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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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11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顺义区汽车制造及配件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资质证照
1.1.1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无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1.1.2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无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1.2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1.3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安全生产目标
5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考核指标。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考核指标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1.3.2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5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责任制扣15分;2、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10分;3、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10分;4、有安全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3.3主要负责人职责
15
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扣15分;
2、未对职责进行细化,扣10分;
3、主要负责人对自身职责不清,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4安全教育培训
50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其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在岗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8学时;
2、新员工应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3、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6个月以上的,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少于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
5、教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扣3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2分;
3、培训流于形式(如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培训内容无针对性等),扣3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5.1规章制度
3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危险源监控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1.5.2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5.4.3条
1.6安全记录档案
25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3、事故记录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档案;
5、危险化学品档案;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安全记录档案每缺1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37条
第5.4.6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7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1.7.1特种设备
15
特种设备应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测(含安全附件)。
1、未定期检测扣15分;
2、未建立台账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28条
第5.6.2条
1.7.2特种作业人员
20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1、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扣20分;
2、取证但未持证(含复印件)上岗,每人次扣5分;
3、操作证超期未审,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第5.5.3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8应急救援
50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3、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有演练过程记录,有演练效果评价和改进意见。
4、配备合格、齐全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50分;
2、无组织机构扣30分,职责不清扣10分;
3、无演练记录的,视同未演练,扣50分;有演练记录,但无评价或改进意见的扣30分;
4、无器材和装备的扣40分,器材不合格或未进行维修保养的扣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8条、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1.9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9.1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5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相关操作规程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9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1.9.2职业危害申报
10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扣10分;
2、不及时申报,扣5分;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5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10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1.9.3职业危害告知
10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进行告知,每1人扣5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1.9.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15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扣15分;
2、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处,扣5分。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第5.10.1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0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10.1安全投入
15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资金投入计划,无安全投入计划、投入资金不足或者挪作他用的扣15分。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20条
第5.3条
1.10.2相关保险
25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扣25分;
2、每漏缴1人次,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3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1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1.11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乙方无相应资质的扣20分;
2、乙方有资质,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5分;
3、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1.12其他
1.12.1持续改进
2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1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1.12.2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10
抽检企业自查评分表,并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属实性。
存在一处不属实的情况扣10分。
第5.8条
10
企业应在隐患自查上报周期内,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岗位达标检查并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上报周期内未进行岗位检查的扣10分。
第5.8条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1设备设施
2.1.1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30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记录。
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不符合要求,每个扣10分;
2、无特种设备日常维修检查记录扣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7条
第5.6.2条
2.1.2焊接和切割作业
50
1、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查看现场,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4.1.3条
第5.6.2条
2、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爆炸)物隔离。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0.1.2条
3、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0.5.4条
4、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与之相接触。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2.4条
5、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
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焊接与切割安全》第11.3条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1设备设施
2.1.3铸造作业安全
凡产生粉尘污染的定型铸造设备(如混砂机、筛砂机、带式输送机、抛丸喷丸清理设备等),应配制密闭罩。
现场检查,每项不合格扣15分。
《铸造防尘技术规程》第1.2.1条
第5.6.2条
2、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应设有防护挡板装置。
在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未设有防护挡板装置扣10分。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第7.2.4条
3、锻锤锤缸的顶部必须有锤杆缓冲装置。
现场检查,每项不合格扣15分。
《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第5.9.1条
2.1.4冲压车间
2、必须在压力机危险区内,为操作者选择、提供并强制使用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防护罩、防护隔栏等)与安全控制装置(如双手控制装置、光控式保护装置等)两大类。
现场检查,每项不合格扣15分。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第7.5.1条
2.1.5涂装作业
电泳涂漆的电泳槽应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置。
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装置。
每有一处违反规定扣10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第10.1条
2.2作业安全
2.2.1消防安全
60
1、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消防设施、器材无专人负责管理扣10分;2、消防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第5.7.1条
2、自动喷涂的喷粉室内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器,该报警装置应与关闭压缩空气、切断电源、启动自动灭火器、停止工件输送进行联锁。
未安装火灾报警装置或自动灭火器扣10分;报警装置不符合要求扣10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第9.1.5条
3、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每有一处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扣10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第5.9条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2作业安全
2.2.2消防安全
4、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消防车道不符合要求扣2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第5.7.1条
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且做好值班记录。
无人值班或值班时间不符合要求扣20分;无值班记录扣10分。
GA767-200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1.1条
2.2.3用电安全
配
电
室
30
1、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3条
第5.7.1条
2、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5.6条
3、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5.8.3条
4、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第6.8.1条
60
1、禁止拉临时电线,移动电器设备的电源应采用橡胶电缆。
《用电安全导则》第6.8条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2作业安全
2.2.3用电安全
2、用电产品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电气线路
3、电气设备必须有接地保护,或双重绝缘结构,或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防护措施。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4、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
GB19517-200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2.2.4条
第5.7.1条
2.2.4警示标志
20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2条
第5.7.3条
2.3危险化学品管理
60
1、应当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
第5.7.1条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4、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2.4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2.4.1车间布局
10
1、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第5.10.1条
2.4.2公告栏和警示标识设置
20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3、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4、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并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每项不合格,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2条
第5.10.2条
2.4.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
10
通风、防尘、排毒、降噪、减震、防电离辐射、浓度监测、泄漏报警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每项不合格,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
第5.10.1条
涂漆前处理作业场所应设置不断水的事故应急冲洗用水设备。
未设置不断水事故应急冲洗用水设备扣10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第5.2.5条
热处理厂房内和产生危害物质的区域,如浴炉、淬火槽、清洗槽等处应安装抽风装置。
现场检查,每项不合格扣15分。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第5.1.5条
2.5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2.5.1作业审批
5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
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未经审批即进行作业的扣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2条
2.5.2检测
15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未检测即进行作业的扣1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5条
2.5.3现场监督管理
15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无监护人员即进行作业的扣15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第14条
2.5.4车间环境
1、铸造车间人行通道不得与浇注场地、铁水运行路线重叠交叉。
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5m,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m。
每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铸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第3.8条
2、各种冶炼炉前不宜设坑、沟,若有炉前坑、浇注坑等储运铁水、熔渣的地方,必须设防水措施。
每有一处违反规定扣10分。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第3.2.1条
3、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应与高压泵站用声光信号联系。
水力清砂室必须安全封闭。
水压机或水力清砂作业点应与高压泵站无声光信号联系扣10分;水力清砂室未安全封闭扣10分。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试行)》第3.2.6条
2、供漆管道周围800mm空间内,不应设置其他导体和电缆,并悬挂安全标志。
违反规定扣20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第8.4.4条
1、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积存。
每有一处违反规定扣10分。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第4.7.2条
2、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的高频设备周围应保持场地干燥,并铺设耐25kV高压的绝缘橡胶和设置防护遮栏。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8.3.1条
2.5.5热处理车间
3、离子渗氮设备阴极直流高压的外露部分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炉体要接地。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第7.5.1条
2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2.6环境场所
2.6.1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20
危险性作业场所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每项不合格扣5分。
GB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第5.4.6条
第5.7.1条
2.6.2物品码放
1、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2m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
查看现场,每有一处违反规定扣10分。
《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第5.2.6条
2.7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2.7.1从业人员作业
30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
第5.7.2条
2.7.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0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每发现1人不正确使用,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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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汽车 制造 配件 企业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评定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