的。
2.私法上要求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维护法律,在自己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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