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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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2
第二节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
本节主要专题: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弊病
三、形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弊病的根源
四、本节参考文献
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还是明显的,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这样几点:
第一,稳定了人民生活,保护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社会主义劳动力再生产社会主义再生产得以进行的一个基本条件,一旦劳动力再生产不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再生产也会受到危害,如何保护好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再生产?
应该是在劳动力的生活发生困难或障碍时,提供必要有帮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并不完善,但在上述方面还是作了不少努力,收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解放初期面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一大批失业劳动者,中央人民政府及时发出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1950年6月17日在得到原政务院批准后,劳动部公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用以工代赈、生活自救、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办法,使当时万人得到救济,以后失业被就业所代替,国家全力解决劳动者的就业,有的从农村来的返乡劳动,有的是移民垦荒,转业训练,保障了劳动者的生活来源,1986年,国务院又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使一部分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有了保障。
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可以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在职职工劳动力的再生产起到了保护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年龄、劳动期间得病,不仅医疗费用可以由国家与企业支付,就是工资亦视不同情况可以拿到60%以上,这样职工患病时的生活影响就不很大。
在我们劳保医疗制度中,还规定了职工家庭直系亲属也可享受半价待遇,他们的父母、子女,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因病可报销一半医药费,不仅减轻了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为社会主义劳动力的成长提供了好的环境。
对一些困难家庭的生活救济,广泛开展的“希望工程”都为劳动力再生产开辟了源泉,对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起到了推动作用。
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为这部分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不仅这些劳动者自身劳动力再生产难以维持,而且他们的家庭生活也难以维持,新一代劳动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都会发生困难,社会主义劳动力再生产就难以正常进行。
第二,调动了人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对一个从旧中国过来的工人来说,没有职业保障,没有收入来源是经常的事情。
新中国成立以后立即着手建立一系列社会保障,无疑对他们是极大的鼓舞,对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后发动全国职工讨论,10月薪7日公布《条例》草案的报纸被抢购一空,《条例》的实施深得广大职工的拥护,职工的普遍反映“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
”许多职工把劳动保险比作农民在土改中分得的土地,喜庆生活有保证。
有的职工把准备养老的积蓄全部献给国家,有的把自己的养老地也交给了村政府,[1]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他们初步尝倒了生老病死有保障的幸福。
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改进,社会救济面的扩大,救济性质的变化,对生产的促进作用也更为明显,八十年代开始对贫困户、贫困县的救济从“输血型”转变为抚持发展的“造血型”,1988年这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扶持贫困户万户,当年脱贫万户,脱贫率为%,到1990年,使全国人均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已从亿人减少到4000万人,[2]“造血型”的社会救济,使落后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
兴办福利工厂,既安置了残疾人就业,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也使社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1989年全国福利企业的产值就达265。
5亿元。
[3]
近来又有一些省市与地区,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等,采取免缴保费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不少规定将劳动贡献与养老退休、养老保险联系起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了社会安定,初步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社会保障制度中反映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与贫困家庭的物质帮助,最终来自社会共他成员的劳动成果,劳动者之间的这种互帮互助,既使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得到了救济,又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较为突出是解放以来,办起了遍及城乡各地的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精神病院等,使“老人所养”得到了实现,1988年全国城乡各种福种院达万个,1989年又增加了711个,1989年孤老包户组织由万个增加到万个,包户老人由万人增加到万人。
不少地区成立了残疾人教育中心,残疾人康福中心,老年大学、老年人培训中心、老年人康福中心等。
这些社会保障措施,使孤寡老弱者都得到了社会的很好关心与安置,精神文明风气蔚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成为社会共识。
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社会安定,流浪儿、逃荒者的减少,失窃现象也会有所下降。
而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失业者、待业者的救济与保险,给社会安定更是起到了保证作用,长期来我国没有发生过失业工人、待业工人与政府为敌的恶性事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能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无关联。
社会稳步发展,精神文明蔚然成风,社会主义制度就成为人们向往的理想境界的制度,热爱社会主义不仅是解放初期工人阶级的真实感情,也是80、90年代广大劳动人民尤其是孤寡老幼弱残病者的共同心声。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是比较明显的,但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弊病暴露的也越来越多,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多种不利之处。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些主要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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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弊病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暴露出来的主要弊病有:
它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没有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指在社会成员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运河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护必要生活水平时,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
我国《洗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4]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身性质看,还是从《宪法》的要求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我国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但在实际执行中,社会保障制度的许多享受条件只属于一部分社会成员。
以劳动保险为例,至今在实行也还是1953年政务院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享受对象1956年虽又有所扩大,还是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县级以上集体被规定为参照执行,这样广大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和新出现的“三资”企业职工就没有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他们的生老病死残等还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来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因其覆盖面不广,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十分突出的:
1.影响了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发展的后劲。
农民因没有生老病死残的社会保障,总认为务农低人一等,他们祖祖辈辈为了跳“农门”,一些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年人想方设法离开农村,不少农家子女考上高等学校,可没有几个愿意回农村服务的,农村因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缺乏吸引力,留不住人才,农业生产后劲不足,靠天吃饭始终成为农民的信念,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是普遍提高了,而是在不少地方大步后退了。
2.由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外的职工没有切实的社会保障,人们就业时对所有制的期望《》非常高,大家都想往全民所有制企业里挤,就业的路越挤越窄,即使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干个体户收入要比进全民企业多,人们还觉得进全民保险。
1989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广东富裕后的人们还想钻到全民企业中运河端“铁饭碗”,有人据此认为是全民企业的优越性。
显然这是认识上的错误。
用不同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享受的条件,给国家解决就业问题设置了障碍;也影响了其他所有制成份的适当发展;并且使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流动更加困难。
可谓作茧自缚。
第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急待提高。
与上面一条比较,前者反映的社会保障没有为“社会”服务,这一条反映的是社会保障不是社会办。
这里突出的是存在如下几点:
1.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部门或企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部门与企业自己在搞。
社会保障是社会事业,一般操作的主体应该是该国的政府,虽然我们国家也承担了社会保障中的大量事务,每年为此要支出不少财政经费,但现行社会保障中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险,则是以部门和企业为主体操作实施的,原因主要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取消了统一筹取劳保基金制度,劳保开支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实质上国家将劳动保险负担踢给了企业。
这样做的后果是严重的,造成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劳保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现象,影响了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往往是一些新办企业不仅生产设备先进,经济效益高,而且企业负担又轻,产品成本低,竞争力强。
一些老企业是生产设备落后,退休职工又多,负担重,产品质次价高,难以于其它企业展开公平竞争。
这样做导致新企业坐享其成,缺乏创新压力,老企业是怎么也上不去,连老职工的退休养老也受到影响。
2.资金筹取偏面地依赖国家与集体,没有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运行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国家或企业单方面提供,实现劳动保险经费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
社会救济金全由国家财政拔款,社会福利费支出根据实施项目与实施范围不同,要么由国家支付,要么由企业负担。
劳动者个人基本不掏钱。
这样做造成的是什么呢?
(1)经费来源不足;
(2)享受者权利和义务不明,经费使用具有较大的盲目性,浪费严重。
3.没有建立专项保障基金积累制度,资金缺乏调剂功能。
由于采取了以实报实销,现收现付为主的资金运行制度,资金既没有形成基金,也没有积累,保障资金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与银行贷款。
经费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时期无法进行调剂,人们的各种负担均不一致,畸重畸轻的情况得不到在社会范围内的解决,给国家增添了负担。
第三,保障项目不全,适应不了经济改革的需要。
长期来,我们在理论不承认失业,在实践上又掩盖失业,所以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失业保险项目没有被建立起来,这使我们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用人用工制度等难以正常施行,没有失业保险,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也难以进行。
养老保险制度也很不完善,虽然退休养老已从单由企业负担,转化为部分社会负担的养老统筹,但退休养老金的筹取和享受条件的规定,还不尽合理,人们认为现行制度在搞盈利企业养专损企业,年轻职工养老年职工,经费筹取自然不很容易。
第四,一些保障项目的设置缺乏科学性、边续性和系统性,难以操作。
建国至今,我们的保障项目还是不少,解放初期就有失业救济办法,以后还建起了职工的劳动保险、农村的合作医疗,灾民难民的社会救济等。
但总结一下这些项目出台的背景,无不打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痕迹。
以采措失业救济为例,它仅仅是为了应付旧社会遗贸下来一大批失业人员,是为解新局面他们的生活困难而采取的措施,待这些人的困难解决以后,这个救济项目也就不复存在了,没有从自身体制上来认识社会会不会产生失业问题。
再如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有工伤保险项目,但工伤等级的界定不具体,工伤保险的支付缺乏依据,人为因素就很大。
今天已作为改革措施出台的养老保险问题,人们最初也只是从我国人口迅速老化,不同类型企业退休养老金负担畸重畸轻的角度来认识的,这虽不能说是不正确的,但这样的认识是不彻底的,没有将养老保险与社会化大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联系起来,没有将养老保险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联系起来,其结果还是修修改改的改革,对政出多门现象也听之任之,劳动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都在搞养老保险,以求对保险金的支配。
如果说们总是就事论事地认识问题,就很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针对上述弊病加以改革,不应该允许同一性质的项目,由多家管理的情况存在,因政出多门会导致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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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弊病的根源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病,究其根源是与人们对我国社会经济性质认识不够准确有关。
人们简单地接受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把前者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加以偏面强化,把后者看作是资本主义的加以排斥。
计划经济既被看作是社会主义唯一的经济性质,又被看作是经济管理机制与手段,计划覆盖了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种表现,也就必然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成为高度集中的一种管理社会与经济活动的形式。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劳动就业采取国家统包统配形式,凡到劳动年龄需要就业的劳动力,国家包分配,也就没有失业、待业,建立失业、待业保险与救济也就没有必要了,至于就业者是否愿意接受分配,那只好对不起了,上山下乡,插队落户也是光荣的,城镇青年留城竟被认为会产生修正主义。
没有商品经济,没有竞争,只有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被看作是标准的社会主义。
企业也不需要想方设法寻找生产原料和产品销路,企业之间没有利润指标,盈专职指标,一切都由国家包了,企业自然没有破产,职工也是劳动终身制,没有淘汰失业的危险,到一定年龄享受退休养老,贻享天年,企业对职工退休费的支付,也不以企业经营好坏为转移,国家统一政策,“企业有钱企业付,企业没钱银行付”(用贷款),企业是政府行政的附属物,无忧无虑,什么失业啊,养老保险啊都是没有什么问题存在,不需要这一切。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包罗万象,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自己的轨道,劳动者被当作是经济活动棋盘上的一粒子,放在那就在那,既没有对他们实行科学的管理,也没有让他们能与管理,空喊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也成为一粒棋子,享受什么、享受多少、怎么享受都不需要操心,一切都似乎给安排好了,个人既无权顾问,也不需要顾问,能享受的,不能享受的都一样。
能享受社会保障的人自己一般就不需要掏钱了,可以尽情享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能享受的自己掏钱也不一定行。
这就是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依赖的结果,企业个人积极性得不到发挥,而弊病百出。
一切由都由政府包下来,资金压力就大,负担就重。
这样社会保障的享受面就推不广、社会化程度自然也难以提高;一切都由政府包下来,经费紧张,政策上就只好以那儿摆事实平那儿摆不平来作为调整的依据,怎么可能谈得连续性科学性呢?
一个建立在于本国国情并不相符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那有不产生多种弊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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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建立了基本制度的同时也发布了大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格局已初步形成。
1985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范围。
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组织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试点,1997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8年11月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正在进行改革试点工作。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已经把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列入其中,社会保险法是面向亿万劳动者的,社会救济法是面向数以千万乃至上亿贫困人口的。
如果这两部法律能够颁布实施,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
但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建设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不是立法在先。
然而中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
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首先出台,但我国《社会保险法》在1994年初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后,至今仍未出台。
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很多是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问题时的应急产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法律体系不健全。
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其余组成部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乎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现有的各种条例、决定、通知和规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不能形成配套法律体系,实践中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
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导致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
由此造成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的困境。
这种现状充分反映出建立统一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迫切性。
立法层次不高。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分,应该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
但现实是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涉及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仅有7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且其内容并非全部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其规定也不是主要针对社会保障子系统。
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至少在100件以上,这些行政法规是解决社会保障工作所面临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种现状显然与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符合,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所需的法律支持不相吻合,其结果是导致社会保障立法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律效力低,实施机制弱化。
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其有效实施,由于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不高,导致法的强制性被弱化,法律责任不明确。
一方面,对于违反行为没有严厉的制裁措施和手段,使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行为。
例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挪用或挤占社会保险基金,使得职工的养老金、医疗费和失业救济金的支付出现困难。
另一方面,针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而设置的救济手段并不健全,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救济。
三、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路
目前世界各国均在改革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全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呈多元化发展格局。
在选择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道路时,借鉴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立法技术和成功的具体制度是必要的,但更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借鉴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完备的法律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保证。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社会立法基础上,具有保障的制度化、社会化的特征。
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往往以即时政策为基础,加之缺乏统一的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具有随机性。
社会保障逐步由行政手段为主向法律手段为主转变,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到本世纪初,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步。
社会保障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发展要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德国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支出的过快增长,势必会影响国家积累基金的增长,导致经济增长缓慢或通货膨胀。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年可分配的国民收入有限。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改革应从我国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的经济承受能力,遵循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层次和总体水平。
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德国各种社会保险金的收缴,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网点操作,统一集中于“健康账户”。
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基金管理。
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运营,其原则是将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
我国人口多,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社会保障任务繁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实是一个大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德国对基金运用的审慎态度,严格保险基金的管理。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功能和效应的发挥与释放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作后盾。
一方面,应加强法律规范本身的强制性,尽快建立起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对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金以及在社会保障领域发生的其他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另一方面,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一个渐进过程
各国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发展都是随着本国的经济的发展,呈现社会保障对象由窄到宽,社会保障项目由少到多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费用由低到高的渐进过程。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运行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承受能力。
所以要是社会保障真正覆盖到全国,还需要一个漫长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3.社会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
美国的老年人、残疾人遗嘱保险和健康保险,由联邦政府机关负责举办;工伤事故由州政府负责举办;而失业保险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台办。
美国实行的这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体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与我国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等多层次的社会结构有许多相似之处。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社会保障事务极为繁杂,如试图由一个部门对全国社会保障事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不现实的。
在社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上,也应该以省级统筹为宜而不能盲目追求实行全国统筹。
当然,在分散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加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无疑也是很有必要的,否则难免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的局面。
此外,根据各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特点,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4.要依据我国国情,建立低起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头号强国,仍然坚持实行低保障的社会保障模式,并且这种低保障的社会保障模式仍可能面临财政危机。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生活水平和经济实力还不够高,加上人口多,城乡差距大,因此我们应当在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方面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建立低起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保障要注意社会化,政府注意其强制性
社会保障信息社会化。
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
人数众参,范围广泛、保障项目繁杂、所需的信息资料更是要求详尽,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庞大的信息系统,为每一个人发放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对其进行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全过程的信息管理与服务,该信息系统不仅社会保障各项目可以通用,其他社会化管理(如银行信贷、个人税收监管、国家安全监督、人才流动等)也可以应用,不仅可以大大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6.在资金来源上,实施“三位一体,个人为主”的改革方向
我们应当学习各国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做法,为中国社会保障提供足够的资金。
美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企业和个人,这样的作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我们应发挥各种积极性,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共同分担保障资金,并逐步形成以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为主,以国家为补充的资金结构。
总之,通过上述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我们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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