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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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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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可研内容深度规定
DL
ICS27.100
P61
备案号:
J805—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DL/T5375—2008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forcontentanddepthoffeasibility
studyreportoffossilfuelpowerplant
2008-06-04发布2008-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DLGJ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DLGJ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张琳、何肇、余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力。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写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编写深度及程序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DL5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84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
DL/T5158电力工程气象勘测技术规程
3总则
3.0.1为了在发电厂建设中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基本建设程序及方针,规范发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法规、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结合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3.0.2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个重要阶段,发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
可研报告是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基础,是项目单位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是编制发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的重要依据。
3.0.3发电厂项目建设应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策,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积极采用可靠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采用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3.0.4可研报告的编制应以近期电力系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报告。
3.0.5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3年尚未核准的项目,应进行全面的复查和调整,并编制补充可研报告。
3.0.6编制可研报告时,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充分地掌握设计的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承诺文件,并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关协议,签订的协议或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
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单位做好工作。
3.0.7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研报告编制时,应明确其中一个为主体设计单位。
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原始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和归口负责,并负责将各外委单项可研报告或试验研究报告等主要内容及结论性意见的适应性经确认后归纳到发电厂可研报告中。
3.0.8可研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论证建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新建工程应有2个及以上的厂址,并对拟建厂址进行同等深度的全面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意见。
3进行必要的调查、收资、勘测和试验工作。
4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与拆迁补偿原则及范围和相关费用、接入系统、热负荷、燃料、水源、交通运输(含铁路专用线、码头及运煤专用公路等)、贮灰渣场、区域稳定及岩土工程、脱硫吸收剂与脱硝还原剂来源及其副产品处置等建厂外部条件,并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
5对厂址总体规划、厂区总平面规划以及各工艺系统提出工程设想,以满足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的要求。
对推荐厂址应论证并提出主机技术条件,以满足主机招标的要求。
6投资估算应能满足控制概算的要求,并进行造价分析。
7财务分析所需的原始资料应切合实际,以此确定相应上网参考电价估算值。
利用外资项目的财务分析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技术经济政策。
8应说明合理利用资源情况。
进行节能分析、风险分析及经济与社会影响分析。
3.0.9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接入系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勘测、岩土工程、水文地质详查、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部分的可研报告或专题报告,并按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相应审查意见。
3.0.10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审查前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省级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应参加可研审查会,协助审查单位协调、落实有关问题。
3.0.11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的可研报告是上报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依据之一。
咨询机构在出具可研报告审查意见前,项目单位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接入系统、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取水许可申请以及热电联产和煤矸石利用规划等的批复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总论
4.1.1项目背景。
应说明项目所在地区的电力发展规划情况,本项目在地区(省级)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情况和审查意见。
对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尚应简述已有工程的简况。
4.1.2投资方及项目单位概况。
应说明项目各投资方资产性质,项目单位筹建情况及建设资金的来源。
4.1.3研究范围与分工。
应说明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含有关专题研究项目),并说明项目单位另行委托专门研究的项目及进展情况。
当多个设计单位共同完成时,应说明主体设计单位和参加设计单位。
4.1.4工作简要过程及主要参加人员。
应简述工程项目开展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以及参加单位主要参加人员的专业、职务和职称。
4.1.5项目概况。
说明拟建项目所在地概况、报告编制依据、发电厂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建厂外部条件及主要设计原则、投资规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6主要结论及问题和建议。
应从电力市场和热负荷需求等方面简述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从厂址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与经济影响等简要说明工程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概括论述主要结论及问题和建议。
4.2电力系统
4.2.1应阐述本项目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负荷、电源、电网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为电力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等。
4.2.2负荷预测。
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及其评审意见,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性,对本项目所在地区和受电地区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
4.2.3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分析
1应对项目所在电网及受电电网(外送电源项目)所采用的电源项目进行总体描述及分析。
2应进行项目所在电网、地区及消纳地区自本项目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和远景年的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外送项目还应对受电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
对电力系统中的不确定因素和变化因素应作敏感性分析。
3根据电力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校核本项目的合理装机规模、机组投产时间及消纳范围。
4根据电量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确定本项目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5根据系统调峰情况,分析系统对本项目的调峰要求。
4.2.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市场分析,结合项目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点,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2.5项目与系统的连接。
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或项目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定、短路、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定本项目的出线电压等级、出线回路数。
4.2.6系统对项目主接线的要求。
应根据项目规划容量、分期建设情况、供电消纳范围、厂址条件、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发电厂的要求,按照既简化发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项目主接线提出要求。
4.3热负荷分析
4.3.1说明本项目所在地区供热热源分布、供热方式及热网概况,当地环境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及热电联产规划,说明项目在当地(或区域)供热规划中的位置、承担的供热范围及供热现状、与其他热源的关系。
结合能源有效利用等方面的特点,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3.2按工业和民用分别阐述供热范围内现状热负荷、近期热负荷、规划热负荷的大小和特性,说明热负荷的调查情况及核实方法。
考虑热网损失和工业企业最大用汽同时使用系数后,核定本项目的设计热负荷,绘制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4.3.3确定热电厂的供热介质(工业用汽和/或采暖热水、制冷用汽),并确定供热参数和供热量。
4.3.4说明本项目与备用和调峰锅炉的调度运行方式,并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下阶段工作的建议。
4.3.5说明对配套的城市供热管网和工业用汽输送管网的建设要求。
4.4燃料供应
4.4.1项目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对项目拟定的燃料来源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燃料储量、产量、供应点及可供数量,燃煤品质、价格、运输距离及运输方式等资料,分析论证燃料在品质、质量、性能与数量上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的要求,提出推荐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
项目单位应与拟选择的燃料供应企业签订燃料供应协议文件。
对于燃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的发电厂,应说明与厂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管线接口的位置和参数(管径、压力)。
设计燃料品质资料需经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确认。
4.4.2当发电厂建成投产初期采用其它燃料过渡时,应对过渡燃料进行相应的论证。
4.4.3根据本期工程拟采用的燃料品质资料及机组年利用小时数,计算单台机组、本期建设机组和发电厂规划容量机组的小时、日、年消耗量。
对扩建工程应有原有机组的小时、日、年消耗量。
4.4.4应结合煤源(矿点、运量及路径)情况,对发电厂燃煤运输可能采取的运输方式(单独或联合)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经论证提出推荐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专题报告。
4.4.5对锅炉点火及助燃用燃料的品种、来源及运输方式进行论证并落实。
4.5厂址条件
4.5.1厂址概述
1厂址地理位置。
说明厂址所在行政区中的位置及该区的人文状况和社会经济简况。
2厂址自然条件。
厂址(含水源、灰场、铁路专用线或码头、进厂或运灰道路等)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用地类型及面积、拆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工程地质、地震地质、地震基本烈度、地下矿藏资源、水文气象、出线走廊、厂区自然地面标高等情况。
3厂址周围环境。
厂址与城乡规划、开发区、居民区、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河流、湖泊、水库、铁路、公路、机场、通信设施、军事设施等的关系及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
4厂址选择时,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应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厂。
4.5.2交通运输
1铁路。
说明厂址附近国家或地方企业铁路线的现状及规划情况、车站分布及与厂址的关系。
如发电厂燃煤采用铁路运输,应说明燃煤运输的路径、运输里程、运输能力和可能承担的运量以及相邻线路的技术标准;发电厂运煤铁路专用线的接轨站及可能引起的改造工程量、专用线等级、走向及沿线情况、牵引质量和列车进厂方式、厂内配线、机车配置、运行管理方式、交接地点等。
运煤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2水路。
说明厂址附近水路运输现状及规划情况,港口分布及与厂址的关系。
如发电厂燃煤采用水路运输,应说明燃煤水路运输的路径、运输里程、中转港口、可能采用的船型及承担的运量;发电厂运煤航道及卸煤专用码头的位置、等级、型式和泊位数。
航道和专用煤码头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3公路。
说明厂址附近公路现状及规划情况。
如发电厂燃煤采用公路运输,应说明运输路径、路况、可能采用的车型及通过能力,由发电厂至附近路网新建运煤专用公路的长度和等级,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公路运煤可行性研究报告。
4对于燃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发电厂,应说明其采用的运输方式和接卸设施等条件。
5燃料运输应取得相关协议文件。
6对大件设备运输条件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专题研究报告。
4.5.3水文及气象
1应分析说明各工程点的设计洪(潮)水位,必要时应分析说明相应浪爬高;受内涝影响时应分析设计内涝水位,难以确定时可根据调查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分析确定。
在河道管辖区内兴建建(构)筑物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同意文件。
2灰场、灰管线、水管线,应按设计要求分析说明相应标准的设计洪水要素。
对位于滨海及潮汐河口的滩涂灰场,应按设计要求分析说明相应标准的设计、校核潮位和浪爬高。
3工程点位于河道或岸边时,应进行设计河段河床演变的查勘与分析,判别河床和岸边的稳定性。
4对于气象,应按现行DL/T5084和DL/T5158的有关规定,统计气压、气温、湿度、降水、蒸发、风及其他有关气象要素的特征值。
对于采用空冷机组的发电厂,应统计如下特殊的气象要素:
1)典型年逐时干球温度累积频率曲线及计算成果表;
2)最近10年全年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风速及风玫瑰图;
3)最近10年热季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风速及风玫瑰图;
4)最近10年热季风速不小于4、5、6m/s且气温不低于24~28℃各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最大瞬时风速分布表。
4.5.4水源
发电厂水源必须落实可靠。
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评审,取得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在掌握可靠和充分的资料基础上,必要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发电厂拟采用的供水水源和冷却方式(直流、循环、空冷等),并根据冷却水需水量及补充水需水量,说明各厂址的供水水源。
1当采用地下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抽水试验等工作,说明水源地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地下水资源量及允许开采量。
2当采用江、河地表水源时,应分析说明现状及规划条件下取水河段保证率97%、99%的设计枯水流量、枯水位;应进行河势、行洪等方面的分析论证工作;应说明河流冰况、漂浮物及污染情况等,论证发电厂水源及取水设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应根据审批权限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意见;通航河道应进行航运影响论证,并取得航道管理部门同意发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3当在己建水库、闸上或不闭塞湖泊取水时,应说明其设计特征参数、调度运行方式、泥沙来源及淤积等情况,分析说明现状和规划条件下保证率为97%的可供水量和相应水位、保证率为99%的枯水位。
应分析取水点的岸边稳定性。
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发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文件。
4当发电厂自建专用水库时,应编制水库或闸坝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水库设计应按DL5000要求的防洪标准和设计供水保证率,确定水库建设规模与等级。
5当在闭塞湖泊取水时,应根据现状及规划用水分析说明湖泊最大消落深度、消落时间及平衡水位,提出频率97%、99%设计枯水年的设计水位。
6当在滨海与潮汐河口地区取水时,应分析说明频率为97%和99%的设计低潮位,以及潮汐、波浪、海流、泥沙、岸滩演变、盐度及水温等情况;在潮汐河口地区还包括潮流过程、盐水楔运动及冰坝壅水等相关资料。
必要时应进行相关专题报告。
对于工程海域,应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应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海的文件。
当有航运时,应说明航道管理部门对发电厂建设取排水构筑物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航运影响专题论证。
7当采用城市自来水时,应核实自来水厂的取水保证率和批复取水规模,应说明自来水厂取水、净化规模及管网输水能力,城市现状、规划用水量及水量富余情况,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发电厂用水的意见及供水协议落实情况。
8当采用城市再生水水源时,应说明城市污水厂与厂址的相对位置及距离,污水厂现状和规划来水量、水质情况,污水厂规划容量、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及运行情况,水量保证程度及出水水质情况,有无其它用户,市政管理部门对发电厂用水的意见及供水协议落实情况。
此外,还应说明备用水源的可行性及落实情况,其工作内容及深度可参照同类水源进行。
9当采用矿井排水水源时,应说明矿井排水与厂址的相对位置、距离、补给范围、边界条件、水文地质特征及补给水量,并结合矿井开采规划和疏干方式,分析提出可供发电厂使用的矿井排水量、收集方式以及保证程度。
应说明矿井主管部门对发电厂取水的意见。
根据需要说明备用水源的可行性及落实情况。
10对采用直流循环冷却的发电厂,应根据取、排水构筑物的布置和水功能区划管理的要求,论证温排水的影响。
在水文条件复杂的水域应进行温排水的试验研究工作,并取得相关评审意见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11对发电厂拟用水源,应按设计需要提供水质分析资料。
4.5.5贮灰渣场(含脱硫副产品)
应说明各厂址方案可供选择的贮灰场情况及贮灰方式。
应说明各贮灰场与对应厂址的方位、距离,各灰场地形地貌、用地类别(包括荒地、滩地或养殖水域等)、库容,用地范围及灰场边界外500m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户数、人口分布等情况,需赔偿的树木、水产及其它设施。
应说明山洪流量、洪水位、潮水位、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初步探明灰场区域渗漏的可能性,说明建坝材料储量、运输距离及运输状况等灰场的建设条件。
应说明发电厂年灰渣及脱硫副产品弃物量,应结合当地灰渣及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情况,按规程要求提出贮灰场用地面积、堆灰高度和库容,并提出贮灰场分期建设使用的方案;对以热定电的城市热电厂,应按热电联产有关规定设置事故备用灰场。
若利用前期工程已建成的灰场时,首先应说明已建灰场是否满足当前环保要求及治理措施方案,应简述前期工程灰渣量、灰场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说明灰场现有剩余库容及本工程投产时剩余库容,说明现有灰场贮存全厂灰渣及脱硫副产品弃物时的贮存年限。
应说明拟选灰场的用地类型、拆迁量以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有无文物及军事设施等情况,并应取得相关具有管理权限部门的批复文件。
4.5.6地震、地质及岩土工程
对厂址的地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方面的区域地质背景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确定厂址区域地质构造发育程度,查明厂址是否存在活动断裂以及危害厂址的不良地质现象,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并提出防治的初步意见。
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地质问题进行研究和预测,对于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或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意见。
并在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GB18306的规定,确定厂址的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对于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等特殊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厂址区域的地震动参数应采用地震主管部门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当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时,对有断裂问题的厂址进行实地调查和专门研究,分析断裂的活动性,对厂址稳定性作出评价。
根据土层的剪切波速试验资料,确定厂址的建筑场地类别。
当厂址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基土为饱和粉土或砂土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初步查明厂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厂区的地层成因、时代和主要地层的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其变化规律等,提出主要建(构)筑物地基方案建议。
厂址有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时,应查明压覆矿产类别、储量、深度、开采价值及其影响;有压覆文物、古墓等情况时,应探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4.5.7厂址比较与推荐意见
应根据建厂的基本条件和电力系统的要求,对2个及以上厂址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并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规划容量的建议。
4.6工程设想
4.6.1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规划
1全厂总体规划。
应对厂址规划容量及本期建设规模的用地范围,需使用的水域和岸线,防(排)洪规划,铁路专用线、进厂及运灰道路的引接及路径,专用码头、水源地、贮灰渣场、施工区和施工单位生活区的规划布置,取排水管沟和灰渣管的走向,出线走廊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统筹规划,提出全厂用地、拆迁工程量、土石方工程量以及铁路专用线、公路和循环水取排水管线长度等厂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厂区总平面规划。
应进行厂区总平面规划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内容应包括主厂房区方位及固定端朝向、出线方向、冷却设施、配电装置、输煤系统、生产辅助及附属建筑、综合管理及公共福利建筑等各区域的平面规划布置,铁路专用线、进厂道路的引入方位,运灰道路或除灰、渣管线的路径,以及主要管沟(循环水进排水)走廊规划布置等;提出厂区总平面规划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厂区竖向规划。
应根据厂址区域防洪排涝标准,并结合厂区自然地形条件,提出厂区竖向设计方案。
对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以及自然地形条件比较复杂的发电厂,应提出降低土石方工程量的措施;必要时应结合主厂房等主要生产建(构)筑物的地基处理方案,对土石方工程量及用地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4.6.2装机方案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系统要求、厂址条件及大件运输条件,对装机方案及扩建规模进行论证,提出装机方案推荐意见,必要时提出机组选型报告。
当为供热机组时,应根据核实后的设计热负荷及其热负荷特性,论证所选机组型式及其供热参数的合理性。
应对全厂年平均总热效率、年平均热电比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说明。
4.6.3主机技术条件
应对主设备主要技术条件进行论证,并提出推荐意见。
1燃煤机组,主要进行如下论证:
1)锅炉型式、锅炉水循环方式、热力参数、燃烧方式及制粉系统、排渣方式、点火方式、炉架结构材料、封闭型式及锅炉的最低效率、对锅炉NOx排放要求、最低稳燃负荷的要求。
当烟气脱硝不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时,应说明烟气脱硝装置的预留方案,并要求锅炉厂设计时应预留烟气脱硝装置的建设条件。
当采用节油点火装置方案时,应将其纳入锅炉供货范围,以便在锅炉设计中统一考虑。
2)汽轮机结构型式(高中压是否合缸、缸数及排汽数)、热力参数(如单或双背压、进汽及背压参数)、汽轮机的最高热耗值、给水泵驱动方式(电动或汽动)、凝汽器管材等。
当为供热机组时,尚应有机组抽汽方式、抽汽参数与供热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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