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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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1
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
2000年8月
1、引言
本《指南》是依据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的规定而制定的。
本《指南》是实施压力管道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南》主要是供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使用,同时,也供执行压力管道评审的审查人员使用,旨在帮助使用人员了解压力管道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及各项规定,并正确执行。
本《指南》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术语
2.1压力管道,是指《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包括其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2.2压力管道元件,指《规定》适用的压力管道的连接或装配成压力管道系统的组成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阀门、补偿器、阻火器、密封件和支吊架等。
2.3《指南》,除另有说明外是《压力管道评审工作实施指南》的简称。
2.4监察机构,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5评审机构,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的简称。
3、总则
3.1压力管道评审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评审工作的依据是《规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3.2评审工作对象
生产、安装《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提出“安全注册”或安装许可证申请(对照《注册办法》附件和《实施细则》第三条划分级别),经受理机构受理,并与评审机构签订评审合同后,方能进行评审。
3.3评审机构
3.3.1评审机构的性质
评审机构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证评审(简称压力管道评审)的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和修理改造等单位的中介组织,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3.3.2评审机构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编写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和评审细则;
(三)负责签约单位压力管道评审工作;
(四)参加由其评审的经安全注册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年度抽查工作;
(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六)负责其聘用的评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3.3本评审机构的工作范围
第一类: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注安全册评审:
第一组:
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支吊架;
第三组:
压力管道用阀门;
第四组:
压力管道用膨胀节与波纹管;
第五组:
压力管道用特种管道元件。
第二类: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
第一组:
工业管道;
第二组:
公用管道;
第三组:
长输管道。
3.4取证程序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的工作程序为:
申请、受理、初审、产品型式试验、联审、审核、批准、发证及通告。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审查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
3.5申请与受理及分级
3.5.1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注册按《注册办法》。
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3.5.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4、评审
4.1总则
4.1.1评审工作分步进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分为工厂审查、产品型式试验和联审。
4.1.2各项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进行。
4.2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的联络
4.2.1申请单位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并鉴定评审合同。
4.2.2评审机构也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络,协商评审工作的具体安排。
4.3评审准备
4.3.1评审工作会议
4.3.1.1评审机构一般以邀请被评审单位参加评审工作会议的形式向其负责评审的单位介绍评审工作事宜。
4.3.1.2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会议上发给申请单位并进行讲解的资料,a.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细则;b.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须有:
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工作细则。
4.3.2咨询服务
申请单位可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与有关咨询服务单位联系,帮助其编写质量手册,建立建全适应其工作需要和满足评审要求的质量体系。
4.3.3评审合同
4.3.3.1一般在评审工作会议后,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签定评审合同。
4.3.3.2评审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评审工作内容、方式和要求,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评审依据,评审时间、费用等。
4.3.4申请单位与评审机构的互访
4.3.4.1为做好评审准备工作,申请单位可随时到评审机构访问,咨询评审技术问题。
4.3.4.2评审机构为落实评审工作或受制造安装单位邀请时,可到申请单位落实评审事宜,及时为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准备工作的技术指导。
4.3.5申请单位应在条件初审前一周将质量体系文件送到评审机构,以供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和了解单位情况。
同时申请单位应依据《指南》和《评审细则》进行一次自审。
4.4条件初审(制造单位工厂审查)
4.4.1条件初审的主要内容有:
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装资格的评审;质量体系模式和质量方针的评审;质量体系组织结构和其人员资格的评审;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和安装工艺文件与质量控制表卡的评审;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以20个质量控制要素为主)的评审;人员条件评审(包括质量体系有关人员考试、考核,焊工考试、考核等);设备条件的评审;制造单位的生产厂房厂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安装单位的安装历史、经济规模和工作条件的评审;其他有关的检查和评审。
4.4.2条件初审的人员组成及审查时间、地点
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组成审查组,审查人员一般为3~4人,审查日期一般为2日。
审查在申请单位进行。
4.4.3条件初审程序为:
首次会议----参观检查----分组审查、人员考试、考核----评审组合议----意见交流----末次会议
4.4.4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包括的内容有:
1)与会者签到;
2)相互介绍成员;
3)评审组组长介绍评审依据的法规和标准、范围、审核方法及程序。
审核结论的报告方式,保密承诺、日程安排;
4)申请单位领导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与取证准备工作情况;
5)评审组组长确定分组人员,申请单位确定陪同、联络人员。
4.4.5参观检查
首次会议以后,审查组对安装单位的基层单位和设备库、材料库、焊材库、理化室、无损检测室、办公条件等进行参观,参观的同时,进行办公条件、设备条件、场地设施等的检查。
4.4.6分组审查及人员考试
4.4.6.1评审组一般分成2个小组进行检查,评审一般以看、听、问、记的方式进行。
评审员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陪审人员交流。
4.4.6.2人员考试或考核
a.考试或考核人员包括:
质量体系责任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b.责任师的考试为理论闭卷考试或通过集中或分组交谈、考核,全部责任师均应参加。
考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法规、标准的基本知识、与本岗位有关的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等。
c.焊工考试包括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
参加人员的选取方法:
GA类、GC1级由申请单位推荐2名,评审组抽取3名。
GB类、GC2、GC3级由申请单位推荐1名,评审组抽取2名。
理论考试内容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规定的内容进行。
操作技能考试项目一般包括管与管的转动口,固定口及障碍焊、管板顶,长输管道还应有管和管的下降焊项目。
通过审查焊工档案,来考核焊工考试及施工质量情况。
d.无损检测人员考试一般以座谈和通过对焊工考试试件射线检测及压力管道复拍片的方式进行。
e.其他人员考试
审查组适当抽取与质量体系有关的人员进行质量体系有关基本常识理论考试或考核。
4.4.7评审组合议
分组审查结束后,评审组集中合议安装单位的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4.4.8意见交流与末次会议
意见交流与末次会议一般合并进行,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评审组全体人员,工厂有关人员(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师,其他人员由厂领导确定)。
意见交流的方式:
评审员逐个叙述其评审范围内发现的问题,工厂有异议时,可在会上或会后澄清。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其主要内容有:
宣读小组审查报告及评审报告;报告会签(由工厂法定代表人在会签栏上签字,由陪审人员在小组审查报告上签字)。
厂方领导表示对评审结论的意见及下一步的打算。
末次会议后,评审组将初审报告交付工厂,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4.4.9初审时申请单位应准备的资料有:
a.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各种记录、表卡等)
b.质量体系各种要素运行材料
c.证照包括:
企业法人证书、资质等级证书、荣誉证书(优质工程证书、先进单位证书、3A信用单位证书、企业实力排名证书等)、技术人员资历证、学历证明、焊工证、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特种人员职业资格证、计量资格证、射线作业许可证、ISO9000认证证书等。
d.设备档案、工程档案、焊工档案、焊评档案。
e.文件总清单及相应标准。
4.5安装质量评审(生产单位的产品型式试验)
4.5.1安装质量评审一般在条件初审后进行。
评审机构组成安装质量评审组,每次审查组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1~3次进行,审查在安装现场进行。
4.5.2交审工程的选择:
安装单位应根据申请安装许可证的级别选择相应的交审工程,同时申请二个或三个类别时,应从其主要从事类别中选定。
4.5.3除主要从事安装压力管道类别应有交审工程外,其余类别有条件时也应有交审工程,但也可用有代表性的历史工程交审。
4.5.4工程审查的时间由申请单位与评审单位共同商定,交审工程应按规定的要求经监察机构审批备案,并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4.5.5安装质量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技术资料、技术准备、材料、焊评、设备条件、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验热处理、水压试验、泄漏性试验、重要过程总体验收交工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审查等。
4.5.6检查的项目按过程的重要程度分为关键项各一般项,关键项目应有尽有100%合格,一般项目应85%以上合格。
4.5.7安装单位在工程审查时应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
工程施工的准备资料(包括技术、合同、审批表)、人员资格证书、质量体系进行及各阶段的施工记录、报告、交工技术资料及监检证书。
4.5.8安装质量评审后,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交付安装单位,同时报送受理机构。
4.5.9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在工厂审查初审结束后,应将初审时确定的典型产品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型式试验单位进行型式试验,有实验条件的单位也可邀请型式试验专家在制造单位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报告不少于一式三份,一份给委托单位,一份给评审机构,一份给受理机构。
4.6联审
4.6.1联审前有关事宜。
a.申请单位应在联审前一周将条件初审和工程审查整改报告交评审机构。
b.评审机构应在联审前将条件初审报告,安装质量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等交受理机构,向受理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并商定联审时间。
4.6.2联审的主要内容有:
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确认,对安装单位条件和初审工作结果的确认,安装质量评审确认,对初审提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确认。
4.6.3联审组的人员组成及审查时间、地点
联审由评审机构组织,审查人员一般为5~6人,一名受理机构代表,3名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1名省或市监察机构代表,受理机构代表为联审组组长,评审机构的负责人员任副组长。
审查日期一般为1日,审查在申请单位进行。
4.6.4联审程序为:
首次会议——参观检查——分组审查——联审合议——意见交流——末次会议。
4.6.5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联审组组长主持,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与会者签到;
2)相互介绍成员;
3)评审组组长介绍联审依据、目的、审核方法及程序、主要工作内容、日程安排;
4)申请单位领导简要介绍本单位基本情况、取证工作情况及条件初审,工程审查后的问题整改情况;
5)评审机构代表简要介绍评审工作情况;
6)评审组组长确定分组人员,申请单位确定陪同、联络人员。
4.6.6参观检查
首次会议后,审查组对基层单位和设备库、材料库、理化室、无损检测室、办公条件进行参观,参观的同时,进行办公条件,设备条件、场地设施的检查。
4.6.7分组审查
联审一般分成条件管理组及工程质量组二个小组进行检查。
4.6.8联审组合议
分组审查结束后,评审组集中合议安装单位的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4.6.9意见交流与末次会议
意见交流与末次会议一般合并进行,末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评审全体人员,工厂有关人员(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及责任师,其它人员由厂领导确定)。
意见交流的方式:
评审员逐个叙述其评审范围内发现的问题,工厂有异议时,可在会上或会后澄清。
末次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其主要内容有:
宣读小组审查报告及评审报告;联审报告会签(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机构代表、行政区主管部门代表、工厂法定代表人在会签栏上签字,由陪审人员在小组审查报告上签字)。
末次会上,由申请单位代表对评审工作及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表态。
末次会议后,联审组将联审报告交符工厂。
4.6.10联审后的有关事宜:
联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但仍须进行整改并经评审确认的安装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将联审整改报告交评审机构确认。
4.6.11联审时工厂应准备的材料:
a.初审时准备的材料;
b.交审工程档案;
c.条件初审与工程审查的整改报告。
5、发证与公告
5.1联审组在联审结束后将联审报告报送受理机关审查批准。
5.2对于受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由受理机构颁发“安全注册证书”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6、附则
6.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在取得安全注册证书或安装许可证后,所从事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产品和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必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和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6.2持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报告。
6.3本《指南》未尽事宜,使用者请与评审机构联系。
7、本《指南》自2000年8月28日起实施。
200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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