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探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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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探①
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探①
建设一个健康、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人类追寻已久的目标,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西方国家近代化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但努力建立这一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发现,西方国家的模式不一定适合本国的国情。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践中的弊端也日益显露,西方学者正致力于如何继续推进这项制度的反思。
人们已普遍意识到: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和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应当选择不同的社会保障发展道路。
众多的实证研究表明②,中国传统社会早已形成了一套有效的保障和稳定机制,这一机制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不断发展、完善,对延长传统社会的“寿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时处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明清时期,是社会经济急剧变革、社会矛盾充分暴露的时期,却也是传统统治秩序长期维持的时期,这样的历史时期无疑为我们考察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了较好的“范型”。
本文欲以明清时期为例,对传统社会保障机制的特点和起作用的方式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天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传统时代中西不同的社会保障道路
社会保障主要以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及失业、贫困等社会现象的缓解为主要内容,这些问题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要面对的。
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体现了各国社会保障的特点,其中政府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政府介入的程度、方式是社会保障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分水岭。
在中西漫长的历史中都可以找到政府较早介入各项社会保障事务的记载,但中西社会保障却显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轨迹:
首先,从社会保障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来看,中国和西方国家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中国很早就强调了政府对社会弱者的责任。
在早期儒家传统中就已经有了“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提供者的想法”,所谓“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责令官司收养,可谓仁政矣”③。
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期,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天地之大无弃物,王政之大无弃民”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的“仁政”原则。
不管在实践中做得如何,历代统治者都自觉地将救助社会弱者作为自己应有的责任,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传统时代的国家一直是一种家国同构的结构方式,国家和政府视臣民为“子民”,老百姓视政府官员为“父母”,“父母”对“子民”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全盘负责是十分自然的事情。
这样的观念和国家结构都是西方国家所不曾有过的。
而且,古代中国和西方在高层权力结构上还有一个为人熟知的显着区别,即作为国家和政府代表的皇权在秦至明清的中国一直是至高无上的。
在理念和实践层面,均没有一个超乎其外的在国家事务中发生作用的力量,对皇权的抗衡通常只是服从前提下一种牵制或对抗。
而西方国家在世俗王权之外尚有教权,教会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凌驾于王权之上,尤其是与社会救助相关的事务,一直是教会的责任领域。
如法国从中世纪起一直由教会举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
至18世纪末,教会慈善机构仍是惟一的救济机构,直到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793年宪法才正式确立了政府解除贫困的责任;瑞典的互助事业也源于中世纪的行会,以后又演变为慈善会,专办慈善救济事业,直到19世纪80年代之后,新出现的行业工会才承担起工人疾病补助和失业救济的责任。
④可见,在中国,国家和政府不仅很早就介入了社会保障事务,承担起以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责任,而且这种承担是一种自觉的、“责无旁贷”式的承担。
而西方国家对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则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由家庭机制、互助机制、市场机制等逐步过渡为政府机制,且要经历一个由“宗教慈善事业”向“政府济贫事业”的转移过程。
⑤
其次,从传统时代社会保障的内容来看,中国虽然也和西方国家一样都停留在救灾济贫、矜孤恤寡等社会救助层次上,但中国古代官方所举行的社会救助活动决非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一种随机的、临时的救助活动,而是以国家制度和政策等形式固定下来的、比较完备的被长期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活动。
中国早在周代就有了“保息六政”和“荒政十二策”。
所谓“保息六政”,“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所谓“荒政十二策”,“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驰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又一曰索鬼神;十又二日除盗贼。
⑥这些政策和制度基本包括了社会救助层次的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即使以现代的眼光来衡量,也算得上是比较完备的。
不过《周礼》距今的年代毕竟过于久远,其所记载的理想社会制度是否得以实施我们不得而知。
但秦以来历代中央集权政府所实施的完备的荒政政策、汉以来积谷备荒的各项仓储制度、唐宋以降的居养制度等都是有据可考的信史。
到了明清时期,各项制度和政策已臻于完善,形成了传统时代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相对完整的制度系统,包括灾害救济中的雨雪粮价奏报制度,灾情勘报制度,灾蠲制度,仓储、粥厂等备荒、赈灾制度,以工代赈政策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优抚制度,尊老敬老政策,养济制度,育婴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中大多数在两朝都是一以贯之的,是“固定的”和“经常的”。
⑦
尤为重要的是,中国传统时代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介入基本上是受法律约束的,特别是到了传统晚期,官方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主要活动基本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
以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救助为例,明太祖即位之初,不仅宣布了“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的原则,⑧还将其贯穿于国家法律之中,《大明律》明文规定: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官吏尅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⑨《大清律》中也有这一条,其律文与《大明律》一字不差。
⑩除了《大明律》和《大清律》外,明清两朝还颁布了大量有关社会保障的“事例”,如“尊高年”、“养幼孤”、“恤孤贫”、“收穷羁”、“安节孝”、“恤薄官”等等。
过去人们常将这些事例误解为“判例”,而事实上明清“例”亦具有法规的性质,而非单纯的司法判例。
⑾据此,若将明清两朝律例中吏、户、礼、兵、刑、工各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事例”、“则例”等汇聚在一起,完全可以编成一部“明清社会保障法规汇典”。
可见,中国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是一种政府较早介入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不同于西方国家历史上那种简单的救灾济贫活动。
到了明清时期,从传统意义上讲,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已趋向完善。
然而,这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何没有向现代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而西方国家自1601年英国伊丽沙白女王颁布《济贫法》开始却一步步演绎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应该从社会保障发展道路的多样化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差异性人手。
简言之,中国传统社会特殊的国情特点决定了中国传统时代社会保障的特殊“性格”。
中国今天基本国情的主要方面在明清时期就已显露端睨:
传统农业生产工具在宋元时已基本定型,明清时期又将多熟制的推广、复种指数的提高和耕地面积扩大等方面的潜力作了尽可能的发挥,使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达到了传统时代的顶峰。
与此相应,明清时期我国的人口增长也十分引人注目。
大多数人口史家均认为,明代我国人口已达到1.5亿至2亿左右,而清代官方统计中的人口到道光二十年已突破了4亿,实际的人口规模可能更大。
人均耕地面积下降,人口与耕地的比例关系恶化是该期人地关系发展的总趋势。
这样的背景对传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中对社会保障机制的选择影响较大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生活水平低下。
从明清方志的记载可知,即使在正常年景,许多地方农民的生活也只能是勉强维持温饱的水平,所谓“竭力耕稼,仅足一岁之用”、“一岁之人不足支所出,以故输赋不能前”等等,诸如此类的记载遍及全国各府州县。
⑿江南地区是当时全国生活水平最高的地区,方行先生对明清江南农民生活消费中粮食、副食、衣服、居屋、燃料等项消费内容作了定量的估算,结果发现,若严格套用西方经济学中的“恩格尔定律”,这项估测所表达的生活水平至多只能归结到“绝对贫困型”一类中去。
方行先生认为,恩格尔系数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甚至西方传统社会,为此他比较客观地将清代江南农民的生活水平归结为“温饱型消费水平”,有时是一种“较优的温饱型消费水平”。
这是对中国传统时代普通民众较高生活水平的准确界定。
⒀可见,即使较乐观地评判,明清时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是较低的。
正常人户的生活水平如此,社会保障对象能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可想而知。
二是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弱。
作为政府税收主要来源的小农如此窘迫,国家欲积累起强大的财政储备是相当困难的。
财政拮据是明清时期经济生活中的常态。
仅从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来看,一般王朝初期尚能维持收支相抵并略有节余,但进人中后期,财政状况则捉襟见肘。
明代“自正统以后,出多人少,国用尽不支矣”;“至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太仓存银一百三十五万两,而岁支共计五百五十三万两,全年岁人,仅足维持三月之用”;从嘉靖七年(1528年)到隆庆元年(1567年)40年间,明政府每年要亏空二三百万两。
万历以后,明代财政困境已无法逆转。
⒁清代财政收支总的趋势是道光以前国家财政在大多数年份都有一定数量的节余。
鸦片战争后,特别是太乎天国运动之后,清朝政府财政窘迫的情势日甚一日。
一方面户部银库收入急剧下降,1853年至1864年12年间平均每年实收不过19万两,大约只抵得上两个中等县份的田赋收入。
各省也都已“司库荡然”,“久形空匮”。
另一方面,政府的各项开支尤其是镇压人民起义的开支成倍地增加,此外还要偿付外国侵略者的巨额战争赔款。
“这样,因‘财源日竭’而引起的财政危机就越来越尖锐,使得清朝封建国家财政濒临破产”⒂。
即使财政节余较多的王朝前期,其实际情形也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以清代前期为例,从现有统计数据看,自康熙中叶以来,每年财政节余约500万两,到乾隆中叶以后结余达1000万两,这并不意味着清代前期的财政状况十分宽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清代财政中的临时收入和临时开支是作为另案处理的。
临时性支出名目繁多,主要有军需、河工海塘及赈济诸项。
陈锋先生对清代前期的军费作了深入的研究,结果表明,军费支出自清初起一直是清代财政的沉重负担。
⒃周育民曾统计清前期海塘、河工例外开支9133.3刀两;重大救灾支出529万余两和乾、嘉、道三朝重大军需开支37613万两,再加上普免及行幸等有案可查的另案开支可达9亿两。
⒄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即使在号称盛世的康、雍、乾时期,支大于收的情况也是常有发生的。
财政制约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显而易见。
由于总量有限,中国传统时代的国家财政实行的是“量人为出”、“量出制入”的原则。
在“量人为出”的原则下,政府投入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特别是在与军需等费用相冲突时,此项支出常成为裁革的对象;在“量出制人”的原则下,为了满足眼前的和自利的需求,政府常常巧立名目,横征暴敛,而有关民生的社会保障收入却常常荒缺。
总之,由于生产力水平、财政实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因素的存在,中国传统时代的社会保障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总是以竭力地维持温饱、不致产生社会动荡为目的。
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又被迫在制度安排和实施运作上作出与国情特点相适应的选择,一个基本的取向就是努力调动民间资源投入社会保障事业,这种安排和选择促成了中国传统时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
二、中国传统时代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在社会保障的机制选择上,西欧各国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大致经历了家庭机制、行会互助机制、市场机制、政府机制等递进的演变过程。
自政府机制形成后其他机制的作用都变得弱化或基本消失,尤其是家庭在人们生活保障中的作用变得微不足道。
⒅中国的情况与西方明显有别,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较早介入了社会保障事业,与此同时,民间的家庭、宗族、业缘互助、社区合作等保障机制并没有因为政府的介入而减弱,相反它们在政府的提倡和支持下曰益发展,与政府机制长期并存,互为补充,形成了官民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一体系主要由中央、地方和民间三个方面的力量构成,三者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和职能分工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表现出明显的层次性。
其中,儒家的大同理想、仁政理念、国家法律和政府典章属于较高层次,它们对社会保障的实施起指导和规范作用;政府部门、地方官吏、官办社会保障机构和里甲等基层行政组织属于第二层次,它们代表国家和政府充当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者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推行者;地方士绅、义(社)仓、宗族组织、族田义庄及各类民间慈善团体则构成社会保障的第三个层次,它们一方面协助官办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和实施;另一方面补充官方保障体系的不足,将统治者的社会保障理念和目标极大限度地推广到基层社会;依血缘联结而成的家庭、宗族、姻亲,以地缘联结而成的邻里乡党,依业缘联结而成的业佃和行业关系亦承担了很强的生活保障功能,成为传统社会保障体系最基层的一道“保障线”。
兹择传统社会保障体系中影响较广、作用较大者简述如下.
1.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明清两朝在开国之初均成功地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秩序化社会,君权的强化和财权的统一成为国家统治的两个着力点。
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里,以“休养生息”为导向,针对小农经济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内容涉及养老慈幼、灾害救济、济贫助困、优待抚恤等各个方面,从而构成了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灾害救济方面,传统的荒政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勘灾报灾、灾赈灾蠲和以工代赈等方面的制度均发展到传统社会典章制度的集大成阶段。
⒆
在社会弱者救助方面,如前所述,明太祖即位之初即宣布了国家对社会脆弱群体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明清两朝均以法律的形式得到了正式确认。
在这些原则下,明清政府均采用各种措施对社会脆弱群体予以救助。
明代“立养济院以处无告,立义冢以瘗枯骨,累朝推广恩泽,又有惠民药局、漏泽园、旛竿蜡烛两寺。
其余随时给米给棺之惠,不一而足”⒇,这些政策在清代多被继承下来,且有所发展。
清代收养孤苦老人的机构除养济院外尚有普济堂、栖流所等。
清代还将慈幼与养老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
“夫养少存孤,载于月令,与扶衰恤老,同一善举”,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即设立育婴堂,在最高统治者的参与和推动下,“满汉诸臣以次输助,不数年,由京师达郡县,育婴堂乃遍天下”。
[21]孝子、节妇是被传统意识形态所推崇的一个特殊脆弱群体,对“孝子、节妇中有食贫守志,难以存立之人”,政府“动用款项”,“酌给口粮,俾存活有资,不致失所”是经常的举措。
[22]
明清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了有限的社会福利政策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福利突出地表现为对老年的“养老福利”。
明代“尊高年”的政策尤有特点:
“国初养老,令贫者给米肉,富者赐爵,惟及于编民。
天顺以后,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给酒肉布帛,或进阶。
其大臣八十、九十者,特赐存问。
盖古者尊高年、养国老之遗意。
”[23]清代亦实行福利性的养老政策,对70岁以上的老人亦时常发放绢布、米粮、肉食等生活物质或者银两。
雍正四年(1726年)户部奏销全国老年赏恤经费,计各省70岁以上直至百岁以上的老民男妇共有1421265人,赏给绢布等物价值银达890000余两,粮165000余石。
[24]除了“养老之政”之外,明清时针对在职官员的“恤薄官’’政策也可视为社会福利的内容。
两朝对军人及其家属的抚恤政策也不可忽视,可列人“社会优抚”的范围。
总之,明清时期基本形成了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方面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
2.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
“在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之中,几乎每个人都卷入了家庭权利和义务的网络之中”[25],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共同的一种文化现象,为其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也许是共有的一项功能。
但作为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单位,中国的传统家庭无疑是最突出的,在对家庭成员的供养方式、供养范围、供养内容等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内容,如中国传统时代实行财产的诸子均分继承制,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去世后才能进行财产分割。
在这种制度下,每一位成年的男子既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又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费孝通先生将这种养育方式归纳为“反馈模式”[26],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中国家庭不可缺少的功能之一。
明清时期,正是传统家庭保障功能空前强化的时期,最突出地表现为家庭“养老”和“抚幼”功能的强化,在家庭的弱者群中,有一部分是偶然产生的、个别的,如残疾人和疾病患者;也有一部分是普遍的、必然的,如老人和婴幼儿。
一个社会如果不解决好养老和抚幼的问题,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明清统治者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不仅竭尽所能地宣扬家庭伦理,而且以法规、政令的形式进行规范。
在家法族规、民间信仰和习惯中,养老和抚幼也作为家庭的天职得到社会的认可。
明清两朝的国史和各地志书中的“孝义”、“孝行”中记录了诸多感人的“孝行”:
在家境极度贫穷的情况下,一些孝子顺媳忍痛割下自己身上的肉来喂养家中的老者和病者。
以黄冈县为例,该县清代为父割股者“旧志”载有29人,“新志”载有55人;为母割股(肝)者“旧志”载有52人,“新志”载有107人;为父母两次割股者9人,为祖父割股者2人,为祖母割股者5人。
[27]这些记载从一个侧面表明,明清时期,家庭保障在养老抚幼和救助弱者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基础作用。
3.宗族与族内保障
中国的宗族形态在宋以前主要体现为依靠国家政权维持的“门阀型”宗法宗族制,从宋代开始,逐渐向“庶民型”演变,官僚、士绅成为宗族整合中的主要力量。
明清时期,民间宗族纷纷走上以祠堂、族谱、族产为标志的组织化的道路。
在社会组织并不发达的传统社会,宗族组织在地方生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对灾害和社会弱者的救助方面尤有不可替代的功效。
“敬宗睦族”正是宗族组织化的出发点之一,所谓“族谱之作为收族计也,收族所以敬宗”[28],“祠堂为祖宗凭依”,“族有谱,合族之道也”,“此合族之道着,可以示乡党邻里”。
[29]宗族组织成立之后,都竭力开展各种形式的睦族活动,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利用家训、家劝、家戒、宗约、祠规、族规等形式对“睦族论”大肆宣扬,这类活动一般能带动族内互助活动的广泛开展。
如广布于全国各地的“义门陈氏”认为,“宗族邻里贫富不同,富之济贫,古道也。
贫者窘迫称贷,我当即与之,以济贫急,勿责之以相偿之期,听其自来……至于有疾病也,扶之;有死丧也,济之;有横逆祸患代之驱逐之;有冤抑莫伸者代为辨白之”[30];湖南平江叶氏提倡族内的贫富互济,“稍济贫穷,有田可耕使之耕;有谷可借准其借,能还本者受之,不能还本者听之。
至于同胞兄弟,并不计其有无,要当唯力是视,断未有自居饱暖而忍彼以饥寒也”[31];湖北鄂州竹桂堂周氏族规特设“恤孤寡”一条,强调对孤寡者的救助[32];湖南湘潭徐氏亦勉励族人“博施济、恤贫穷”[33],等等,这些宗族因为睦族活动的突出表现而受到乡里的称赞或被政府旌为“义门”。
二是以族田义庄为核心的族产制度对宗族成员的救助和保障。
大多数宗族组织都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公产,用以赡贫睦族。
湖北广济柯氏规定,“年老无归、稚无靠者,公抽祭银以为赡养抚宗之费用,使无号寒啼饥之苦”;“贫不能葬者,公捐资以助”;“男女婚嫁,有贫无所取者,公助银两以遂室家之愿”。
[34]湖南长沙谷塘余氏规定,“族内丧夫之妇,年在三十以内,能抚孤守节者,至六旬寿诞送节寿现银拾元,无论贫富皆给,以示奖劝。
族内有早失怙恃、极贫之孤幼或开公项,每年给食谷三石;或择族中殷实者酌量捐赀,养成至十二岁止”[35]。
在各类公产中,族田是最重要的一种,族田之外,一些宗族尚有义庄,专门负责族田的管理和租息的分配。
族田义庄始于宋代,明清时期呈明显的扩大趋势,李文治先生共搜集到明代的族田事例168例,清代431例。
[36]有关明清时期族田义庄的救助功能,现有研究成果已经揭示得极为详尽,[37]透过这些成果不难发现,“明清时期,义庄作为宗族组织的经济实体,已经超越了偶发的、单纯的济贫性质,而具备了初级形态的社会救助性质”[38]。
4.基层组织的保障功能
明清两代州县以下的社会基层组织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主要有里甲、保甲、图甲及乡、村、庄、寨等名目,其中里甲和保甲是统治者直接参与创办、与官方联系最紧密、行政职能最强的基层组织。
大致而言,作为官府在基层的代言人,明代以里甲为主,清初里甲和保甲是两种并行的制度,到了清中后期,保甲部分地替代了里甲的功能,不过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取代里甲制度。
从履行责任的方式看,这两种基层组织的设立都是与户口编审联系在一起的,里甲侧重于赋税征收,保甲侧重于社会治安。
同时,两者又被赋予了很强的社会救助功能。
明代里甲制度始于洪武十四年(1381年),“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39]。
不难看出,朱元璋借助户籍编审制度非常巧妙地将救助社会弱者的职责赋予基层里甲组织,基层里甲从创设之初就不是一种单纯的赋役组织,而是具有多种职能的共同体。
统治者们所期望的诸如明长幼,厚风俗,邻保相助,患难相救等统治理想的实现。
都有赖里甲等基层组织的基础作用。
明太祖朱元璋多次强调:
“即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
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
”洪武时,每里都设有祀五谷诸神的祭坛一所,祭祀时要宣读《抑强扶弱》之誓,其誓词是: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
或贫无可靠,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
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各乡里都置有木铎一个,选本里中年老及残疾之人,或瞽目者令小儿牵引循行,劝人为善,每月六次。
[40]直到明中期,里甲制的上述原则仍被中央政府所坚持,正德六年(1511年)户部题本强调:
“务要每里止许一百一十户人丁。
果系十岁以下或有年老残疾、单丁、寡妇及外郡寄庄纳粮当差人民,许作带管畸零。
”[41]弘治、嘉靖时,两湖一些地区仍盛行“乡村百家共立里社祀五士五谷之神”的做法,“祭礼毕,长幼立听读誓文”,“务在恭敬神明,和睦乡里”。
[42]里甲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形十分复杂,编制标准不一,移民、土着各异。
但无论里甲的编制是否标准,其对畸零弱户的救助功能却是基本的、相同的,而且造成里甲编制失序的“所有的混乱出自政府对每里带管户或畸零户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规定”[43]。
明中后期和清代,里甲制的综合功能和基层控制作用的发挥不及明前期,但其基本的救助功能依然存在,继起的保甲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救助弱者的功能,特别是与户籍、户等审验有关的助弱工作尤其离不开里甲、保甲的支持。
协助社会保障机构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在灾害赈济中进行灾民登记、协助发粮放款等都是里甲、保甲的基本职责之一。
各项社会保障事业在向基层延伸的过程中亦非借助基层里甲、保甲的力量不可。
5.会馆、公所对同乡、同业者的救助和保障
在明清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中,“农民非农化”、市镇的兴盛、商帮的活跃等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工商业者和城市居民成为日益壮大的群体,因商业竞争和救助社会弱者的需要,城镇社会的民间组织不断涌现,会馆、公所是其中最基本的组织:
“设馆舍以为联络乡谊之地,谓之会馆”;“商业中人醵资建屋,以为岁时集合及议事之处,谓之公所,大小各业均有之。
亦有不称公所而称会馆者”,[44]这一组织依一定的地缘和业缘关系联结而成,在对同乡、同业者的救助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现知最早的会馆为明朝永乐年间芜湖人俞谟在北京建立的芜湖会馆,清中叶以后,主要市镇基本上已是会馆林立了。
[45]许多会馆的成立,其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同乡的基本生活救助问题,清人杨荫杭在谈到上海的会馆时称“其始不过曰联乡谊、营慈善而已”[46];康熙年间山、陕商人在汉口创立的“山陕会馆”,其宗旨即为“结合团体,维持公益”,乾隆年间设立的“咸宁会馆”,“以联络同乡,维持公益为宗旨”;[47]有论者注意到,“苏州的许多行会都把举办慈善做为第一要务,甚至有的行会成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互助”。
[48]诚如论者所言,明清会馆实际上是对家族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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