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汇编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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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汇编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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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汇编2
****应急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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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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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沧州沧海文化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对风险和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证员工安全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之《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生产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明确“为什么做、谁来做、何时做、怎样做、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到快速反应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教育、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结合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审核和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每年对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其他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分局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关键环节,重点部位”形成应急管理体系。
第九条应急预案文本应及时、逐级上报。
各项目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项目部编制、评审的应急预案通过“OA”或其他形式统计上报分局安全环保部和其它主管部门,格式见附表,各级应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库。
同时,还应将相关内容及时填报项目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管理
第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责任部门负责编制,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地方政府政策要求;
二、保持与上级和兄弟单位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充分考虑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地质条件、区域自然灾害、重点施工和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通俗易懂,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应急预案
(一)总则。
包括现状、风险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危险性分析。
包括单位概况和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责任体系等;
(四)预防与信息报告。
明确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发布的程序;
(五)应急响应。
包括应急预案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应急结束等;
(六)信息公开。
明确向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事故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和程序以及通报原则;
(七)后期处置,恢复生产。
主要明确污染物处理、生产秩序恢复、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善后赔偿、应急救援评估等内容;
(八)保障措施。
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设备保障、生活保障、医疗保障、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九)应急预案管理。
包括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修订、备案、实施、应急评价与完善、责任与奖惩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风险分析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的具体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可以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处置程序
明确事故及事故险情信息报告程序和内容、报告方式和责任等内容。
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具体描述事故接警报告和记录、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指挥、资源调配、应急救援、扩大应急等应急响应程序;
(四)处置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处置原则和具体要求。
三、现场处置方案
(一)风险分析。
主要包括:
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事故发生的可能时间、事故的危害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
(二)应急工作职责。
根据现场工作岗位、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应急工作分工和职责;
(三)应急处置。
主要包括:
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报警负责人以及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
(四)注意事项。
主要包括:
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四、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五、附件。
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规范化格式文本,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和有关协议或备忘录等。
第十四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项目部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项目部应全面分析生产、生活和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在环境因素识别和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其危害程度,并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辨识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项目部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项目部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七条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单位、项目部均应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应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之《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控制程序》要求;各级工程技术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地质条件、环境因素和施工方案及时拟定存在安全风险工序、部位的应急预案。
交通、火灾、突发事件、危化品、安装拆除以及群体性职业健康安全等应急预案由对口部门拟定。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各层级应急预案,应当报业主及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条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报送和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一条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三十二条分局机关各部门、各项目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本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修订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第三十四条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
各类应急预案根据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E&OHSMS)之《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控制程序》要求,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对其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评估、修订。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公司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的适用情况。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员工生命安全保障和现场处置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应急预案应通过会议、文件、宣传等多种方式传达到每一名员工,使之在遇到危险时能做出正确反应,防止事故扩大蔓延,降低事故损失。
单位应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明确应急演练的课题、演练的队伍、演练的程序、演练的方法和演练的目标。
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实地专项演练或综合性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达到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指挥机制、协调处置程序、检验实战效果、改进应急预案的目的。
第四十条根据事故预防重点,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各项目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工程截流、防汛措施、大型设备安拆等重要工序应在施工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四十一条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明、针对性强。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第四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六章应急预案实施
第四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应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上级单位上报包括事故或灾害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以及所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的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
各级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需要协助、支持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上级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请求,当地政府接手救援后,应服从当地政府的指挥和调度,防止产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四十四条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
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视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沧州沧海文化产业园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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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警预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沧州沧海文化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监控与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防控及安全预警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制订安全生预警预报制度。
一、安全风险分析内容包括
(一)当月安全生产情况;
(二)当月安全生产风险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下月安全生产防控措施;
(四)安全检查、自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五)安全性评价问题整改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
(七)隐患排查情况及应急管理等内容。
二、预警监督管理
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的程度,将危险源的等级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预警的方式逐级上报,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三、安全风险分级
(一)预警管理分三级管理,即班组级、场队级、项目部级。
(二)预警管理标准分红、黄、蓝三级。
四、预警识别
(一)项目部依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程序》进行识别危险源。
>320极其危险,不能继续操作;
5级160--320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4级70--160显着危险,需要整改;
3级20--70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2级<20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1级
根据识别D值结果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预警控制。
(二)预警确认及发布
项目部根据危险源控制确定预警对象并制定控制措施。
项目部进行危险源识别并制定控制措施确定预警对象,经项目部讨论确定后发布预警信息。
五、预警监督管理
项目部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的程度,将危险源的等级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预警的方式逐级上报。
重点加强对重大风险、特种设备等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重点关键区域及部位的监管工作,设立专职人员定期检查记录,强化监控管理,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6、附则
(一)本办法由沧州沧海文化产业园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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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沧州沧海文化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公司及分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管理是指对项目部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应急工作原则
(一)应急管理工作坚持“应急与预防并重”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协调”的原则。
(三)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早控制”和“科学应对、反映迅速、统一指挥、职责明确高效运转、救人优先”,力求把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
(四)应急物资实行“专业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专项使用、定点存储、统一标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和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伍对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项目部、班组分别是应对相应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项目部经理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业务主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第七条项目部成立由项目部经理为组长,项目部其他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项目部应急管理工作,是项目部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分局级应急预案。
(二)全面指导项目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三)落实政府及上级单位有关应急工作的指令、通知。
(四)负责指定人员到现场指挥应急抢险工作,对应急抢险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决策。
(五)审定对外发布和上报的事件信息。
(六)负责审定下达和解除预警信息、负责下达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指令。
(七)应急响应结束后,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评估和总结。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环保部,是项目部应急管理的常设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主任兼任,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分局应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一系列文件指示精神和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的会议决议、有关要求等;
(二)负责24小时应急值守,接收事件报告,并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予以记录,并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主任,同时与事件发生单位密切联系,跟踪事件的发展状况;
(三)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组织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审核、发布和管理备案等工作;负责制定、报批和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培训计划;指导所属项目预案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应急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应急项目的审批;
(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制度的编制、落实,制订应急物资和装备配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的定期检查等;
(六)负责应急队伍建设,制定应急队伍的培训与演练计划等;
(七)组织对所属项目的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队伍等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八)负责与项目部属地就近的各联动部门、单位的业务对接;
(九)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应急管理、处置和保障工作。
(一)综合管理部
1、负责项目部有关公共卫生、社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部门职能分工落实应急指令。
2、负责项目部级总体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专项预案及相应现场处置方案制(修)订、专业评审、培训及演练工作。
3、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和应急值守,保持应急状态下与分局
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应急指挥部、分局各职能部门及项目部的应急联络。
接收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跟踪监控事件动态,做好信息接收、汇总、报告、发布及指令接收传达工作。
4、负责组织调动和协调项目部内应急资源,根据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物资需求和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分局外部应急资源。
5、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维护项目部的正常工作环境。
6、负责项目部暴恐及治安、消防、交通事件等应急归口管理工作。
7、负责应急文化建设工作。
8、负责舆情信息收集及舆情引导工作。
9、负责新闻突发事件、消防、交通等专项预案制(修)订、专业评审、培训及演练等工作。
10、依法监督项目部员工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和补偿、抚恤等工作。
11、参与有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2、负责应急工作过程的监督,对履行职责不力、违规违纪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3、受理群体性上访人员所涉及到的人员的举报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和琉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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