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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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杭州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1998]36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业污染与防治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有关规范,特制定本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一、实施办法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实行企业(事业)申报制度,全部工业(含三产、医院、畜牧养殖)污染源的排放单位均须经环境监测站监测后方可申报监测结果,企业可委托杭州市或当地县(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结果由杭州市或当地县(市)环境监测站审核上报。
2、属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和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的竣工验收监测,按《浙江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执行,监测结果由企业申报后,经杭州市或县(市)环境监测站审核上报。
二、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
(一)采样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第二册“大气和废气部分”第六章“四、采样位置和采样点”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4、采样的基本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附录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中有关要求进行。
(二)监测项目、频次
1、监测项目:
不同行业和企业因其生产工艺、治理工艺、投入产出的种类不同,其排放废气的有害物质不尽相同,应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特点,按表1确定企业的监测项目。
表1工业污染源废气监测项目
行为类别
监测项目
行业类别
监测项目
建材水泥
粉尘、SO2
火电厂
烟尘、SO2
工业炉窑
烟尘、SO2
锅炉<6吨/小时
烟尘
≥6吨/小时
烟尘、SO2
2、监测频次
对生产稳定且排放有规律的污染源,连续采样1—2天,每天采集3—4个样品。
对非稳定排放的污染源,按照废气排放规律,分别监测2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采集3—4个样品。
对已装有固定的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污染源(如300MKW以上的火电厂),每年随机抽查1—2次,将所记录的最大值(或98%分位值)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三)监测分析方法
本规定优选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统一分析方法,工业污染废气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
表2工业污染源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范围
方法来源
1
二氧化硫
甲醛吸收—盐酸付玫瑰苯胺比色法
2.5—500mg/m3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碘量法
140—5700mg/m3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定电位电解法
5—2000ppm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紫外荧光法
ISO/CD10498
2
颗粒硫
预测流速法
皮托管平行侧速采样管法
GB/T16157—1996
动压平衡型等速采样管法
GB/T16157—1996
静压平衡型等速采样管法
GB/T16157—1996
3
排气参数
GB/T16157—1996
三、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监测
(一)采样
1、采样点位及方法
(1)为确定采样点位,必须全面掌握与污染源污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污水类型、排放规律、污水管网走向等情况。
采样点位应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与排污单位共同确定,并报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由于污水中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各个不相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将污染物分成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是能在动植物体内长期积累,或生物浓缩倍率较高,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污染物,如: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
其采样点位,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但长期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物质。
其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
(3)注意事项
在采样点位前,污水排放渠道不得有回流区、死水区,不应受下游水流倒灌的影响。
在采样点位前,如有支渠汇入渠道,则采样点位与汇入点的距离应大于干渠宽度的五倍。
对于管道排放,如在采样点位(即设流量计处)前管道有转弯,则采样点位与转弯处的距离应大于管道直径的二十倍。
3、水样的保存和运输
不同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应加入的保存剂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水样体积和容哭洗涤方法等,详见表3。
表3水样的保存与容器的清洗
项目
采水容器
水样保存
(1)
保存期
采样最小量(ml)(3)
容器洗涤
SS
G.P.
(2)
在4℃冷藏箱中保存,不加任何保护剂
7d
500
(5)
COD
G.P.
加H2SO4,pH<2,在4℃下保存
5d
500
(5)
BOD5
G.溶解氧瓶
在2—5℃下保存或深度冷冻保存
24h
250
(5)
氟化物
P
14d
250
(5)
磷酸盐
G.P
在4℃下保存,不加任何保护剂
48h
250
(7)
总磷
G.P
加H2SO4,pH<2;或不加任何保护剂,在2—5℃下保存
24h
250
(7)
NH3+-N
G.P
加H2SO4,pH<2,在2—5℃下保存
24h
250
(5)
Cr6→
G
NaOH,pH=8-9
24h
250
(6)
Ni
P.G
加HNO3或HCL,pH=1-2
6个月
250
(6)
Cu
P
加1+1HCL,pH=1-2(4)
6个月
250
(6)
Zn
P
加HNO3,pH=1-2(4)
6个月
250
(6)
Cd
P.G
加HNO3,pH=1-2(4)
6个月
250
(6)
Hg
P.G
加H2SO4或加HNO3,pH≤1,加重铬酸钾或高锰钾使淡红或橙色
1个月
250
(6)
总Cr
P.G
加HNO3,pH=1-2
24h
250
(6)
pb
G.P
加HNO3,pH=1-2(4)
6个月
250
(6)
As
G.P
加H2SO4,pH<2
7d
250
(6)
石油类
G
加H2SO4,或HCl,pH≤2,在2-5℃下保存
24h
250
(6)
动植物油
G
加H2SO4,或HCl,pH≤2,在2-5℃下保存
24h
250
(6)
注:
(1)表示用作保存剂的化学剂应为分析纯级以上。
(2)G为硬质玻璃瓶,P为聚乙烯瓶(桶)。
(3)为单项样品的最少采样量。
(4)如用溶出伏安法测定,可改用1L水样中加19ml浓HClO4;
(5)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
(6)洗涤剂洗一次,自来水洗二次,1+1HNO3荡洗一次,自来水洗三次;
(7)铬酸洗液一次,自来水三次;
(8)采样水样的容器使用前用2%(V/V)的硝酸液浸泡24h,然后用去离子水清洗干净。
4、注意事项
1)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采样,冲洗容器的水样应弃去。
2)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树叶、垃圾等漂浮或浸没的不均匀固体物质。
3)用于测定悬浮物、油类的水样,必须单独定容采样,全部用于测定,不允许在实验室内再分样。
测定悬殊浮物时样品应充满并密封于瓶中。
油类物质采样时,应连同表层水一并采集,但当只测定水中乳化状态和溶解性油类物质时,应避开漂浮在水体表面的油膜层,在水面下20-50cm处采样。
(二)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监测项目
不同行业和行业分类确定的工业污染源废水监测项目见表4。
2、分析方法
废水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5。
表4工业污染源废水监测项目
行业
分类
监测项目
行业
分类
监测项目
化
工
化肥
合成氨(氮肥)
COD、氨氮
石油化工
石油炼制
COD、石油类
磷肥
COD、磷酸盐、氟化物
石油化工
COD、石油类
其它化肥
COD
电力
火力发电
COD
无机盐
铬盐工业
COD、六价铬
轻
工
肥皂和洗涤剂加工
COD
磷酸盐生产
COD、磷酸盐、氟化物
皮革鞣制与上光
COD、总铬
硫酸工业
COD、氟化物、六价铬
毛皮加工
COD、六价铬
纯碱工业
COD
苎麻脱胶
COD
黄磷工业
元素磷、氟化物
羽绒生产
COD
其它无机盐
COD
造纸、制浆和纸板
BOD、悬浮物
除草剂工业
COD
木制品加工厂
COD
合成脂肪酸工业
COD
钢铁
采矿
COD、石油类
农药
COD
钢铁制造
COD、石油类
涂料
COD
建材
陶瓷生产
COD、悬浮物
染料
COD
玻璃生产
COD、悬浮物
感光材料
COD
煤炭
采煤与选煤
COD
有机材料与合成材料
COD
焦化
COD
化学纤维
COD
煤气生产
COD
电池生产
COD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治炼与制造:
重有色金属
COD、重金属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COD
轻有色金属
COD
炭黑生产
COD
食品工业
饮料生产
COD
路面和屋顶铺装材料生产(柏油和沥青)
COD、石油类
味精生产
COD
机械制造
电镀
COD、六价铬
肉类加工
COD、动植物油
金属表面处理
COD、石油类、六价铬
啤酒生产
COD
医药
制药
COD
油脂加工
COD、动植物油
兵器
兵器工业:
火炸药
COD
养殖场
COD、动植物油
火加工
COD
酒精生产
COD
弹药装药
COD
罐装食品生产
COD
船舶与船舶工业
船舶
COD
调味品加工
COD
船舶工业
COD、六价铬
谷物加工
COD
纺织
纺织:
印染
COD
奶产品加工
COD
市政工程
市政污水处理场
COD
其他
三产
COD、动植物油
交通与铁路运输
车辆冲洗
COD、石油类
医院
COD、粪大肠菌群数
畜牧
COD、悬浮物
表5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最低检
出浓度
有效数字
最多几位
小数点
后位数
备注
1
悬浮物
1、重量法
4mg/L
3
GB11901—89滤纸的可过滤性
2
化学需
氧量
1、重铬酸钾法
2mg/L
3
2
GB11914—89
2、库仑法
2mg/L
3
2
需与标准方法
进行对照
3、快速COD法(①催化快速法,②密闭催化水消解法,③节能加热法)
2mg/L
3
2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5日培养
2mg/L
3
2
GB7488—87
4
氨氮
1、纳氏试剂光度法
0.025mg/L
4
3
GB7479—87
2、滴定法
0.05mg/L
4
2
GB7478—87
3、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mg/L
4
2
GB7481—87
4、电极法
0.03mg/L
3
2
(1)
5
磷酸盐
1、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0.01mg/L
3
3
(1)
2、氯化亚锡还原分光光度法
0.025mg/L
3
3
(1)
3、离子色谱法
0.01mg/L
3
2
(1)
6
总磷
1、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25mg/L
3
3
GB44893—89
2、孔雀绿—磷钼杂多酸分光光度法
0.025mg/L
3
3
(1)
3、氯化亚锡还原光度法
0.01mg/L
3
2
(1)
4、离子色谱法
(1)
7
氟化物
1、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mg/L
3
2
GB7484—87
2、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0.05mg/L
3
2
GB7483—87
3、茜素磺酸锆比色法
0.05mg/L
3
2
GB7482—87
4、离子色谱法
0.023mg/L
3
2
(1)
8
镉
1、火焰原子吸收法
0.005mg/L
3
3
GB7475—87
2、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0.10μg/L
3
2
(1)
9
六价铬
1、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0.004mg/L
3
3
GB7467—87
2、APDC—MIBK萃取原子吸收法
0.001mg/L
3
2
3、DDTC—MIBK萃取原子吸收法
0.001mg/L
3
2
10
砷
1、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发
0.0004mg/L
3
3
GB11900—89
2、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光度法
0.05mg/L
3
3
GB7485—87
11
铜
1、火焰原子吸收法
0.001mg/L
3
3
GB7475—87
2、流动注射—在线富集火焰原子吸收法
2μg/L
3
2
(1)
3、DDTC—氯仿(或四氯化碳)萃取光度法
0.02mg/L
3
2
(1)
4、新亚铜灵萃取光度法
0.06mg/L
3
2
(1)
12
汞
1.冷原子吸收法
0.1μg/L
3
1
GB7468-87
2.冷原子荧光法
0.05μg/L
3
2
(1)
3.双硫腙光度法
20μg/L
3
1
GB7469-87
13
镍
1.火焰原子吸收法
0.010mg/L
3
3
GB11912-89
2.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0.10mg/L
3
2
GB11912-89
14
铅
1.火焰原子吸收法
0.05mg/L
4
2
GB7475-87
2.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mg/L
2
2
(1)
15
锌
1.火焰原子吸收法
0.02mg/L
3
3
GB7475-87
2.流动注射-在线富集火焰原子吸收法
4μg/L
3
3
(1)
3.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mg/L
3
3
GB7472-87
16
总铬
1.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mg/L
3
3
GB7466-87
2.硫酸亚铁氨滴定法
1mg/L
3
3
(1)
17
石油类动植物油
1.重量法
10mg/L
3
3
(1)
2.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mg/L
3
3
(2)
3.红外分光光度法
0.1mg/L
3
3
GB/T16488-1996
18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3
3
(1)
注: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
(2)用紫外法测油时,须与红外法对照,测定相同水样,求出校正系数,再用校正系数校正数据。
四、工业污染源噪声排放监测
(一)、监测内容及测点布设
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测点布设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1.测点选在法定厂界处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和最高声级处。
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2.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开窗状态下测量,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二)、监测仪器及使用要求
1.厂界噪声监测的仪器必须使用精度为2型以上、性能符合GB3785-83《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要求的噪声统计分析仪或积分声级计。
所用仪器应定期计量检定并合格。
2.仪器使用要求
每次测试前后都应用声级校准器或活塞发声器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两次校准结果的差值不大于0.5dB(A)。
仪器基本工作状态为A计权档,测量时传声器加风罩。
(三)、测量时间选择和气象条件
1.噪声源测量应在其正常工况时进行。
2.厂界噪声测量时间分昼间(6:
00—22:
00)和夜间(22:
00—次日6:
00)两时段。
稳态噪声(涨落不大于3dB(A))测量1分钟的等效声级;
周期性噪声(涨落有规律)测量1个周期的等效声级;
非周期性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工作时间的等效声级,也可视其工况,研究采用优化测量时段。
3.气象条件
应在无雨、无雪条件下监测。
遇四级以上大风(风速大小5.5m/s)应停止测量。
五、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废气按《空气和废气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站1997)中要求进行;废水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第一册“地表水和废水部分”第六章“水质监测实验室质量保证”的有关要求进行。
1采样过程中的QA和QC
所有采样仪器和分析仪器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污染源的采样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工况且达到设计规模80%以上条件下进行。
废气采样监测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附录C的要求进行,并同时测试各种参数;废水采样监测按照〈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有关要求进行,并同时测流。
2实验室内的QA/QC
测试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首先确定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国家统一的分析方法,调试试验的最佳条件,并通过空白试验、平行双样、加标回收(回收就绪在80-120%之间)、绘制校准曲线、密码平行样(10-15%)、质控样品(10-15%)等措施,保证实验室内部的QC。
六、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的评定
1废气监测排放达标的评定
废气排放达标标准见表6。
表6废气排放达标标准
行业分类
执行标准
行业分类
执行标准
水泥
GB4915-1996
火电
GB13223-1996
工业炉窑
GB9078-1996
锅炉
GB13271-1996
炼焦炉
GB16171-1996
其它
GB16297-1996
注:
水泥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废水监测排放达标的评定
废水排放达标标准见表7
表7废水排放达标标准
行业
分类
监测项目
行业
分类
检测项目
化
工
化
肥
合成氨(氮肥)
GB13458—92
石油
化工
石油炼制
GB8978—1996
磷肥
GB15580—95
石油化工
GB8978—1996
其它化肥
GB8978—1996
电力
火力发电
GB8978—1996
无
机
盐
磷酸盐生产
GB9878—1996
轻
工
肥皂和洗涤剂加工
GB9878—1996
硫酸工业
GB9878—1996
皮革鞣制与上光
GB9878—1996
纯碱工业
GB9878—1996
毛皮加工
GB9878—1996
黄磷工业
GB9878—1996
苎麻脱胶
GB9878—1996
其它无机盐
GB9878—1996
羽绒生产
GB9878—1996
除草剂工业
GB9878—1996
造纸、制浆和纸板
GB3544—92
合成脂肪酸工业
GB9878—1996
木制品加工厂
GB8978—1996
农药
GB9878—1996
钢
铁
采矿
GB9878—1996
涂料
GB9878—1996
钢铁制造
GB13456—92
染料
GB9878—1996
建
材
陶瓷生产
GB9878—1996
感光材料
GB9878—1996
玻璃生产
GB9878—1996
有机材料与合成材料
GB9878—1996
煤
炭
采煤与选煤
GB9878—1996
化学纤维
GB9878—1996
焦化
GB9878—1996
电池生产
GB9878—1996
煤气生产
GB9878—1996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GB15581—95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冶炼与制造:
重有色金属
GB9878—1996
碳黑生产
GB9878—1996
轻有色金属
GB9878—1996
路面和屋顶铺装材料生产(柏油和沥青)
GB9878—1996
食
品
工
业
饮料生产
GB9878—1996
机械制造
电镀
GB9878—1996
味精生产
GB9878—1996
金属表面处理
GB9878—1996
肉类加工
GB13457—92
制药
制药
GB9878—1996
啤酒生产
GB9878—1996
兵
器
兵器工业:
火炸药
GB14470.1—93
油脂加工
GB9878—1996
火加工
GB14470.1—93
养殖场
GB9878—1996
弹药装药
GB14470.1—93
酒精生产
GB9878—1996
船舶与船舶工业
船舶
GB3552—83
罐装食品生产
GB9878—1996
船舶工业
GB3552—83
调味品加工
GB9878—1996
纺织
纺织:
印染
GB4287—92
谷物加工
GB9878—1996
市政工程
市政污水处理场
GB9878—1996
奶产品加工
GB9878—1996
交通与铁路运输
车辆冲洗
GB9878—1996
其
他
三产
GB9878—1996
医院
GB9878—1996
畜牧
GB9878—1996
注: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92);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B14470.1-9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加工(GB14470.1-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1-93);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噪声监测排放达标的评定
噪声排放达标标准采用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按噪声源所在的不同标准适用区域,分昼、夜两时段进行评定,其中任一点位、任一时段的测值超标,该企业的厂界噪声判为超标排放。
各类厂界噪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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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 工业 污染源 达标 排放 监测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