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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时评汇总
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时评汇总
热点时评:
“醉驾不一定入刑”只会让人犯晕
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5月9日,高晓松醉驾被刑拘;5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为人们最关注的话题。
但这个时候,却传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不一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声音,真是令人惊诧莫名———难道法律一夜之间变了方向?
5月11日的《京华时报》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
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各地法院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既是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那就应该算是一个比较正式的场合,因此可以想象,张军副院长的这番话影响有多大。
几家门户网站在转载这条新闻时,无一例外地做了“最高法:
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这样的标题,很明显,这是把张军副院长的意见看做最高人民法院的院方表态以及判案依据了。
个人认为,媒体做这样的表态有些夸大其词,虽然张军副院长是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说的这番话,但严格来说仍然只能代表他的个人意见,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更不是什么判案依据。
法谚有云:
除了法律,法官没有上级。
法官判案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上级的意见。
一个很明显的事实是:
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条文中,对醉驾入刑是这样表述的: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它没有所谓“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缀,也就是说,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具体条文,醉驾入刑是没有例外情况的,醉驾,本身已经被立法者认为是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否则也就没必要增设危险驾驶罪了。
正如律师所说,醉驾属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只要实施该行为就存在危险,而不是非要产生危害后果才能入罪。
我的理解,张军副院长所提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醉驾来说,无非就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比如撞到人或撞到车),也即没有造成事实伤害,这样的情况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但悖论正在于此:
谁都知道,像高晓松一样醉驾并撞伤人的毕竟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醉驾者都是在没有造成事实伤害的情况下被交警查到的。
这样一来,醉驾入刑成了只惩罚撞到枪口上的少数派,这也离严惩兼预防醉驾的立法初衷离得太远了吧———醉驾不一定入刑反而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令治理醉驾事倍功半,我想,这也不是张军副院长愿意看到的。
张军副院长这番话虽然只是在座谈会上的一番个人意见,但由于他在讲话中将“醉驾不一定入刑”当成了对地方法院审判的要求,再加上他的特殊身份,这番话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力还是不容小视的。
想象一下,如果一些基层法院果真按照张军副院长的这番话来处理醉驾案,罪与非罪之间将有多大的自由操作空间,换句话说,权力会有多大的寻租空间———很简单,所谓“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很多时候只是凭审判者一言而决。
从这个角度来说,很多人担心“醉驾不一定入刑”会造成法外特权的存在,会让有权有钱者轻易脱罪,并不是没有道理。
要消除张军副院长这番话带来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面澄清关于醉驾入刑的种种疑问,以官方回应解除人们的担忧,让醉驾入刑重新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轨道上来。
如不尽快纠偏,“醉驾不入刑”很可能马上就要成为一枚我们不得不吞下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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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当做禁烟表率
5月1日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的第一天,该细则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不少地方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了禁烟标识,一些服务机构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
但据媒体报道,该新规在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执行现状却令人堪忧,不少公共场所仍然“烟雾袅袅”,禁烟新规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执法尴尬。
烟草每年夺去100万国人的生命,危害可想而知。
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二手烟对人体的危害更大。
国家出台《细则》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十分必要。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室内公共场所环境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控制烟草消费,对于整个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由于我国烟民数量众多,同时吸烟关系公民权利,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一直十分艰难。
之前我国部分地方也实行在公共场所禁烟政策,但大都收效甚微。
在笔者看来,要想让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举措落到实处,一方面除了要加强政策执行力度,加重室内场所经营者的责任,加大对室内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外,政府部门在禁烟、控烟上做出表率非常重要。
政府部门是最重要的公共场所,政府部门本应当是打造无烟环境的表率,但事实上多年来公务人员在单位抽烟现象十分普遍。
一些政府部门的办公室里“乌烟瘴气”,充满烟味,群众进来办事不得不忍受刺鼻的烟味。
与此同时,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现象也十分严重。
以已经曝光的湖北洪湖、监利两县(市)为例,一年的“公务用烟”就达1.5万-2万余条,每条规定的标准是300元-600元,总计所耗约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
这还是两个贫困县,以此估算,全国的“公务用烟”花费之巨可谓惊人。
政府部门“烟味迷漫”和公款消费烟草的泛滥,一方面与我国控烟的政策与决心相违,另一方面也引起公众和社会的反感。
据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对3630人做的关于对公款买烟的看法的调查显示:
98.76%的网友认为政府机关不应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卷烟,98.24%的网友认为卷烟不是政府进行公务的必需品,96.86%的网友认为公款买烟是一种腐败行为,93.22%的网友支持政府制定禁止公款买烟的相关政策法规。
可见,禁止在政府部门吸烟和公款消费烟草制品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关于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早在1993年就有明确规定。
然而,多年来,这一规定流于形式,不仅会议期间公款大量消费香烟,在平时的公务接待中,香烟也几成必备品。
显然,关键之处还在有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让政府和公职人员真正成为减少烟草消费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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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荒”源于利润“掐架”,涨电价岂能包治百病
3月份以来,我国多地出现淡季“电荒”现象。
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预警,今年大部分地区电力供需形势偏紧,预计夏季高峰期华东、华北、南方供需缺口较大。
有专家表示,电煤供需矛盾是造成此轮“电荒”的根本原因,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是上调电价。
让我们且跟着专家的思路来分析“电荒”的端倪。
业内人士表示,“从市场需求角度来说,今年正值“十二五”开局之年,投资项目增多,同时“十一五”末因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而放缓的项目目前有一定的释放,另外,第三产业及居民用电的增长速度加快也导致电力短缺;从供给角度来讲,根本的原因是电煤短缺,还有今年水电发展不畅。
”事实上,这里的“电煤短缺”,并不是真正的“供给不足”,而主要是因为“火电利润近乎于零”,发电企业不愿意买媒发电。
那么,火电利润为何“近乎于零”?
国际油价不断攀升带来运输成本的增加,使电煤价格直线上升,而发电企业卖给电网的电价却不变,其利润空间很小,甚至“近乎于零”,这样,一些发电企业自然会少发电或者不发电。
其实,在发电企业的“上网价”和用户的“销售价”之间,有一个差价,这个差价由中间的电网拿走。
根据电监会2008年度《电价监管报告》显示,2008年的平均上网电价为360.34元/千千瓦时,而平均销售电价为523.10元/千千瓦时,其差价是162.66元/千千瓦时。
电网在成本微乎其微的情况下,获得超额利润。
可见,电力行业内部的体制结构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均衡,“电荒”实质上源于内部利润“掐架”。
如果仅靠专家所说的上调销售价格,发电企业还是没有积极性。
目前较合理、见效较快的解决方案,是上涨上网价,保持销售价,让发电企业有利可图,降低“中间商”的获利水平。
电网获得巨额利润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媒体也不时爆出安徽电力公司一掷3760万元为其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自驾公车的类似新闻。
其高管享受着高额薪酬,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职工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作为垄断企业,不能只要权力、利益,责任却要全社会的消费者“埋单”。
所以,在当前发电企业生产成本上升情形下,电网企业完全可以,也有责任,通过适度降低自身利润乃至高管与职工收入水平的途径,适度上调上网电价,可以取得“一石三鸟”的功效,既促进电力供应,避免增加企业、居民经济负担,造成物价水平进一步上升,还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当然,要告别年年“电荒”“逼宫”涨价的现象,这也只是权宜之计,长远更根本的方法,还是要深化电力行业的改革,理顺机制,平衡利益,化解多重矛盾,转变发展方式,把垄断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多一些投入到太阳能、风力和潮汐发电等安全、清洁的能源上,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格局,而不是时不时地制造出“涨价”的新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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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食品安全不能只靠曝光
据报道,重庆近日查获1250公斤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福尔马林(甲醛水溶液)的血旺。
“甲醛血旺”早在两年前就被当地媒体揭露过,却一直没得到根治,甚至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大行其道。
接连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让大家对表面上色香味俱全的各类食品几乎丧失了基本的安全信心。
从三聚氰胺奶粉到化学火锅底料,从瘦肉精火腿肠到染色馒头,从硫磺生姜到福尔马林血旺,问题食品此起彼伏。
大家禁不住要问,下一个被曝光的问题食品将是什么?
依靠媒体曝光来推动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否太过被动?
怎样才能让监管与惩处更有力有效?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百姓关注,高层重视。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把食品安全关。
颁布食品安全法、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来,食品安全在国家层面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但在实际中,却表现出“一头热、一头凉,一头弱、一头强”的状况,即高层热、基层凉,食品产业弱、地方保护强。
从当前情况看,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意愿、举措还没能传递到基层农场、工厂、市场和监管层。
在各地,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受制于薄弱的产业基础依然散乱,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难以计数,而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监管能力显得捉襟见肘:
人手不够,资金短缺,监管乏力。
再加上GDP至上的惯性思维,一些地方为了带动税收、拉动就业,纵容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经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助长了企业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使一些小隐患积累成大问题。
食品产业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不高,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低,是食品安全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重要原因,但这决不能成为问题食品频现的借口。
当此之时,更要把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举措不折不扣落到实处,用严格的监管和严厉的惩处,破除本不该强大的地方保护,淘汰劣质生产经营企业,逐步改变食品产业基础薄弱的状况。
基层监管执法不能总在媒体曝光之后才有力度。
要让日常监管硬起来,一方面必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齐装备,更新标准,培训人员,提升监管能力;另一方面,必须保持监管的独立性,彻底杜绝监管人员和被监管对象相依共存,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公信力。
保障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
各地各部门既要支持企业发展,也要严格监管。
只有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惩处体制机制,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才能强化对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进其内部管理能力稳步提高。
这虽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却是强基固本之策,各地各部门务必严格落实责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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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禁烟人人有责
公共场所不抽烟,与爱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等良好习惯一样,也是公民素质的一面镜子。
对着这面镜子,我们惟有惭愧。
中国有句俗语:
烟酒不分家。
5月1日起,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室内公共场所取消吸烟区的规定生效。
根据媒体的调查,目前,包括首都机场在内,许多网吧、饭店等并未践行《细则》要求。
一个委婉的说法是,“没有接到有关通知”。
这似乎是一个欲推还就的温情游戏。
耐人寻味的是,在《细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的诸多处罚条款中,并未包括对室内公共场所不落实禁烟责任的处罚。
《细则》所透露出来的信息是:
我希望禁烟。
与之相应,室内公共场所所表达的意思也就是:
我们尽量吧。
在此之前,卫生部就曾经决心在卫生系统率先垂范。
但是,相对于其推行之初宏大的决心,目前的效果不能算差强人意。
这一意料之中的失败,显然给公共场所禁烟的前景蒙上了阴影。
出师不利,效果自然成疑。
在禁烟方面,禁而不止不是新闻,令行禁止才算新闻。
大众对烟的“屡禁不止”,似乎已经审美疲劳,甚至连谴责的兴趣都很小。
公共场所抽烟的痼疾,挟持其强大的习惯力量,宣告了它对卫生主管部门的不战而胜。
据称,北京在奥运会后,曾有对违规吸烟者重罚的动议,但被指不符合实际。
这个“实际”,应该是基于中国庞大的烟民人口,以及国民文明素质的现状。
现代文明的标志应该是什么?
简单地说,应该体现为公民意识,包括自由权、尊重他人、恪守法规、爱护环境等。
公共场所不抽烟,与爱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等良好习惯一样,也是国家公民素质的一面镜子。
对着这面镜子,我们惟有惭愧。
宣传戒烟久矣。
吸烟有害健康,而且危害他人健康,已是常识。
但是,在中国的绝大多数地方,人来客往,烟酒招待,敬烟依旧是热情待客的重要部分。
无论在饭店、会议室、酒席、车站,甚至在电梯,或者“禁止吸烟”的标牌前,我们都会不期而遇不分高低贵贱、吞云吐雾的瘾君子。
今年是我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的最后时限,现在看来,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要想尽快实现这一目标,固然需要加强执法,但同时,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遵守社会公德、谴责公共场所抽烟陋习的舆论也必不可少。
目前,我们在这方面明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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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平”菜价还需创新
政府需要大胆从管理创新上找思路,最大限度地遏制“菜贱伤农”怪圈的反复出现
山东等地的“菜贱伤农”现象,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据称,商务部已开始深入各地调研,而上海等地也开始探索蔬菜价格保险机制。
客观地说,农产品特别是蔬菜的价格确有“大小年”现象,是市场经济的共生现象。
这多少给人留下“菜价伤农难杜绝”的印象。
然而,政府果真“无能为力”吗?
细看此次山东等地“菜贱”原因,一是盲目扩种;二是囤菜“炒菜”,如游资炒作大白菜;三是不必要的恐核心理,使一些收购商拒收大叶蔬菜。
这里有老问题,有新现象,倘不加以重视并切实解决,可能会冒出更多难题,引致更大损失。
针对上述原因,政府的“手”不妨坚持两条原则:
一是大胆管理,因为市场经济绝非放任不管,何况我们也有了多年来保持粮价稳中有升的经验;二是大胆从管理创新上找思路,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怪圈反复出现。
对前一条,社会几成共识;而后一条,还是新课题。
所谓管理创新,首先要特别重视精细管理。
这里的“管”,绝不是基于计划的命令式管理,而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的科学管理,其要义在于科学梳理流程,尽量做到可知可控。
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远超我们的想象,利益链条令人眼花缭乱,但市场是有规律的,当雷同的“卖菜难”现象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其间必定隐含着一定的规律,关键是我们善不善于挖掘总结,能不能够创新有效的管理办法,既管总量又管结构,既管供给也管需求,既管“行业人”也管“闯入者”,这是对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的新挑战。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管理之道只有在与市场之魔的相互“切磋”中才能日进日新,造福大众。
管理创新,还要特别重视危机管理。
全球化和市场化时代容易出现“蝴蝶效应”。
虽然游资炒作大白菜并未成功,日本核泄漏对我国蔬菜安全的影响微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然而,这两大因素却“污染”了市场信心。
信息的失准与失当,促成了现在蔬菜市场的危机。
在信息传播瞬间完成的今天,危机管理尤显重要,企业如此,政府亦如此。
然而,面对信息危机频生的现状,我们目前仍没有十分有效的应对之策。
其实,不仅对菜价需要管理创新,房价、油价、公交车价、出租车价等,莫不如此,只是特点不同、针对性不同、方法措施不同而已。
倘市场主导的方法不能解决矛盾,有必要采取政府主导方式予以调节。
市场不会乖顺听话,相反还常常桀骜不驯,所以,在事涉民生的领域,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管理创新,这样,才有可能减少价格的非正常波动,消解其带来的不合理伤害,让市场更好地服务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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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给力才能告别“天价
把问题的解决寄望于“自我净化”和“道德自律”,往往会延宕诸多深层问题的解决
继河北沧州农信联社曝出的“最牛工资单”有了领导免职、工资清退的处理后,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也决定——“万元餐”的超标部分由个人承担,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天价酒”背后的负责人,受到了免职处分。
但公众对这几起事件的追问依然不断,甚至,这些初步处理结果又引发新一轮热议和质疑。
很多人疑虑:
如果每次出事仅仅是“退还”了事,或者简单处理几个“责任人”,把问题的解决寄望于行业的“自我净化”和个人企业的“道德自律”,往往会无限延宕诸多深层问题的解决。
上述问题的曝光,无一例外都是网友曝出,并非问题单位的自纠自查。
这就让公众有理由担心并追问:
最牛工资单、天价酒、万元餐,这些偶然浮出水面的丑闻,是否只是冰山一角?
的确,上述几起事件的主体,有的是国有企业,有的是金融单位,有的是慈善机构,性质不同、职能不一,各自有着自己的治理规则。
但对于违规甚至涉嫌违法的认识应该是一致的,内部“规定”也必须是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的。
那么,规定与监督、制度与执行之间的距离,为何总是一次次被拉大?
回过头来看这几起“天价”事件,有一些共同特征:
河北沧州农信联社的20万元“最牛工资单”,受益者多是普通员工;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的“万元餐”,声称是“公务接待”;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百万元的“天价酒”,据称也是为了“业务需要”。
这再一次表明:
当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受益者是内部大多数人、是打着幌子下的“公务”活动时,“道德自律”便显得苍白可笑,“自我净化”更易机制失效。
纵然有内部人“泄密”,也往往需要承受被反向“问责”和打压的风险。
而纵观近年来各种腐败浪费丑闻的曝光,之所以不断“演进”,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
事后问责的不够给力,常常给人“不过如此”的遗憾,甚至会让腐败者、违规人窃喜“其奈我何”,很难让人心有敬畏、行有禁区。
离开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也正因此,中央一再强调,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
而制约权力的关键,是对滥用权力者予以坚决责罚。
在这个意义上,“天价酒”等现象的暴露,虽让公众痛心疾首,倒也不失为一个树立“问责范本”的契机。
比如,“天价酒”、“最牛工资单”是否仅仅局限于“内部处理”?
如何解决“万元餐”责任人“只能批评不能行政处罚”的尴尬?
对于这些问题的明确,不仅有助于问责的彻底,也将给后来者很好的警示。
只有真正完善了问责机制,治理贪腐违规问题才不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也只有让问责给力,“天价酒”这类新名词才不至于不断挑战公众的神经,类似腐败事件才有望告别“按下葫芦浮起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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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食品安全的道德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让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唾弃,食品安全才有望得到切实保障
上海“染色馒头”热气尚存,宜昌“毒生姜”仍在熏制,沈阳“兽药豆芽”又在疯长……短短数天内,如此密集的曝光,说明全社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印证了日前温总理的判断:
“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食品生产的确是个良心活。
无论现代化的流水线,还是传统的小作坊,生产过程都可谓“天知地知良心知”,而消费者只能“眼不见为净”。
因此,一个社会如果道德滑坡,食品安全往往是重灾区;反过来讲,提升食品安全指数,道德重建是重要一步。
道德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无需多言。
而如何拯救道德,却是一项系统工程。
一方面,善行义举的弘扬、苦口婆心的劝说固然重要;另一方面,也要警醒:
那些有毒食品制造者,往往也曾是高喊“社会责任”的企业。
这也说明,良心的盾牌并非总是可靠,道德的血液并不总能自我生成,尤其是对企业来说。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在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
”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食品生产者很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
市场经济既是“诚信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我们可以提倡企业流淌道德血液,却必须正视企业逐利的现实;我们可以提倡企业的道德自律,却并不能把“宝”全部压在良心上面。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法律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
事实上,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是因为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或是因为执法者的失守推诿,或是由于问责的过于温柔。
近年来,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此起彼伏,但倾家荡产的商家却十分罕见,监管渎职者被严肃问责的也少之又少。
既然总是打不疼、打不死,既然笃定的收益远远大于预想的风险,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就会发生,不闯红灯就会落后的“红灯效应”就会被放大,避免食品生产企业的“道德风险”也就无从谈起。
其实,发达国家也经历过食品安全危机,如美国的“肮脏食品加工厂”,欧洲的疯牛病,日本的毒大米。
推动各国走出危机的最大启示,是用系统的制度呵护良心,用严苛的法律捍卫道德。
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有制假或售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日本对农产品实施严格的“身份证”制度,建立了可追溯管理模式。
这也正如中央领导一再强调的,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让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唾弃。
有人说,“一张简单的饭桌上,包含了经济发展的全部道理”。
从1993年取消粮票制度至今,中国正在经历一场从“吃饱”向“吃好”、“吃健康”的转变。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能否保证公众的食品安全,事关执政水平和社会信心。
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上升到“面包政治”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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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到“工人”,路还有多远
“有生产没生活”,这是大多数农民工的现实困境。
而他们对安居乐业美好生活的诉求,正日益强烈
将“自己的身心融入城市”,对农民工黄莲梅来说,这个希望正变得真切。
5年前来到吉林市打工的这位环卫女工,几天前面对前来调研的李克强副总理,实话实说自己“悬”了很久的苦恼:
为这座城市打拼多年,至今依然居难定所。
即使是各地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的公共租赁房政策,也只是面向城里人。
这番心酸之语,道出了亿万农民工的一个共同困境:
大部分人都还未摆脱“有生产没生活”的处境。
而农民工对安居乐业美好生活的诉求,正日益强烈。
这是一个长年辛劳、忍辱负重的群体。
他们顶严寒冒酷暑,风里来雨里去。
最脏最重最苦的活,往往由他们承受。
可长期以来,他们居无定所,工资较低,子女上学难、看病难。
一座座楼房盖起来了,一座座桥梁架起来了,他们很开心,但“熙熙攘攘的都市里,哪里才是我的家?
”他们像候鸟一样在城乡间顽强迁徙,编织美好梦想,却不时被现实灼痛。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角色定位,似乎还只是一个“工”。
学者说,廉价劳动力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了取之不尽的人力资源,支撑了经济低成本快速扩张。
企业家呢?
招不到人,就喊“用工荒”;就业压力大了,一句冷冰冰的“企业也要生存啊”,裁员没商量。
城里人呢?
公交车拥挤不堪,地铁站人流如织,农民工常被某些城里人视作“多余的人”,但春节保姆返乡、送奶工回家,又苦苦哀求“留在城里过年”。
这样的一群人,为城市的体面与繁荣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但自身的生活质量与个人尊严却难以顾全。
人口众多,农业大国,工业化、城镇化步履沉重,农村贫穷落后;长期严格的二元结构、根深蒂固的“二元意识”,加大了城乡差距,阻碍了农民进城的步伐,打破了社会公平公正……这些国情与现实,使得“先生产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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