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仁科技大学职称评聘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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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学职称评聘办法
大仁科技大学「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修正条文
现行条文
说
明
第四条本校教师之聘任应注第四条本校教师之聘任应注修正第二项,依「技术
重品德及个人操守,其
学識、经验、才能、教
学、研究,应与聘任职
务性质相当,任教课程
应与其学术专长性质
相符。
重品德及个人操守,其及职业教育法」第25条
学識、经验、才能、教规定,明订104年1月
学、研究,应与聘任职14日后新聘之「专任」
务性质相当,任教课程教师,应具备一年以上
应与其学术专长性质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
相符。
实务工作经验。
自104年1月14日后新
聘之专任教师,如任教
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
之教师,应具备一年以
上与任教领域相关之
业界实务工作经验。
自104年1月14日后新
聘之教师,如任教专业
科目或技术科目之教
师,应具备一年以上与
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
实务工作经验。
第六条本校教师之聘任,应于第六条本校教师之聘任,应于新增第二项,明定教师
学期开始前,完成各级
教评会审议之程序,并
以每学期开始(8月1日
或2月1日)为起聘日
期。
学期开始前,完成各级之聘任,如未能于学期
教评会审议之程序,并开始前完成,得由校教
以每学期开始(8月1日评会决议教师之起聘日
或2月1日)为起聘日期。
期。
教师之聘任,如未能于
学期开始前完成,得由
校教评会决议教师之
起聘日期。
第七条新设学术单位教师之第七条新设学术单位教师之1.修正新设学术单位临
聘任,得由筹备主任书
面签请院长同意,聘请
校内外学者专家至少5
人,筹组临时系级教评
会,并由筹备主任担任
召集人兼会议主席,依
教师聘任程序办理甄
选事宜。
聘任,得由筹备主任签
请校长遴聘校内外学
者专家5至7人,组成
临时系级教评会,并依
教师聘任程序办理甄
选事宜。
时系教评会筹组之程
序,改由筹备主任书
面签请院长同意,使
其与系教评会设置准
则一致。
2.明订筹备主任为召集
人兼会议主席。
第三章教师资格审查
第三章教师升等资格审查
1.教师资格审查包括新
聘及升等,爰修正本
章名称,以为适宜。
第十条教师申请资格审查,应第十条教师申请升等审查,应
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符合教育人员任用
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符合教育人员任用2.第一项酌作文字修
条例规定,教授、
副教授、助理教
授、讲师之申请资
格条件。
条例规定,教授、
正。
副教授、助理教3.修正第四款,依大学
授、讲师之申请资
格条件。
法施行细则第23条第
1项规定,大学学分之
计算原则以满18小时
为1学分,是以,爰
予酌作文字修正。
二、担任现职期间,其
教学、研究、服
务、辅导等成绩优
良。
二、担任现职期间,其
教学、研究、服
务、辅导等成绩优
良。
三、本校专兼任实际从
事教学之现职人
员。
三、本校专兼任实际从
事教学之现职人
员。
四、每学期应实际任教
满1学分,授课达
18小时。
四、每学期应实际任教
至少满1学分,授
课至少达18小
时。
第十一条教师有下列各款情第十一条教师申请升等审1.第一项酌作文字修
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资格审定:
查,有下列各款情形
正。
之一者,不予受理:
2.修正第一款,明确规
一、申请当学期,未
实际在校授课
者。
一、未实际在校任教
者。
范教师申请送审当学
期,未具授课事实
者,不得申请。
二、……。
二、……。
七、兼任教师送审前3.修正第七款,配合第
1〜2学期之教28条修正兼任教师须
七、兼任教师送审前
2学期之教学评
量平均成绩,未
达4.0以上。
八、……。
学评量平均成
绩,未达3.5以
上。
在本校连续任教2学
期,自第3学期起,
且教学评量成绩达
4.0以上,始具申请教
师资格之规定,爰予
修正。
八、……。
第十二条教师申请以专门着第十二条本校教师申请以专修正第一项,依「专科
作、教学实务成果、
技术应用成果、作
品、成就证明送审
者,由送审人择定至
多五件,并自行择一
为代表著作,其余为
参考著作;各该审定
职级之篇(件)数规
定如下表:
门著作、教学实务成以上教师资格审定办
果、技术应用成果、法」第21条第3款规
作品、成就证明送审定,明订送审篇(件)至
者,各该审定职级之多5件,回归学术审查
著作篇数规定如下对于质量之把关,避免
表:
审查时以量化标准作为
评估依据,并修正附表
各该职级送审篇(件)
数。
申请
代表着
代表着
申请
代表
参考
合计
备注
职级
作、参考作、参考
著作-至著作-至
少篇(件)多篇(件)
职级
教授
副教
授
著作
著作
1
5
6
5
代表
著作
须为
第1
作者
或通
讯作
者。
1
1
4
3
数
数
教授
(级)
副教
授
助理
教授
5
4
2
5
讲师
1
1
(级)
助理
教授
(级)
讲师
(级)
5
4
2
第十三条教师送审之代表着第十三条教师送审之代表着1.新增第二款,鉴于教
作及参考著作,应符
合下列各款规定:
作及参考著作),应
育部已授权本校副教
授(含)以下自审,教
师送审之代表著作应
非以本校名义发行之
刊物,避免学术裙带
利益争议,另考虑代
表著作之重要性,爰
明订不得作为代表着
作之类型。
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代表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通一、代表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通
讯作者。
讯作者。
二、代表著作不得为以本校名义二、代表著作应为送审人取得前
所发行之刊物,且非属研讨
会论文、专书专章、或新型
/新式样专利等。
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及送审
前5年内,向系(所)教评会
提出申请前,已出版公开发
行之专书,或于国内外学术
三、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应为
送审人取得前一等级教师
资格后,向系级教评会申请
前已出版公开发行之专
书,或于国内外学术或专业
刊物发表(含具正式审查程
序,并得公开及利用之电子
期刊),或经前开刊物出具
证明将定期发表,或在国内
或专业刊物发表(含具正式2.第三款由现行第二款
审查程序,并得公开及利用
之电子期刊),或经前开刊
物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或
在国内外具有正式审查程
序研讨会发表且集结成册
出版公开发行(含以光盘发
行)之著作。
及第七款整并移列,
另专科以上学校教师
资格审定办法已删除
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
年限之规定,爰予删
除。
3.第四款由现行第三款
规定移列,内容未修
学术专长、任教科目性质相正。
外具有正式审查程序研讨三、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须与
会发表且集结成册出版公
开发行(含以光盘发行)之
著作。
符,由各级教评会审议认4.第五款由现行第九款
定。
规定移列,并酌作内
容修正。
四、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须与四、代表著作如系数人合着,应
学术专长、任教科目性质相
符,由各级教评会审议认
定。
以书面说明本人参与之部5.第六款由现行第四款
分,并由合著者签章证明。
规定移列,内容未修
正。
五、代表著作非为学位论文之一
五、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应有
个人之原创性,非仅以整
理、增删、组合或编排他人
著作而成之编着,或其他非
研究成果著作。
部分。
但未曾以该学位论文6.第七款由现行第五款
送审或属学位论文之延续
性研究,送审人应主动提出
规定移列,内容未修
正。
说明,经专业审查认定代表7.第八款由现行第六款
著作具相当程度创新者,不
在此限。
规定移列,内容未修
正。
六、代表著作如系数人合着,应
以书面说明本人参与之部六、本次送审之代表著作与前次8.现行第八款删除,专
分,并由合著者签章证明。
七、代表著作非为学位论文之一
部分。
但未曾以该学位论文
送审或属学位论文之延续
送审之代表著作内容近似
者,应检附同异对照表3
份,并具体完整胪列其异动
处。
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
审定办法已删除代表
著作及参考著作年限
之规定,爰女性因怀
孕或生产,得延长送
审之专门著作年限已
无必要,爰予删除。
性研究,送审人应主动提出七、参考著作应为送审人取得前
说明,经专业审查认定代表
著作具相当程度创新者,不
在此限。
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及送审
前7年内,向系(所)教评会
提出申请前,在国内外学术9.第九款由现行第十款
八、本次送审之代表著作与前次
送审之代表著作内容近似
者,应检附同异对照表3
份,并具体完整胪列其异动
处。
专业刊物发表,或已为接受
规定移列,内容未修
正。
且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含
具正式审查程序,并得公开10.第十款由现行第十
利用之电子期刊)。
研讨会
发表之论文,应集结成册出
版公开发行。
一款规定移列,内容
未修正。
九、著作出版须载明著作人姓
11.第十一款由现行第
十二款规定移列,内
容未修正。
名、发行人姓名、出版时八、送审人曾于上开期限内怀孕
间、地点、出版商登记字
号、定价等项目。
或生产者,送审之专门著作
得申请延长年限2年。
十、著作不得为教科书、工具九、著作应具个人原创性,非以
书、讲义、报告、日记、
传记、剪辑、报刊文章、
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他
人著作而成之编着。
翻译作品及其他非学术十、著作出版须载明著作人姓
性著作。
名、发行人姓名、出版时
间、地点、出版商登记字
号、定价等项目。
十一、著作撰写语文不限,以外
文撰写者,应附中文摘要。
十一、著作不得为教科书、工具
书、讲义、报告、日记、
传记、剪辑、报刊文章、
翻译作品及其他非学术
性著作。
十二、著作撰写语文不限,以外
文撰写者,应附中文摘
要。
第十九条本校教师升等审查第十九条本校教师升等审查修正第四款,配合第28
评审项目,包括教
学、服务及研究等三
项成绩,其中教学、
服务占总成绩30
%、研究占总成绩
70%,二项成绩合计
达70分以上始为通
过,各评审项目、标
准及适用对象分述
如下:
评审项目,包括教条修正兼任教师须在本
学、服务及研究等三校连续任教2学期,自
项成绩,其中教学、第3学期起始具申请教
服务占总成绩30师资格之规定,爰修正
%、研究占总成绩兼任教师之教学评量成
70%,二项成绩合计绩,应以送审前2学期
达70分以上始为通教学评量成绩平均,作
过,各评审项目、标为申请条件之一。
准及适用对象分述
如下:
一、……。
二、……。
一、……。
二、……。
四、兼任教师:
以送审前2学期四、兼任教师:
以送审前1〜2
教学评量成绩之平均值4.0学期教学评量成绩之平均值3.5
以上,以及外审成绩作为通以上,以及外审成绩作为通过之
过之标准。
标准。
第二十条实质审查委员人数第二十条实质审查委员人数修正第一项第一款第一
及通过标准:
及通过标准:
目、第一项第二款第一
目,由现行第一项第一
一、以博、硕士学位,申请副教一、教育部授权自审:
授、助理教授、讲师资格审
(一)以专门著作、教学实务成款第二目、第一项第二
定者,本校一次送请3位学果、技术应用成果,申请副教款第二目规定整并移
者专家审查,应至少有2位授、助理教授、讲师资格审定列,专科以上教师资格
审查分数达70分以上为通者,本校一次送请6位学者专家审定办法,已修正教师
过。
审查,应至少有4位审查分数达以作品、成就证明教师
二、以专门著作、作品、成就证70分以上为通过。
资格审定之外审委员人
明、教学实务成果、技术应
(二)以作品、成就证明申请副数。
用成果,申请副教授、助理教授、助理教授、讲师资格审定
教授、讲师资格审定者,本者,本校一次送请8位学者专家
校一次送请6位学者专家审查,应至少有6位审查分数达
审查,应至少有4位审查分70分以上为通过。
数达70分以上为通过。
二、须报部复审:
三、以专门著作、作品、成就证
(一)以专门著作、教学实务成
明、教学实务成果、技术应果、技术应用成果,申请教授资
用成果,申请教授资格审定格审定者,本校一次送请3位学
者,本校一次送请3位学者者专家审查,应至少有2位审查
专家审查,应至少有2位审分数达70分以上为通过。
查分数达70分以上为通
(二)以作品、成就证明申请教
过。
授资格审定者,本校一次送请4
位学者专家审查,应至少有3位
审查分数达70分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兼任教师之资格第二十八条兼任教师之资格鉴于兼任教师应于本校
审查应由其专任
教职学校办理,无
专任教职者,须在
本校连续任教2
学期,自第3学期
起,始得向本校申
请教师资格审查。
审查应由其专任教学服务应有一定时
教职学校办理,无间,爰修正兼任教师自
专任教职者,须在第3学期起,始得向本
本校连续任教2校申请教师资格审查。
学期,自第2学期
起,始得向本校申
请教师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自100学年度第三十三条自100学年度1.修正第一项,本校专
起,未兼任行政
一、二级主管职务
之讲师及助理教
授,未于6年内提
出升等申请或于8
年内未通过升等
者,依本校专任教
师聘约规定办理。
起,未兼任行政
一、二级主管职务
之讲师及助理教
授,未于6年内提
任教师聘约已修正明
定教师未于期限内升
等之措施,爰据以修
正,以为一致。
出升等申请或于82.现行第二项删除,承
年内未通过升等
者,聘约到期后不
予续聘。
第一项规定修正,现
行第二项已无规定之
必要,爰予删除。
教师因怀孕流
产、育婴留职停薪
或有重大贡献
者,其升等延长年
限规定依本校「教
师解聘、停聘及不
续聘办法」相关规
定办理
大仁科技大学
修正后条文
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
94.10.12校教评会通过
94.10.13校务会议通过
96.06.05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96.06.20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96.12.25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96.12.28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98.04.15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98.06.23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100.12.28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101.01.10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102.07.23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102.07.25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102.10.25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102.11.05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103.09.18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104.06.10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104.06.18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104.10.14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104.10.28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105.10.19校教评会修正通过
105.11.23校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理教师聘任暨升等事宜,依「大学法」、「教师法」、「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暨其
施行细则、「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送审作业须
知」、「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香港澳门学历检
核及采认办法」等规定,订定「大仁科技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教师聘任暨升等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之聘任暨升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聘任
第三条本校教师之聘任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讲师四级,从事教学、研究、服务
及辅导工作。
本校得聘讲座,其办法另订之。
各学术单位因教学需要得延聘富有实务技术经验之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其
聘任比照教师之分级。
第四条本校教师之聘任应注重品德及个人操守,其学識、经验、才能、教学、研究,应与
聘任职务性质相当,任教课程应与其学术专长性质相符。
自104年1月14日后新聘之专任教师,如任教专业科目或技术科目之教师,应具备一
年以上与任教领域相关之业界实务工作经验。
第五条本校教师之聘任,由学术单位提聘,并依核定员额于传播媒体或学术刊物刊载征聘
信息,本公平、公正、公开之原则办理甄选。
各级教评会得以试教(讲)、面试或其他方式进行评选,经评审通过后,陈请校长聘
任。
第六条本校教师之聘任,应于学期开始前,完成各级教评会审议之程序,并以每学期开始
(8月1日或2月1日)为起聘日期。
教师之聘任,如未能于学期开始前完成,得由校教评会决议教师之起聘日期。
第七条新设学术单位教师之聘任,得由筹备主任书面签请院长同意,聘请校内外学者专家
至少5人,筹组临时系级教评会,并由筹备主任担任召集人兼会议主席,依教师聘
任程序办理甄选事宜。
第八条新聘专任教师未具教育部审定聘任职级教师资格者,准用本校教师资格审查规定,
并应于聘任案确认后3个月内,陈报教育部审定教师资格。
除有不可归责于教师之
事由外,逾期不送审或送审未通过者,应予改聘或撤销其聘任。
第九条本校专任教师转任兼任教师者,聘任时依新聘程序办理,提经各级教评会审议。
兼
任教师聘任职级变更者,亦同。
第三章教师资格审查
第十条教师申请资格审查,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之申请资格条件。
二、担任现职期间,其教学、研究、服务、辅导等成绩优良。
三、本校专兼任实际从事教学之现职人员。
四、每学期应实际任教满1学分,授课达18小时。
第十一条教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资格审定:
一、申请当学期,未实际在校授课者。
二、实际任教经历或专门职业(务)经历,未达规定年资者。
三、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原因尚未消灭者。
四、违反本校校外兼职、兼课规定者。
五、未经本校核准进修所取得之学位申请者。
六、未达教师评鉴办法(要点)规定者。
七、兼任教师送审前2学期之教学评量平均成绩,未达4.0以上。
八、教学、研究、服务辅导成绩,未达标准者。
第十二条教师申请以专门著作、教学实务成果、技术应用成果、作品、成就证明送审者,
由送审人择定至多五件,并自行择一为代表著作,其余为参考著作;各该审定职
级之篇(件)数规定如下表:
代表著作、参考著作
代表著作、参考著作
申请职级
至少篇(件)数
至多篇(件)数
教授(级)
副教授(级)
助理教授(级)
讲师(级)
5
5
4
2
5
教师如以教学实务成果或技术应用成果送审者,除依本办法之规定外,亦须符合
教师教学实务成果暨技术应用升等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教师送审之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代表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代表著作不得为以本校名义所发行之刊物,且非属研讨会论文、专书专章、
或新型/新式样专利等。
三、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应为送审人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后,向系级教评会
申请前已出版公开发行之专书,或于国内外学术或专业刊物发表(含具正式
审查程序,并得公开及利用之电子期刊),或经前开刊物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
或在国内外具有正式审查程序研讨会发表且集结成册出版公开发行(含以光
碟发行)之著作。
四、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须与学术专长、任教科目性质相符,由各级教评会审
议认定。
五、代表著作及参考著作,应有个人之原创性,非仅以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
他人著作而成之编着,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
六、代表著作如系数人合着,应以书面说明本人参与之部分,并由合著者签章证
明。
七、代表著作非为学位论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该学位论文送审或属学位论文之
延续性研究,送审人应主动提出说明,经专业审查认定代表著作具相当程度
创新者,不在此限。
八、本次送审之代表著作与前次送审之代表著作内容近似者,应检附同异对照表
3份,并具体完整胪列其异动处。
九、著作出版须载明著作人姓名、发行人姓名、出版时间、地点、出版商登记字
号、定价等项目。
十、著作不得为教科书、工具书、讲义、报告、日记、传记、剪辑、报刊文章、
翻译作品及其他非学术性著作。
十一、著作撰写语文不限,以外文撰写者,应附中文摘要。
第十四条教师申请升等审查未获通过者,再申请审查时,应另有新出版之代表著作,并依
本办法之规定,重新提各级教评会审议。
第十五条教师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6条第1款送审讲师资格或第16条之1送审助理教
授资格者,以学位论文作为评审成绩优良与否之项目,未有学位论文者,得以专
门著作、技术应用成果、作品、成就证明、教学实务成果替代学位论文送审之。
第十六条教师年资以在本校任教为原则,原职务之年资,经各级教评会依相关法令规定审
议通过者,得予采计。
第十七条教师持国外学历,以学位或文凭送审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资格,如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比照专门著作审查:
一、国外修业期限未达规定者。
二、原以学位论文、专门著作或作品实质审查其教师资格未获通过,另提著作或
作品送审者。
第十八条教师升等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妥升等审查数据,径送所属学术单位,升等程序
依系教评会、院教评会、校教评会、外审、校教评会程序进行。
二、各级教评会应就申请人之教学、服务、研究,以及送审著作与任教科目之性
质进行评审。
三、申请人通过院教评会者,由院教评会推荐2倍以上之审查人参考名单,提供
校教评会主席排序后,交由人力资源发展处办理校外实质审查,并将外审结
果提校教评会审议。
第十九条本校教师升等审查评审项目,包括教学、服务及研究等三项成绩,其中教学、服
务占总成绩30%、研究占总成绩70%,二项成绩合计达70分以上始为通过,各
评审项目、标准及适用对象分述如下:
一、教学、服务及研究成绩,依本校「教师教学、服务及研究成绩考核办法」办
理(教学+服务占总成绩30%)、研究占总成绩70%,总分以100分计。
二、专任教师:
(一)以学位、专门著作、作品、展演或成就等类别升等者:
教学与服务成绩
占30%、研究成绩(以外审成绩作为通过之标准)占70。
(二)以教学实务成果类别升等者:
教学与服务成绩占70%、研究成绩占30
%。
(三)以技术应用类别升等者:
教学与服务成绩占30%、研究成绩占70%。
三、新进专任教师:
本校延揽优秀新进教师如聘任当学期即申请教师资格者,经
各级教评会审议通过后,得不采计教学与服务成绩,改以外审成绩作为通过
之标准。
四、兼任教师:
以送审前2学期教学评量成绩之平均值4.0以上,以及外审成绩
作为通过之标准。
第二十条实质审查委员人数及通过标准:
一、以博、硕士学位,申请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资格审定者,本校一次送请
3位学者专家审查,应至少有2位审查分数达70分以上为通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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