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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试题范文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试题
(一)》
一、是非题(T表示正确、F表示错误)
(F)1.实行合同自愿的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合同而不受任何任何约束。
(T)2.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应是顺其自然的,完全客观的。
(F)3.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予以追认。
(F)4.所有成立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
(F)5.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T)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T)7.《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T)8.合同债务相互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F)9.抵押与质押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抵押必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质押不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F)10.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T)11.留置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且留置物仅限于动产。
(F)1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T)13.在我国的《合同法》中,要约的生效时间采用了“到达主义”。
(T)14.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应是顺其自然的,完全客观的。
(T)15.对于合同中履行地点不明确时,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T)16.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F)17.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T)18.合同状态的变化是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因。
二、单项选择题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A )内予以追认。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D )内行使。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C)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二十年
4.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A )内予以追认。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5.典当是属于以下哪一种担保方式。
( C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6.抵押法律关系的核心是( C )。
(A)抵押权人 (B)抵押人 (C)抵押权 (D)抵押物
7.在担保方式中,因其最具担保安全效果而被称为“担保之王”的是( B )担保方式。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8.下列不属于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B )。
(A)意思自治原则 (B)制作使用调解书原则 (C)一裁终局原则 (D)独立公正原则
三、填空题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附期限合同的所附期限主要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对方当事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4.担保的方式通常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6.在工程承包过程中,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保函一般会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三个种类。
7.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种情形。
8.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突发事件。
9.合同的履行一般遵循的原则有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0.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11.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将招标投标分为三类:
非限制性招投标、有限度招投标、协议招投标。
12.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13.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就是合同的转让。
14.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担保权人、债务人称被担保人、第三人称担保人。
15.抵押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抵押权。
16.仲裁的基本原则有:
意思自治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
17.《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赔偿损失等。
1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和履行期间性的构成条件。
19.《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0.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
21.合同具有的三个基本要素:
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当事人要订立履行的内容。
22.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3.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可以撤销要约。
24.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5.合同状态的变化是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因。
四、名词解释
1.合同的履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作出合同约定的行为。
即按照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2.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状态,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是影响合同的各项要素的总和,是合同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基础。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签约方在合同签约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
5.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
6.违约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有的责任,或者说,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合同纠纷,又称合同的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争议,或对违约负责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不同看法。
五、简答题
1.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答: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简述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具有的特征有哪些?
答:
民事诉讼具有的特征有
(1)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2)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3)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4)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
4.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答:
不安抗辩权所规定的情形具体是: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5.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般来说,无效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简述仲裁与诉讼的联系?
答:
仲裁与诉讼比较,其相同之处在于合同争议解决的决定都是由第三者独立作出的,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不同之处在于
(1)仲裁机构一般多为民间性质,它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受理案件;而诉讼则是在国家专门的审判机关进行的,它依照法定管辖权受案,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无须征得对方同意。
(2)仲裁事项与范围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约定;而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则由法律规定,可以审理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3)仲裁的方式灵活;而诉讼一切都是法定的,当事人无权任意变更。
(4)仲裁专业性强,保密程度高。
(5)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7.工程合同变更时应依据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7分)
答:
工程合同变更时,必须依据以下原则来处理:
(1)工程优先的原则;
(2)技术方案与质量优先的原则;(3)业主优先的原则;(4)依据合同约定的原则;(5)以工程常规背景为原则;(6)适当补偿原则。
六、论述分析题
1.试说明合同成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基本涵义,及它们的成立条件或要求,并且根据现实生活中合同实例说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答:
合同的形成有其确定的过程与形式,其程序可以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法律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意义上的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该意向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而确定;所谓的“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同时该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通俗一点讲,就是要约内容必须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向表示的约束;因此,要约,就是合同意向人,向确定性的对方提出的,表达合同意向的行为与过程,是一种法律行为。
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的提出是严肃的,要约的特定性是要约成立的基础条件。
要约的特定性首先是指要约人的特定性,其次要约的内容是由要约人所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表示,最后,多数要约均具有明确的时间范围效力。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向表示。
承诺与要约一样具有特定性,
也是一种法律过程与行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对于要约方的要约内容完全的接受;承诺一定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进行。
2.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及琳琅满目的商业广告等,请试结合《合同法》中有关对要约及要约邀请的涵义及成立条件等内容分析一下两者的联系,并试举一下例子说明一个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
(10分)
答:
合同意义上的所谓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该意向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而确定;所谓的“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同时该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通俗一点讲,就是要约内容必须包含要约人所希望订立合同的基本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向表示的约束;因此,要约,就是合同意向人,向确定性的对方提出的,表达合同意向的行为与过程,是一种法律行为。
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约的提出是严肃的,要约的特定性是要约成立的基础条件。
要约的特定性首先是指要约人的特定性,其次要约的内容是由要约人所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表示,最后,多数要约均具有明确的时间范围效力。
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商业广告等的内容若是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内容,并不能具体区分广告等是否构成要约,法律仅仅从法理上加以说明。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广告等行为是否构成要约的关键,在于广告等是否向广告等的接受者传达了具体而明确的信息并足以使广告等的接受者在与之接触中默认此信息的存在。
合同成立可以详见课本上第38页的例子。
《合同法与合同管理试题
(二)》
论述分析题
1.简述合同形成的例子:
答:
某销售商A在报纸上打出广告,销售某种商品,并列出该商品的部分性能、价格、供货方式等状况;
(2)某需求方B在看到广告后向A提出购货意向,但却向A又附加了几点关于产品的要求;(3)A同意接受附加要求,然而相应的价格要有所提高,向B提出新的报价;(4)B方认为报价过高,向A表示了相关信息;(5)A方认为可以降低部分价格;(6)B方同意A方的价格,并与之达成协议。
对于这一系列的过程进行分析,过程1不能够被认为是A方的要约,因为A方的行为是有目的(销售商品)但无确定的对象,其行为仅仅是发布信息可以被视为要约邀请;对于过程2,B方的行为可以被视做要约行为,因为B方是向确定性的对方(A方)提出合同意向(购买),并提出附加要求;在过程3的行为中,虽然A方接受了B方的要求,但不是合同承诺行为,由于A方向B方提出新的报价,因而,这一过程构成反要约过程;过程4与过程3相同,也是反要约;过程5A方无条件的接受了B方的要求,这一过程可以被认为是承诺;过程6是双方对于整个过程的附加确认过程,确认双方在几个过程中的各种一致意见,同时也包括A方在广告中的信息——A方对于B方的承诺。
2.2006年12月26日,时某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2007年4月30日为交房的最后期限,并约定:
该幢房屋同排正上层阁楼,自本公司售出后,该阁楼自动转与该户买受人时某所有,不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8月15日,置业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房屋钥匙交付时某。
时某发现阁楼存在严重的漏水现象。
12月25日,时某以阁楼漏水严重、置业公司未按期交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置业公司解除购房合同。
置业公司则辩称阁楼属于免费赠与,不同意对阁楼进行修缮,也不同意解除合同。
问题提出:
试分析“赠与”、“商业赠与”行为的相关含义,并结合本例说明商业的赠与行为与买卖行为在现实中的关联关系,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处理此事,并通过此例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样的提示。
答:
“买一赠一”、“买此赠彼”等商业赠与行为,是商家最为热衷的促销手段之一。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因商业赠与中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纠纷呈攀升趋势。
究其原因:
一些商家为了牟取超额利润而假借商业赠与之名销售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含有缺陷的商品,从而导致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等遭受损害。
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商业赠与不仅大大降低了公信度,而且必然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
按照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赠与的理解,免费赠与他人物品还要负责维修似乎有不合情理之处。
其实,这只是人们对于一般民事赠与的理解。
一般的民事赠与,大都是基于亲情、友情或献爱心活动等产生,它具有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
赠与人都是免费赠与受赠人物品,负有单方交付赠与物品义务,而不必要求受赠人履行任何有偿义务。
因此,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只有当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隐瞒,致使受赠人因此受到损害时,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名为商业赠与,实则买卖行为。
然而,商业赠与与一般的民事赠与不同,商业赠与一般都是基于产品销售为目的而产生,它具有双务性、有偿性的特点。
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买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
因此,商业赠与的双方主体意思表示,名为免费赠与,实为买卖商品。
商业赠与在商品经营的价格行为上,实属价格折扣范畴,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因此其赠品也是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商业赠与,虽然名为免费赠与,但其无法脱离买卖行为的实质。
上述案件争议的阁楼,虽是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房买卖行为,阁楼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因为时某获得阁楼的前提是购买合同约定的主商品房,否则其无权免费获得阁楼。
因此,置业公司与时某之间的购买商品房免费赠阁楼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赠与行为。
免费不等于免责。
既然商业赠与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买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卖方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要求给付合同约定的“主标的”以外的“从标的”,也就是所谓的赠品,并保证赠品的质量。
否则,因赠品自身质量问题或赠品自身损坏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卖方就应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赠品缺陷而造成买方或第三人人身伤害、造成赠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卖方还应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因违法生产、销售产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案件,置业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免费赠与时某阁楼的行为既然是一种商业赠与行为,就应对其赠与的阁楼承担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阁楼出现质量问题,时某有权选择要求置业公司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该例我们可以得到的提示:
商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决不能为了牟取超额利润而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商品假借商业赠与之名销售给消费者。
否则,不仅仍需承担因赠与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违约、侵权责任,而且会使自己丧失信誉,得不偿失。
同时,消费者也应对附赠商品的质量提高警惕,当自己的权益受到赠与商品侵害时积极主动地、理性地选择适当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
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
请说明原因。
答: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4.某矿山机械厂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规定:
由钢铁公司提供原料,机械厂为其加工烧成车50台。
总价款250万元。
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定金5万元。
钢铁公司提供加工图纸,并要求机械厂保密。
合同规定,由钢铁公司于1994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就价款转帐结算。
1994年5月,钢铁公司去机械厂提货。
检验后钢铁公司以20台烧成车与加工图纸规格不符:
另外30台质量低劣。
因此,拒收货并要求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
机械厂认为,与加工图纸不符的20台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30台质量低是因为钢铁公司供料不合格。
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
①钢铁公司与机械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该类合同中还有什么其他种类?
②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又各执一词,怎么处理?
③如果钢铁公司给付机械厂5万元预付款,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怎么处置?
④假如合同签订时,钢铁公司提出,加工的烧成车质量缺陷可能短期内难以发现,对这种情形,应相应在合同中加上什么条款?
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有无检查权利:
(A)有;(B)没有。
⑥在本案中,在交货时,承揽方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⑦假设在合同履行时,机械厂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则应:
(A)停止工作,解除合同(B)承揽方应及时通知定作方,并规定时间,让其提出修改意见(C)不必通知定作方,对原图纸作合理修改即可(D)定作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承揽方,承揽方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⑧假如1994年3月由于机械厂所在地后面的山体崩落,巨石砸坏了已制成的20台烧成车,该损失由谁来承担?
⑨假如机械厂延期交货,该损失由谁承担?
答:
(1)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
该类合同还有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2)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3)如果机械厂不履行合同,则应如数返还预付款,另外还得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钢铁公司不履行合同,可以把预付款作为违约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4)双方应协商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5)正确答案为:
A(6)机械厂的这种抗辩是不合法的。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中规定,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而本案中机械厂在交货时,才提出钢铁厂的原料不合格,是不合法的。
(7)正确选项为:
(8)山体崩落砸坏已制成的定作物,是不可抗力。
该不可抗力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发生并导致定作物毁损的,所以,机械厂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9)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外发生的,不能免除机械厂的责任,损失应由机械厂承担。
5.2003年4月,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返回家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
司机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
王某不听,突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大客车失控,冲断护栏后翻入近3米深的沟内。
所幸无人死亡,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
根据这些情节,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由于翻车,李某购买的价值2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
李某为疗伤花费医药费3690元。
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为什么?
(2)张某是另一受伤乘客,他因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同意他免票乘车,张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4100元。
张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3)乘客陈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他是在客车中途停车过程时,乘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陈某没有购买车票。
陈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3120元。
陈某也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答:
(1)客车公司不应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
因为《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客车公司不应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
因为《合同法》第303条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车公司应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
因为《合同法》第302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客车公司与张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赔偿,之后再向李某追偿。
(3)应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
理由同上。
6.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
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
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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