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作业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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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作业操作流程
*********港务有限公司
集装箱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第一条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本规程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指挥手、船舶起货机司机、装卸机械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或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坠落的地方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生好根。
第三条凡水上作业,上、下船舶、码头,在低于1.05米高栏杆、舷墙的船舶舱面上走动或作业,在码头边解系缆,必须穿救生衣,并扣好上、下带子。
第四条凡在2米以上高处作业(包括:
舱深超过2米时,开、关小舱盖、大梁和舱口低于1.05米的舱面甲板工作等)必须扣好安全带或张好防护网。
第五条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作要求穿戴好各种劳防用品(原木作业中装卸工人必须穿着防滑鞋、钢材作业中装卸工人必须穿着防护皮鞋)。
不准赤脚、赤膊和穿塑料硬底鞋、拖鞋、凉鞋、高跟鞋及裙子进入生产现场。
第六条为保证上下船舶人员安全,在使用舷梯和跳板时都要设置安全网,跳板安全网应伸出跳板左右二侧不得小于1.0米,舷梯安全网应分别牢固连接在船舷和岸上。
第七条船未靠妥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扶梯、绳梯或跳板。
走扶梯前,应先观察扶梯是否完好和有无安全网;走绳梯前要先察看其上端是否拴牢,悬挂方法是否正确,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走跳板要先察看其上端是否拴牢,下端是否着地稳妥。
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帮。
船舶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第八条禁火场所严禁烟火,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凡禁止明火作业的区域,严禁动火,特殊情况须按照规定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并有相应防火措施方可进行。
第九条禁止接班前(4小时内)及班中喝酒,不准在岗位上嬉闹、打瞌睡。
作业中要集中思想谨慎操作,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准擅离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条船舶靠离作业时,非系缆人员不准靠近系缆区域。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区域不准下水游泳、洗澡、捕鱼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第十二条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树立明显的警告标志。
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第十三条不准擅自进入警戒区内,不准在码头护轮坎上逗留和行走,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
第十四条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清楚是否稳妥、安全的舱盖板上站立、行走和作业。
第十五条禁止高空抛物。
第十六条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
第十七条作业前,认真检查机械设备、工索具、作业环境等。
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
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操作场所、环境有险情的应及时排除,遇有较大险情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有关部门,不得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遵守本港的限速规定(小汽车、货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吊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其它装卸机械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车辆进出大门、十字路口、转弯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严禁同类型车辆超车,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人员上、下。
司机在操作时,禁止与他人闲话,禁止接、打电话。
第十九条机动车进入港内行驶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和进港通行证,在港内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港内交通安全规定,严禁外来机动车进入仓库、码头。
第二十条深舱(暗舱、暗道)禁止单人上、下或作业,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从事港内机动车辆驾驶、装卸机械作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持实习证的学员,必须在师傅指导下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新进港员工、调换工种人员,女工产假期满、因病、工伤及自谋职业等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回岗复工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一般装卸岗位上的作业操作规程按照《唐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港务有限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章集装箱作业操作规程
第一条库场员
(1)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2)保持仓库内的整洁和货物堆放整齐,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发货时不得脱离现场。
(4)装箱结束后,督促工人对装箱货物进行加固,待确认加固牢靠后方可关锁箱门。
(5)遭遇大风及时协助做好大型机械的防风加固工作。
第二条场地指挥手
(1)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防用品。
(2)作业前应检查对讲机是否完好,并与司机取得联系,确认信号清楚后方可指挥作业。
指挥时要讲普通话,口齿清楚,思想集中。
(3)在作业点,除正常的理货工作外,应负责指挥场地作业机械进出通道或转向,阻止其它车辆从作业机械吊具下穿行或抢行。
(4)站位要安全醒目,不准在箱缝、箱位及作业机械通道上逗留和休息。
(5)指挥时,应站在作业机械外侧3米以上处进行指挥,不准在作业机械行驶方向的正前方站立或行走。
(6)在防台防汛期间,听从指挥,参与抢险工作。
遇突发性阵风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协助司机和工作人员做好大型机械和场地集装箱的加固。
(7)对进入堆场的一切车辆进行疏导,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堆场。
(8)进出箱缝前要注意观察是否有车辆通过,并注意避让,不得从堆场集装箱间隙中突然跑出来,以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9)严禁在吊起的集装箱下方通过。
第三条装卸工
(1)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防用品。
(2)作业前认真检查各种装卸工索具和专用吊具,要确认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能力与所装卸的集装箱相适应。
(3)清除作业环境中的各种杂物,包括油、水、雪、冰及其他易引起溜滑的杂物。
(4)集装箱的箱门、罩布、可拆卸和折叠零部件以及其他活动装置等在该箱起吊、移动或堆码前均应固定牢靠。
(5)集装箱拆、加固作业
a、作业时,必须按照卸、装顺序进行层层开关锁。
b、甲板两边装上第一箱,马上关锁,卸箱按层开锁。
c、船舷两侧集装箱拆、加固,必须二人配合作业。
d、箱顶、箱下人员严禁在同一垂直线上进行操作,防止加固件坠落伤人。
e、三层箱高以下集装箱拆、加固,使用打锁杆直接拆、加固。
f、三层及三层箱高以上集装箱拆、加固,拆、加固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使用专用拆、加固工具。
g、登箱顶进行拆、加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生根,应衣着整齐,不能披衣携物。
h、拆除的加固部件和所用工属具应层层向下传递或用绳索吊运,汇集于船方指定位置,严禁将拆、加固部件或工属具从高处抛扔。
i、拆、加固作业应在船方指导下进行。
(6)特种集装箱、重大件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详细了解大件设备作业的各项装卸工艺、安全措施及货物的重量、外型尺寸,确认其重心位置和起吊点位置,作业人员在高空摘、挂钢丝绳时,必须落实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码头指挥手
(1)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机种特种作业操作证。
(2)作业前应检查对讲机是否完好,并先与司机通话,待确认信号清晰的情况下方可指挥作业。
指挥手应检查舱内箱格、导轨是否变形,集装箱着落处是否有异物,如有异常应暂停作业。
(3)指挥指令由指挥人员使用对讲机按对讲机标准指挥语言下达。
(4)工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不得和别人闲谈,不能干影响指挥的其它工作。
(5)站位要安全醒目,不准坐在船舷或舱口边上指挥,应密切注意作业区域内人员及车辆动向,严禁人员和车辆在关下通行和逗留。
(6)卸船作业一定要待集装箱上的紧固件全部拆除后方可指挥起吊集装箱。
(7)作业过程中,司机即使能看见舱内情况,指挥手仍应坚守岗位进行指挥,指挥手不得离开岗位。
((8)起吊集装箱至20—30厘米高时应暂停,检查开关锁和吊具有无异常,确认无误后再指挥起吊。
(9)装载集装箱至装载点20—30厘米高时应暂停,确认卸载点箱锁处于“开”位置后,将集装箱稳、慢的放置于卸载点。
(10)在集卡未进入作业位置时,应指挥司机将吊具带箱着地,不得长时间将集装箱悬吊在空中。
(11)起吊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12)要及时清理门机轨道上的障碍物,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指挥门机移动大车。
门机移动大车时要密切注意大车范围内是否有人员、车辆或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不利因素,并要注意门机与船舶之间的距离,以防碰擦。
(13)作业结束或遇突发性阵风要指挥门机进入锚定位置进行锚定。
第五条作业机械
(1)实习司机不准单独从事集装箱机械作业。
(2)司机和工人在操作前,必须分别对机械和配套吊具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作业,使用的机械、吊具的起重能力必须与集装箱载荷相适应。
(3)使用集装吊具吊运集装箱时,稳关人员必须待吊具松至箱顶0.3米高度停稳后,方可上前配合司机完成系挂操作。
若需使用牵拉稳索控制吊具(被吊集装箱)的方向及稳定,人必须站在安全位置,牵拉稳索不准缠绕在人体上。
(4)使用手动转锁与集装箱连接,必须用限位装置予以锁定;使用卸扣(卡环)与集装箱连接,卸扣(卡环)横销必须旋足;使用普通吊钩吊挂连接,吊钩开口必须由里朝外;20英尺空集装箱使用卸扣(卡环)、吊钩系挂时,吊索与集装箱顶面的夹角不可小于60度。
(5)集装箱起吊时,必须待人员离开箱体,并确认集装箱门、罩布或可活动、可拆卸、可折叠的零部件均被正确锁(固)定后,方可起吊。
(6)集装箱必须垂直起吊,初速缓,当集装箱被吊离地面(承载面)约0.3米时,应由作业人员确认吊具与集装箱连接可靠后,指挥人员方可指挥起重机械司机继续起吊、变幅和旋转。
(7)起重机械司机起吊的集装箱在到达着落点上方约
0.3米时应暂停,作业人员方可上前稳关。
稳关时,稳关人员注意自己的站位和退路,严禁直接用手稳扶集装箱箱底、锁钮或锁孔。
作业人员摘钩后,当吊具起升高出作业人员头部,并确认不会钩带其它物体时,起重机械方可旋转或变幅。
(8)吊起的吊具和集装箱不准从人、机械、车辆、船舶驾驶室上方通过。
接运车辆在进入其作业位置前,不准将吊具、集装箱移至其接运位置上方等候。
(9)使用叉车(堆高机)铲运时,应注意铲运的稳性。
不准铲箱底进行铲举作业;不准使用空箱叉槽铲重箱;不准超过叉车不同高度和不同载荷中心所规定的允许载荷进行铲运作业。
(10)叉车(堆高机)铲集装箱行驶时,门架不可前倾,必须将铲起的集装箱降落离地面0.3米的高度行驶。
(11)使用集装箱顶吊框架具铲运集装箱时,吊具转锁必须与集装箱顶角件连接牢靠。
(12)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和方向行驶,并在指定的接运位置停车,配合起重机械和叉车(堆高机)司机进行装、卸车作业。
(13)同一车装两只集装箱时,车辆前轴位置的集装箱应先装,卸载时则相反,当40英尺的集装箱卡车只装一只20英尺集装箱时,应将20英尺的集装箱装在集卡的车尾一端。
(14)在设有箱格导柱专用舱内装卸集装箱时,应使用面积小于集装箱顶面积的手动集装箱吊具,集装箱应沿舱口设有的导口进行吊运。
(15)在集装箱拆垛卸船作业时,应先检查锁销等各种捆绑工具是否完全被拆除,集装箱有无损漏等异常,若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16)船舶的舱盖板需吊上码头时,舱盖板应堆在不影响车辆行驶和装卸车作业的位置。
(17)对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必须事先研究制定装、卸船方案后操作。
(18)集装箱作业和堆放的场地必须坚硬、平坦,无突出物,排水良好,能适应作业机械的操作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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