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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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
2004-09-20
目 次
前言……………………………………………………………………………………………………………2
1范围…………………………………………………………………………………………………………3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3术语和定义…………………………………………………………………………………………………3
4野外作业基本规定…………………………………………………………………………………………4
5地质测绘……………………………………………………………………………………………………5
6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5
7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7
8海洋地质……………………………………………………………………………………………………8
9钻探工程……………………………………………………………………………………………………9
10坑探工程…………………………………………………………………………………………………13
11地质实验测试……………………………………………………………………………………………17
前 言
本标准的制定考虑了地质工作高度流动、分散的野外作业要求,规定了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技术要求。
本标准覆盖了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并考虑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现有文件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无意包含地质勘探作业中所有必要的条款。
使用者应对本标准的应用自负其责。
使用者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地 质 勘 探 安 全 规 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质勘探 exploration,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4 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4·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4·2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4·3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4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4·5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4·6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4·7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
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4·8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4·9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
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4·10 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4·11 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
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4·12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4·13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14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
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4·15 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d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4·16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
e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4·17 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d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
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
4·18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
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4·19 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
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4·20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4·21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22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4·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
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5 地质测绘
5.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5.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5.3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5.4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了望哨岗。
5.5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5.6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5.7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5.8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5.9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
6.1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
6.1.1 发送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电路。
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Ω/500V。
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关闭高压。
6.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电路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电路。
6.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Ω/500V。
6.1.4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
6.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6.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
6.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
6.1.8 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
6.2 地面磁法勘探
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
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
6.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
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
6.2.3 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
6.3地震勘探
6.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
6.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口保持良好通视。
6.3.4 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
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
6.3.5 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
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
6.3.6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
6.3.7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
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
6.3.8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
6.4放射性勘探
6.4.1 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记档案。
6.4.2 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
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
6.4.3 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6.4.4 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
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
6.4.5 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
6.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
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
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
6.4.9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6.5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
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
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6.5.3 绞车、井口滑轮,应固定平整牢靠。
绞车与滑轮应保持一定距离。
电缆抗拉和抗磨强度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6.5.4 地表各类导线,应分类置放。
电缆绝缘电阻,应大于5MΩ/500V。
6.5.5 井下仪器应密封,与井上仪器、设备连接良好,试验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业。
6.5.6 测井作业中,应密切注意井下情况,根据不同物探测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6.5.7 雷雨天气,应暂停作业,断开仪器、设备电源,并将井下仪器提升至孔口。
6.5.8 放射性测井,执行7.4放射性勘探规定。
6.6 地球化学探矿
6.6.1 野外地球化学探矿工作人员,应配备GPS、手电筒、蛇药、跌打损伤等外用药品。
6.6.2 每日外出作业,应有当日的采样路线、汇合地点及宿营计划。
6.6.3 血吸虫疫区野外作业,应配备高筒套鞋、胶手套。
返队后,应及时进行血防检查。
6.6.4 现场分析药品,应专人保管;现场试验,应保护环境,禁止随地丢弃药品。
6.6.5 野外作业,执行5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6.7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质遥感
6.7.1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国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规,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取得航空勘探飞行权和观测权,并依法接受空中飞行监管。
6.7.2 航空勘探单位,应会同飞行单位、航空管理部门制定、建立应急预案。
6.7.3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由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承担。
安装人员,应具有航空器安装、维修专业技术资格。
飞机体内外航空物探、遥感地质勘测仪器设备安装,应考虑飞机整体平衡、配重。
6.7.4 飞行勘探工作开始前,勘探队应与飞行机组、飞行保障部门召开安全协调会,研究作业区域气象、地理条件,确定飞行高度。
飞机起飞勘探作业前,飞行机组、勘探队应分别对飞机、勘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6.7.5 勘探队长,应了解执行勘测飞行任务的飞机性能及其定检、发动机使用小时等情况。
飞行勘测时,机上勘测技术人员应与飞机机组人员密切配合,随时检查记录飞行速度、离地高度,确保不突破飞行安全边界。
6.7.6 非封闭舱飞机飞行高度4000m以上勘测作业,应装备氧气瓶;海区飞行勘测作业,应配备救生衣。
6.7.7 航空勘探作业,应遵守航空磁测、航空遥感摄影技术规范规程。
6.7.8 航空勘探空勤技术人员,每天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h,168h内最长飞行小时不得超过50h。
6.7.9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6.7.10 航空勘探活动,应执行《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
7 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
7·1 水文地质
7·1·1 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对水井进行调查,应观察井壁稳固情况。
b对钻孔水点进行调查,应熟悉区域地貌、钻孔布置和钻孔深度、结构、形状及口径。
7·1·2 泉水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山泉水源调查,在遇到风暴、悬崖、峭壁、峡谷、雷雨等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b露天泉水源调查,调查人员应确认周围是否是沼泽地或泥泞地。
7·1·3 矿坑水点调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下井调查前,应了解矿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层特点及其变化情况和地下水进入坑道的状态、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点分布、矿井排水系统等。
b老矿区、废弃坑道地区调查,应观察坑道口灌水、草遮盖情况。
下坑观测前,应通风并进行坑内有毒有害水体、气体检测。
C陡峭险峻河岸、容易发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倾斜河岸观测,应采取防护措施。
7·1·4 动态观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a观测员应掌握安全信号含义和发出方法。
b夜间动态观测,观测员应佩戴个人照明器具。
c禁止观测员在草丛、灌木中或其它不易被人发现地方休息。
7·1·5 观测井(孔、泉)布设与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观测孔台应高出地面0.5m。
b选用饮水井或浅井作动态观测点,井口应安装防护井栏。
C选用露天泉井水作观测点,泉井、引水渠、测流池、测流堰等应设置防护栏栅。
7·1·6 抽水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a靠近试验点的渠段及井口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栅。
b压风机抽水试验,高压风管、水管接头应严密、牢固。
c潜水泵抽水试验,潜水泵供电应使用漏电保护器。
7·2 环境地质
7·2·1 梅雨季节,江河流域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制定防洪、防涝措施;高原、山区应防泥石流。
7·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雨水多发季节。
7·2·3 在高原冻土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冬季。
7·2·4 在平原沙漠区,野外环境地质调查,应避开风沙季节。
7·3 工程地质
7·3·1 在工业及民用设施区工程地质施工,对工业及民用建筑物应有监测措施,同时应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网设施的埋设情况。
7·3·2 工程地质野外测试,应遵守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3·3 水上工程地质勘察应遵守10·10·1水上钻探施工规定。
8 海洋地质
8·1 出航准备
8·1·1海洋地质调查每个航次应制定航行、作业计划。
8·1·2每个航次起航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召开本航次航行、作业海区情况分析会。
b对本航次航海图书资料和船舶证书进行检查。
c制定本航次操纵、避碰、防台风、防火和海难应急预案。
8·1·3船舶应提供下列保障:
a出航前,船舶应补满各种油料和生活淡水。
b主食品补给量,应大于计划工作日15天量。
c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生,常用药品、必要医疗器械齐备。
8·1·4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应根据作业海区情况,制定敌情处置预案。
8·1·5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每航次出航前,应向当地海事部门申报作业海区,并发布航行作业通告。
8·1·6海洋地质调查单位在船舶出海作业前,应对船舶进行综合检查。
8·2 海上作业
8·2·1 海洋地质调查作业人员,应遵守海洋地质取样、地震测量、磁力测量、重力测量、钻探、CTD温盐测深、海底摄像等机械、仪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2·2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前,应采取下列措施:
a检查船舶设备是否正常。
b检查水下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接口是否牢固。
c检查绞车、吊机液压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查阅航海图书资料,核实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拟使用设备的安全技术参数。
8·2·3 使用水下设备作业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定:
a船舶操纵,应满足水下设备技术参数和施工设计要求。
b船舶,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悬挂危险信号和旗帜。
c船舶收放电缆尾标,应停车进行。
d收、放电缆,船速应小于3节;拖网作业,航速稳定在2节。
e船上应建立、完善观察了望体系。
8·2·4 特殊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船舶拖带水下设备在渔船活动多或国际航道附近海区作业时,应配备护航船只。
b作业区渔船、渔标、鱼网过多,严重危及作业安全时,应收回水下设备,停止作业。
c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拉力超过钢缆最大扩张力时,应立即降低船速。
d发现半潜状态漂浮物时,应迅速操纵船舶规避。
8·2·5 海上钻探应遵守下列规定:
a抛锚后,应检查锚链受力强度是否均匀、刹车是否紧固。
b按规定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号。
c钻机应按下列程序操作:
离开离合器、启动动力机、合拢离合器、挂挡、启动水泵、加压钻进。
d设置水文气象观察、记录员,海面风力大于6级、浪高大于2.5m时,应停止钻探作业。
e值班驾驶员和水手应进行不间断巡视,保持船舶平稳。
9 钻探工程
9·1 修筑机场地基
9·1·1 机场地基应平整、坚固、稳定、适用。
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
9·1·2 在山坡修筑机场地基,当岩石坚固稳定时,坡度应小于80°;地层松散不稳定时,坡度应小于45°。
9·1·3 机场周围应有排水措施。
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带或雨季施工时,机场地基应修筑拦水坝或修建防洪设施。
9·1·4 机场地基应满足钻孔边缘距地下电缆线路水平距离大于5m,距地下通讯电缆、构筑物、管道等水平距离应大于2m。
9·2 钻探设备安装、拆卸、搬迁
9·2·1 钻塔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安装、拆卸钻塔前,应对钻塔构件、工具、绳索、挑杆和起落架等进行严格检查。
b安装、拆卸钻塔应在安装队长、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作业人员要合理安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塔上塔下不得同时作业。
c安装、拆卸钻塔时,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杆应有足够的强度。
拆卸钻塔应从上而下逐层拆卸。
d禁止穿带钉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业。
e安、拆钻塔应铺设工作台板,塔板台板长度、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f夜间或5级以上大风、雷雨、雾、雪等天气禁止安装、拆卸钻塔作业。
9·2·2 钻架安装与拆卸应遵守下列规定:
a起、放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有秩序地进行。
b竖立或放倒钻架前,应当埋牢地锚。
c竖立或放下钻架时,作业人员应离开钻架起落范围,并应专人控制绷绳。
d钻架腿之间应当安装斜拉手。
e钢管钻架应采用无缝钢管制作,钻架腿要在连接处的外部套上钢管结箍加固。
f起、放钻架,钻架外边缘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钻架与输电线路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最小安全距离(m)
<1
4
1-10
6
35-110
8
154-220
10
350-550
15
9·2·3 钻机设备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a各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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