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厅职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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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厅职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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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劳动厅职能
江苏省劳动厅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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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厅职能
一、劳动厅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3、拟定促进全省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省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省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省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省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江苏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4、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省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全省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综合管理全省工人考核、技师评定工作。
5、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省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情况;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国家级劳动模范和评定省级劳动模范工作。
6、拟定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并实施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
7、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审核有关工资标准。
8、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办法。
10、制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11、承担全省劳动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2、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1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部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单位劳动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的省属单位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14、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15、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服务对象:
省直属企业和单位的参保人员
二、组织机构:
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法制和劳动监察处,劳动工资处,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外国人就业管理处),培训处(省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养老保险处,医疗(工伤)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农村社会保险处,老干部处。
三、主要部门及职能简介:
1、办公室
业务职能: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围绕厅中心工作组织综合性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厅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厅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负责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本厅的涉外宣传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产品:
政务活动短信通知
2、人事教育处
业务职能:
根据党组要求承担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及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及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国际交流、合作及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人员出国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本厅人员出国的报批和审查工作;会同有关处室承办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表彰工作;拟定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和部、省属单位劳动保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机关党委
业务职能:
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全体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全厅党员教育、管理及组织发展工作;领导厅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配合人事教育处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4、纪检组、监察室
业务职能:
检查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厅党组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所在单位和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全厅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直属单位重要的违纪案件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或监察决定;协助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受理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对厅管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进行监督;履行省纪委、省监察厅规定的其它职责。
5、规划财务和基金监督处
业务职能:
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及归口管理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的有关工作;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拟定并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建立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监督审计制度;拟定并贯彻江苏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承担江苏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颁布的有关工作;建立并管理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承担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工作;承担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管理全厅财务及经费,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的年度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和全厅预算内外资金;负责本厅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厅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全厅国有资产;负责管理我省劳动保障领域的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6、法制和劳动监察处
业务职能: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拟定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并参与地方性劳动保障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和送审工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参与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综合性政策;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与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政策法规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并承办本厅法律事务;负责全省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咨询工作;承担本厅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涉外法律事务;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审查备案工作;拟定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及其政策,会同省劳动监察总队对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并对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劳动监察组织机构建设;负责劳动监察人员资格认定和证件发放工作。
7、劳动工资处
业务职能: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政策,并进行宏观指导;承担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推广运用、发布等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家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具体办理部省属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异地转移和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农转非”政策和具体办理部省属企业的“农转非”工作;参与国家级劳动模范的推荐和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对实际情况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审核有关工资标准。
8、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业务职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调解和处理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全省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证工作;负责部省属单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外国人就业管理处)
业务职能:
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就业与失业保险相关工作的统计;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及政策;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防止就业歧视、促进妇女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政策,并负责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格认定;拟定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省级扶持就业资金的使用办法;协助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享受扶持就业资金的申请提出意见,报厅审批;主办并提出就业经费计划分配方案,会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后,报厅审批;拟定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拟定境外人员进入本省就业和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并监督检查;负责出入境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江苏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江苏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会同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会同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并协助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和拨付意见;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对各地贯彻实施就业和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10、培训处(省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业务职能:
拟定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的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拟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政策;对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实施监督,并核准验印;负责出国劳务人员的换证审批工作;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和工作规划;负责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负责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审核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省级分库试题;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政策;审批省级技能竞赛活动;主办并会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国际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和国家级技能竞赛选拔活动,评审江苏省技术能手,推荐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候选人;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协调技工学校招生政策;组织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审定颁发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标准和教学改革方案;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系列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拟定企业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主办并会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厅审批,并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年检工作进行部署;制定外国在江苏从事劳动力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拟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监督实施。
11、养老保险处
业务职能:
贯彻国家制定的养老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定我省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标准,审核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方案;拟定全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拟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项目和标准;拟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政策;协助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办法;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政策;拟定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和规划以及机关工作人员职业年金试点方案;拟定行业统筹的养老保险政策,承办部省属企业和11个行业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的审批工作,以及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认定和调整工作;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规划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受理省级机关、部省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并组织鉴定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拟定死亡职工遗嘱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12、医疗(工伤)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业务职能: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及使用政策;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定职工 医疗、工伤、生育待遇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项目、标准;审批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资格和待遇的给付项目、标准;直接办理部、省属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办理因工致残和职工工伤待遇的审批工作;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承办部、省属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劳动鉴定工作;受理部省属单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申请,组织进行医疗检查、技术鉴定和劳动鉴定评审;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在宁省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和中央驻宁机关、直属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管理职能,审核确定省级机关、直属单位和中央驻宁机关、直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准入资格,并建立年度资格审核认定制度;审定省级机关、直属单位和中央驻宁机关、直属单位及其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要点资格,并建立年度资格审核制度;承担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农村社会保险处
业务职能:
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运营管理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检查和指导;拟定农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制度;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给付条件、给付办法、给付标准;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对经办机构工作实施检查和指导;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意见,报厅审批。
14、老干部处
业务职能:
负责老干部参加党员活动、阅读文件、出席重要会议等服务工作,协助老干部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承担老干部的医疗保健等有关服务工作;协助发放和分送老干部的工资和福利物品;负责老干部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的工作;负责安排老干部出游活动和厅领导探访老干部事宜。
15、省劳动监察总队
业务职能:
负责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业务工作,协同培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考核工作;实施全省性的专项劳动执法检查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承担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16、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业务职能:
实施并指导全省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事业工作;组织实施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按厅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工作和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工程,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实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指导各级劳动部门就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负责省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认定和管理;负责全省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和汇总;拟定就业经费、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办法;主办并提出筹集、核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意见,会就业核失业保险处后,报厅审批;主办并审核省有关单位提出的享受扶持就业资金的申请,会就业核失业保险处后,报厅审批;协助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提出就业经费分配方案,报厅审批;负责向财政部门编报落实省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对部省属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审核认定;对省属企业审核拨付应由省财政负担部分的资金;对资金困难地区,提出省补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负责部省属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建立劳务基地;承担部省属单位流动就业的管理工作和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失业保险等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厅委托对外国人在我省就业提供服务,核发《外国人就业登记证》。
17、省职业介绍中心(省就业培训中心)
业务职能:
参与拟定职业介绍政策、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劳动力资源供需信息采集、发布、分析工作,做好劳动力供需信息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库;提供与劳动力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承担招聘广告登记、招聘广告代理业务工作;开展职业指导,组织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供需信息,并对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进行登记;为境外人员在江苏就业提供中介服务;负责省内流动就业、劳务承包、劳务协作工作,以及跨省、跨地区劳务交流的具体实施工作;受厅委托办理职工录用备案手续,以及颁发有关证件等事宜;负责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档案托管、劳动人事代理业务工作;拟定就业训练、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的具体办法;承办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业务工作;受厅委托,负责部、省属单位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核准、办班及广告审批、及其管理工作;参与全省重点就业训练中心的评估认定工作,以及就业训练机构教师资格、职称评聘工作;开展就业培训教学研究活动,负责就业、再就业培训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编写和发行工作;负责全省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统计工作。
18、省境外就业服务中心
业务职能:
负责向中国公民和境外雇主、境外驻江苏机构、境外在江苏就业人员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境外雇主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依托全省职业介绍机构和网络,推荐、招聘所需人才,并核查境外雇主有关法律文件、资料;指导中方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聘用合同,协助办理各种出境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接受境外驻江苏机构委托,招聘各类人才,指导和监督其同中方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为境外就业人员、境外驻江苏机构中方雇员提供劳动人事代理服务;为境外就业人员、境外驻江苏机构中方雇员提供技能培训、语言培训及其他知识培训服务。
19、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业务职能:
按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划、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指导、考无管理和质量的技术检查与评估;组织实施有关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依据国家职业分类体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立国家题库省级分库、卷库,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组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队伍,负责考评员的考核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网络建设。
具体负责省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资格的考评工作;建立各市、行业(部门)鉴定所(站)备案制度;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年检和复评工作;对各市、行业(部门)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建立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工作与信息网络,以及高级技能人才资料库;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承担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的事务性工作;承担省技术能手评选表彰以及全国技术能手评选推荐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以及咨询服务;组织编制相关职业(工种)鉴定的配套资料;参与拟定省有关职业技能(工种)标准;拟定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条件、评估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受厅委托,承办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配合培训处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进行审核,并承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年检工作。
20、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业务职能:
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帐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拟定确保全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实施方案,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参与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拟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考核规范和内部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养老保险处拟定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标准和审核全省各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方案;协助养老保险处拟定全省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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