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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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草稿)
昌盛社区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全体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对本社区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全体居民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社区居民自治。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妇联、工会、青年团和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共同参与。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每月专题研究一次计划生育工作。
3、根据社区实际情况,配齐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并落实待遇。
4、根据社区工作需要落实计划生育“四级”管理网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6、组织好社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业、个体、下岗等人员的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7、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8、教育党员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
9、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要定期进行考核评比,落实奖惩。
10、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建立公开栏、举报箱,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社区计生管理员职责
1、当好社区的参谋助手,协助社区居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
2、搞好宣传教育,普及育龄人群“五期教育”,搞好宣传发动,搞好各项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3、全面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生殖保健情况,建好管好各类计生台帐。
4、准确、及时地申报、审批、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做好各项计划生育信息报表的上报工作。
5、做好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发放工作。
6、组织好本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康检对象的健康检查及“三生”服务工作。
帮助群众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7、做好流入、流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按规定及时为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支持、协助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好各类活动。
第六条楼院长职责
1、负责对本楼院育龄妇女进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2、组织本楼院内的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健康检查服务活动。
3、掌握本楼院的出生、新婚、死亡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人员名单。
4、掌握本楼院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反映本楼院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门栋长职责
1、掌握本门栋的人员分布情况,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并做好优质服务工作,确保本楼栋内各项计划生育目标的落实。
2、及时向楼院长反映本楼栋的流入、流出、死亡、出生人员的情况变动信息。
3、为本门栋育龄人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参与本社区有关计划生育内容的会议,发挥协会监督职能。
2、在辖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中起带头作用。
3、社区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建立联系户,形成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小组。
4、参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活动。
第三章 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第十条 符合一、二孩生育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生育证申报、审批手续,领取生育证。
第十一条 按政策申请生育指标,做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十五日内向社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十三条 育龄人员应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四条 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政策内怀孕后,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向社区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五条 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者,需向社区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应与社区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期间应随时将自己的现居住地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社区,每三个月向社区提供一次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十六条 当家中有暂住15天以上的育龄人员时,应及时向社区汇报流入育龄人员的婚育情况,并督促流入育龄人员及时办理、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七条 对外租赁房屋时,需与社区签订出租房屋计划生育合同书,提供租房者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 不得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
第四章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
第十九条 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使育龄人员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管理无业已婚育龄妇女要参加社区每年3月、9月为其提供避孕节育健康检查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理在职职工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要将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接管证明》回执单交于社区。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有关待遇和奖励。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因领导不力,不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需向居民代表大会检讨,直至由居民大会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给予罢免,或报请上级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人口统计中每出现一人次新婚错报、孕情漏报或错报、出生错报、出生瞒报或漏报的、计生管理员当年不得评为社区及计生部门的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逾期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三十条 有违反现象的居民户,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不优先考虑其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由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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