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专项评价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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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专项评价导则试行
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专项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冀安监管—[2004]63号)
1适用范围
1.1本导则规定了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定义、内容和程序。
1.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安全评价工作,也适用于非煤矿山生产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04年5月17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3基本原则及定义
3.1基本原则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安全评价要按照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受企业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按照国家局第9号令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本导则的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做出安全评价报告。
3.2定义
3.2.1非煤矿山企业:
是指从事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以及企业的主工艺流程为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和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非矿山企业。
3.2.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评价:
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进行检测检验,调查分析,查找该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判断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2.3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评价:
是指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进行检测检验,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2.4资料审核:
依照文件资料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核。
3.2.5现场评价:
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评价内容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评价程序
5.1委托
5.1.1非煤矿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做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5.1.2委托方要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价审查表(附件3)或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审查表(附件4)中规定的相关资料。
5.2资料审核
5.2.1评价机构按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附件3或附件4中所列的1—12项内容进行资料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5.2.2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现场评价
5.3.1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3.2.1根据现场评价实际情况,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5.3.2.2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3.2.3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进行现场检查。
5.3.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应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3.2.5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建议。
5.3.2.6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5.3.3现场评价内容按附件3的第13—23项或附件4的第13—41项的要求进行。
5.4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价的结论意见。
5.4.2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两种:
5.4.2.1符合安全条件;
5.4.2.2不符合安全条件。
5.5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评价报告的内容。
5.5.1.1安全评价的依据。
5.5.1.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5.5.1.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5.5.1.4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
5.5.1.5定性、定量评价。
5.5.1.6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价概述。
5.5.1.7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5.5.1.8整改情况的复查。
5.5.1.9评价结论。
5.5.2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6评价报告格式
附件3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评价审查表
实施办法审查内容
审查
意见
审查人
签字
备注
1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七、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0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1
制定井喷失控、中毒窒息等各种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2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3
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4
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15
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16
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17
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18
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由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19
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20
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21
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22
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23
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
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附件4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审查表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备注
1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七、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十、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止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0
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1
制订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2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3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14
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15
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16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1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18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19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20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21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2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23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24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25
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26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27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28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29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30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31
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32
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3
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4
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35
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36
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37
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38
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39
钻探工程:
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40
巷探工程:
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41
地质测绘:
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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