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05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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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05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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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0531
文件名称: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文件编号:
BJ/SM03-37-A/0
版本:
A/0编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2018/05/27
分发号:
会签部门
部
门
综合管理部
品质保证部
生产部
技术部
设备部
市场部
财务部
资材部
审
核
V
V
V
V
V
V
V
V
数量(份)
文件修改履历
BJ/SQ02-001-01
修改时间
版本
修改内容
生效日期
修改人
2018/05/27
A/0
起草编写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018/05/27
1.目的
为了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司生产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责任部门、责任班组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相关部门。
3.伤亡事故内容及要求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系指: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综合管理部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内伤亡事故进行定性、定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4.事故分类
4.1、事故类别
①物体打击;②高空坠落;③机械伤害;④起重伤害;⑤触电;⑥火灾伤害;⑦坍塌;⑧车辆伤害;⑨其他伤害(扎伤划伤、爆破、提升伤害、中毒窒息等)。
4.2、事故原因
①、违反操作规程;
②、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③、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④、其他。
4.3、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4.3.1、伤害程度
①、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②、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
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③、死亡。
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工作日计算。
4.3.2、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餐饮及其它非正常生产产生的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3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5.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他快速办法。
5.2、事故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必须立即告知公司安全负责人,有必要的3日内逐级对口报至政府相关部门。
5.2.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逐级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必须告知公司安全负责人。
5.2.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立即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立即汇报至公司相关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5.2.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报至公司安全有关部门。
事故责任部门所属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要求直接报告公司安全有关部门。
5.3、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者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该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恢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5.4、凡各部门生产工作区域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5.5、各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簿(见附表),并详实填记、妥善保存。
6.事故调查处理
6.1、事故调查组组成
6.1.1、轻重伤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6.1.2、死亡事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公司派员参加。
6.1.3、重大死亡事故,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1.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2、事故调查组的基本职责:
6.2.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
6.2.2、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
6.2.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2.4、指明应当吸取的教训,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请其本人署名表达具体内容;
6.2.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签章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6.3、事故批复结案
6.3.1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责任事故后通知事故责任部门,在3日内由综合管理部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轻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
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综合管理部主稿办理批复。
发生事故的部门接到事故批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公司相关部门。
6.3.2、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事故责任部门,在5日内由综合管理部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综合管理部主稿办理批复。
6.3.3、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部门于3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综合管理部。
待公司认定为责任事故后,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15内形成《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
6.3.4、重大伤亡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事故责任部门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3.5、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4、事故调查报告所附证明材料
6.4.1、事故现场图示、照片(物证和伤亡人员全身及受伤害部位)和必要的录像材料。
6.4.2、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和鉴定、认定材料。
6.4.3、相关当事人的笔述或笔录。
6.4.4、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据的正式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和相关病例等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6.4.5、相关当事人的工作履历、任职资质和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考核的有关资料。
6.4.6、发生事故时有关的计划安排、工艺条件、操作情况、设计资料及相关的证明、证书记录等复印件。
6.4.7、相关的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6.4.8、其他相关材料。
6.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过程中,如果伤亡事故等级出现升级,须相应调整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造成的影响或工作需要等,各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事故的提及分析、扩大召开事故处理会议。
6.6、伤亡事故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对定性定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共同的上级领导裁定。
下级单位对事故调查组或者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上级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予以纠正。
6.7、召开责任重大死亡事故处理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6.7.1、事故责任部门向综合管理部汇报,综合管理部向公司提报,召开会议的建议方案,公司同意后主稿会议通知;综合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对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处罚、处分主导意见。
6.7.2、公司综合管理部召集预备会议,确定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讨论通过会议议程。
6.7.3、综合管理部部长主持正式会议。
①、宣布事故处理委员会名单。
②、综合管理部通报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
③、大会进一步调查分析发言。
④、休会;事故处理委员会开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⑤、大会复会,宣布处理意见。
⑥、事故责任部门表态。
⑦、综合管理部部长做会议总结发言。
责任死亡及以下事故的事故处理会议,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6.8、事故结案时限要求:
轻伤事故30天;重伤事故50天;死亡事故60天;重大死亡事故90天。
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提前报经上级同意。
6.9、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完备归档。
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归档材料包括:
6.9.1、对《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
6.9.2、《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6.9.3、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
6.9.4、事故现场图示、照片(物证和伤亡人员全身及受伤害部分)和必要的录像资料;
6.9.5、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和鉴定、认定材料;
6.9.6、相关当事人的笔述或笔录;
6.9.7、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据的正式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和相关病历等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6.9.8、发生事故时有关的计划安排、工艺条件、操作情况、涉及资料及相关的证明、证书记录等复印件;
6.9.9、相关的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6.9.10、加盖安全主管部门签章的伤亡事故登记表;
6.9.11、逐级报送的《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6.9.1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计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6.9.13、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
6.9.14、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6.9.15、由综合管理部注明的工作部门、职务、制成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事故处理会议签到簿;
6.9.16、其他相关材料。
6.10、其他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对多人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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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亡事故 报告 处理 制度 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