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效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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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效能
考核检查
1.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五、考核检查
1.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群众和服务对象来单位访问、办事时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对前来办事人员必须主动亮明身份,认真负责,热情接待,用语文明、提供指引、介绍、解答、协调、办理等服务,不得刁难、推诿。
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锻炼“多面手”的能力,做到一岗多能、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办理的事项是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不能当场办理的,应该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办理流程,并耐心解释对方的询问。
不能办理的应该告知理由。
三、对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向主管负责人及其部门反馈情况,由主管负责人及部门,根据反映的问题,做出答复,原则上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四、各部门要设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用于记录来访、来电、来信的时间、姓名、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询问办理的事项、投诉反映的内容及首问责任人的姓名、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五、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一次性告知制
为了体现市科协科普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着力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热情接待每位办事群众。
并要加强学习,了解本单位办事流程。
二、群众和服务对象来单位办事、咨询时,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三、工作人员在办事时,对办事群众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办事群众更正。
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办事群众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四、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群众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
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办事群众到相关部门去咨询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果办事群众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应主动告知其应该到哪个部门(单位)办理。
五、由于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并经查实的,出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出现两次,实行诫免谈话;出现三次,按规定进追责。
(三)限时办结制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限时办结制是服务对象咨询、办理行政事项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手续材料齐备的条件下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做到规范工作、文明服务。
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申办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及时办理的,应在1天内办结。
协会审批事项应在提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办人对办结时限有另外要求,除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申办人说明外,应按申办人要求的时限办结。
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给予充分理由,并解释清楚。
六、上级督办件和批办件等有办理时限的公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部门,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及时的提出办理意见送领导批示,及时交有关部门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和不宜办理的,应在1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未规定办理时限的,应当在3日内办结,本单位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在1日内完成印制、分发和寄发,会签公文,应在2日内完成。
七、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信息,有规定时限的按时限报送,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2日内报毕。
八、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在3日内反馈;对会议议定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九、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工作事项,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
对未按上述规定,因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情节较轻的,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和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四)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机关内每个科室及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2、各科室要根据职能和分管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3、每位工作人员要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并将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与本人年度考核相挂钩。
4、岗位责任制由各科室负责落实,各分管领导为落实岗位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五)《AB岗制》
为全面推进机关作风建设,优化办事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能,机关综合办公室、各部门执行(AB)岗制度。
本制度所称AB岗是指在上班期间同一办公室人员某一人(A岗)因事不在岗,另一工作人员(B岗)应负责处理本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不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而导致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不办,以确保各项制度和工作有效落实。
三、AB岗工作职责 1、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负责处理本办公室所有工作,并对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对于一时处理不了的事情,应作书面记录向服务对象和A岗责任人说明。
2、A岗责任人外出,应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并做好与A岗责任人的工作联系。
四、实行AB岗工作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AB岗责任制的实施,纳入单位年终考核。
凡上班期间无临时性特殊安排而出现办公室无人现象的,所在办公室人员每人每次扣1分;因无人在岗导致前来办事人员投诉、提意见的,经查实所在办公室人员每人每次扣5分。
六、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的落实工作。
本单位编制5人,实际在编5人,要求每位工作人员都熟悉工作业务,工作流程,随时顶岗。
(六)离岗告示制
一、宁武县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串岗。
确有特殊事由,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30分钟的,需履行离岗告示手续。
二、无论公事或私事,离岗人员需按以下程序履行离岗告知手续。
一般工作人员离岗在一天以内的,应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离岗;科室负责人离岗在一天以内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离岗。
离岗一天以上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三、离岗人员离岗后,要在规定位置放置离岗告示牌,标示离岗时间、事由、到岗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醒服务对象注意。
四、离岗人员离岗后,一般按照《AB岗制》由B岗人员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五、所有离岗人员必须按时归岗,到岗后立即按批准程序向批准人报告。
六要加强在岗情况检查,凡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或履行告知手续而未按时到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履行面向社会和公众服务的职责,单位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服务承诺的原则: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
第三条服务承诺的范围:
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服务标准。
第四条服务承诺的方式:
公开向社会和服务对象。
公开形式灵活多样,特别是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服务承诺的内容:
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致力于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1)服务规范承诺: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周到,努力做到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2)服务效率承诺:
办件准确、快捷,确保所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力求提前办结;办结事项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按时办结的,应提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第六条服务承诺的要求:
(1)即时服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全程服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进行全程跟踪服务,保证服务收到实效。
(3)规范服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4)高效服务:
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5)廉洁服务:
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严防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发生。
(八)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制度。
2、失职追究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惩相结合的原则。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的,将视为失职: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3)在工作过程中,办事拖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AB岗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离岗告示制等制度执行不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
4、失职行为的追究办法
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因失职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给予诫勉教育和告诫,诫勉教育、告诫同年度考评、评优及使用挂钩;
(2)因失职行为损害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条款处置;
(3)因失职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分管领导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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