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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笔记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
[单选]1.夏、商的法律思想是“天命”、“天罚”。
2.神权法得到巨大发展是在夏。
3.“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出于启之口。
[多选]商朝时期,能沟通神人并传达神之旨意的人是卜、巫、祝。
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单选]西周初期的“以德配天”说中的“德”主要是指保民。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一节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单选]1.周公倡导礼治,礼治的基本特征是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
[多选]西周宗法等级制度包括:
嫡长继承制、分封制、世卿世禄制、礼制。
[名词解释]1.周公制礼:
相传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亲亲”、“尊尊”:
是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3.礼:
原来是一种宗教祭奠上的仪式,殷商时期就有。
进入西周,统治者把殷礼继承下来,进行全面调整,形成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简答]简述西周宗法“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亲亲”和“尊尊”为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其所称的“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第二节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单选]1.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是周公。
2.“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于西周,是周公的思想。
[名词解释]“明德慎罚”:
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在吸取殷商因“重刑辟”灭亡的教训后提出的法律思想。
所以“明德”,是指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而“慎罚”是指要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论述]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
(1)“明德慎罚”思想是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在吸取殷商因“重刑辟”灭亡的教训后提出的。
所谓“明德”,是指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而“慎罚”是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2)“明德”要求统治者本身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不可骄奢淫逸;要了解一点小民的疾苦,并对症下药;必须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
其实质并非是由于周公等奴隶主贵族心地仁慈,而是由于“平易近民,民必归之”,可以长久地“保享于民”,从而实现统治者自身的利益。
(3)“慎罚”的主要内容是:
①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
而对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②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针对殷商的“罪人以族”,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罪犯本人。
③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④刑罚适中。
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
(4)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势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单选]1.重视“礼”在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的是管仲。
2.管仲立法思想的明显特征表现为重商主义。
[多选]1.管仲在立法方面强调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2.管仲的“四民分居定业论”中的“四民”是指士、农、工、商。
[名词解释]“国之四维”:
管仲十分重视“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和地位,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只有这样,君主的政令才能通行无阻。
[论述]试述管仲在政治法律上革新思想的主要内容。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
管仲所说的“旧法”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他主张礼的作用,特别是礼的强制作用,视“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也坚持周礼的宗法等级原则,同时对周礼进行了改造:
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君主集权制。
二是突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引导民众。
三是打破“亲亲”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
(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管仲对传统的分封采邑制进行了改造,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和“三国五鄙”制度,建立了具有封建性质的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
强调“以威治民”。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的方法主张。
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维护新的封建制度,提出“令顺民心”则威令行,“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视经济利益为言行表现的基础。
提出“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为特征的重商主义立法思想和“均地分力”、“与民分货”、“相地而衰征”等农业政策。
管仲在政治法律和革新思想上对后世影响很大。
第二节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单选]1.子产在审理案件时经常运用倒言反事的方式鉴别人犯陈述的真伪。
2.公元前536年“铸刑书”是子产的。
[多选]子产对周礼的改造表现在区分礼与仪、强调礼的社会性、打破“礼不下庶人”原则,将礼下放到民间。
[简答]简述子产的刑法思想。
(1)子产将礼与法、德与刑统一起来,认为法令、刑罚也是礼的一部分,重视法令的制定和刑罚的适用。
其刑法思想既继承了“明德慎罚”的传统,又有自己的独创,具有过渡特征。
(2)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德政”,所谓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的两个方面,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包括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稳定各级官吏,放宽对言论的控制等;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
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为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3)罪刑相当与以情断狱。
子产主张严厉执法,强调定罪量刑须以公布的礼、法作为标准,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也主张根据礼义原则加以权衡,不要拘泥于刑法的条文。
第三节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单选]1.春秋时期,以讼师身份帮人打官司,并自己制定了一部“竹刑”的是邓析。
2.邓析并不反对子产的改革,而是批评子产没有否定和抛弃周礼。
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儒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单选]1.儒家礼的本质特征是等级差别。
2.孔子维护礼治,也表现在他力主孝悌上,主张为亲者隐。
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惟亲”为“亲亲”前提之下的“尊贤使能”的是儒家。
[多选]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有孟子、荀子、孔子。
[名词解释]仁学:
孔子所建立的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是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第二节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单选]1.春秋战国时期,提出“克己复礼为仁”思想的是孔子。
2.孔丘认为仁是最高的道德标准,最完美的人格,实现“礼治”的必由之路。
3.孔丘认为,“爱人”是有等级的,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
其根本的出发点,就是尊尊。
4.孔子对于“举贤才”所采取的一项原则是近不失亲、远不失举。
5.春秋战国时期,第一个系统提出“礼治”理论的思想家是孔子。
6.“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无讼思想的提出者是孔子。
[名词解释]无讼:
孔丘说,在审判案件上他和别人不一样,虽然也坚持赏善罚罪的原则,但所不同的是,一般人只看到刑罚和审判的制裁作用,而他则着眼于消除讼发生的原因。
认为道德教育本身就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通过道德教化可以使人们不再争讼。
刑罚自然也就没有必要了。
这一思想是孔丘论证“德治”的主要理由,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第三节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单选]1.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律思想的是孟子。
2.先秦时期,第一个提出系统的“性善论”的是孟子。
3.提出“惟仁者宜在高位”的思想家是孟轲。
4.提出“为民制产”、“薄税敛”、“取于民有制”的经济立法思想是孟子。
5.孟子以“仁政”为指导来论述法,这一论述所围绕的中心是省刑罚,薄税敛。
6.孟子的“仁政”思想主要是继承了孔子的德治思想。
第四节荀子的“隆礼”重法论[单选]1.荀况将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
2.荀况提出“明分使群”的礼法起源论。
3.提出“有治人,无治法”观点的是荀子。
4.荀子的隆礼重法学说是产生在性恶论基础之上的。
[简答]简述荀子的重法论。
(1)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明确提出了此项主张。
(2)以法律作为赏功罚罪的标准,“勉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
礼和刑(法)都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治国必须二者并用。
(3)法以礼为本。
认为法的作用在于禁奸止暴;主张先礼后法,罚当其罪。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墨家学派[简答]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背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或制裁。
(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
“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
第二节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单选]1.墨家认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
2.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的是墨家。
3.墨家把“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
4.“天志”的主要内容是兼相爱,交相利。
5.“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
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
”出自《墨子·天志上》。
[名词解释]“尚同”:
墨翟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因此互相诽谤和相互损害,致使天下大乱。
于是“天”便“选天下之贤者,立为天子”,从而“一同天下之义”,这就叫“尚同”,即集中统一。
“尚同”是“天志”的表现。
[论述]试述儒墨两家在法律思想上的主要分歧。
(1)儒家的法律思想,为封建贵族服务,墨家的法律思想,反映了小生产者在封建制度确立时期的法律要求。
(2)儒家鼓吹“礼治”,在于恢复周礼的传统并重新发扬光大;而墨家主张“以法为天”,强调“天志”,否定了礼治的宗法原则。
(3)儒家将法律上的权利赋予了君、父、夫一方,规定臣、子、妻只有服从君、父、夫的义务,否认劳动者的权利。
而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为劳动人民争权利的要求,以法律政令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生存、财产私有和参与政治的权利。
(4)儒家主张法律是维护少数贵族利益的,而墨家主张法律必须“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法律应该维护大多数民众的利益。
(5)墨家的“兼爱”表面上与孔子的“仁者爱人”相同,但“兼爱”的实质和内容都不同于“仁者爱人”。
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道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单选]1.道家最早提出了我国古代的自然主义法律观。
2.“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出自《老子》。
3.《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
4.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君人南面”之术。
5.道家的第一部经典是《老子》。
[名词解释]“无为而治”:
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
道家又认为,“为无为,则无不治”,“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
如实行无为而治,天下自然太平无事。
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理,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因此,道家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反对苛征暴敛,反对战争,否定“尚贤”。
[简答]简述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道家认为,“道”是“万物之宗”,“可以为天下母”;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得多,因为它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脱不了它的约束。
(2)“无为而治”论。
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
道家认为,“为无为,则无不治”,“无为”是最理想的治国方法,如实行无为而治,天下自然太平无事。
而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理,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因此,道家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反对苛征暴敛,反对战争,否定“尚贤”。
(3)废弃仁义圣智说。
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道家主张,“绝仁弃义”,“绝圣弃智”,“绝巧弃利”。
这样,人们才能“见素抱朴,少私寡欲”,保持纯朴的天性。
(4)否定人定法。
道家认为,统治者人为地制定出法律法令是徒劳无功的,而且会贻害无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由于统治者使用繁法苛刑,造成了囹圄遍地、死者相枕的悲惨局面,这样做的结果,必将引起人民的反抗,最终危及统治者的生存。
因此,道家主张废弃一切法度和规章制度,“殚残天下之圣法”。
(5)“君人南面之术”。
所谓“南面之术”,就是最高统治者驾驭臣下,统治人民的一套方法和权术。
从广义方面来说,上述“无为而治”、废弃仁义礼法等,都是“君人南面之术”。
从狭义方面来说,“君人南面之术”则包括以柔克刚、“欲夺先予”、愚民政策等。
第二节《老子》中的法律思想
[单选]1.“无为”本来是一种人生观,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
2.提出“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然而善谋。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的是老子。
3.无为的思想,成为《老子》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
4.“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老子。
[论述]试述《老子》的法律哲学思想。
《老子》又名《道德经》,是道家的第一部经典,书中直接涉及法律的地方不多,但法律哲学十分丰富,其主要倾向表现为对现实礼法的否定和提倡法律简约。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
它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是万事万物的主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
”是说有一种浑然一体的东西,在天地出现之前就存在着,它看不见、摸不着,不依赖外来的力量,自己在那里独立地循环往复地运动着;万物由它产生,它是宇宙万物的根本。
我们不知如何称呼它,给它起个名字叫“道”。
《老子》的所谓“道”,从本质上看,它是第一性的,而现实世界是第二性的。
它不是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
一般说来,可以认为《老子》的理论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但其中又包含有一定唯物主义因素。
《老子》认为,虽然由“道”生育万物,但它却无意志、无目的,顺应天地万物之自然,以自然为法则。
总之它认为,自然法是最公正无私,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且是永恒存在的行为规范,谁也没法逃避它。
所以,它值得人们推崇。
(2)顺应自然,无为而治。
无为就是要顺应自然,遵循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贪功冒进,成功之后也不居功自傲。
倘若统治者实行无为,天下自然太平无事:
“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所以说,无为的好处什么也赶不上它。
《老子》认为,天下之所以混乱,人民之所以难治,就是由于统治者喜欢有为,“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所以,它极力反对统治阶级的有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抨击统治者骄奢淫逸。
其二是反对苛征暴敛。
三是反对战争。
其四不尚贤。
总的来看,《老子》所宣扬的无为而治的实质,在于以消解矛盾的方法避免斗争,使统治阶级对人民做出某些让步,减轻一些剥削和压迫,缓和各方面的矛盾以维持社会安定。
(3)“绝仁弃义”,“绝圣弃智”。
《老子》从“天道自然”、无为而治的思想出发,反对人为地提倡仁义圣智,认为这些都是病态社会中的反常现象,不合乎人的本性。
《老子》认为,所谓仁义、慧智、孝慈、忠信等等,都是反常的东西。
统治者努力提倡这些,只能把社会搞乱。
由此可知,《老子》否定统治阶级所宣扬的仁义、圣智等,若从其揭露和批判它们的虚伪性来说,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鄙薄仁义圣智,摒弃一切行为规范,否定一切伦理道德和典章制度,抛弃一切文化知识,废弃“文明社会”的文明,都是反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出了它落后、消极的一面。
(4)“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老子》崇尚自然,推崇自然法,否定人为,反对人定法。
它认为,统治者制定法律法令,本意为了防止盗贼,可盗贼却反而“多有”。
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呢?
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令破坏了自然的和谐。
只有毁灭一切法律法令,天下才会太平。
《老子》的作者把天下的混乱,直接归之于制定了各种法制禁令,认为制定法律法令是徒劳无益的。
在《老子》作者看来,在社会混乱、人民日益贫穷而失去生路的情况下,若统治者使用繁法苛刑,不仅不能使人民屈服,反而会激起他们更强烈的反抗。
《老子》否定人定法,对统治阶级的法律法令予以揭露,这对人们认识剥削阶级的法的残酷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它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希望回到“小国寡民”的社会去,对一切法律和规范都加以否定,则是违反历史发展规律的,是法律虚无主义的表现,特别是后来的《庄子》,其法律虚无主义更为突出。
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曾阻碍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老子》的思想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战国中期在齐稷下出现的黄老学派,就是以信奉黄帝、老子而闻名于世的。
西汉初期,封建统治者将黄老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获得很大成功。
此后,各封建王朝对《老子》都有各种解释和注释,它在不同程度上对各代的政治产生了影响。
1997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称,老子的学说在世界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节《庄子》自然主义的法律思想
[单选]1.《庄子》法律思想的最主要特点是法律虚无主义。
2.提出“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思想命题的是庄子。
3.提出“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是庄子。
4.“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的思想命题出自《庄子》。
[多选]《庄子》在充分肯定精神自由的同时,还提出了达到这种自由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齐物”、“无为”、“安时顺处”。
[简答]《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表现在哪些方面?
庄子反对人定法,主张毁弃一切法度,对封建法制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和批判。
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表现在两个方面:
(1)繁法严刑给人们带来无穷的灾难。
《庄子》对战国时代的繁法严刑进行猛烈的抨击和尖锐的批判。
正是由于当时统治者使用繁法严刑,造成囹圄遍地、死者相枕的悲惨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仅免刑焉”,只求免死而已。
这对封建法律是一种深刻的揭露和沉痛的批判。
(2)毁弃一切法度。
《庄子》在批判封建法律的同时,进一步发挥了《老子》的“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思想,认为君主制定和颁布“经式义度”,是“欺德”,从而主张毁弃一切法度。
并且《庄子》比《老子》走的更远,不仅主张毁灭一切法度,而且主张毁灭一切规章制度等文明成果,让人类返回到蒙昧无知的“至德之世”去。
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法家学派及其法律思想概述
[单选]1.先秦最早起来反对孔子,与儒家相抗衡的学派是法家。
2.法家之“法”,在内容上专指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命令。
3.法家认为法是以刑为核心的,确定人们财产地位的,由君主或官吏制定执行的,所有民众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名词解释]1.法、势、术:
法家提出的三种政治现象。
“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前期法家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后期法家韩非将法、势、术结为一体,成为更加系统的法治理论。
2.法家:
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从汉代开始,学术界便把战国时期主张“变法”、“建立法制”、“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一般把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有李悝、慎到、申不害、商鞅等,他们强调“变法”;把战国后期的法家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有齐国法家、韩非和李斯,他们注重“定法”。
法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论述]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有哪些内容?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它形成于战国中期。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阐述法的基本理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他们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贡献有:
(1)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法家认为,为了“定分(主要指确定事物的所有权)”、“止争”,需要“立禁(指法律禁令)”、“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
同时,法家提倡变法论,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
(2)“以法治国”论。
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
”即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法家强调:
“法令者民之命也,而治之本也。
所以备民也。
”应当做到“事断于法”,以法作为治国的惟一工具和判断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
在法家看来,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它具有“定分之争”、“兴功禁暴”的作用。
(3)法的纲要——赏与刑。
法家指出:
“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
文武者法之约(要)也。
”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
其实质在于重刑。
(4)“势治”论。
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权势为前提,以国家政权为后盾。
商鞅也“贵势”,主张建立中央集权制,人君必须把权势集中到自己手里。
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前期法家的“势治”思想,主张将法和势结合起来,君主必须“抱法处势”,即既坚持“法治”,又掌握权势,这样国家才能治理。
(5)“术治”论。
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方法和手段。
法家强调要把法和术结合起来。
(6)文化专制论。
法家极力反对儒书儒术。
商鞅把儒家作为打击的重点,主张“燔《诗》《书》明法令”。
韩非甚至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所有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第二节商鞅的“法治”理论
[单选]1.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刑无等级”,贵族与平民平等适用刑罚的思想家是商鞅。
2.“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的提出者是商鞅。
3.《修权》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准则,所谓“法者,国之权衡是也”。
[名词解释]“定分止争”:
法家论述法的作用之一,即法律具有确认和保护财产私有和等级地位的作用。
这是“法”的等级性的表现,名分不定,天下大乱;名分定,则无争夺。
“定分”主要依靠法令。
这是战国时期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私有观念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第三节慎到的“势治”理论
[单选]先秦法家中,认为法的最大作用是“立公弃私”的思想家是慎到。
第四节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单选]1.法家中法、术、势的集大成者是韩非。
2.先秦法家理论之集大成者是韩非。
[名词解释]“法不阿贵”:
韩非提出的执法主张,认为要使赏罚必信,必须注意公平,强调不分亲疏贵贱,一律依法施行赏罚。
“不避尊贵,不就卑贱”,“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表现了法家执法的坚决和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要求。
[简答]1.简述法家运用的赏罚方法。
其一,信赏必罚。
韩非主张有功的该赏就赏,犯罪的应罚就罚。
他看到“县(悬)罪而弗诛,……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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