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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资料
重点概念:
1、经济管理主体:
(P101)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济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
2、经济活动主体:
(P101)主要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企业的个人等。
3、合作社(P118):
合作社的经营部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4、国有企业(P118):
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企业国有,一方面说明它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资本联系;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要受国家的控制和监督。
5、特殊企业(P143):
是相对于普通企业形态或形式而言的,是指依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他们依法从事政策性经验或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职能,或者从事军工、航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活动。
6、限购排挤行为(P211):
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儿限定他们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7、商业贿赂行为(P211):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力物力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非明折明扣)
8、虚假广告行为(P211):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9、商业秘密(P211):
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产品(P257):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商品经济社会中用作商品交换关系客体的,并且由有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的产品,实即商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确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11、产品质量(P257):
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使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12、缺陷(P266):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3、市场调节价(P275):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14、政府指导价(P275):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其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15、政府定价(P275):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16、金融(P428):
金融作为货币资金的融通,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17、人们币发行(P432):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入人民币现金的行为。
18、商业银行(P433):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重要问题:
1、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经济法的对象发生在直接物质再生产领域,并且具有经济目的性。
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直接赋予经济规则的法律效力。
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
(2)政策性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及时应对万变之经济生活,以求兴利避害。
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首先,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律的效力;再次,政策因经济形势,需要而经常发生变化,经济法也受其影响;最后,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3)政府主导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公共、集体利益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
(4)综合性经济法是基于公私法兼顾融合在许多方面的具有综合性的特点,首先,综合性是指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其次,综合性又指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最后,经济法是在其调整中处处体现着统分结合,指导和规制相结合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精神。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大致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的或经依法授权的承担的一定的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者公司等组织,如中国常见三峡工程开发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店等
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指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的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的个人等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的主体。
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大体可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法定或由政府授权的一定的政策性职能或管理职能则是各个领域特殊企业的一种共性。
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领域里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如我国的三大政策性银行,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是有开采和管线运输,铁路等;非自然垄断的法定垄断领域,如航天、军工、邮政、造币、黄金和烟草等的经营。
3、竞争领域和公共事业的特许经营。
为了公共利益而实行的控制竞争,政府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或经营价格等直接规制,如中国邮政,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各城市地铁。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总公司。
四、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依照我国《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
1、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就、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损害和扰乱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关系
3、不正当竞争者在客观上,必须有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事实。
4、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
5.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政策性:
(1)自主定价权。
自主制度市场调节价格;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诚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2)建议权;主要是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建议权。
(3)检举控告权: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6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主管部门明码标价的要求,注册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不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7.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围<439>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的存款的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8.税收的概念和含义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含义:
(1)税收的目的:
实现国家的各项职能
(2)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
国家征收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3)税收主体:
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实施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一般为国家税收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可以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反对其来源于该国所得征税;
(4)税收的形式特征:
具有强制,无偿和固定“三属性”。
(5)税收不具有惩罚性。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
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
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与规律
1、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经济管理关系。
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四、经济法的本质属性
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进行控制、避免过度竞争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根本性原则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一、经济法的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联系与区别(p77~80)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合法主体能按照自己真实、自主的意愿参与经济关系及与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愿能够正常地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主的竞争环境。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中试相辅相成的。
详见(P79第二段)
2.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之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式与行政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关系。
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
三、经济发的体系
主要是一体两翼。
一体——经济法主体;两翼——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按照经济关系及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可分为:
1经济组织法。
主要是指企业法
2经济管理法。
综合职能管理制度:
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会计等。
行业管理制度:
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制度。
3经济活动法。
经济合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六章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两个基本含义(P100)
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有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参与者。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P108)
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国务院及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3特殊企业。
包括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后控股管理的企业。
前者承担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关的管理职能,如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政府银行。
后者不经营具体业务(如投资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银行)。
4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如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第七章企业概述
一: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p114—p119)
企业是经营行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市场,同时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分类:
1)传统的典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合作社和国有企业。
3)我国的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
企业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p120—p122)
1)特殊企业法,“一法一企”
2)普通企业法,各类企业的核心法规和相关及配套法规的模式。
三:
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构成要件(p123~p124)
现代企业制度: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要件:
1)所有者支配,2)企业及资本经营的市场化、契约化
对私有制及其主导的企业来说,满足以上两个要素即可,而对于国有企业或由共有主体主导的企业来说,还需要第三个要素——国家需要一套高效廉洁的文官制度
第十一章市场竞争法
一:
市场竞争法的含义及特点(p207)
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
特点:
1)竞争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个体竞争;2)竞争是由双方经济力量的相互抗衡而引起的3)处于劣势地位的竞争者总是企图摆脱自己的不利地位。
4)是通过竞争者个体的排他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p210~p212)
1:
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品牌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起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权利人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④、明知违法,而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
6、降价排挤行为。
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除外: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将至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欺诈式的奖售、不当推销的奖售和高额抽奖式的奖售)9、诋毁伤愈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三、对不正当经侦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
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P213)职权:
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处罚权
四:
不正当经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P213)
民事责任: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则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应等于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此外,还应承担调查的合理费用。
其他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盗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六、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四种垄断行为(P216)
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七、垄断协议——也就是指卡特尔,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分为两类: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
垄断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不允许擅自行动
2、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
3、经营者的行为又须在客观上限制或妨碍竞争的效果
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标准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
2、两个经营者合作市场份额达到2/3
3、三个经营者的合作份额达到3/4
其中23项的份额不足1/10不具备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的影响的情况。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在集中之前,由于经营者此昂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a初步审查——30日内收到文件
B进一步审查——90日
使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相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者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的政策的法律制度。
我国《发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范围:
A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的保护
B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C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
D经营者集中的控制的豁免原则
第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的,由国家的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法的调整范围:
1、主体、消费者,包括个人和购买生活消费品满足本单位个人成员消费需要的组织
2、客体生活消费资料包括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3、关系消费这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品性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三,消费者的权利《p243-p245》
1保障安全权(人身和财产安全)2知悉真情权3自在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依法结社权7知识获取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四,经营者的义务
1,以法定或以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做虚假宣传的义务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据和单据的义务
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8承担“三包”和其它责任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4仲裁5向人名法院提起诉讼
六,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1,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1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的其中一方要求赔偿
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2,消费者必须先向特定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的
1因为商品本身质量/数量问题,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柜台租赁期到期之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④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
A:
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同时,也可以请求行
政主管部门惩处经营者;B:
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7、民事责任(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赔偿请求?
P252-P253)
1、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
主要以修理、重作、更换和赔偿等方式承担责任。
2、致人伤害。
对于一般伤害,经营者应承担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致残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3、致人死亡。
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4、侵犯其他人身权。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5、造成财产损坏。
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换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6、违反“三包”约定。
三包期内,如两次维修后不能满足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换货。
7、欺诈行为。
经营者的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第13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P259)
客体:
即前述产品范围,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除外情况有:
①建设工程②军工产品③初级产品
2、因产品瑕疵而发生的合同责任。
(P264)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自己的承诺时而应对购买者承担的民事责
任。
责任形式:
修理、更换、退货,若有损害,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民事责任(P266-P267)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条件:
①产品有缺陷②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损
害③因果关系
免责情况: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品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条件:
⑴、产品有缺陷⑵、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外的伤害⑶因果关系⑷销售者有过错
3.、责任形式
⑴、人身伤害。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主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人所需的生活费及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及费用。
⑵、财产损失。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4、产品责任时效
⑴、诉讼时效。
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时效为1年。
⑵、请求权时限。
要求赔偿的请求权限为10年。
但未超过表明安全期的除外
四、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1、产品质量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为)P268
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⑶、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⑷.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⑸、伪造产地,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及质量标志
⑹、产品标志、有包装的产品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2、行政责任形式(P269)
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公平更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的调整对象(P273)
1、价格的制定关系2、价格的运行关系3、国家调控价格总的水平关系
4、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广大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关系
二、我国的价格形式(P275)
1、市场调节价2.、政府指导价3.、政府定价
三、政府定价的范围(P276)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四、政府的定价目标(P276)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其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五、政府定价的依据(P277)
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2、市场供求状况
3、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要求4.、社会承受能力
六、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政策和措施(P278)
1、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2.、设立价格调节基金3、建立价格检测制度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采取限制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如果出现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时,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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