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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思诺思案例
贩卖思诺思案例
周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4月1日11时许,周某某在明知“思诺思”系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且被购买者用来当作毒品使用的情况下,虚构其母失眠,骗取上海某医院医师曹某某帮助,在周某某用本人的信息网上挂号后,由曹某某至该院心理诊室找同事开具处方,心理诊室在未有实际就诊患者的情况下开出处方,曹某某凭处方从医院药房以人民币50余元的价格购得“思诺思”药片一盒交给等在医院门口的周某某。
当日16时50分许,周将事先准备的净重为0.39克的3粒“思诺思”药片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与购毒人员。
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检验,上述药片均检出唑吡坦成分。
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
章某某、朱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4月8日,章某某在微信上向社会人员王某兜售精神管控类药物阿普唑仑片。
章某某在明知王某购买阿普唑仑片用于“上头”等吸毒行为的情况下,仍与王某约定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五粒阿普唑仑给王某。
后章某某联系上海某医院护士朱某购买阿普唑仑,并约定每卖出一颗药分给朱某100元好处费。
朱某在明知章某某购买阿普唑仑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后,仍委托同事王某某至神经外科医生马某某处配出阿普唑仑后将该药闪送给章某某。
当天,章某某在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五粒阿普唑仑贩卖给王某。
经鉴定,该五粒阿普唑仑检出阿普唑仑成分。
章某某、朱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向上滑动启阅)
闵行区检察院在办理上述两起贩卖毒品案中,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发现涉案毒品均来源于本市同一家医院,且都存在违规开具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
对此区院分管领导带队走访了涉事医院,向院方通报了两起案件情况。
检察官在与院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找准医院开具处方药物存在的管理漏洞,确认该院存在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不严、缺乏监管机制、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存在盲区等问题,并向该院制发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四条内容:
一是建立完善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二是定期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检查;三是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开具使用管理;四是重视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教育培训工作。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针对办理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等,找准找实社会治理薄弱点和风险点,实事求是提出堵塞漏洞、预防违法犯罪、防范治安事件的建议,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事后跟踪,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区院于2021年6月9日向医院开展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并跟踪落实,要求院方针对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积极落实整改。
该院已于近日书面向闵行检察院回函,并反馈四点整改情况: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召开全院科主任会议通报案情并开展警示教育;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对精麻处方开具使用的全面检查,通过药品最小化包装及信息拦截设置等措施做好源头防范;三是层层带动示范,级级传导压力,通过严格落实科主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整改成效;四是举一反三,加强警示教育,重新梳理门急诊精麻处方使用条例规定,着重强调对“人情方”的警示教育。
之后区检察院还将进行定期回访,以确保相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二
减肥药涉毒案
3
王某某走私毒品案
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家美容店老板,2014年经他人介绍开始服用某国的“DC”减肥药,后又通过他人从该国代购“DC”减肥药并转卖给客户牟利。
至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持有和服用的“DC”减肥药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首次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因其主观不明知是违禁成分而不予处罚。
2020年8月24日,在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其服用的“DC”减肥药包含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再违规服用将按照吸毒处罚的情况下,王某某为牟取利益,再次将“DC”减肥药以快递的方式跨越国境邮寄给他国的客户,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剩余的“DC”减肥药。
经检验,邮寄至他国的部分“DC”减肥药检出芬特明成分,重8.84克;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查获的“DC”减肥药检出地西泮成分,重1.44克。
经查询,芬特明、地西泮均是我国《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的严格管控的精神药品。
芬特明大多作用于拟交感神经,以控制食欲或镇静,随着服用剂量的增加,会出现认知和精神障碍;地西泮多用于抗焦虑、镇静催眠,长期服用具有耐受和依赖性,可能会出现心率加快、恶心、头痛等症状,甚至出现焦虑、抑郁、狂躁易怒、厌食、厌世等严重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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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跨越国境走私毒品的行为已涉嫌走私毒品罪,考虑到本案中的毒品并非传统毒品,王某某转卖、销售的对象大多是以减肥为目的的客户,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王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区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后法院全部采纳了我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意见。
本案警示爱美人士,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减肥药购买、服用需谨慎,否则既危害身体健康,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三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4
谢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2月1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男,2003年4月19日出生,作案时17周岁)在本市某酒吧内玩乐时结识了朋友史某,获悉史某因失眠而长期服用“思诺思”药片,故其向史某某索要了三粒“思诺思”药片,后在酒吧门口以每粒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药片贩卖给“王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4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药片计重0.39克,从中检出唑吡坦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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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公安机关以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闵行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后,闵行检察院对谢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检察官在办案中着重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全面社会调查,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
首先,根据谢某某关于不知所贩卖药物中含有毒品的辩解,调取了其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明知思诺思药片中含有唑吡坦成分,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贩卖的事实,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毒品不但包括鸦片、海洛因等,还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次,检察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时委托社工对谢某某的家庭情况开展社会调查。
经调查后发现谢某某原系在读中学生,因父母离异母亲再婚生育后,疏忽了对其的关心与照顾,导致产生厌学情绪,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结交不良朋辈,逐渐沾染了笑气及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企图麻痹神经逃避对现实的不满,一时糊涂走上了贩卖精神管制药品的犯罪道路。
经检察官教育后,谢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痛恨自己的无知,认识到新型毒品犯罪的危害,并表示认罪悔罪,鉴于谢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监护条件,故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环节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并委托社工开展观护帮教,客观考察其悔罪表现。
(二)综合评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环节,经全面审查,检察官认为谢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小,同时未发现上游的交易链条,且并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险性较小。
同时谢某某系初犯,其原系在校生,刚辍学不久,因不良朋辈的影响与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一时失足,区别于以贩养吸、以贩毒为业的传统毒贩;但同时,检察官也发现了谢某某的涉毒行为与其经常出入酒吧、娱乐场所等不良行为有着密切关系,亟需矫治与干预。
因此,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同时达到预防再犯的作用,闵行检察院对谢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通过设置一段时间的考验,约束并激励谢某某矫正认知与行为偏差,重新回归社会。
(三)精准施教,引导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针对谢某某的母亲溺爱孩子,监护不力的情况,检察官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其母亲开展亲职教育,接受专业课程的培训;同时针对谢某某辍学在社会迷失自我的问题,督促其家长尽快落实孩子的就学问题,目前,谢某某已入学汽车维修技术学校,重新回归校园;针对其出入娱乐场所结交不良朋辈的问题,制定了负面行为清单,包括禁止其晚上22点后夜不归宿、禁止抽烟、喝酒、吸笑气,禁止出入KTV、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等;同时,闵行检察院根据本院开发的非羁押人员监管平台,通过人脸识别、手机定位、日常打卡等措施,从技术层面确保其在考验期内不脱管漏管。
5
金某某贩卖毒品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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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公安机关以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闵行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后,闵行检察院对金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检察官在办案中着重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全面社会调查,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
经调查,金某某原系在国外留学中学生,只身一人在外求学,缺少父母的陪伴关爱,又受到异国文化思潮的冲击,金某某沾染了大麻等毒品,以此来排解孤独与苦闷,回国后因疫情等原因辍学,之后闲散于社会,经常出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结交了不良朋友,又接触了笑气及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通过麻醉自己而逃避现实,甚至抱着精神药品不是毒品可以随意买卖的侥幸心态,最终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
针对金某某的犯罪原因及成长背景,检察官联合社工在对其开展观护帮教时,对症下药地制定了个性化帮教方案。
首先,在了解了金某某擅长画画的特长后,建议其父母因材施教为其联系了一家艺术院校学习绘画专业,改变其以往无所事事迷失自我的困境。
同时,针对其母亲过分溺爱疏于管教的问题,邀请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亲职教育,通过罗列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将对金某某的监护内容分解为可操作性的任务表,从交友、场所、行为等几方面进行管控,避免金某某重蹈覆辙。
(二)综合评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经过近两个月的帮教,金某某从一开始混迹酒吧转变为潜心艺术,检察官经评估后认为金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较小,且并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社会危险性较小,同时金某某系初犯,其贩卖精神药品与其缺乏是非观念,辍学后结交不良朋友有很大关系,通过前期一段时间帮教后也证明了,只要加强家庭与学校的监管,净化其社交圈,金某某的认知与行为偏差是可以得到有效矫治的。
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与挽救的宗旨,经征求诉讼参与人各方意见后,闵行检察院对金某某最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聚焦社会管理漏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本案及谢某某的案例均暴露出当今社会中青少年面对新型毒品时缺乏是非辩别能力,他们粗浅地认识到药性,却对其毒性认识不够,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诱导,错误地认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是贩毒行为,从而误入犯罪的泥潭。
针对该问题,闵行检察院在今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夕,安排多名法治副校长赴辖区内中小学开展了预防毒品警示教育系列讲座,以案说法,提高在校生预防犯罪的意识与本领;同时我们结合案件中暴露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接纳接纳未成年人入内引发刑事案件的问题,督促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多管齐下,共同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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