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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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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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篇
机电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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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供用电职责范围的划分
l.矿井地面高压供电动网的专用变电所或变压器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余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
2.矿井地面低压供电动照网专用变电所或变压器的专用出线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余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
室内照明的维护管理归建筑物使用单位,综合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归机电队负责。
3.地面变电所以及各用电设施的电缆以用电设施建筑物基础为界,基础5米以外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基础5米以内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4.矿井井下高压供电动网,高压电力电缆从地面10KV开关柜起到井下各变电所的高压配电装置止,均归机电队维护管理。
5.井下各采区变电所以两巷口抬棚、叉口、交叉点为界,变电所内由机电队维护管理,以外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6、临时变电所以遮栏为界、遮栏以内由机电队维护管理,遮栏以外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7.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配电点,各水泵房配电点以及局部通风机配电点的动网线路以采区变电所为界,变电所以内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以外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8.井底车场变电所、中央水泵房归机电队负责使用、维护、管理。
井底车场变电所各低压出线电缆归终端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职责范围划分参照本款第6条执行。
9.在职责范围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机电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责任单位对供用电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井下电气维修工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相适应的验电笔。
在检查、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实时检测瓦斯浓度。
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
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三条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干燥剂。
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干燥剂。
综采工作面低压开关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
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脐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启动装置。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负责责任区内本单位所有设备、设施、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保护整定、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负责外单位责任系统设备、设施、器材的看护工作;负责责任区内的卫生扫除、质量标准工作。
第五条在各单位责任区内本单位所有设备、设施,及外单位的设备设施,出现丢失、损坏时,责任区负责单位都必须及时通知所有权单位,若查不出责任人,则由责任区负责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条井下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工作,由机电科负责,机电副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采掘工作面的供电方案,由各单位技术人员在编写《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编制,审批后实施。
设计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接地系统图以及设备和电缆清册。
其它电气设备的供电方案,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七条新安装供电线路以及电气设备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临时机电工程工作票、安装单位依据审核批准的供电设计进行。
完成之后由机电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送电、并由机电科出具验收、移交证后,移交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需要从变电所接火用电或在供电线路上新增用电负荷、引线供电时,必须由机电技术负责人绘制新的供电系统图并提前一周上报机电科、经机电科管理员审批、计算出整定值后提前一天办理《接拆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到指定位置接火,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
用电单位停止用电拆除电气设备前,也必须提前到电力科办理《接(拆)火申请单》,由机电科统一安排拆除以及进行电缆、五小电气设备等的回收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在不属于本单位责任区内电气设备上引线供电时,除按第12条款项规定的要求执行外,在接火送电前或停止用电拆除引线后,都必须由被接(拆)火设备的单位派人对被接(拆)火电气设备和电缆敷设等项工作按规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认证,在填写《接(拆)火验收单》时,双方人员要认真对待,验收证一经签字,若发生设备缺陷或失爆,由被接(拆)火设备责任区单位负责。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供用电情况变化,随时变更“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并按规定每月上报机电科,机电科据此及时变更全矿供电系统图。
第十一条机电科每月对全矿生产的供用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及时调整,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凡在井上、井下高压供电系统进行安装、迁移、检修作业及试验时,严禁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该票由机电科签发,矿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停送电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井下供电系统低压停电检修或进行其它作业时,应视不同的情况,履行不同的停电手续(事故情况下除外)。
一般情况下,若只涉及本单位停送电工作,由用电单位机电负责人签发批准,本单位当班专职电工操作;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停送电工作,应由检修单位提前到机电科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停电申请票》,并经矿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工作;若涉及风机停电时,还必须到通风科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防爆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停电检查,无需办理停电手续,但应集中在检修时间进行,严格执行相应的停送电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井底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且持证上岗。
井下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上门加锁,室内装灯,并设有专供停送电的安全用具、停送电标志牌和灭火设施。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橇门入室,破坏正常的供电秩序。
第十六条井下变电所由机电队统一协调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值守或每班派人巡回检查确保各变电所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行,不间断供电。
第十七条井上下各变电所,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踩绝缘台。
第十八条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三专两闭锁”装置,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双风机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
两闭锁和自动切换装置每日至少应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每年应对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杂散电流和谐波测试一次,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
新增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井下各队局扇供电系统,包括高低压开关,高低压电缆和局扇,每月必须坚持执行两个小时的停电检修的规定。
并对供电系统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同时将检修记录和测试结果报机电科备查,否则,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或损坏设备等事故,由责任单位自负。
局扇供电系统停电检修,检修单位提前到机电科办理《停电申请票》,由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及有关矿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因故障造成局扇高压供电系统停电,机电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首先恢复非故障回路局扇高压供电,局扇使用单位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按恢复局扇通风程序恢复局扇通风。
局扇供电系统恢复送电造成第二次顶闸事故时,机电队要停止送电,并负责协助故障责任单位查明原因,责任单位要立即检查处理,具备送电条件时,机电队方准送电运行。
第二十三条非局扇高压系统因故障而掉闸,机电队必须判明性质及故障回路,责任单位必须积极检修处理,并对系统绝缘检修测试,测试结果报机电科、机电队,机电科视测试结果,来确定能否送电,在未查明事故原因及事故未处理完毕之前,机电队禁止送电。
第二十四条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检修后的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供电系统,送电前各供用电单位及责任单位必须摇测高低压开关和电缆的绝缘阻值,吸收比。
高压1000V以上用2500兆欧摇表,低压1000v及以下用1000兆欧摇表,高压橡套电缆绝缘电阻要求达到50兆欧,铠装电缆要求达到100兆欧,低压绝缘电阻必须达到2兆欧,吸收比必须达到1.3,测试结果由机电队长签字报机电科,供电系统测试合格后,由机电科签发《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方准送电运行。
第二十五条多单位共用一台高开、一个供电系统时,严禁在他人申请的停电检修作业时间内检修该供电系统上本队组的电气设备或电缆,多单位共用的供电系统,各个使用单位必须单独申请自己的专用停电时间,杜绝与他人共用一个检修时间,并严格执行《电气管理制度》第17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多单位共用的供电系统停电检修作业时,用电单位,责任单位在停止本单位馈出开关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停电警示牌,并派专人看护,严防检修作业期间误送电,任何人不准无计划地借用他人停电时间对所属电气设备进行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专人停电,专人送电制度。
第二十七条井上下各队责任区内的监测监控分站的电源综保,由各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负责看护并保证不间断供电,如果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长时间停电时,责任单位必须尽快通知矿调度室和监测监控中心,当故障排除后,应立即恢复监测监控分站电源综保的送电。
第二十八条所有电气工作人员、电气维护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达到专业工种的应知应会标准,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才能独立从事电气作业。
第二十九条机电科根据供电系统运行情况按时上报《用电情况表》、《用电计划表》、《井下供电系统整定计算表》、《用电构成分析表》和《供电系统电气跳闸事故统计分析表》等。
第二章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防止误拉误送电器开关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设备损害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特定如下的管理制度,望各单位遵章执行。
第三十条以下情况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1、凡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2、在低压设备上停电,凡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3、凡是进行负荷增加或拆减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4、凡影响局扇、监测监控系统供电正常运行的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停风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工作票的办理和送交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工作票,填写时或填写后,均应对照模拟图或接线图做一次核对,认为正确无误时,在工作票签发人处签名,然后记入工作票签发登记薄中。
2、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填写完后应交签发人核对,审查并签发。
工作负责人不能签发工作票。
3、工作票除按规定填写工作负责人、班组名称、共几人、班组负责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时间等内容以外,还应对安全措施做出说明。
4、工作票的填写应与开关的设备编号和负荷名称相对应。
便于现场核对,保证执行任务的正确性。
5、工作票应写明在哪儿挂接地线、设栅栏和悬挂标志牌。
6、根据工作票需要,签发人对安全措施需要补充时,或嘱咐工作负责人的安全注意事项,可填在安全注意事项栏内。
7、工作票在经过签发人、负责人、调度室、机电部、机电矿长签字审批。
审批合格后送交调度室、机电部、停送电现场。
第三十二条停电注意事项
1、在本单位辖区范围内停电时,确认是否影响其他单位、其他专用负荷,如:
风机、水泵、监测监控等系统的供电。
若有影响时,应请示调度。
待调度通知其他受影响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做好准备,下发可以停电的通知后方可进行停电操作。
若不影响其他单位,也要告知调度停电的原因、工作任务、预计停电的时间。
2、停电后要挂停电牌,如停电原因是为了检修开关、拆线接线、检修设备,还需要闭锁开关、悬挂“有人检修、禁止送电”的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三条现场作业时的工作监护
1、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进行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设备区内。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线路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线路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带电部分时,方可参加工作。
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还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
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离开前应交待清楚,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时,同样要履行交接手续。
5、现场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人员,应在停电执行操作后,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工作结束后,由监护人在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工作结束,并且拆除接地线后,在停电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联系送电。
第三十四条送电注意事项
1、送电时必须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其他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送电。
2、对停电区域只影响本单位时,送电时确认本单位所有相关检修人员检修完毕撤离现场后,具备送电条件时方可送电。
3、若停电区域影响其他单位和其他负荷时,要请示调度,待调度通知其他单位做好准备后,通知送电方可执行送电操作。
4、开关送电后,要撤下“停电牌”和“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换挂“送电”牌。
第三十五条停电工作票的闭合和保存
1、现场作业,在变电所执行的工作票,必须在变电所闭合,并保存好;不在变电所执行的,必须在作业现场闭合,当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上交到队部值班室集中保存。
2、工作票的保存。
井下变电所保存期限为1个月,队部值班室保存期限为1年。
第三十六条考核
以上规定,相关单位及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否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处罚,出现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追查进行责任考核。
第三章电气试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电力设备进行正确的试验,是保证发、供、用电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全,经济可靠运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电力试验如人体体检,对设备缺陷能提前预警和预防,集团公司应成立电气试验室,各矿(厂)应在机电科(保运区)内设立电气试验室,由科副科长或分管电气工程师兼管,试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电气试验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DL/T596-199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976-2005《带电作业工具、装置和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GB/T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第三十九条机电处电气试验室负责本系统35kV电气设备试验工作,以及部分无试验能力的6~10kV单位委托的电气试验项目;各厂、矿电气试验组负责本单位6kV及以下电气试验工作。
第四十条35kV系统的电气试验工作,要按照机电处批准后并下发的传真电文的试验计划开展,试验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电气试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并出具详细的试验报告,交给被试单位。
第四十二条每年三月上旬前完成对防雷电设施、接地装置进行的预防性试验,每年六月底前完成变压器、断路器、高压电机,电力电缆、继电保护装置等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按照规程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确保其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继电保护的试验和周期应严格按照机电处的相关规定执行,继电保护定值修改应经主管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出具,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四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试验,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以及机电处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要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主要电气设备历年来试验资料和档案,掌握设备性能变化的趋势并进行分析,不断提高电气试验技术水平;
第四十六条各项电气试验均应作好详细的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必须在试验完成后十日内出具。
第四十七条电气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按试验周期事先与被试单位进行联系,确定试验时间,试验内容,安排试验人员检查及准备试验设备。
2、提前到达工作现场,由试验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并由被试单位领导或主管技术领导审批签发工作票,由变电工填写倒闸操作票,经该单位审批后进行倒闸操作。
3、由被试单位检修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对被试设备进行验电、放电、打封线,然后对被试设备进行电气联线解除或断开,并悬挂停电牌或检修牌。
4、由试验人员检查被试设备是否解除或断开,重点检查所用变压器、电压互感器二次是否有反送电的可能,反送电可能到达的位置,安全间距的大小,并再次进行验电、放电。
交流和直流试验安全间距:
50KV以下1.2m,100KV以下1.5m。
5、按试验项目进行试验接线(一人接线,一人检查)经检查无误后,再联接被试设备。
6、按试验步骤进行试验,一人操作,一人改线,一人监护,并及时记录,试验完成后进行充分放电,然后解除试验接线。
7、经试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及故障及时与主管领导进行汇报,请示处理办法,如没有主管领导的指示不得进行下一个项目的试验。
8、对试验中发现的重大故障及缺陷由主管领导及时汇报给被试单位并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9、试验完成后,及时撤除试验接线及临时短路线,清理现场,并由试验负责人向被试单位负责人现场汇报试验情况,并申请恢复送电,及时撤离现场。
由被试单位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误后进行恢复送电的工作。
10、试验过程中注意力要集中,分工明确,积极开展联保互保工作。
第四十八条各矿必须按预防性试验(6~10kv)规范、新品交接试验(6~10kv)规范、新品交接试验(35kv)规范的要求对所属电气系统进行测试。
第四章调压及无功补偿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使用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熟悉本装置的结构,并掌握实际运行知识及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只有通过上述培训的人员才允许运行和维修本装置。
第五十一条只有在动态补偿装置不带电(高压电和控制电)并且不存在高温时才能接触柜内部件。
第五十二条在检修时,要确保启动柜的上隔离断开,接地刀闸合上
第五十三条维护时必须遵守高压操作规程,如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戴安全眼镜。
第五十四条工作时必须有其他监护人员在场。
第五十五条必须安装安全防护栏(标有高压危险),使用中不要将其移走。
第五十六条禁止把易燃材料(包括设备图纸和操作手册)放在动态补偿装置旁。
第五十七条在处理或测量动态补偿装置内部件时要十分小心,注意不要让仪表引线相互短接或接触其它端子。
第五十八条为安全起见,禁止动态补偿装置在柜门打开的情况下运行。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主电路有电时断开风扇和散热系统电源,这样会导致过热损坏装置。
第六十条在搬运动态补偿装置时,装车必须对称、平整,在卸货时确认用于放置的水泥地面是水平的。
第六十一条用户进行故障维护仅限于记录故障现象,并在必要时更换单元,进一步的维修应移交厂家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更换单元必须在动态补偿装置停电超过15分钟后才能进行。
第六十三条任何不正确的操作都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动态补偿装置损坏。
第六十四条设备巡视检修项目
(1)操作顺序是:
先给二次控制系统上电,控制系统根据检测到的各种状态量判断系统状态,若装置正常,则就绪指示灯点亮。
在装置就绪的情况下才能上电运行。
(2)动态无功补偿装置为高压设备,操作时必需有高压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动态补偿装置中的有关参数出厂时已经设置完毕(依据是用户提供和实际应用场合的有关参数),如果对装置和负荷系统没有足够的了解,请不要随意更改参数,否则可能会给系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重大损失。
(4)正常运行时,不可以随意按动键盘或者前面的操作按钮,否则可能引起系统误动。
第六十五条日常巡视
对运行中的SVG应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1)系统电压应在额定范围之内;
上下电顺序应遵循启机时先开控制电再上高压电,关机时先断高压电然后断控制电;
(2)运行当中用户应随时监视运行情况,不正常时应及时停机。
(3)应保证室内良好通风,维持环境温度在0~40℃范围。
第六十六条特殊情况巡视
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增加巡视次数
(1)系统电压过高时;
(2)经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时;
(3)带缺陷运行及设备异常运行时;
(4)恶劣气候或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5)有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第六十七条紧急情况处理措施
事故处理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首先要断开补偿装置前端断路器.
(2)电容器着火时,应迅速切断电容器的电源,并将电容器放电完全接地后,再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3)补偿装置跳闸并发出报警信号时,在未查明原因并处理好之前,不得强行送电。
第五章地面各用电场所节电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地面低压供电系统负荷增减(2KW以上),必须提出申请,经机电科申批后,方可实施,严禁私拉乱接,发现一次,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
第六十九条地面办公楼、车间要做到人走灯灭,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地面各用电地点(包括洗浴、餐饮地点)一律严禁亮灯,发现一次每处罚款50元。
第七十条除特殊机房外,在供暖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办公楼及其它地点冬天不准使用空调,发现一次罚款400元。
第七十一条地面各用电地点严禁使用电炉子,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没收电炉子。
第七十二条办公地点,计算机不用时或下班后,要及时关掉。
对转供电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用电申请手续,由机电科受理报矿领导审批。
第七十三条用户在我矿管辖的地面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电表用电属窃电行为,用户改变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开启计量表封印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度表计量不准均属窃电行为,对上述窃电行为,除当场予以停电外,按私自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并按追补电费的三至六倍处以罚金,如窃电起始日期无法查明,至少以六个月计算。
第六章电缆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条负责对全矿各种型号电力电缆、低压橡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领取、发放、修补等工作,实行鉴牌、板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管用合理。
第七十五条凡返上井的旧电缆,保证做到谁来谁修,并按规定认真进行耐压、防水试验,确保完好达标。
第七十六条按生产所需,对使用单位发放电缆,严格检查不合格的电缆不发放,确保井下使用电缆的安全质量。
第七十七条对新进电缆负责编号、存放、保管、记帐,认真做好电缆入库后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修好的电缆要急时盘好,分类存放,做到有条不紊,整齐清洁。
第七十九条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精益求精,加强技术知识学习,提高技术水平,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牢固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思想。
第八十条负责本工种业务范围内的设备巡视,处理好井下电缆悬挂和更换、各种电气设备的绝缘摇测、油质取样试验,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工作,以及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
第八十一条按时汇报本工种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和提交各种试验记录,提出本范围内设备缺陷的处理意见。
第八十二条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技术措施,认真执行《电气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
第七章主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矿井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风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在10分钟内能开动起来;主扇风机每月至少切换一次.进行轮换检修。
第八十四条反风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反风时,要确保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反风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
第八十五条主扇因故需单机运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单机运行措施、应急预案,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八十六条切换风机或调整风机运行工况点时,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格执行切换风机的操作规程,按要求调整风机工况点。
主扇风机更换了风叶、电动机,改变了风叶、导叶角度,应进行运行参数测定。
第八十七条主扇风机要有可靠的双电源,电机要有过流、无压释放、防雷电等保护,电机轴承应有温度显示及超温报警装置。
对旋风机须增设双机运行方式时发生单机停运或运转掉电故障声光报警装置。
第八十八条保护装置要定期进行试验,电机轴承和电子温度保护装置每季度至少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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