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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与平等之间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何怀宏:
何怀宏:
在自由与平等之间──《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代译序
一
当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自由"与"平等"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的要求而成为其革命的口号,因为当时自由主要是与专制构成一对矛盾,而平等也首先是具有政治的涵义──摧毁封建贵族的等级制,求得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和决策权。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巩固,随着普选权的争得和言论、信仰、人身、财产尤其是各种经济自由权的扩大,财富分配方面的不平等状况便日益令人注目,自由与平等的矛盾也就日渐显露,平等也越来越具有经济的涵义──即如何缩小差距,达到财富和利益的平等分配。
可以说,构成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主题的,正是这一对矛盾──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即:
是不惜牺牲某些人的个人自由权利以达到较大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让某种不平等现象存在也要全面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总之,我们在此不考虑那种自由与平等尽失的状况。
罗尔斯想通过区分两个领域来调和上述矛盾,他认为个人在政治思想、信念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是不能以任何名目牺牲的,但在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内,却可以奉行一种最大限度地改善处境最差者地位的原则──哪怕这可能意味着损害某些人在经济利益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权利,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他们。
由于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即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及优先规则)在西方社会并无多少争议,所以人们主要考察和质疑的是罗尔斯的第二原则──即表现出强烈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
正是在这个原则上,罗尔斯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攻诘:
更激烈的平等主义者仍嫌其不够平等;而较彻底的自由主义者则嫌其严重损害到自由。
自由与平等的矛盾,这可以说就是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的背景,也是他们争论的主要焦点。
诺齐克(RobertNozick,1938-)是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他于50年代后期在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后入普林斯顿大学读研究生,1963年获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65年转到哈佛大学任教,1967年还不到30岁就升为哈佛大学正教授,并曾担任过哲学系主任。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他的社会政治伦理哲学的代表作,在他36岁那年出版(1974),次年即被授予美国国家图书奖。
后来他还写过一本重要的著作《哲学的解释》(1982),内容更为广泛,除伦理学、人生哲学外,还涉及到一般哲学的认识论、本体论等方面,也对美国学术界有深刻影响,不久就出现了专门的评论文集,并获得爱默森奖。
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是在罗尔斯《正义论》出版三年后问世的,本来按常规,一部同样主题的著作的巨大成功,常常会使紧随其后的同类著作因受其声誉的遮蔽而相形失色的,但诺齐克这本书却取得了出乎意料的成功,受到了学界与公众的广泛注意,出现了许多评论文章。
也编辑了象《诺齐克导读》一类专门的评论文集,一般教科书也总是把诺齐克与罗尔斯并称,在当代社会正义论名下对他们两人进行比较。
诺齐克的论证风格与罗尔斯的论证风格相当不同,他反对为了体系而强行把事实、材料挤压进一个框子的做法,反对绝对的结论,主张一个哲学家可以在书中把他在思考中的困惑不安和犹豫不决、不敢肯定之处,连同他的信念和论证一起交给读者,而他自己在这本书中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他的论证经过精心推敲,对一些反证也细加琢磨,有些例证出奇制胜,鲜明生动,有些论述又较繁琐抽象乃至晦涩。
打个比方,罗尔斯的论述象一座精心设计的宝塔,看上去精致、美观、匀称、妥贴,各部分自成一体又合为一个整体,如罗尔斯的第一编理论象是一层楼阁,第二、三编又是一层外延更广的楼阁,如此形成一个多层宝塔。
罗尔斯的《正义论》整本书都是论证,他的论证就是整本书的自成一体、自我调适和互相一致。
而诺齐克的论述则象一棵树,其间许多枝条绿叶苍郁、繁茂异常,但也有的枝条则仅着几片叶子,甚至完全光秃(诺齐克并不隐瞒他的理论弱点)。
诺齐克的论证不够完整,但有的论点和举例(如关于素食论、关于篮球明星张伯伦等)给人以深刻印象,即使其总的结论不正确,这些例证也不会丧失其价值,而罗尔斯的论证体系则有可能抽去其一根重要支柱就全部崩坍。
在这方面,借用英国著名思想家伯林的比喻来说,罗尔斯像是一只力求全面彻底、一以贯之的刺猬,而诺齐克则像是一只生性多疑、好往各条路上探询的狐狸。
当然,诺齐克的整个书也还是有一种严格的内在逻辑的,就是说,它还是一棵树,而不是一些纷乱的被砍下的枝条。
从书名来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似乎只是三个分立的概念,实际上其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全书即大致按这三个概念分成三编,第一编探讨无政府状态即"自然状态",探讨国家是否有必要并有可能以不违反个人权利的方式从中产生,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他认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的,第二编进一步探讨国家是否还能管更多的事,即管比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行契约更多的事情,在此,诺齐克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即国家不能管更多的事,而只能到此为止,再管就要侵犯到个人的权利,因而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证明的;第三编相对篇幅较小,回答的是这种最少管事的国家是否枯燥乏味,对人有没有鼓舞力和吸引力的问题,诺齐克联系社会政治理论中最诱人的乌托邦传统,指出这一传统能留存下来的唯一合理因素就是一种他所称的"乌托邦结构"──亦即最弱意义的国家,这种结构能允许和鼓舞人们的各种基于自愿的探索、冒险与合作的乌托邦理想和精神,因而最少管事的国家是能够鼓舞人,使人振奋的。
这样,我们实际上已很明白,诺齐克的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理论,全书的中心就是书名中间的那个概念──国家。
书的第一编是讨论国家的起源及其必要性问题;第二编讨论国家的功能及其合法性问题;第三编讨论国家的理想及其可欲性问题。
而这些讨论又都是从道德的角度进行的,即国家的起源是否在道德上正当,国家的功能是否在道德上合法等等。
因此,可以恰当地把诺齐克这本书称之为一本社会政治伦理学的著作。
二
在诺齐克的整个论述过程中,关键的概念就是"最弱意义的国家",这也就是诺齐克所提倡和赞成的国家。
所谓"最弱意义的国家",简单通俗地说,也就是一种管事最少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国家意义最弱但又还是国家的国家,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它功能的国家,古典自由主义所谓"守夜人"式的国家。
诺齐克首先用这种国家来反对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这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处在他们的攻击之外──即处在国家侵犯了个人的权利的攻击之外;然后在第二编中,他反对那些赞成国家应有更广泛功能的人们──如功利主义者、福利国家理论家,而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则成为诺齐克批评的主要对象;此外,他也批评了其它诸如平等、自尊、自治、保证有意义工作等支持功能更多国家的理由。
在最后一编中,诺齐克的批评似乎是既针对乌托邦思想家,又针对反乌托邦思想家的,但他的主要倾向明显是针对前者的。
至于诺齐克证明最弱意义国家的道德根据,则是看其是否侵犯到个人的权利。
若在国家产生和活动过程中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动就是正当和可允许的;但若是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动就是不正当和不允许的了。
个人权利在此成为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
但要注意一点,这是一种否定意义的限制、约束,一种对任一行为都有效的边际约束,而不是一种目的,一种有量度的理想,国家之建立和运行并不是以个人权利为目标,旨在最大限度地扩大和加强个人权利,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个人权利只是作为一种道德边际约束,作为一种只是否定性的限制、但却十分严格的行为标准起作用,因为它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比方说,哪怕就是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的某一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解。
对诺齐克所称的个人权利这一道德根据,我们将在后面加以探讨,但预先指出它的含义中一个容易误解的重要特征是有必要的。
所谓对最弱意义国家的"否定的证明",即指出任何比它管事更多的国家都是无法证明的,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实际上也是在进行这样一种否定的证明,这点我们后面再谈。
除罗尔斯之外,诺齐克还批评了其它一些赞成国家扩大功能的理由:
如实现平等,消除嫉妒和保证自尊,使工作更有意义,反对剥削,工人自治等。
虽然这些辩驳确实是很有趣的,但我们不欲一一讨论这些否定的证明,而只想浏览一下诺齐克对基于平等的理由而赞成功能更多国家观点的批评,因为这与我们的题目关系最大。
诺齐克首先注意到:
对平等令人惊奇地缺乏论证,人们总好象觉得平等是理所当然的。
例如,在评价一种分配时,如果物品是不平等地分配的,就认为必须对此提出理由;而如果物品是被平等地分配的,就认为无须对此提出理由;这是什么原因呢?
如果要被分配的物品是一些象《圣经》中所说上帝由天上降给以以色列人的吗哪,如果一次降的这些吗哪是固定数量的,人力影响不到它们,不会使它们增多,也不会使它们减少,那么,平等的分配看来就是较可取的一种分配,虽然可能还会有人提出按需要分配(给老弱病残多些),或按等级地位分配(给首领多些)的动议,但不会有人提出按努力或贡献分配的动议,因为它们的出现非人力所为。
然而,人类社会中的财富、物品、利益并不是这种从天而降、无中生有的吗哪,人类社会中的财富有两个特点:
第一,它们是有人的来源的,它们或者是人们通过发现、通过对天然物施以劳动而产生、而持为己有的,或者是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正当方式如自愿转让,不正当方式如偷、抢、诈骗等)而获得、而持为己有的;第二,它们不是固定的量,而一般是会扩大的,虽然有时也可能。
因此,就有一个如何使分配能更有效地促进和扩大财富的问题也影响着人们对分配的考虑。
但我们现在暂不考虑这一扩大或缩小的问题,虽然这一考虑无疑是会不利于平等主义的,我们只考虑可分配的东西的来源问题,我们马上看到:
几乎任何可以利用的东西(财产、物品)都已经是有主的,在今天的世界上就更其如此。
你可以追问这一有主是否合理或正当,物主是不是真的对此物拥有权利,但不可不弄清这一点就贸然和简单化地根据某种自认为正义的标准(如平等)进行集中统一的平等分配。
这就意味着剥夺一些人的东西给另一些人,而这种剥夺可能是没有道理的。
这里的关键是:
可分配的利益并不是从天而降的东西,它们已经是有主的。
如果说这种有主的状态是正当地形成的,那么,即使这状态是贫富不均、差距悬殊的,对这种不平等也不需要提出另外的理由来证明,而要打破它以实现平等却反而要提出另外的可靠理由。
这些物主当然可以自己自觉自愿地决定把其持有物分给穷人和匮乏者,别人也可以呼吁这样做,但不可以由国家来强迫这样做。
赞成平等分配的人往往并不是直接论证平等的可欲性,而是通过需求的理由来论证平等的:
一般来说,那些需求较大的人当然是那些穷困者、匮乏者,而优先分配给他们财物,自然就意味着一种趋于平等的分配。
比如,英国哲学家威廉斯就是这样论证医疗服务应根据其内在目的而按照需求来分配的:
那些生病的穷人和生病的富人应得到同等的服务。
对此诺齐克问道:
那么,一个理发师应该把他的服务分配给那些最需要理发的人们吗?
而他也许是以此谋生的,谋生就是他从事这一活动的目的。
难道这一活动有什么另外的内在目的(如满足理发需求),使他必须按这一内在目的分配他的活动吗?
同样,一个花匠必须把他的服务分配给那些最需要他的草坪吗?
如果不是,那一个医生和一个理发师、一个花匠又有什么不同呢?
威廉斯也是只看到分配的外观和现状,没有注意分配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问题,只看到接受的一面,没有看到给予的一面,而这对给予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他们可以自己决定给予的问题:
给不给、给多少、给予谁、怎么给等等,但不能被强迫给予和捐献。
有关机会平等的问题,赞成平等自由或权利原则的人看来谁都不会反对一种形式的、前途考虑的机会平等(起点平等),问题在于是否有必要推荐和实行一种实质的、手段考虑的机会平等(结果平等)。
要达到后一种机会平等,要么得直接削弱机会较好者的状况,要么得改善那些机会较差者的状况,但后者(即改善)需要使用资源,实际上也还是要削弱某些人的地位,从他们那里拿走一些东西,这就还是要侵犯他们的权利。
如此,在缺少魔杖从无变有的情况下,剩下的达到机会平等的唯一手段就是说服人们自愿贡献他们的财物了。
人们常用有奖赛跑的例子来比喻机会平等,但人生并不是一种统一的、由某人裁判的有奖赛跑,而是不同的人在分给别人以不同的东西,给予者并不关心对方是否道德上应得他所给予的东西,不关心对方克服了多大障碍,作了多大努力来得到这一东西,而往往只是关心回报,关心他自己将因此获得的东西,关心别人对他的贡献,把大致与这种贡献等价的东西从自己这里分给对方。
并没有集中的过程来裁判人们对其机会的使用。
没有得到这一东西的人(即机会较差者)没有理由抱怨,因为他达不到这种贡献,满足不了别人可转让给他这一东西的一般条件。
但假如机会较好者不存在,机会较差者不是可望改善自己的处境吗?
由于前者不存在,那些拥有后者所欲物的人不就可能与后者交易,给他们以这些东西吗?
这样,由于机会较好者确实存在,机会较差者能抱怨机会较好者妨碍了他们的处境变好吗?
能抱怨说这不公平吗?
诺齐克的回答是不能。
他举了一个例子,假设我和另一个男子张三同时向一女子求婚,这一女子答应了我而拒绝了张三,这是因为我长得更英俊和更聪明些(而这些都是天赋,不能说是我应得的,且如果没有我,这女子本来会答应和张三结婚的),那么,张三能说我妨碍了他,并抱怨这不公平吗?
我必须因此而出钱给他做美容手术或训练智力,以便他可以和我拥有同等的机会来竞争这一女子的爱情吗?
诺齐克的答案是否定的(常识也可能会如此回答):
这是不幸的值得同情的情况,但并不是不公正的必须纠正的情况,有时不幸不等于不公正,不幸不等于不道德。
应物而不累于物.被因果管束,去住无自由分.
2005-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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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离线在诺齐克看来,对生命、机会的抽象权利需要事物和活动作其基础,而其他人可能对这些东西已经拥有权利;别人拥有权利的东西;就构成了你使用权利的外部环境,制约着你,你须求得别人的自愿合作,才能使用别人的资源。
特殊的人对特殊事物有着特殊的权利,各人也有与他人达成协议的特殊权利,只要你和他们都拥有达成协议的资源。
而任何纯粹为达到一个目的而扫清道路的权利,如前述的涉及手段、资源的机会平等权利,都不可免地要和这种特殊权利冲突而不能成立。
对事物的特殊权利填满了权利的空间,因而没有给有待于某种物质条件的一般权利留下余地。
三
诺齐克与罗尔斯在国家的一般政治功能上分歧不是太大,争论主要是发生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方面。
诺齐克不会对罗尔斯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原则提出异议,他们都认为国家在政治上要保障所有人享有尽量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这种保障优先于对于社会福利、功利的考虑。
但国家在满足这一条件之后,是否还能做更多的事,即按照某种社会理想或分配模式,致力于达到一种经济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呢?
罗尔斯认为可以,而诺齐克则认为不可以,并提出了自己的含有持有正义三原则的权利理论,来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它主张扩大国家功能至分配领域的观点。
这种权利理论与差别原则的对立,实际上也就是在经济领域中强调自由和强调平等的对立。
诺齐克与罗尔斯争论的正是经济领域中自由与平等孰更优先的问题。
在政治、思想等领域,平等与自由可以统一,可以看成是一回事;而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平等与自由就不能不出现矛盾,发生冲突,就会出现哪个更优先的问题。
罗尔斯通过特别关照处境最差群体而表现出对平等的偏爱。
诺齐克则毫不含糊地把自由优先、权利至上的原则继续贯彻于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
1、持有的正义
我们可以按诺齐克的思路,设想在一个私有制社会里利益分配或收入的情景,国家公务员或官吏是拿国家俸禄的,这些俸禄来自某种税收制,是用来支付这些官员进行国家的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对外还有防御外敌入侵)的功能的,由于国家的功能被严格限制于此,官员的数量和开支相对来说是少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在从事自己的经济活动以赚取收入。
他们通过契约或直接的交换、赠予、转让等,每个人都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东西,这样,一种总的收入布局或结果状况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当然它是在不断变化着),这就可以说是一个广义的分配了,但它并不是一种集中统一的分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和分配者,而是众多个人决定的产物。
如果要通过税收等办法来再让人们拿出一些东西来,就象上面所言,来支付国家在实际保护功能中的费用和实施者的薪水,那就意味着一种再分配了。
这种再分配,我们知道诺齐克是同意的,因为否则国家就不能成立了。
但能不能把所有人生产或拥有的东西都收上来,或控制全部的资源,然后再统一决定按照某一标准或原则来重新分配给大家呢?
或把这个意义削弱一点:
能不能通过某种税收制征收比支付保护费用更多的钱,从而用这多出的钱来赈济穷人、扶贫救弱、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呢?
这样做看来就是在实行一种分配的正义了。
所以,在诺齐克看来,"分配的正义"就不是一个中性词了,一说到它就意味着已隐涵地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且认为以前的分配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分配。
分配正义往往成为国家要扩大其功能的主要理由,所以,诺齐克宁愿用"持有"来代替"分配"一词,并正面提出了他的"持有正义"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是权利原则。
持有即人们所持有的东西。
众多互异的持有就构成一个社会中总的持有状况──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状况称之为自然的分配,或第一次分配,而把对它的改变称之为人为的分配,或再分配,前者虽然也是众多个人意志合力的产物,但就其总体来说是无统一意志、无既定目的、自然而然的过程所致,而后者则是由一个统一的意志(常常是通过国家的意志表现)、为达到某一目的的集中意志所决定的。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对自己的持有怎样才算是正当的呢?
怎样的持有结果系列才是正义的呢?
就我们所见,在诺齐克那里,一种总的持有现状或结果系列是否正义,完全依赖于每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是不是通过正当途径得来的。
如果所有个人的持有都是符合正义的,那么持有总体也就是正义的;如果大多数人的持有是符合正义的,那么持有总体也可以说是基本正义的;而如果大多数人的持有是不正义的,那么持有的现状就基本上是不正义的了。
而衡量个人持有是否正义首先涉及到两个方面:
一是持有的最初获得,即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否合法;二是持有从一个人手中换到另一个人手中的转让过程是否合法。
换言之,要判断对你持有的东西是否真正拥有权利,就要看你持有的东西是否来路正当,而你持有的东西要么是原来没有主的东西,象天然的土地、野果,要么是原来有主的东西,象工厂机器、原料物品。
是什么使你对无主物的占有变得合法呢?
诺齐克看来基本同意洛克的说法,即通过劳动产生对一件东西的合法所有权,但这里也有许多细节和问题不易搞清,是什么性质和多大程度上的劳动创造这种所有权呢?
说劳动能创造这种所有权又是根据什么呢?
前一个问题可具体化和尖锐化为这样的问题:
一个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净一块地方,是使他占有整个火星还是仅仅占有他扫净的那块地方呢?
一个在荒原上围起一道栅栏的人,是可以占有栅栏围住的土地还是仅仅占有直接在栅栏之下的土地呢?
对后一个问题也许可以回答说因为我对我的劳动是有所有权的,这种权利会传递到我的劳动对象,从而使我能合法地占有它。
但如果我把我拥有所有权的东西,如把我的一听蕃茄汇倾入大海,使之不管多么稀薄但均匀地散布于大海之中,我就能占有整个大海吗?
或者可以回答说,是因为我的劳动增加、改善了东西的价值,但如果世界上可改善、可增加价值的东西是有限的,把改善看作是对此物的全部所有权的根据看来不是不合理的吗?
因为这会损害到其他人。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整个私有制的根据这一重大问题。
在诺齐克看来,只要这种基于劳动的占有符合洛克的条件──"还留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即只要不损害别人,占有一个无主物就是合法的。
而诺齐克认为私有制是满足了洛克的条件的,即它在虽不许别人再行占有但允许别人有偿使用的意义上并没有损害到别人。
另外,私有制也有许多如增加效率、容有和鼓励各种实验和冒险、保证各种不媚俗的生活方式的优点。
而加上了洛克条件(即不损害他人的限制条件)的私人占有理论,将能应付下述质疑:
某人若占有了某种必需品的全部,那其他人怎么办?
不允许某人占有某种生命必需品的全部,这不是如美国哲学家兰德所认为的基于生命原则(因为生命权并不能解释所有权),而是因为为了避免某种大灾难,有必要逾越某些权利。
应该说,在今天的世界上,对无主物的占有状况已经很罕见了,人们的持有绝大部分都来自别人。
在这方面,诺齐克认为凡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而凡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都是合法的。
这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信念和准则是一致的。
看来这一切都有赖于自愿,即给者的自愿,而且是形式的自愿即可。
一份涉及转让或交换的自愿签订合同,只要其中没有欺诈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那么这一合同认可的转变属交换就是正当的。
说这一合同中的一方实际是为生活所迫而两害相权取其轻,因而可勾销这一转让和交换的合法性是不能成立的。
以上有关获取和转让的正当性的论述,就构成了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
然而,稍一触及历史和现实就可知道,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是符合这两个正义原则的。
有些人是通过盗窃、欺骗、奴役别人而得到自己的持有的,这就引出了持有正义的第三个原则即矫正原则。
也就是说,要矫正实际持有中的不正义,纠正先前对前两个正义原则的违反。
而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
这个原则是不易实行的,首先因为我们对历史上的情况知之甚少,且不说不正义的施行者是习惯于隐瞒的,别人的判断也常常出错。
就算人们真能追溯几十年、几百年,乃至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各种持有的获取转让史,我们也仍然可能对湮没于远古的许多种持有的最初获取和转让一无所知。
而按照诺齐克的意见,只要某一持有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这后面的所有环节就都不能说是正义的,哪怕这后面的环节相互之间是通过正当途径转让的。
而不如此认定又不足以维护理论本身的完整性:
因为不能说后面的一个正义环节可以证明前面的不正义是正当的。
因此,历史很可能是一本糊涂帐,实行矫正原则无从下手。
诺齐克也承认他在此对许多问题是不清楚的;他说也许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经验规则,比方说那些现在处境最差者可能是那些最多地遭受了不正义侵害的人或其后裔。
但如果这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就是可以证明的了。
虽然诺齐克自己决不想走得这样远,别人却可能会达到这一点,这毕竟是诺齐克理论的一个阿基里斯之踵。
这样,持有正义理论的纲要就出来了:
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按矫正的正义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
如果一个社会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持有的总体(分配)也就是正义的。
那么,诺齐克的这一理论的权利原则的性质是怎样的呢?
它和其它分配正义原则的区别在哪里呢?
2、非模式化的历史原则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基于权利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看其是否对其持有拥有权利(entitlement)。
在此,诺齐克没有用一般常用的"rights"来表示权利,而是用了一个具有法律蕴含的"entitlment"(意为"资格"、"权利"),但应该说这两个词是相通的,诺齐克也曾经在有些地方互相换用过,可见他并不认为这两个词有很多差异,在分配领域中用"entitlement"主要是为了表明这个领域,表明一种范围和固定性。
现在,诺齐克的权利原则首先可以说是一个历史原则,即它衡量分配是否正义不是看其当下的结果,看其目的,看其发展趋势,而是看其来路,看其历史演变过程。
换言之,它是一个向后看的原则,它在回答"这一持有正义吗?
"的问题前先问"这一持有是怎么来的?
"。
它不象功利主义一样,是一个当下切断时间的原则。
作为即时原则的功利主义,就好像时间此刻停止了,把分配现状当作一个切片从过程中拈出,它只注意现在的分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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