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体系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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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市场体系建设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一、市场体系建设处职能
(一)研究拟订健全、规范省内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规划,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
(三)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四)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安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
(五)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
(六)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
(七)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和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以及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流通行业协会的归口指导。
二、岗位职责
(一)处长职责
1、研究拟订健全、规范省内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2、研究拟订商品流通市场发展规划,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
3、研究提出引导省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4、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负责安排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资金;
5、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
6、审核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
7、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和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以及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全省流通行业协会的归口指导;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副处长职责
1、协助处长组织拟定引导、规范全省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2、根据国家扶持农村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我省引导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及实施办法;
3、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市场建设的有关工作;
4、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订全省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副调研员职责
1、协助处长、副处长拟定引导、规范全省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方面的政策,指导全省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商业领域的政策措施;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审核外商投资全省商业领域项目的立项;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汽车贸易政策要求,组织制订和实施促进全省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流通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全省汽车贸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副调研员职责
1、根据我省流通业发展状况,在制定流通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开展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和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骗取供应商货款等欺诈行为工作;
3、按照《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审核许可、年度监管核查和监管工作;
4、对全省旧货和租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流通行业协会的归口指导,做好行业协会的成立、年检、变更等各项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拍卖企业管理岗位职责
1、对申请设立拍卖企业进行审核许可;
2、对全省拍卖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核查;
3、对全省拍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岗位职责
1、对申请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许可;
2、对全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管理岗位职责
1、对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审核许可;
2、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典当行(分支机构)管理岗位职责
1、对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核;
2、对全省典当行(分支机构)进行年审;
3、对全省典当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确认工作岗位职责
1、对申请设立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进行确认;
2、对全省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限
(一)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2、程序
(1)岗位责任人对政务大厅转来的企业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长审核;
(2)处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分管厅长签发后,审批文件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岗位责任人转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3、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结后
监督部门
厅监察室
0351-*******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经政务大厅书面通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1、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程序
(1)岗位责任人对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长审核;
(2)处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分管厅长签发后,审批文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岗位责任人转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3、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结后
监督部门
厅监察室
0351-*******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经政务大厅书面通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1、依据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程序
(1)岗位责任人对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长审核;
(2)处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分管厅长签发后,审批文件和《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或《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资格认定书》由岗位责任人转政务大厅,由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3、时限
自收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办结后
监督部门
厅监察室
0351-*******
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和《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或《山西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资格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经政务大厅书面通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核
1、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程序
(1)岗位责任人对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长审核;
(2)处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分管厅长签发后,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3、时限
自收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上报许可或确认的决定及理由经政务大厅书面通知申请人。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四、行政管理事项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限
(一)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确认
1、依据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2)《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
2、程序
(1)岗位责任人对政务大厅转来的申请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长审核;
(2)处长核准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分管厅长签发后,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3、时限
自收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设立直销企业的申请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及确认服务网点材料且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上报许可的决定及理由经政务大厅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定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对拍卖经营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2、程序
岗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送处长审核,处长审核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时限
(三)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1、依据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2、程序
岗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送处长审核,处长审核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时限
(四)对典当经营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
1、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程序
岗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送处长审核,处长审核后呈报分管厅长签发。
3、时限
(五)典当行(分支机构)年审
1、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程序
(1)典当行向省商务厅提交提年审材料;
(2)省商务厅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3)省商务厅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4)省商务厅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3、时限
每年1月1日至3月1日。
(六)拍卖企业年度监督核查
1、依据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2、程序
岗位责任人对市商务部门报来的企业年度监督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监督核查印章,由市商务部门送达企业;不合格说明理由,由市商务部门告知企业。
3、时限
每年4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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