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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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细则
附件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细则
为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维护药品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中标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评审原则
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2实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
1.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1.4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考虑不同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保障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的原则。
1.5属于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一、二)的区别定价产品,原则上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本细则不再另行说明;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二)的统一定价产品,参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规定,依据实施方案和本细则确定的项目、标准进行评审(以下简称增补药物评审)。
属于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三)的药品,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评审(以下简称其余全品种评审)。
1.6为满足临床需求,对人血白蛋白、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Ⅷ、纤维蛋白原、人破伤风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用乙肝免疫球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等临床供应紧张的血液制品,确定目录范围,按廉价药品方式采购。
采购中心将视供应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动态调整。
2评审方法
2.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评审分为评标和网上议价阶段,及价格评审阶段两部分。
2.2所有投标产品按《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分类方法》(附件1)进行分类,相同分类、相同质量层次的投标产品为同一评审单元;但不同分组的为不同评审单元。
2.3质量层次划分方法
2.3.1增补药物评审不区分质量层次。
其余全品种评审按如下方法划分质量层次:
第一层次:
专利产品、原研制产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产品。
第二层次:
单独定价产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产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产品。
第三层次:
分为A组和B组。
A组:
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国产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的《化学药品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前100家;中药/生物制药分册中的《中成药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前50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B组:
除上述外的其余产品和所有委托加工产品。
2.3.2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个质量层次认定要求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委托加工的产品除外)。
除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文件外,其余有关层次和定量评价加分指标认定的资料应由投标人主动按照要求提交,并提出认定申请。
2.3.3采购中心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方法对材料进行审核;存在异议的,组织专家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2.4同评审单元投标品牌(每家生产企业计为1个品牌,下同)数量多于3个(含)进入评标程序,通过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中标产品;少于3个的进入网上议价程序。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一、二)的区别定价产品同评审单元投标品牌数量多于3个的也参照上述方法进入评标程序。
2.5评标拟中标产品和网上议价产品进入价格评审阶段(含现场议价或书面议价),通过价格评审的产品确定为中标产品。
3评标方法
3.1评标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拟中标产品。
3.2定量评价:
根据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确定入围药品。
其中质量要素占60分,价格要素占30分,服务和信誉分占10分。
定量评价指标分为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两类。
3.2.1客观指标由计算机系统根据投标资料的审核情况,自动赋分。
3.2.2主观指标由参评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评分。
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的方法计分。
3.3入围和拟中标方法。
通过定量评价,同评审单元的投标产品按照定量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次入围,并结合定量评价确定拟中标产品。
3.3.1增补药品评审的入围和拟中标方法。
入围和拟中标产品数量见下表:
投标厂家
入围厂家
拟中标限制数量
3-4个
2个
2个
5个
3个
3个
6-7个
5个
4个
8-9个
6个
4个
10-12个
7个
5个
13-16个
8个
5个
16个以上
9个
5个
投标厂家数超过5个(不含)的药品,入围产品中定量评价得分前3名的产品直接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其余入围产品进入定性评价程序。
3.3.2其余全品种评审的入围和拟中标方法。
入围和拟中标产品数量见下表:
投标厂家
入围厂家
拟中标限制数量
3-4个
2个
2个
5个
3个
2个
6-7个
5个
3个
8-9个
6个
3个
10-12个
7个
4个
13-16个
8个
4个
16个以上
9个
4个
投标厂家数超过5个(不含)的药品,入围产品中定量评价得分前2名的产品直接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其余入围产品进入定性评价程序。
3.3.3入围方法的有关说明。
同评审单元内,同品牌得分最高的投标产品入围,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产品入围,报价也相同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入围;同评审单元不同品牌之间综合得分相同的,以报价最低的产品优先入围,报价也相同的承诺可供货数量大的优先入围,承诺可供货数量也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的优先入围。
3.3.4定性评价方法的有关说明。
通过专家记名投票表决,按定性评价得票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次确定拟中标产品。
得票相同的以报价低的产品优先,报价也相同的承诺可供货数量大的优先,承诺可供货数量也相同的以企业规模大的优先。
3.4进入网上议价程序投标人应在指定时间段内登录系统,按照网上议价的要求更新报价。
3.4.1网上议价只接受下调的数据更改。
3.4.2报价为“0”的视为弃标。
3.4.3网上议价结束后,所有拟中标产品纳入价格评审程序。
3.5价格评审应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有关参考价和标的价的制作方法,及评审实施方法另行制定。
4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详见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细则分值表(附件2)
5质量层次划分的认定说明(名词解释):
5.1专利产品:
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授予化合物实体专利的产品。
5.1.1化合物专利:
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5.1.2仅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工艺流程等专利的,不视为本文所指专利产品。
5.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或原研制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出具的专利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必须翻译成中文并附公证文书)。
国产药品应提供监测期为5年的新药证书。
5.1.4已认定为原研制产品的,原则上不再进行专利药品的认定。
5.2国家一类新药:
是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设立5年监测期的下列药品:
中药、天然药物是指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有效成份的制剂。
化学药品是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包括:
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治疗性生物制品是指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5.2.1依据药品注册证、新药证书和设立监测期的批准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5.2.2应处于监测期内,且新药证书注明的监测期为5年。
5.2.3投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与药品注册证、新药证书和设立监测期的批准证明文件上载明的一致。
5.3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产品:
是指集中采购公告之日起前3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国产产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产品。
5.3.1依据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证书进行认定。
5.3.2所获奖项应与药品的质量密切相关。
5.3.3生产企业变更的不予认可(不包括厂家更名)。
5.4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产品:
是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目录中的产品(认定到品种)。
5.4.1依据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发的证书原件或清晰彩色复印件进行认定。
5.4.2生产企业变更的不予认可(不包括厂家更名)。
5.5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国产产品:
是指通过并获得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且已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产品。
5.5.1依据认证证书、相应国家(欧盟包括所有成员国)的海关报关单、相关认证过程文件(邀请函、认证检查结论等)进行认定。
5.5.2外文材料必须附中文翻译件及公证文书;原件与中文翻译件内容须一致,否则以中文翻译件为准。
5.5.3投标产品与证书、认证过程文件、海关报关单须一致。
5.5.4已向相应国家出口,依据为本次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的二年内,相应认证国家的海关报关单。
5.5.5委托加工的不予认可。
5.6原研制产品:
是指国家发改委价格文件认定的原研制产品。
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文件,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确定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对剂型、规格进行认定。
5.7单独定价产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产品:
是指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文件认定的单独定价产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产品)。
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文件,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确定的标准、方法和结果认定。
5.8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化学制药分册中的《化学药品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前100家、中药/生物制药分册中的《中成药独立核算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前50家企业生产的产品:
上述排名前100或50家中相关企业为集团公司的,原则上包括已注明的子公司和其他全资子公司(应提供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容明确的证明材料)。
6定量评价部分指标的认定说明(名词解释)
6.1产品质量可靠性:
是指投标产品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记录。
依据本次集中采购公告发布前二年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收载的申报产品和该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的劣药、假药记录进行认定。
6.2网上交易产品覆盖率:
以网上交易数据为依据计算,数据来源参照参考价制作方法。
6.3生产企业不良记录:
以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数据库和浙江省卫生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黑名单记录为依据。
6.4使用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自产原料药生产的国产产品:
是指生产企业承诺,投标产品使用自产的已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原料药(参照5.5方法认定)制得。
附件:
1.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分类方法
2.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定量评价分值表
附件1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分类方法
根据《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1按通用名不同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通用名为药品中文通用名称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中成药的通用名为药品中文通用名称中不包含剂型的部分。
1.1不同通用名的药品为不同分类;复方制剂和单方制剂为不同分类;组成成分不同的复方制剂,组方不同的中成药制剂(包括同名异方),为不同分类;
组成成分相同的复方制剂,组方相同的中成药制剂(同方异名),为同一分类。
1.2光学异构体之间视为不同分类。
1.3不同亚型的药品,如药理效应和临床适应症不同的,视为不同评审通用名,如:
干扰素α-1a、α-2a、α-1b、α-2b、γ视为不同评审通用名;胸腺肽、胸腺肽α、胸腺肽F视为不同评审通用名。
1.4主要化学成分相同,但碱基、酸根、金属元素、晶型、结晶水数量、溶媒、配比、包装或材料、贮藏条件不同的,不区分分类。
特殊情况除外。
1.5*使用以下药材之一作为原料的中成药制剂,且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不同的,为不同分类(须有国家药监部门文件明确标示):
天然牛黄、天然麝香、天然熊胆粉。
1.6长链、中长链脂肪乳视为不同评审通用名,但不再细分。
2按剂型不同进行分类
2.1普通片,含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异型片、划痕片、双层片、浸膏片、可溶片;
2.2肠溶片,含(结)肠溶片、(结)肠溶薄膜衣片、(结)肠溶丸;
2.3分散片、口服泡腾片、咀嚼片、口腔崩解片、速溶素片、舌下片为同一分类;
2.4控释型片剂为同一分类;
2.5缓释片、双释放(肠溶)片、肠溶缓释片、缓释包衣片、长效片为同一分类,但不再细分;
2.6含片、润喉片为同一分类;
2.7口腔粘附片、口颊片、口腔贴片为同一分类;
2.8外用片为单独分类
2.9普通硬胶囊;
2.10肠溶胶囊、胶囊(肠溶)、肠溶软胶囊、肠溶胶丸为同一分类;
2.11肠溶微丸胶囊、胶囊(微丸)、微丸胶囊、肠溶微丸、肠溶微粒胶囊等制剂为同一分类;
2.12控释胶囊、控释微丸胶囊为同一分类;
2.13缓释胶囊、肠溶缓释胶囊、双释放(肠溶)胶囊、缓控释微丸胶囊为同一分类,且不再细分;
2.14软胶囊、软胶丸、胶丸为同一分类。
2.15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干混悬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袋泡剂、泡腾颗粒剂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2.16肠溶颗粒(剂)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2.17控释颗粒(剂)、控释干混悬剂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2.18缓释颗粒(剂)、缓释(口服)干混悬剂、干混悬剂(缓释)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2.19口服散剂、粉剂、干粉剂、冻干粉剂、口服溶液用粉为同一分类;
2.20外用散(粉)、外用溶液粉、撒布剂、撒粉为同一分类;
2.21鼻用散剂、鼻用粉雾剂为同一分类;
2.22口服溶液剂、合剂(口服液)、内服酊剂(既可内服又可外用归内服)、内服酒剂(既可内服又可外用归内服)、露剂、酏剂、胶浆剂(口服)、胶体溶液为同一分类,但区分有糖型和无糖型;
2.23混悬液、口服乳剂(液)、内服凝胶剂、混悬滴剂为同一分类;
2.24口服浸膏剂、流浸膏剂、煎膏剂为同一分类;
2.25脂质体口服液、口服脂微乳、口服脂微球为同一分类;
2.26缓释混悬液、控释混悬液为不同分类;
2.27糖浆剂、滴剂均为单独分类;
2.28外用溶液(剂)、搽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醑剂、油剂、甘油剂、泡沫剂、外用胶浆剂为同一分类;
2.29冲洗剂、含漱剂、灌肠剂均为不同分类;
2.30注射液和粉针剂为不同分类;
2.31*、肌注、静注为不同分类,既可肌注又可静注的归入静注。
静注与静滴不做单独分类。
2.32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归为同一分类;
2.33注射用乳剂、乳针剂为同一分类;
2.34*脂质体注射液、脂微球注射液、脂微乳注射液为同一分类;
2.35混悬针剂、眼内注射液均为单独分类。
2.36软膏剂、乳膏剂、霜剂、油膏剂、糊剂为同一分类;
2.37外用凝胶剂、乳胶剂、胶剂为同一分类;
2.38硬膏剂、橡胶硬膏剂、膏药剂、贴膏剂、橡胶膏剂、巴布膏剂、橡皮膏剂、敷剂为同一分类;
2.39贴剂、贴片、贴脐片剂、透皮贴剂为同一分类;
2.40控释(透皮)贴片、缓释(透皮)贴片为同一分类;
2.41口服膜剂、眼膜剂为单独分类;
2.42牙周缓释膜、口腔内贴膜为同一分类;
2.43其他膜剂(贴膜)为同一分类。
2.44直肠栓和阴道栓为不同分类。
2.45耳栓、尿道栓均为单独分类;
2.46牙栓、牙周条(棒)为同一分类;
2.47眼内植入(插入)剂为同一分类;
2.48鼻用棒剂为单独分类;
2.49阴道片、阴道胶囊、阴道软胶囊为同一分类;
2.50阴道泡腾片、阴道泡腾胶囊为同一分类;
2.51阴道用膏状制剂为同一分类;
2.52外用气雾剂、外用喷雾剂为同一分类;
2.53吸入溶液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混悬液为同一分类;
2.54口腔用喷剂、喷雾剂、气雾剂为同一分类;喷鼻剂为单独分类;
2.55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喷粉剂、粉雾剂、吸入剂为同一分类;
2.56眼膏剂、眼用凝胶剂归为同一分类;
2.57滴耳剂、滴鼻剂、滴眼剂含玻璃酸钠的均为不同分类;2.58滴丸、微丸为不同分类;
2.59缓释丸为单独分类但不再细分;
2.60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为同一分类
2.61丸剂、蜜丸、水蜜丸、小蜜丸、大蜜丸、蜡丸、水丸、糊丸、糖丸、糖衣丸为同一分类;
2.62口服锭剂(口服外用均可的归口服)、外用锭剂为不同分类。
2.63植入剂、缓释植入剂为不同分类;
2.64海绵剂、湿巾、熨剂、洗眼剂、蜡棒均为单独分类;
3按规格不同分类
3.1生产批件(注册证)上载明制剂规格相同的,为同一分类,规格不同的原则上视为不同分类。
3.2注射液按装量分大容量注射液和小容量注射液:
大于或等于50ml的为大容量注射液,小于50ml为小容量注射液。
同为大容量注射液或小容量注射液,主药及其含量相同、浓度不同的视为同一分类(普通大输液除外);
脂肪乳、造影剂含药量相同,浓度不同的视为不同分类;
预混胰岛素混合比例不同的视为不同分类。
3.3对仅以重量表示规格的中成药片剂和胶囊剂,日用量相同的视为同一分类。
颗粒剂等剂型主药及其含量相同,重量不同的视为同一分类。
3.4抗微生物药物和酶抑制剂混合制成的制剂,其中抗微生物药物及其含量相同的,原则上视为同一分类;但临床使用和政府定价确实存在较大差异的,经专家认定后可予以分类。
4其他
4.1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注射器等),预灌封或预充式包装,原则上均不作为分类依据。
但胰岛素制剂中笔芯和非笔芯作为不同分类,特充、预充与普通包装胰岛素作为不同分类。
4.2*附带注射溶媒原则上不作为分类依据,但溶媒为专用溶媒,且因此在临床使用上产生重大差别的产品,经专家认定后可作为不同分类。
4.3*大容量注射液按包装材料划分为玻璃瓶、塑料瓶、软袋3种分类。
5涉及上述标*条款,需要作为分类或合并评审的产品,应由供应商主动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提出认定申请。
6药品分类中涉及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材等有关属性,应以生产批件(注册证)、质量标准及现行版药典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
附件2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定量评价分值表
项目
要素
权重
评价指标
描述
指标
权重
质量要素
60分
生产企业规模(客观)
15分
年销售额8亿以上(含8亿)
15分
5亿≤年销售额<8亿(含进口药品)
13分
3亿≤年销售额<5亿
11分
1亿≤年销售额<3亿
8分
5千万≤年销售额<1亿
5分
年销售额<5千万
2分
产品质量可靠性(客观)
8分
产品质量可靠
8分
该厂非投标品种有劣药记录(本次投标前2年内,下同)
4分
投标药品有劣药记录或非投标药品有2次以上(含)劣药记录
0分
假药记录(本次投标前2年内),拒绝投标
临床质量疗效评价(主观)
10分
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产品
10分
优于其他同类产品
8分
与其他同类产品相当
5分
低于其他同类产品
3分
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产品
0分
安全性评价
(主观)
5分
临床安全性优
5分
临床安全性良
4分
临床安全性中
2分
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
0分
药品包装质量与方便性评价
(主观)5分
包装质量与方便性优
5分
包装质量与方便性一般
3分
包装质量与方便性差
0分
品牌认同度
(主观)
5分
品牌认同度优
5分
品牌认同度良
3分
品牌认同度一般
1分
网上交易产品覆盖率
(客观)
12分
覆盖率超过30%
12分
20%<覆盖率≤30%
10分
10%<覆盖率≤20%
8分
5%<覆盖率≤10%
6分
0%<覆盖率≤5%
4分
附加分项
(客观)
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价格文件注明执行单独标准且定价高于统一定价的产品,或使用进入欧美主流市场实际发生销售的自产原料药生产的国产产品
加3分(不累计加分)
服务信誉要素
10分
服务信誉评价
(主观)5分
优
5分
良
3分
一般
1分
投标人不良记录(客观)5分
无不良记录(本次投标前两年内,下同)
5分
有不良记录
0分
价格要素
30分
投标报价
(客观)30分
价格得分=30×所有低于中位价(含中位价)报价的平均值/报价
注:
1、中位价是指所有报价按照从低到高排序,排位在中间的报价作为中位价(偶数个报价时靠后取,如有6个报价取第4个报价作为中位价);
2、价格得分最高为30分。
主题词:
药品集中采购评审通知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单位。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3月17日印发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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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浙江省 药品 集中 采购 评审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