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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章程两篇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两篇
篇一: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
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
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
年月日
理事会成员一览表
理事会职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或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理事会成员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理事会职务
学历或职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主要学习及工作简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篇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学校名称:
安徽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学校性质:
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校址:
XX市XX街XX号。
第7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8条办学范围:
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办学形式:
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招生对象:
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办学规模:
XXX人/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12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
之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17条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18条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它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19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20条学校资产:
由XXX出资XXX万元。
第21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22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23条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24条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25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26条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27条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28条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29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董事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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