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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保安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同仁县2011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同政办[2011]23号)精神组织开展好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保安镇位于国家级口岸瑞丽市南部,东北接勐卯镇,北靠户育乡,西南连弄岛镇,南面与缅甸毗邻。
姐相乡总面积60平方公里,集体林地8175亩。
全乡辖4个村民委员会,40个村民小组,全乡共有农户3676户,全乡农业人口15781人。
涉及林改的有3个村委员会(顺哈、暖波、俄罗),19个村民小组,农户756户,人口5700人。
二、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规范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和改革范围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2、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3、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4、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6、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二)改革范围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全镇所有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纳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范围,集体林地具体包括自由山、责任山、退耕还林地,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及其它方式经营的集体林地。
四、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依法将集体林地通过各种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满后,可依法继续承包。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及其它方式落实产权,承包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
1、明晰产权的主要方式:
①家庭承包经营。
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都要实行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②联户合作经营。
对林地较复杂,群众意见难以统一的情况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联户联片承包,签订合作及收益分配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并确权到户。
③有偿承包。
对林地状况良好,林木价值较高的林地,因群众竞包而造成难以落实承包主体的,可以实行有偿承包。
其承包费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协商同意后确定,用于林业发展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平均分配享有。
④集体股份合作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原则上承包到户,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都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话,可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收益按股分红。
⑤其它经营方式。
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发包,但须均利或均股到农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一定的集体林地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2、明晰产权应遵循的规定:
①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由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给农户的责任山,依法维护其林地承包经营权。
如有些责任山出现一户多山,一山多主的话,且农户之间出于方便经营自愿互换的责任山,可依法确认换发林权证。
②退耕还林等重点林业工程已将集体林地落实到户经营的林地,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合同有误的,依法进行完善,继续由原承包人经营,林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
③已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予以维护。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权利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
属转包、出租性质的林地使用权明确给村组集体或农户)流转时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流转双方应重新协商完善流转合同。
大多数农户意见较大的,要妥善处理。
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待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⑤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由村民会议决定,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实行货币分配,可成立股份林场,实行分股不分山。
⑥对一山多户,如单户发证难以在地图上勾绘林地位置的,经农户自愿,可在签订《联户申请林权登记发证协议书》的基础上实行联户发证。
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通过这次林改到户的集体林地,都要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张榜公示,第一榜公示期为10天,现场核实后以组为单位填写《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集中张贴,公示期为30天,无异议后确权颁证。
(二)放活经营权。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
对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危害区域的林木,由承包者自主决定,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及不破坏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可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三)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下,承包者可依法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且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四)保障收入权。
承包者经营的林地林木收入归承包者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应归承包者所有,未承包到户,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补偿费重新落实到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办好试点,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把集体林改纳入全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镇级直接领导,村里组织实施,小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二)规范操作,维护稳定,林改整个过程都必须合法有序,公开、公正决不暗里操作,如发现违规操作的,引发群众意见较大的,坚决从严处理。
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坚决查处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的各类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加强督促,对林改全过程镇政府将定期督促检查,严格工作程序,精心指挥,细心操作,做到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把好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关,确保改革质量。
(四)完善档案,对在林改中出台的各项实施方案,林改领导小组名单,各种表格、合同等材料均要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林改材料全面系统,经得起历史检验。
六、林改工作计划
1、建立机构,成立保安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长:
李立科
副组长:
久美多杰、刘立功、
成员:
全体驻村干部、林业站全体人员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具体负责有关业务指导)
2、召开全镇村干部会议,制定《保安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部署村级集体林改事项,并组织村干部对林改业务知识进行全面培训。
。
3、确定东干木村为保安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试点村,各项林改工作在该村先行先试,试点村计划于6月15前完成,然后总结经验在全镇各村全面推进。
4、全镇各村召开组长,村民代表,党员会议,制定并通过《××村集体林改方案》,确立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两名文化程度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为林权登记员,协助林改工作。
5、各村组落实并完善集体林改的表格1-8。
6、县级驻镇林改工作小组与镇、村、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对业内工作完成后组织林权证公示。
七、林改的政策措施
(一)查清资源底数,夯实深化改革的基础。
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查清森林资源现状。
调整完善林业分类经营区划,把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建档到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到位。
(二)依法确权发证,切实为林权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林权登记发证是林改成果法律化的主要标志,必须保证林权证核(换)发工作质量。
一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统一林权登记发证的操作程序和方法,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在申请林权登记过程中擅自随意单方面改变或调整已经明晰的现有林权权属关系。
二要严格审核,在确保外业调查质量的基础上,严把质量关,做到操作程序合法,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调查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反映林权现状。
三要加强档案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林权档案管理的指导监督,保证林权登记发证材料齐全完整,长期完好保存。
(三)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自留山稳定不变。
自留山的认定以群众手中持有的《社员自留山责任山使用证》或者在林业局有“两山三定”时的相关资料为依据,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用材林要合理确定采伐年限,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主。
经济林要协商确定使用年限,保障林木所有者和林地使用所有者的利益。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稳定不变。
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业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应适当收取林地使用费。
面积、四至界限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
被集体收归统一经营而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给予恢复。
如原划定的责任山划分到户不合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制定增、减方案,重新调整。
3、落实“谁造谁有”政策。
国有、社团、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个人、村、组原来按规划或转让合同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造林的,应完善合同,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村民小组;宜林荒山多年无人管理,民间约定俗成的,自发种植林木的,应完善承包关系,明确权属;自留山和责任山被集体收回统一经营的,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分成比例和归还时间等事项由集体和农户共同协商解决;集体山林抛荒后,由农户自发种植林木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林木所有权归种植农户所有,采用种植户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确定收益,林地使用权流转时,种植农户优先,流转的时间和补偿办法等事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4、改进集体统一经营模式。
具备条件可均山到户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均山”到户;条件允许的集体可以留有一定面积发展集体经济,原则上应“均股”到户;若留集体经营后又进行拍卖、出租、转让的,要“均利”到户,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采伐迹地、宜林荒山、未成林的造林地,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或按户均山,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5、妥善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
对原村民小组林木、林地已流转的,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没有违背法律政策,但在转让程序等方面不够规范、大多数村民对某些条款有意见的合同,原则上维护合同,并在当地政府和林业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收取的承包费已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要向村民公布收支情况,今后承包费的使用方向、数量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决定,若村民要求分利的,应予均利到户或到人。
6、单位或农户私自占用的集体林地的处理。
集体林地被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并改变林地用途的,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林地归还集体;集体林地被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但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归还林地,并纳入林改。
对民间约定俗成的占有方式,当地群众认可的,本着尊重历史和绝大多数人意愿的原则,经村民会议同意,完善承包(租赁)合同,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7、林业“三定”工作中存在图、证不符或图、证与实地不符的,如果四至界线清楚(有永久性地物标志)的可按原四至界线核定面积;如四至界线不清,应按林业“三定”时的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确定四至界线和核定面积;实际面积超过重新核定的面积的那一部分,如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要求均山的,应均山到户,如群众无异议的,签订承包合同。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原划分的自留山、责任山应换发林权证书。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林业资产的市场化进程。
(四)承包经营期限。
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承包经营的集体林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承包期为70年;已承包、租赁、流转的林地原则上以原合同约定期限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五)承包使用集体林地有偿使用政策。
1、自留山上不收林地承包费。
2、疏林地、荒山、灌木林地承包费原则上按每亩每年不得低于1元、有林地每亩每年不得低于2元收取,具体的承包金额和交费方式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承包费标准和交费方式满十年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调整承包金和改变交费方式。
3、如承包的林地有林木的,应交纳林木资源使用费。
收取标准由各村民小组决定,原则上不应超过单位价格的10%,用材林在采伐时收取,经济林由村民小组研究决定。
责任山和承包的林地属荒山荒地或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不收取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
所收取的林地承包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乡、村监督管理。
林地承包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的30%归村委会统筹安排用于本村的公益事业建设,70%归村民小组使用。
其使用方向、数量、管理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决定。
(六)以林改为契机,加快产业发展步伐。
深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快林业快速发展,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加快形成以森林资源培育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促进产业结构、技术、产品升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企业竞争力;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快速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特色林庄旅游等产业。
充分发挥林地的综合经营优势,加大林下资源培育与开发力度,提倡林农间作、套作,庭院林业,林农牧渔结合等多种经营方式,发挥林业在农村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七)维护森林管理秩序,保障林区治安稳定。
要把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或改革后出现的各种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要引导各村、组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林地管理公约,严格按规管理,发挥其在依法治山的作用;要高度重视林权纠纷等突出问题,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八)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必须把实现林农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使农民从林业经营中获得更多、更持久的收入和实惠,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改革过程中,充分保障村民对林权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改革的具体做法要由群众自己决定,改革的效果要让群众满意,改革的目标要使群众增收。
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全面完成改革的各项目标任务。
(九)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办理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分配林地时给予优惠,即按增加一个人口单位均分。
对依法接受处罚的违法多孩,实施有偿均分政策,具体的有偿金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对办理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与分配后又退证的,由集体无偿收回增加的一个人口单位的林地。
(十)林地林木权属纠纷调处。
各乡、村、组在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一定要高度重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调处,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调处。
矛盾纠纷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做到组内的纠纷不出组、村内的纠纷不出村、乡镇内的纠纷不出乡镇。
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调处解决,调处达不成协议的上报市林改办公室和市矛盾纠纷调处办公室,进行深入调查,实地帮助调解,把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
市与其他县市的山林纠纷报上级政府调处,明确山林所有权后再进行林权改革。
七、林改的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牵一发而动全局。
全乡各部门、各村、组必须做到:
一是认识到位,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改革的困难、问题和风险。
二是责任到位,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是措施到位,建立“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四是落实到位,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跟踪检查,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兑现奖惩制度。
(二)加强对林改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
被抽调参加林改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乡林改办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加强对林改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报送坚持周报制度,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信息上报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客观、准确、及时,严把信息质量关。
(四)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乡、村、组三级林改档案,确保林改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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