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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B证考试重点整理
1956年发布《工程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著名的“三大规程”行政法规。
1963年,五项规定:
(1)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
(2)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关于安全生产教育;(4)关于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5)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200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筑施工企业是五大高危行业之一,事故发生率第一,死亡率第二。
安全事故发生率经历了五次大的起伏。
199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自1998年3月1日在全国实施,中国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从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4年审议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成果:
1、管理理念的发展
2、安全理论的发展:
我国安全生产的理论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
这一阶段经历的时间较长
3、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
4、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发展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发展
6、安全文化建设的发展
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生产企业之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
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
美国企业也讲安全第一。
要求雇员的誓言是:
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现在“安全第一”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国际公认的公理——“安全第一”公理。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劳动保护是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出发,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障。
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1)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管理的目的。
管理的基本特征主要有:
(1)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
(2)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管理的本质是创新。
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改革前,“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改革初,“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改革后,“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
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为一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理应深感肩上的担子,扎扎实实地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所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有13项内容
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
其中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企业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行政职务人员。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成安全事故。
管理有9条基本原理:
(1)系统原理
(2)整分合原理
(3)反馈原理
(4)封闭原理。
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
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
(5)弹性原理。
弹性原理是指在系统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管理必须要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才能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
(6)人本原理。
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
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
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
(7)能级原理。
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
(8)动力原理。
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
(9)激励原理。
激发人的内在潜力。
“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2005年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导,应当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抓安全生产。
(3)“三同时”原则。
(4)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5)“三同步”原则。
(6)“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生产安全隐患也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8)“五同时”原则。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还有:
(1)防止危险因素应坚持的11项原则;
(2)危险性控制的13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为:
(1)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教育措施
(3)安全管理措施。
即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额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共计26个分册,并与2006年6月6日由江苏省建设厅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把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列入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对象,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样,必须经考核合格,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要点:
7条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能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5、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能及时、如实报告生成安全事故
7、安全生产业绩:
自考核之日起,所管理的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
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
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
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
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
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
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而区分的:
(1)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重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
(4)民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类。
(1)警告。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
(2)罚款。
是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
(3)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主体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生产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
(5)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
(6)拘留。
(7)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
(2)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
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使用广泛。
(3)听证程序。
不是一种与简单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4)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
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其中在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不具有那个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
(一)
(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加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39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为13项。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当时的形式提出了12项条件。
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管理目的为: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在3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
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组合
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
有关研究表明,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共计12项: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个特征:
(2)前置性。
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它就难以保证生产安全活动的开展
(3)充分性。
也称作欠必要性。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
(4)约束性。
必须采取强制手段约束(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7)均衡性。
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
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
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在研究其他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吸取其中有益的经验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基本满足了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要求。
基本评价方式共有3种,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特指对具体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等级由各评价表及评价组合表的评价参数综合确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
(1)Ⅰ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
(2)Ⅱ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
(3)Ⅲ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
(4)Ⅳ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5)Ⅴ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
劳动者在劳动保护方面,享有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维护工作时间与休息权利的法律规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1)劳动者保护与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是体现一个国家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2)我国就办不了旨在预防、控制盒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4)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5)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明确项目经理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第一责任人。
按伤害程度分类:
轻伤、重伤、死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潜藏着的祸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被人们发现或者被人们忽视的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件的意外变故或者灾害。
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国内外一些统计资料指出,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触电后6分钟内开始救治者,50%可能复苏成功;触电后12分钟再开始抢救,很少有救活的可能。
在切断电源前应注重伤员身上因有电流通过,已成带电体,任何人不应触碰伤员,以免自己也遭电击。
热烧伤现场救护的主要措施是尽快使伤员脱离致伤因素,以免继续损害深层组织,为下一步的救治创造条件。
电烧伤往往伤口小,基底大而深,所以不能单纯看烧伤部位的面积来衡量烧伤的程度,而应同时注意致伤的深度和全身情况
建筑施工现场的伤亡事故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点和物体坍塌等方面,而这些事故都会造成出血征象。
发生创伤性出血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及时、正确地采取压迫止血法、指压止血法、弹性止血带止血等暂时性的止血方法止血。
伤员经现场止血、包扎、固定后,应尽快正确地送到医院抢救。
施工现场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评价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转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正常运转。
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是包括施工现场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参差不齐、悬殊较大,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问题,集中表现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五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
我们应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封闭原理和PDCA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检查不仅仅是对“物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也应对“人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隐患。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管理要求
(1)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必须以文件的形式确立
(2)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发生隐瞒或迟报缓报事故等现象的发生
(3)施工现场应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和具体措施,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提出管理要求
(4)应明确施工现场报告制度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5)有日常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报告资料的档案管理要求
(6)应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提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
(7)其他管理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背)
(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项目负责人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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