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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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银行营业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按本工程图纸及说明。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共计天。
1.6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拾万仟佰拾元整,
小写(¥:
元)。
第二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变更、登记手续等事宜。
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及交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施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完成工作或相关事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以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顺延)。
第五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5.1凡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另附清单),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
由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5.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提供合格证明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6.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6.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安全施工的法规、规范。
6.3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6.4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和防火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7.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或行业及地方施工与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7.2乙方应在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前3天通知甲方参加。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催办通知,甲方接到该通知5个工作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7.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7.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7.5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和竣工报告1份。
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视为竣工,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由于验收不合格需改进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第10.2条执行。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第八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8.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本合同第1.7条约定工程总价款的40%;项目工程墙面、地面基本完工或总工程进度达到50%后,付进度工程款,付款额为合同工程款的40%;工程完工办理整体验收合格手续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的15%;余结算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8.2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原因变更施工设计方案使得施工造价增高或增加施工项目的,甲方追加相应的工程款给乙方。
第九条保修
9.1保修内容、范围:
本工程承包施工项目范围,详见预结算书。
9.2保修期限:
一年。
9.3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9.4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派人上门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乙方应在7日内修复报修项目,逾期按合同总价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6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保修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每停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1‰违约金。
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1‰支付违约金。
10.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违约金。
10.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0.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但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
10.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10.6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实际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12.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2.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 日 年 月 日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网点装修工程)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工行
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xx银行xx工行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XX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XX
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
1.3双方商定采取承包人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发包人指定施工所需的瓷砖、铝扣板、人造石、涂料、木地板等五项装修主材(见附件1),承包人施工所需装修主材须在发包人指定主材供应商处提货,价格不能高于发包人指定的最高限价;其他装修材料应使用发包人指定品牌(见附件2),材料质量达到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
1.4工程工期天,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_年月日。
1.5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发包人代表
本工程发包人代表为。
第三条工程现场质量监督
本工程由发包人设置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员,具体负责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本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员为。
第四条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再工程价款内)。
第五条发包人义务
5.1开工前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包括:
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5.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5.3负责协调好施工队与邻里之间、装修施工队与录像监控等其它专业施工队之间的关系。
5.4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5施工期间发包人如仍需部分使用该场所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5.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六条承包人义务
6.1承包人必须按要求:
在合同签订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公安部门申请开工的材料报甲方办公室(具体报送材料见附件3);
6.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6.3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护好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4及时协助配合发包人做好监控、空调等相关设备或设施的安装;依据工程进度适时通知材料供应商备货送货及消防、110联动报警、科技等工种进场施工。
6.5未经发包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包人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6工程竣工未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七条工程变更
双方商定工程变更采取下列第
(1)方式进行:
(1)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纸标注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或发包人实际需求变化对工程量进行增减的,并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单价相应增减工程总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单价按承包人投标的综合单价执行。
(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实际需求变化对工程量进行增减,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增减工程量和工程项目单价相应增减工程总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单价按发包人工程综合单价、承包人投标价、当地公布的市场价孰低执行。
发包人在施工中未对工程量提出增减,而施工图纸标注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的,以施工图纸标注的工程量为准,发包人不再增减工程总价。
第八条材料的提供
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待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对材料的使用负最终责任,不按规定使用发包人指定材料的,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九条工程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9.2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9.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质量标准
10.1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合格。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当地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费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费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及保修
11.1双方约定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安防、消防部门进行安防、消防项目竣工验收;
(2)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进行装饰工程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提前三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表。
11.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验收通知后三天内组织验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
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1.3由于工程存在隐性暇疵,发包人在工程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经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或达不到发包人设计标准,影响发包人正常使用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复和更换相关符合发包人质量要求的设备和材料,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经维修和更换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相关内容。
11.4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按附件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2.1本工程合同生效后,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12.2工程款结清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12.3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所有工程价款必须转到承包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
户名:
XX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XX
开户行:
XX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
13.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3.4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计元/天。
13.5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和更换符合发包人质量标准的设备和材料,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顺延。
13.6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计元/天。
延误的工期超过累计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几项具体规定
15.1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正至点;下午点至点(若因其它原因需暂时停工的,发包人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实际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16.3竣工日期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且通过发包人的检查验收为准,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日期也包含在内。
16.4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6.5(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附则
17.1本合同签定工程不得转包。
17.2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17.3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盖章)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承包人:
(盖章)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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