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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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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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X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XX市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XX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由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本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修订各自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区级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
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村寨的安全防范措施,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
建立以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军、警、地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和林区群众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五)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灾防火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各重点林区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灭火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扑救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导。
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
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驻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2012年10月23日,原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划分为准。
2.预警发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召集气象专家和防火专家,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设施准备工作;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二)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监测通知和市气象局提供的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通过消防无人机巡护侦察、民航发现、地面瞭望、人员巡护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三)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由气象部门对重点火场进行气象跟踪监测并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即时天气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
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1.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股室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同时区应急管理局在与指挥部信息确认一致的前提下逐级报送。
2.立即报告
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的要求,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机构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
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街道)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立即报市级、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二)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必要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部门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高龄人员、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受威胁居民和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火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三)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1.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等级;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处置火情信息。
②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县(市、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③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请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③属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并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准备。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等级;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同时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跨区域专业扑火队支援扑救,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③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区气象局指导、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④根据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⑤协调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级,火势持续蔓延;
②国土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人员造成重大伤亡,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③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①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②协调增调驻军、武警、公安、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增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④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⑤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⑥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⑦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⑧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后期处置
(1)火灾评估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有关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和上级指挥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2)工作总结
各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综合保障
(1)队伍保障
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森林灭火应急队伍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各乡镇(街道)、景区、林场等应组建灭火队,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各地在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不断增强能力建设。
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机构提出增援扑火力量的请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增援并按照《跨区域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见附件)组织实施。
(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输送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区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
(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
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及时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4)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须建立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专业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及通信工具和专业车辆等。
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储备相应的森林防火应急物资,每年对扑火工具要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新补充,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必要的防灭火物资,确保各类机具充足和装备性能良好。
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加大必要的防灭火物资增援。
(5)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森林火灾应急物资保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五、附则
(一)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XX市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实施,原则上五年修订一次。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开展培训和演练。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组职责、跨区域力量组成调动办法
附件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成员单位职责及工作组职责、跨区域力量组成调动办法
一、组成人员名单
指挥长:
XX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
XX区政府办副主任
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XX区应急管理局局局长
XX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
XX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XX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XX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XX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XX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XX区气象局局长
XX区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
XX区网信办主任
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X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XX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XX区消防救援大队中队长
XX国网XX供电公司总经理
XX电信XX分公司总经理
XX移动XX分公司总经理
XX联通XX分公司总经理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由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XX任副主任。
二、成员单位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灾民的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
组织专业力量,调配专业机具,共同做好扑火救灾。
区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卫生部门做好伤员救治、急救药品准备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区医疗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
区对外宣传办公室、区网信办、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负责宣传报道应急处置情况等工作。
负责组织森林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工作。
区公安分局:
组织公安队伍参加扑火救灾,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和火灾案件侦破。
区消防救援大队:
配合组织全区消防队伍实施扑灭火和救灾工作。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负责扑火救灾中的综合调度、信息报送、宣传报道、技术咨询、现场督导和火灾案件侦破等。
区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提供重要时段气象火险趋势预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指挥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
三、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
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消防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
传达市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示,落实区政府安排部署,下达扑火指令;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报告。
(二)火灾扑救组。
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
指导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消防、公安、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派扑火支援力量、装备及机具。
(三)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成。
主要职责:
指导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游客转移和安置,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电力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区联通公司、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组成。
主要职责:
做好应急通信、电力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调拨生活、医药救助物资;下拨救灾资金。
(五)宣传报道组。
由区对外宣传办公室牵头,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区网信办组成。
主要职责:
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区网信办组成。
主要职责:
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四、跨区域支援力量的组成及调动办法
(一)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
跨区域支援力量为XX市XX区消防救援大队、XX市XX区特勤中队、XX市XX区消防救援中队、XX市消防支队和相关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
(二)支援力量调动办法
XX市XX区消防救援大队、XX市XX区消防救援中队和特勤中队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政府申请调动,专业(半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机构下达增援调动命令。
增援各乡镇(街道):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XX市XX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第一梯队;消防特勤中队为第二梯队;XX市XX区消防救援中队和相邻乡镇(街道)应急扑火队为第三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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