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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讲义》
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
1部分
主要内容
•第一章渔业法规概念
•第二章我国的主要渔业法规
•第三章渔政管理的概念
•第四章渔政管理原则和方法
•第五章渔政管理机构
第六章渔政管理制度
第七章渔业资源及环境管理
第八章养殖业管理
第九章渔船渔具和捕捞方法的管理
第十章涉外渔政管理
第一章渔业法规概述
第一节渔业法规概念
v一、渔业法规的概念
v法规通常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v渔业法规,是国家在渔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总和。
它是调整渔业的各种活动,以及其与渔业有关的社团、法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暂行规定和规章的统称。
v1、渔业法规是有关渔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v2、渔业法规调整的是各种渔业活动和监督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但主要调整的是渔业经济关系和渔业行政关系。
渔业法规包括国家范围内的渔业法律、法令、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渔业法规及有关的条例、命令、规定。
v渔业法规从广义上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范围范畴。
二、渔业法规的种类
v渔业法规包含的种类很多,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等。
v1、渔业基本法
v2、关于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
v3、关于渔业环境保护的法规
v4、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
v5、关于渔业经营和流通的法规
v6、关于渔船的法规
v7、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
v8、关于渔港的法规
v9、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
v10、关于渔业保险的法规
v11、关于渔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法规
v第二节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
v一、渔业资源法规的特点渔业资源主要是公共的资源
v1、渔业立法并不可能给所有人带来均等的利益;
v2、某种立法以改善所重视的生物环境时,往往会忽视了这种行动会给某些生物带来危害的后果;
v3、渔业立法活动给社会或生物带来的利弊很难被同时发现。
渔业的立法工作需要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着眼,需要从技术上和社会问题上进行综合评价,以产生最佳的效果。
v二、与其他法规相比较,渔业法规的特点
v1、渔业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调整的关系十分复杂;
v2、渔业法规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
v3、渔业法规的制定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v4、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第一,在过去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处于自由开发的状态;其次,渔业资源的栖息场所,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或不同的国家管辖;第三,渔业生产的流动性很大。
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相当的艰巨性。
三、渔业法规的实用、民主原则
v渔业法规立法应当遵循一套实用、民主的原则。
v1、渔业立法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v2、必须使受制约者对渔业法规的必要性取得共识;
v3、渔业法规一经制定必须坚决执行;
v4、渔业法规要易于执行;
v5、渔业法规的执行需要各方的密切配合。
第三节渔业法规的作用
v不同的国家的渔业法规所起的作用是有很大差异的,但也有共同的基本目的。
v一、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v二、渔业资源的保护
v三、捕鱼权的分配
v四、维持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
v五、确保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
v六、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v七、维护国家渔业权益
v八、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建立后,渔业法规新特点
v一、扩展国家渔业管辖范围;
v二、加强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控制和管理∶
▪1、关于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
▪2、判定渔船国籍的标准;
▪3、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收费;
▪4、对外国捕鱼活动的管理措施。
v三、促进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
v四、强化实施手段。
第二章我国的主要渔业法规
第一节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历史
v一、古代的渔业限制
v二、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v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法规的发展
v1、1949年至1966年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
v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
v1957年4月水产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
v195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v1957年7月水产部颁发的《对渔轮入侵禁渔区的处理指示》;
v1962年4月水产部发出的《关于制止在浙江敲舟古作业的通知》;
v1962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
v1964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
v2、1967年至1978年渔业立法停顿时期
v3、1979年以来加强渔业法制时期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颁布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198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4年5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v《渔业法》共分六章五十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v一、《渔业法》的立法目的
v第一条规定: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
v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
v2、发展人工养殖;
v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v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v二、《渔业法》的主要特点
v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v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
v3、完善、加强了渔业管理制度,适应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变化
v4、规范了行政主体行为,适应渔业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
v5、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适应市场经济下依法治渔的需要
v三、《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管理原则
v1、确定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v2、养殖业的发展方针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v3、捕捞业的发展方针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v4、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v四、《渔业法》贯彻实施要点
v1、全面贯彻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
v2、争取政府支持,扶持远洋渔业的发展;
v3、加强渔船管理,全面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v4、创造条件,稳步推行捕捞限额制度;
v5、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力度;
v6、推进渔港立法,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
v7、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v五、《渔业法》的主要规定
v1、《渔业法》适用的地域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有关国际法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4)以及沿海、江、河、湖沿岸的滩涂。
v生效时间《渔业法》生效为1986年7月1日,修订后《渔业法》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v适用对象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
v2、养殖业
v
(1)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v
(2)当事人因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水域、滩涂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人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v(3)国家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征地规定办理。
v(4)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郊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v(5)鼓励和支持水产良种的选育、培育、推广;新品种需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规定了苗种进出口办法。
v(6)加强养殖生产技术和病害防治工作;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要求科学地定确殖养密度、合理饵投用药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v3、捕捞业
v
(1)捕捞业的发展方针是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但远洋捕捞需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v
(2)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属于不可转让类型。
颁发捕捞许可证的条件是:
有渔船检验证;有渔船登记证书;符合有关其他条件。
v许可证中规定了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
v(3)实行总可捕量制度。
v(4)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船作出了规定。
v(5)对渔港建设和渔监工作作出原则规定。
v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v
(1)加强增殖渔业资源和渔业资源增殖征收费。
v
(2)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其生存环境,建立该保护区。
v(3)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
v(4)规定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等。
v(5)禁止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禁止围湖、围垦;建闸筑坝应有过鱼设施等。
v(6)保护濒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
v1级:
儒艮、白鳍豚、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中华鲟、达氏鲟、白鲟、库氏砗磔、鹦鹉螺等9种;
v2级:
其他鲸类和黄唇鱼、松江鲈鱼、克氏海马鱼、胭脂鱼、唐鱼、大头鲤等22种
v(7)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v5、法律责任
v违反《渔业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
v
(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
炸鱼、毒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未按《渔业法》的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未经批准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等,此类违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v
(2)刑事法律责任
v★对违反《渔业法》某些条款,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包括:
炸鱼、毒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
伪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等。
v★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机构和人员违反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也应负有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v★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等的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v★对外国人和外国渔船的违法处理也作了规定。
2部分
第三章渔政管理概念
第一节涵义和任务
一、涵义广义的渔政管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对渔业生产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进行一系列管理活动;狭义的渔政管理是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渔业法律法规,对渔业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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