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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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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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煤矿行业隐患排查清单
序
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
情况
生产建设煤矿
1
证照
及管理
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
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2
机构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4
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5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严禁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清退、划转。
6
托管煤
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7
灾害防治
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8
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
安全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0
工伤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1
生产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12
事故防
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13
矿井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16
图档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17
开采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18
开拓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和设施必须符合规定。
19
矿井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20
安全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23
采区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25
采煤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6
专项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29
作业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30
制度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36
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微风、循环风作业。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0
通风系统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41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4
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45
风阻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46
矿井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47
气体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49
通风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50
矿井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51
安全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52
瓦斯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54
瓦斯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6
瓦斯防治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57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58
瓦斯抽采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59
突出鉴定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60
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61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
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62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3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64
防突措施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65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
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66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67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68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69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0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
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71
防爆措施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72
安全间距
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3
设备检验
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74
煤层鉴定
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75
图档管理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76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77
消防设施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78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79
外因火
灾防治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80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81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
82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必须符合要求。
83
检测预报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84
井下火
灾防治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85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86
井下火
灾防治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根据防火措施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87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88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89
煤尘鉴定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90
图档管理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91
防尘措施
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92
消防系统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93
井下防尘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94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9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96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7
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98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99
隔爆措施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100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101
顶板管理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102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03
采掘工作面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104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105
巷道支护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符合要求,必须有专项设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106
矿压监测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107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108
冲击地
压防治
矿井有冲击地压相关征兆时,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层,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109
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编制防冲设计。
110
冲击地
压防治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制定并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111
冲击地压矿井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进行论证。
112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满足防冲要求。
113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防冲措施。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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