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能否保护现行体制下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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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能否保护现行体制下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陈征
劳动法能否保护现行体制下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06-07-1810:
21:
00]作者:
陈征
论文摘要:
在车站和城市,人们经常会看到一个熟悉的场面:
春节前夕和元宵节过后,一群群身着褴褛,肩扛行李,手提袋子,眼光中充满渴望和怅惘的民工队伍。
在车站人员的喝斥和城管,公安的追逐下,东奔西走,奔波在建筑工地和劳务市场之间。
希望能找到一个栖身之处,用他们的体力和汗水,撑起养家糊口的希望和改变命运的梦想。
……他们在劳作一年后得到的是什么呢?
希望和梦想能实现吗?
当他们盼望着一年的血汗钱能够为他们纳税、治病、还债、买化肥、交学费而希望落空的时候,他们眼里流出的是泪,心里泣的是血。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问:
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在现行体制和社会公德的影响下能否被遵守?
《劳动法》为什么被那么多的黑心工头所践踏?
劳动法的执行有多难?
难在何处?
何处最难?
如何才能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劳动和工作中得到保证而不是靠每年一度的专项治理才能取得?
甚至是民工跳楼自杀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很多高危、高害环境下劳动的民工在受伤、生病、工亡时,又有几个人能得到救治、抚恤?
法律为他们撑起的天空有多大?
劳动力资源过剩和劳动力需求过低的矛盾造就了劳动力市场为业主所左右的客观便利条件,业主可以用少量的代价或无偿的代价雇佣到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到头来以效益不好或试工,没有劳动合同等理由克扣或拖欠民工的工钱。
地方保护主义中的行政干预,不顾财力的超规模建设、部分官员蔑视法律人权的行为是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观原因。
高昂的执法成本和过低的违法代价,使违法者犹如深潭击水鱼不惊,雷霆万钧轻如鸿。
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了,警示力没有了。
更有甚者,是一些执法部门的腐败行为助长了不法雇主侵害民工权益的胆量。
广大民工合法权益严重受侵的后果将会使社会安定面临挑战。
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目标成为空谈。
法律的公正性将在广大民众中大打折扣。
长此下去,国民素质的降低、诚信美德的丧失将会给国家秩序带来极大的隐患。
保护民工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它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法》的法律范筹,而是体现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一个缩影。
再完善的法律也是靠人去执行的,对执法部门要做到职责和权力相统一,权力与监督相配套。
应在赋予法律权力的同时,有与之配套的考核监督机制。
关健词:
劳动法 保护 民工 合法权益
城里人和经常乘车外出的人经常会看到一个熟悉的场面:
春节前夕和元宵节过后,一群群身着褴褛,肩扛行李,手提袋子,眼光中充满渴望和帐惘的民工队伍。
在车站人员的喝斥和城管警察的追逐下,东奔西走,奔波在建筑工地和劳务市场之间。
希望能找到一个栖身之处,用他们的体力和汗水,撑起养家糊口的希望和改变命运的梦想。
任何一个“大盖帽”都会使他们惴惴不安,随便一个“红袖章”都能从他们干瘪的口袋里掏走皱巴巴的称之为“费”的钱。
他们就是被一些人称之为“盲流”的民工。
他们在劳作一年后得到的是什么呢?
他们的希望和梦想能实现吗?
让我们看一下实际情况吧。
一、广大民工合法权益受侵之观状—从温总理为民工讨工钱说起。
据文摘报04年元月8日报道:
2003年12月28日傍晚,温家宝总理在重庆市调研的途中,信步走到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农民熊德明家。
在了解并询问他们生产生活的过程中,熊德明没有听从干部们“不要乱讲话”的提醒,而是在犹豫良久,终于状着胆子说出了使她成为中央电视台2003年度新闻人物的那句话:
“我爱人李建明有2000多元钱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娃儿们交学费……。
”正当她为说出此话而担心的时候,没想到的事发生了:
当晚熊德明还在睡梦中,村干部就将2240元钱送到了她的手上,前后不足十二小时。
在此后三天内,与他一起打工的同村另外10人也拿到了被拖欠的3万多元的工钱……。
(04年元月8日文摘第六版)
在感慨总理心系人民的同时,联想到此种现象在法理上的作用和效果,不由发出这样的疑问:
如果说总理一句话就能使民工讨要多时不能解决的难题得到解决的话,那么,在中国又有谁能像熊德明那样幸运地被总理访问,又有多少人能够在政府的“紧急行动”中得到应该属于他们的工钱呢?
人们不难忘记刚过去的2004年春节前夕,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纷纷报道:
各地劳动部门为解决拖欠民工工钱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行动。
劳动监察110、建委、工商、公安、银行、新闻媒体齐出动,为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联合执法,突击清欠。
仅北京市一周内就清欠2亿多元。
而在三月份刚结束的全国十届二次人代会上,官方媒体报道去年仅建筑行业就拖欠民工工资二千亿元,还不包括服务业、工矿业、商业和其它行业。
这就是说,在全国每年近二亿多打工队伍中,每个民工(不包括一些城市打工者)每人被拖欠1000元的血汗钱拿不到手或被层层盘剥而所剩无已。
当城市的高楼大厦一幢幢拔地而起,建筑商大把大把的数钱,当煤碳矿石被一车车运出为矿主赚来大把大把钞票的时候,那些背乡离井,抛家舍小来到工地上,以生命和血汗为代价,以青春和体力为资本的民工们却为他们一年的辛勤劳动而一无所获;全家人望眼欲穿的等候得到的却是空手而归的时候;当他们盼望着一年的血汗钱能够为他们纳税、治病、还债、买化肥、交学费而希望落空的时候,他们眼里流出的是泪,心里泣的是血。
面对此时此刻的现像,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问:
用什么办法能为民工讨回公道?
行政干预,领导关怀和法律利剑的份量孰轻孰重?
而做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也在深思:
在我国靠什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做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在现行体制和社会公德的影响下能否被遵守?
《劳动法》为什么会被那么多的黑心工头所践踏?
劳动法的执行有多难?
难在何处?
何处最难?
如何才能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的劳动和工作中得到保证而不是靠每年一度的专项治理才能取得?
甚至是民工跳楼自杀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就在这篇论文起草的时候,大河报04年3月24日又暴出:
“洛宁民工米脂落难,豫陕联手跨省营救”的新闻:
在遥远的陕北米脂。
一群豫西民工被厂主困在厂中,失去人身自由,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每天从事十几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工资分文不给。
身上的钱被搜光,厂门一天24小时紧闭,连吃饭都受监视,更别提和外界联系,逃跑被捉者还惨遭毒打……。
(04年3月24日大河报第一版)
这些触犯宪法,践踏劳动法,应绳之以刑法的恶行为什么愈演愈烈?
法律的天平失衡于哪个法码?
除拖欠工资,限制自由,超时劳动外,在很多高危、高害环境下劳动的民工在受伤、生病工亡时,又有几个人能得到救治,抚恤?
法律为他们撑起的天空有多大?
让我们通过下列顺序去寻找答案吧。
二、《劳动法》遭遇不守法、执法难、难执法、不执法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为了使劳动法得到贯彻,国家又颁布了多部与之配套的相关条例、通知、规定、意见、办法等等,举不胜举。
如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1月5日《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年5月12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4年12月26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等。
可以说上述法规条例的制定是严谨的,配套而又环环相扣的。
如能得到落实,务工者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充分保证的。
但为什么会出现诸如上面所说的情况呢?
究其因是由下列两方面引起的:
1、人力资源与劳动力需求的矛盾是《劳动法》遭遇轻薄的客观原因。
劳动力即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劳动力下的定义是: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
而劳动力资源亦称人力资源,一般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已参加或可能参加劳动的人。
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口也叫劳动适龄人口,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规定劳动适龄人口为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
劳动适龄人口的数量结构决定了劳动力供给的属性具有普遍性,劳动者与劳动力供给的不可分性,并存在对就业岗位的方向性。
简言之,劳动适龄人口的多少和接受教育的程度作用于劳动力供给和就业岗位的方向。
决定劳动力供给因素的关键是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在人口年龄构成既定的情况下,劳动力供给的数量与人口总数成正比关系。
人口总量越大,劳动力供给越多;反之则越少。
劳动力供给的趋势随人口规模的变化而变化。
在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劳动力供给呈上升趋势。
在九亿多农业人口中劳动参与率达61%以上,剩余劳动力占28%。
三亿多城市人口中,剩余劳动率占14%。
即劳动力资源是充足且富裕的。
所谓劳动力需求,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某种工资率下愿意并能够雇用的劳动力的量。
它的前提是企业雇用意愿和支付能力的统一,两者缺一不可。
决定劳动力需求的因素是社会生产的总规模与技术构成。
影响劳动需求的变化因素有四种主要原因:
一是国家的经济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二是投资结构和技术选择;三是科学技术进步;四是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管理体制。
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经济发展规模还处于基础阶段,生产力水平低。
这三个基本因素就形成了劳动力资源过剩和劳动力需求过低的矛盾。
而这一矛盾造就了劳动力市场为雇主左右的客观便利条件。
包工头和业主可以用少量的代价或无偿代价雇用到大量的劳动力资源。
在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和社会上对民工很多岐视政策的联合作用下,民工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个顽固的社会固疾。
不法业主可以用不签劳动合同、试工、效益不好等各种主观理由来拖欠或克扣工资,而上当或忍让者比比皆是。
2、劳动关系管理的混乱使劳动监察部门向面临难执法;业主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造就了执法难,不法业主对劳动监察部门的腐蚀和劳动执法的程序营造了劳动监管部门不执法的普遍性。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在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参加工作,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所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明确的对立和对等的关系,因而在法律地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两个平等独立的主体。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有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也就随之产生了。
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关系的事实形成。
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劳动关系的理解存在误解,认为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算劳动关系建立,否则就空口无凭。
很多不法业主就是钻了这样的空子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拖欠、克扣工资以及民工因公受伤后医治救助无着落,完全凭雇主的良知来决定命运。
为此,国家劳动部在95年8月4日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而现实问题是:
在地域宽广劳动力资源过剩的现实面前,劳动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没有手段迫使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再工作,只能在工作过程中按雇主的意志来权衡自己的利益。
而一旦雇主良知泯灭,劳动者就会陷入孤立无奈的地步,甚至生存都成为问题。
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
一是忍受丧失权益而继续劳动,直到雇主意志体现完毕才能得到自己的合法收入;二是拿起法律武器,在经过漫长的裁决,诉讼后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拿到执法后得到的工钱。
从广大经济困难地区走出的民工在权衡后多数选择了前者。
这无形中助长了雇主不守法的行为。
人们在同情民工,声讨不法雇主的同时会自然地发问:
我们的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干什么去了呢?
他们对劳动法的监管力度有多大?
《劳动法》能否震慑不法雇主,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事际上,国家劳动、工商等部门对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早有规定。
1996年5月4日,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指出: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把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同时,要充分运用劳动监察手段、检查、督促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到1996年末,应当全面完成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针对乡镇企业管理比较松懈,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
1996年6月27日,农业部、劳动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同样要求乡镇村骨干企业1996年底前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为了防止用工集中的建筑、矿山业及规模较大的企业不给劳动者签订合同,也为了简化企业的手续,提高效率。
早在1994年12月5日,劳动部就下发了《集体合同规定》。
第八条明确规定: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1名记录员。
第十二条规定:
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可以说,国家主管部门能想到的都想到了,能制定的都制定了。
然而,落实的情况怎么样子呢?
具业内人士透露,除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执行比较好以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合同签订率不足10%。
即使在10%日内,还有很多不履行成份。
如不交纳保险金,不执行劳动时间等。
一些雇主以试工为名,到期让打工者走人不给钱的事到处可见。
但民工投诉率并不高,主要原因除如前所述以外,劳动监察部门由于主观能动性、执法程序、执法力度的限制再加上不法业主腐蚀拉拢等原因,使执法难变成了难执法,甚至不执法。
由此就陷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是民工合法权益不能保障而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的比例极低,而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对此种现象心知肚明却又无可奈何。
于是就会在日积月累中沉积,到年终暴发讨欠高潮。
三、地方保护主义中的行政干预,不顾财力的超规模建设,部分官员蔑视法律人权的行为是民工权益遭遇侵害的主观原因。
人们可能会发出这样的质问:
包工头或雇主这样黑心,为什么国家不治治他们?
实际上,再有背景的业主,多么财大气粗的个体户,在强大的国家法律机器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
侵害民工合法权益行为中,除第一章论述供需矛盾客观原因外,确有不少雇主在原始积累中所采用的以牺牲劳动者利益换取不义之财的情况。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不顾财力的超规模建设及政府官员对法律人权的蔑视造成的。
据《北京青年报》04年元月10日报道:
内蒙首府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大楼2000年4月8日正式破土动工,2001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
时至今日,仍拖欠近3000万元的工程款,另外有5000多万元的工程款由短期无法变现的地皮冲抵。
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100多家承包商都不同程度地被拖欠工程款,有的承包商破产了,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达数千人,两年没有拿到一分工钱的民工,连回家的车票都买不起。
这个占地面积9万平方米的大楼,总投资3.2亿元。
目前有8000多万元的缺口。
(04年元年10日北京青年报第一版)
据《工人日报》2003年2月28日报道: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1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达2787亿元,占当年建筑业总产值的18.1%,这些拖欠款中,因财力不足就盲目上马的项目几乎占80%以上。
其中不乏地方上的公路、机场、市政建设等项目。
(03年2月28日工人日报第二版)
另据杂文月刊报道;陕西省府谷县由于财力不足却上写了多项工程,外欠了一亿元的工程款。
当债主多次索要未果“威胁”要起诉时,一位杨副县长一句话把债主噎得有口难言:
“起诉你的!
那是你的事嘛,到头来有屁用。
谁还能把县政府的门关了?
”这位副县长因为这段话而一夜成名。
(杂文月刊2004年第三期)
上述三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了拖欠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的权威已黯然失色。
政府行为成了执法障碍,而政府这种负面垂范作用与打造诚信政府是背道而驰的。
它可以引起用人单位或雇主的攀比,从而使损害民工权益的行为愈演愈烈。
也可能使执法部门为纵情枉法找到借口。
如果说很多民工被侵害权益找劳动监察部门求助而因没有合同被说成是素质低、缺乏法律意识的话。
那么杨副县长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也高不到哪里去。
实际上,人们在批评杨副县长的时候也心知肚明,他这句话无非是符合中国实情却又上不了电视广播的实话实说而已。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适应并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
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国家的一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
但它的权力是人民给的。
它的义务是保护人民,宗旨是三个代表。
在民事诉讼中,地方政府就不能把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再引入到民事诉讼中。
人民法院应站在公正立场上,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给予同等的保障。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明确了,劳动法律关系确认了,民告官的法律依据也有了,从法律上来讲,民工权益的保障是多方位全面性的,但合法权益屡遭侵犯,日趋激烈的根结到底在什么地方呢?
四、高昂的执法成本和过低的违法代价,使违法者犹如深潭击水鱼不惊,雷霆万钧轻如鸿。
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了,警示力没有了。
更有甚者,是一些执法部门和腐败行为助长了不法雇主侵害民工权益的胆量。
仍以大河报04年3月24日报道“洛宁民工米脂落难,豫陕联手跨省营救”为例:
在河南新闻媒体,洛宁县政府派出了专人、专车前去米脂营救落难民工过程中,因异地执法,先与当地政府联系求援配合。
米脂县政府安排了劳动局、司法局、公安局,又通知了不法业主所在地的派出所、村委会和公安干警组成联合小组,在陕西《三秦都市报》记者的协助下前往黑心工厂解救落难民工。
而对如此强大的执法阵容,按说雇主该收敛认错了,但光谈判就用了6个小时。
米脂县公安局高副局长对“大河报”记者介绍情况是“这些民工到厂里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也没有给工人约定工资标准。
”而厂长竞敢公开对执法人员出尔反尔,讨价还价。
要求扣除工人的铺盖费,碗筷费,来厂车费,所谓的就餐费等。
干了四十多天,一天十四个小时干活的民工只拿到100~300元不等的工资。
在对米脂县配合人员千谢万谢后,洛宁民工才乘上县里接人的车返回故乡。
看完此报道,大家心里肯定窝一肚子火,会不约而同的发出疑问?
这就算处理完了吗?
对不法雇主违反劳动法,超时加班,克扣工资不处理了吗?
对触犯刑律,非法拘禁,殴打工人(有一个民工因上厕所被怀疑逃跑被打手将右手打断)的犯罪行为不追究了吗?
尽管媒体没有详细报道,但从米脂县执法人员对雇主的暧味态度来看:
是不会对雇主有所触动。
我们甚至担心这些执法部门通过此事的“媒介”作用还能与雇主成为好朋友。
今后不知还有多少民工继续落难!
这巨大的执法成本换来的只是雇主应该给民工而没有给的被折扣过的工资。
再看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23日报道:
19岁的陕西民工尚龙刚,一年前从老家到深圳龙岗区成和金属家具公司打工。
2003年5月9日,他的父母接厂方电话通知,尚龙刚突然患病身亡,厂方要求家属速到厂里处理后事。
尚的父母赶到深圳后,厂方一直不接待,也不告知尚死在何处,尸体存放哪里。
尚母说,工厂没有与儿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保险,工作既辛苦又危险,还要经常加班,工资却只有400多元。
在最近的一次联系中,儿子曾透露要另找工作。
尚母认为,儿子身体一直健康,猝死一定有因,厂方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但厂方态度粗暴,动辄以打人相要挟,死者的善后及补偿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尚母躺在厂门口哭叫,被厂方斥为“无理取闹”。
厂方管理人员甚至叫器:
“闹什么闹,不就是死了一个人吗?
”尚龙刚父母被拒工厂铁门前,伏地嚎哭的第三天。
《羊城晚报》、《新快报》、《广东建设报》的4位记者闻讯前去采访,被厂方人员关在厕所里近一个小时,又是抢相机,又是拳脚相加。
经龙岗中心人民医院诊断,4名记者均不同程度受伤。
(03年5月23日中国青年报第8版)
这家企业的老板不仅敢于苛刻对待外来打工者。
而且敢于野蛮阻挠本省媒体记者采访、命令数十名员工扣押和殴打记者。
甚至纵容员工当着民警的面谩骂记者。
何以如此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只因他持的是当地派出所“深圳市公安局新生派出所”1997年12月在该厂门口挂起的一块“重点保护企业”的方形金匾。
我们要问:
重点保护企业保护什么?
是保护掌握资本与雇用权的老板,还是处于弱势涣散状态的员工?
职工暴死,他是怎么死的,公安机关有责任介入调查处理。
职工加班,又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追究责任。
然而,当前来处理后事的死者父母被拒之门外嚎哭数日,远在数百里之外的记者赶到现场,当地劳动部门和民警却没事一般,这不是失职乃至渎职吗?
公民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当一个公名的权利被藐视,当执法者的良知被腐蚀掉时,公民的权利是那么的微弱和无助。
此时若法律也不能给他以救济时,人们就开始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会产生腐败。
同理,任何没有监督的法律都会被扭曲!
让我们再听一听一个“农民工心底的呼唤”:
“现在的工作大多工时长、工资少、环境差、危险大、被公安收容、被地痞讹诈。
害得我们像难民一样,东躲西藏,没有人身安全感。
当工资被克扣找政府部门时,常常被推来推去。
湖南平江县农民邓杰荣被老板扣了300元工钱,打电话向110求救,公安局让他找劳动部门。
他找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说是经济纠纷,让他到法院起诉,他到了法院,法院说要先交200元诉讼费。
国家法律不少,就是对我们来说能落实的少。
”(03年7月6日文摘报第一版)
还有多少矿难死亡的民工被草率处理,还有多少矿难事故被隐瞒?
还有多少矿难中死亡的民工得不到赔偿?
一桩桩血淋淋的事件后面又隐藏着多少权钱交易?
笔者已无能力一一调查,但仅从官方媒体报道来看,人们对此已麻木不仁,见怪不怪了。
高昂的执法成本和过低的违法代价,使违法者犹如深潭击水鱼不惊,雷霆万钧轻如鸿。
法律的威慑力降低了,警示力没有了,更有甚者,一些执法部门的腐败行为助长了不法雇主侵害民工权益的胆量。
五、广大民工合法权益严重受侵的后果将会使社会安定面临挑战。
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目标成为空谈。
法律的公正性将在广大民众中大打折扣。
长此下去,国民素质的降低,诚信美德的丧失将会给国家秩序带来极大的隐患。
据《南方周未》报道:
在北京市处理的犯罪人员中,外来民工所占的比例八年来由3.4%上升到23.3%。
上海市1999年民工犯罪就占到了全部刑事犯罪的53.43%。
在这些刑事案件犯罪中,多数是由于民工在生存艰难,生活无靠,权益受侵的情况下冲动型报复性的犯罪。
(04年元月18日文摘报第六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认为:
只有改善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应该让农民流动得更顺畅而不是更艰难,应该使他们得到打工机会更容易而不是屡受盘剥,应该使他们的劳动报酬及时获得而不是长期拖欠,应该使他们的生命得到重视和保护而不是轻视和损害。
这其中每一个环节的顺畅,都会使犯罪率下降。
反之,社会稳定将面临挑战。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工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
可以说农民的富裕离不开城市这个依托,而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也离不开农民工的辛勤劳动。
只有彻底解决好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才能保证城市正常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才能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
六、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
它不仅仅是一个《劳动法》的法律范筹,而是体现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一个缩影。
我国近二十年来,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四大就提出的根本要求。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目前在我国司法上的主要矛盾不是无法可依、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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