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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质量协会章程
睢宁县质量协会章程
二OO六年元月修订
睢宁县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睢宁县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睢宁县质量工作的学术性群众团体组织,是由热爱质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对社会开展质量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睢宁县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高举邓小平的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和组织睢宁县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坚持实事求是地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奉献、求实、迎新、协作精神。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学术活动,普及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协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基础和管理工作,多种形式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我县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科学事业的发展,为睢宁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最大的努力。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睢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睢宁质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睢宁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徐州市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
徐州市睢宁质量技术监督局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主要的业务范围:
(一)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质量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二)开展本县(地区)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领域多方面的理论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普及和宣传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知识,参与名牌战略的完善实施。
(四)组织参加县内外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五)协助对全县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六)出版质量管理学术刊物、科普读物。
(七)发动会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制(修)订,以及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八)加强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深入基层,联系实际,积极提供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技术咨询服务;
(九)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并向有关部门反馈质量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十)接受并积极完成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单位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公布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本协会出版物上发表文章;
(七)要求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提案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睢宁质监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睢宁质监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睢宁质监局审查同意,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睢宁质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睢宁质监局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3月2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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